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水江流域传统贸易规则与商业文化研究
- 徐晓光
- 2184字
- 2020-08-29 01:20:45
二 山客
山客是居住在清水江上河一带的贩卖木植的“黑苗”,他们负责组织将山场的木植砍伐并运至进行木材交易的本地商人。清朝乾隆以后,清水江流域居民“以种树为业,其寨多富”。林农、山客植树贩木情况在《百苗图》中有所记载:清江苗“男人以(红)布束发,项有银圈,大耳环,宽裤子,男女皆跣足。广种树木。与汉人同商往来,称曰‘同年’”。该书有不同版本,均成于清嘉庆年间,可以看出当时的人们已经“广种树木”,说明人工营林已经达到了大量生产的水平,而且有人还参与木材贸易。“与汉人同商往来”,把木材放入市场卖给下河木商,这样既可满足林木产品市场需求,又给当地居民带来了大量的财富,确保了人工营林的正常进行。
锦屏县的王寨、茅坪、卦治位于清水江下游,河面开阔,水流较缓,宜泊船筏,良好的自然条件使之成为清水江流域的木材集散地。自王寨、卦治而上的清水江林区,凡经营木业者皆为当地以苗族、侗族为主的各族商人,但他们只能在山上放木而下,运销木材至“三江”(即前述王寨等三寨),谓此类商人为“山客” “山贩”(或“上河山客”“上河山贩”);凡自长江流域各省来清水江经营木业的水客皆止步于“三江”购木。山客和水客间不可直接交易,必须经由三寨之木行中介,方可成交。《奕世永遵》石刻规定了山贩、木行、水客商业活动范围的习惯规则,如碑文所述:“徽、临、西三帮协同主家公议,此处界牌以上,永为山贩湾泊木植,下河买客不得停簰。谨为永遵,毋得紊占。”这一规范参与木材贸易活动各利益主体行为的规则,是根据官府地方性法规的原则规定,以民间协商的方式订立的。这一江规通过界分清水江上下游不同人群的具体办法,在卦治所处江面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界线,把山贩和木商及其各自的权属和利益做了明确的规定。
随着该流域林业的开发和贸易,大批外省木商进入清水江流域,三寨木行的设置推动了木材贸易,带动了整个清水江流域经济的繁荣。水客和木行的获利情况可能不被人们知晓,但山客因木致富的情况经常在民间流传。清水江木材贸易中涌现出一批富甲一方的山客。在乾隆、嘉庆、道光时期出现了所谓的“姚百万”家族,民间有顺口溜称“姚百万、李三千,姜家占了大半边”,都是些家资巨富的木材商人。关于“姜家”,文斗《姜氏族谱》乾隆十二年(1747)姜文勷序、乾隆四十五年(1780)姜仕朝序、道光二十年(1840)姜载渭抄录老家草谱序、光绪二年(1876)姜佐卿作《世系纪略》、宣统二年(1910)姜德相作《姜氏源流》等,大体勾勒出200年来的家族史和木材经营史。姜仕朝在序言中称:“为人后者,不可不知先人之梗概,生斯土者不可能不记前代之渊源。闻父老云:今所居之文斗,在元时丛林密箐,古木阴稠,虎豹据为巢,日月穿不透,成为深山旷野之禁地。先辈自宋末,从军至银矿坡,散居各处,大垦田土园。有居中仰,有居羊告,有居里丹,人户寥寥,每处十数家而已。”以后姜氏历代“只知开坎砌田,挖山栽杉”, “各相掘地开垦田土、以栽杉耕种为业”。前述姜仕朝“以一二年购进万数之木,四五旬尽卖之,获利数倍”就说明姜家致富的过程。
图1-4《奕世永遵》石刻
“姚百万”“李三千”“姜半边”都是在清水江木材贸易中发展起来的大地主山客。由于清水江下游沿江地区水运条件便利,种粟栽杉、伐木放排、木材贸易,已经成为当地少数民族最主要的经济生活来源。山客中的部分人随着收益的增多、业务范围不断增大,进入偏僻山区采购木材卖给水客,从中获得更多利润。“木商向山主购树,凭其经验宏富之目力,如每山场定购若干株,以后即任其选伐,以足数为度。其伐期经双方于合同上洽定之。近仅数旬,远则数年至一二十年不等。一般业主视木材为不费劳力之收获,对于木材市场,实在价格在所不计,且亦无人知悉,故一任木商之支配而已。”地主和商人以及不法经营者的掠夺式的经营,也造成该地区严重的贫富不均,在木材交易活动中,真正获利的还是小部分木材商人,广大林农和排工还是过着贫困和危险的生活。
林木这一商品的利润以销售出去为前提,受制于很多客观因素,风险很大。当地绝大多数木商用赚得的钱购置田产,也是从避免风险角度考虑的。当国内贸易渠道遭阻隔中断,木材市场供过于求时,山客因卖不出木材,只能重归田园,从事农业,而广大水夫、旱夫和佃户因无田可耕,于是重返山林,进行刀耕火种或以打猎为生,有的甚至沦为土匪或地痞无赖。坝区的人们这时也因木材卖不出去而转为农耕。原来从事林业经营的苗族、侗族当他们回归到本民族社会中时,仍属于某一血缘家庭的成员。
山客中除了上述一些较大的本地木商之外,一般资本都比较少,估计山客的人数比水客至少要多一两倍。迄至近代,从山客的民族成分看,侗族居多,苗族其次,还有汉族。从阶级构成看,以地主和富裕农民兼做山客者为多,也有少数贫民经商致富者。和当时我国内地情况一样,他们一旦致富,必然将资本投向土地,变成商人地主,而不会转向其他商业门类或扩大再生产进行资本积累。正如黄宗智教授所指出的:“清代法律和民间习俗一起向我们说明这样一个面向考虑生存多于考虑经济收益的社会,两者都不符合资本主义利润最大化的‘理性选择’逻辑。它们的逻辑是一种十分不同的合理性,以一个部分商品化了的,以生存为目的的农民经济为基础。”但不管怎样,正是这些大大小小的山客,常年不辞辛苦,奔走于崇山峻岭中,为水客不断提供货源,才活跃了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的商品经济,推动清水江流域地区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