2.1 版权保护与出版传播存在不可分割的历史互动

回顾出版史和版权史,我们不难发现版权与出版之间存在着无法分割的历史互动。就一定程度而言,版权制度的诞生与现代版权制度的确立,都离不开出版活动的推动,而出版事业每一次里程碑式的发展,也都伴随着版权制度的强力支持。

2.1.1 出版活动的规模化发展催生了现代版权制度

版权制度的从无到有,再至现代版权制度的最终确立,始终与出版活动的发展紧密相关。

(1)手抄时代的出版活动仅有朴素的版权意识

就广义的出版概念而言,手抄活动无疑是一种典型的出版行为。而在这一时期,大多数作者创作作品不是为自己谋生,而是为政府(法律、历史、税收)、宗教(经书、祈祷书、神职人员)或教育(学校算术、手写图书),以及其他与非小说领域有联系的具体目的。在西方封建社会,如果人们把写作当作一种手段,那么一定是为国王、贵族和教堂高级僧侣服务的,写作者受到他们的保护,并作为一种专职服务人员而不是作品的作者接受他们的物质报酬。当时文学人士创作诗歌等文学作品,除一小部分人直接从作品创作中享受到了经济权利,大多数人只是出于自身的精神需要而创作,没有商业性目的。对于抄书人出卖他人作品抄本的行为,作者不仅不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反而认为宣传了自己的思想,希望别人传抄,更不会意识到对其创作或传播的作品提出权利要求。加之社会文化普及程度极低,文化为宗教和世俗统治者所垄断,没有对作品及其传播的广泛社会需求,作品复制者对作品复制活动也就没有经济动力。因此在这样一种较为原始的出版活动中,写作者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作者;即使某些抄写者是在创造,但由于其创造目的也仅是服务政治、个人欣赏,只渴望自己的成果能够被广泛传播,缺乏版权意识。

关于早期版权意识的萌动,中外历史中有几件典型事件可以说明这一时期并无版权制度存在。在西方有一个典型的“牛犊归母牛”传说:中世纪的爱尔兰,有位号称“加里多尼亚使徒”的科伦巴(Saint Columba),有一次去拜访他的老师——修道院院长芬尼安(Finnian)。拜访期间,科伦巴擅自抄写了老师的作品《萨尔特》,老师发现后大怒,要科伦巴交出抄本,但遭到年轻学者的拒绝。官司打到国王那里,老师称作品是自己创作的,他人复制要获得他的许可;而学生称自己抄写副本是为了广泛宣传教义。国王的宣判是:“牛犊归母牛,副本归原稿。”沈仁干,钟颖科.著作权法概论 [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 39.这一事件中,修道院院长虽然意识到了自己对作品的某些权利,但不是为了物质利益。而在中国,《史记》曾记载,在春秋战国时,秦始皇看到《五蠹》等一系列著作,甚是欣赏,却不知何人所作,问过李斯方知为韩非子,后为得韩非子发兵韩国。从这一史实中也可以看到当时中国文人尚无版权意识。甚至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左思所作《三都赋》在京城广为传抄,致使一时“洛阳纸贵”,也未见任何人提及权益一事。总体来讲,这一漫长的手抄出版时期,既没有以“写书为生”的作者,也没有以“卖书为生”的复制发行商。因此,在出版活动规模化发展以前,虽然创作活动已有之,但仅仅作为一种自然权利的朴素版权意识存在,这种主观认知和客观环境注定无法产生相应的版权保护制度。

(2)批量印刷的出现催生版权管理的出版行业要求

就出版历史而言,出版技术的变革推动着出版活动的进步。尤其是印刷术的发明与普及,使知识成果的批量复制成为可能,更使出版发展成为一种生产行业,也催生了作者、编者等更为专业的社会分工。在产业协作需求更为复杂的行业背景下,版权制度作为各方利益平衡的体现逐渐成为出版活动中的一种法律规制。

虽然中国的毕昇首先发明活字印刷术,但古登堡的金属活字印刷却被公认为推动了出版活动的行业性变革。印刷技术的广泛应用催生了专业的出版商群体,他们有时间和能力去投资、组织出版活动,也渐渐控制了出版活动。印刷技术使得越来越多的人能够通过阅读提高认识,产生了强烈的图书阅读、购买需求,也使得一些人可以通过写作获得收入,促生了职业写作人。更重要的是,印刷技术的应用挑战了政府对言论的控制,因此,如何通过制度控制出版业成为当务之急。而此时新兴出版势力的代表——刚刚独立出来的出版商群体也有着追求垄断利润的利益需求,因此早期的版权制度就在政府和出版商的利益交织中诞生。1556年,英国的玛丽女王授予文具商行会第一个皇家宪章,成立文具商公司(The Stationer's Company)来全权负责书籍印刷的管理,并颁布《星法院法》,赋予了皇家出版商一些出版特权。在这一时期,图书的印刷保护均受控于封建统治者或其授予垄断权的“代言者”,但这种垄断权实为一种封建特权,受益者是封建统治者和印刷商,而不是辛勤劳作的作者。此后这种特权制度在英国等国家中渐渐废止,尤其是随着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自由、平等的新思想成为出版活动新的理论依据,对出版活动中作者权益保护的呼声日渐高涨。在这种背景下,英国的出版商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打着维护作者权益的旗号,推动英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令》。

《安娜法令》因首次将作者而不是作品印刷商作为版权保护的主体,成为版权立法史上的里程碑之一。而它事实上是英国出版商在新的环境下追逐商业利益的产物,虽然名义上将作者置于权利核心,但事实上不仅在法令层面巩固了出版商固有的权利内容,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将作者与出版商的权益实现捆绑,只是打着维护作者权益的流行口号,巩固和扩充了出版商的实际利益。黄海峰.知识产权的话语与现实——版权、专利与商标史论 [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 20-27.出版活动的逐利动因也推动着《版权法》的一次次修订,如英国1814年《版权法》将版权保护期延长至28年或作者终生,1842年则开创了作者死后保护的先例,到1995年,英国确立了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的通行做法,并在后续修订中将版权保护期延长至作者终生加死后79年。而在版权内容方面,随着出版技术的不断变迁,版权权利内容也从单一的复制、发行等基本权利,扩展至改编、翻译、出租、表演等演绎权利。数字出版活动的出现与普及,同样衍生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新的权利内容,更是催生了《数字千年版权法》等系统的版权制度的颁布与实施。

2.1.2 版权制度的系统化推动了出版活动的产业化

版权制度的出现理顺了出版关系,为出版创意的产生与开发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推动了出版活动的产业化。而且版权制度的每一次进步,无论是细节上的微调还是系统层面的修改,都对出版产业产生了重要影响。

(1)作者权益的维护拓宽了出版创意资源

在版权制度缺失的年代里,创作者的个人权益受到忽视,就个人而言,除去娱乐自我、出人头地的精神追求,缺乏直接刺激个人创作的物质因素,因而出版创意相对单一,出版规模也相对较小。随着版权制度中作者权益核心地位的确立与不断强化,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出版产业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创意支持。总体而言,版权制度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促进了出版创意的多样化、专业化和规模化。

版权保护促进了出版创意多样化。在版权制度确立之前,写作与阅读只是一些贵族等上层人士的生活方式,与普通大众牵扯甚少。而随着社会进步,阅读进入民众的日常生活,写作也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因此,创作者的身份更为复杂,创作动机也由单一的政治服务转变为对生活的多样描绘。作品内容从宫廷到茶肆、从大雅到大俗,作品类型层出不穷,为出版提供了丰富的创意资源。

版权保护也强化了出版创意专业化。随着出版市场的发展,读者群体逐渐细分,作者阵营的专业界限也逐渐清晰。原来面对大多数不定性群体写作的作者,逐渐找到适合自己的出版市场,也修炼出自己的专业特色,形成自己的创意品牌。版权制度对作者创作权利的高度保护,为作者的专业化探索营造了积极的法律环境,使得整个出版市场不仅优秀创意不断迸发,而且越来越专业化,从而符合了出版市场的专业化需求,也推动了专业出版市场的最终形成。

版权制度更是推进了出版创意的规模化。随着版权保护的不断深入与出版市场的不断发展,单一的出版创意难以在市场上立足,而较为类似的创意手段又层出不穷。因此,较为简单的出版创意受到法律和市场的双重考验,尤其是版权保护的法律压力迫使出版创意主体不得不探索规模化整合,以便开发出更为丰富的出版成果。

(2)传播者权益的维护激发了出版传播热情

版权保护制度对于出版者权益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明确提出出版者的专有权,二是将维持健康的出版秩序作为版权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版权保护制度中,出版者的专有权以邻接权的方式体现。邻接权(Neighboring Right)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享有的权利,是与作者权相关、相邻的权利,所以,邻接权有时又叫“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Related Rights)。沈仁干,钟颖科.著作权法概论(修订本)[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12.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就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在权利内容列举时明确指出,邻接权包括出版者的专有权利,强调出版者在知识传播过程中的劳动价值体现。这一权利的明确提出,不仅巩固了出版者在创意传播过程中的法律基础,更是激发了出版者在创意传播过程中的商业热情,进而推动了出版产业的整体快速发展。

版权制度对出版者权益的保护,还体现为对出版秩序的积极维护。这种维护早期体现为出版商人的权利特许,在现代版权制度中则主要体现为对盗版行为的坚决打击。打击盗版,维护出版者在传播中所付出劳动的权益,在全世界的版权法律制度中都成为重要内容。这种保护,从民事层面的侵权补偿到刑事层面的司法处置,都为出版者的市场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这种现实无疑激发了出版者的传播热情,促使他们从传播渠道、传播形式等层面不断改善传播效果,最终推动了出版市场的不断繁荣。

(3)国际版权公约的缔结推动了国际出版贸易

中外学者一致认可印刷术的发明促生了版权保护,也从而产生了广义上的版权贸易。但直到1886年《伯尔尼公约》的签订,才标志着国际版权贸易的诞生。19世纪中期以来,国际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擅自复印、出版他国作品的现象逐渐增多。当时,一些欧洲国家间以互惠方式保护对方国作品版权的努力推动了国际版权立法的进程。1886年9月,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士、西班牙等国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召开了历史上第一次国际著作权会议,通过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使国际版权贸易有了法律基础,促进了国际版权贸易的兴起与发展。当时美国考虑到国情并未在公约上签字,而二战后的美国文艺和科技作品数量猛增,出版商、电影制片商和音像制作商都迫切需要开拓海外市场。但因美国不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其作品在英、法等欧洲国家得不到保护,这直接影响了美国的利益。而当时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的美国,其图书市场需求旺、潜力大,英、法、德等欧洲国家也希望其作品能打入美国市场。1952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召集下,50多个国家代表在日内瓦讨论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UCC),法、德、美等40个国家在公约上签了字。这使得世界两大版权市场——欧洲市场和美洲市场连接了起来,使国际版权贸易得到进一步发展。

国际邻接权公约的缔结同样推动了邻接权贸易的大发展。如果说印刷术的发明与应用导致了版权概念与版权贸易的产生与发展,那么19世纪诞生的留声机、摄像等音像、影视传播技术的广泛应用则导致了邻接权概念与邻接权保护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在20世纪下半叶,邻接权问题成为关注焦点,邻接权保护制度逐渐建立起来。邻接权的国际保护公约主要有3个:1961年10月通过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的国际公约》(简称《罗马公约》)、1971年10月通过的《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简称《唱片公约》)和1974年5月通过的《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的信号的公约》(简称《卫星公约》)。邻接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极大地促进了唱片和电影制造业的发展,使之成为一种新兴的有利可图且获利颇丰的行业。据国际唱片和音像制作者联合会统计,1993年欧洲录音唱片、磁带和CD唱盘的销售金额达1122.6亿美元,北美的达1020.7亿美元。这一时期里,国际版权贸易不论在贸易数额还是贸易内容上都获得了极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