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真卷答案与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进行仲裁,因此,选项D正确。以下争议或纠纷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范围: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选项A错误);②行政争议(选项C错误);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B错误)。

2. B 【解析】本题考核地域管辖的种类和特点。选项A错误,其属于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B正确,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选项D错误,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选项B、C、D都属于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但只有选项B正确。

3. 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选项A,张某的执行期满已逾5年,其可以担任甲公司董事;选项B,乙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已逾3年,吴某符合担任董事的条件;选项C所述的情形不属于上述5种情形之一,因此储某可以担任甲公司董事;选项D,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杨某不得担任甲公司董事。

4. A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事由、时间及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5. C 【解析】本题考核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和通过决议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选项A中的股东甲只占5%股权,未达到1/10的比例,而对于选项B,乙、丙、丁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做出的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选项C中丙和丁所占股权合计为75%,大于2/3的比例,而选项D中乙和丁所占股权合计占60%,小于2/3的比例。

6. A 【解析】本题考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选项A,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011年6月~2012年3月不满1年,因此不符合规定;选项B、C符合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前述有关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转让比例的限制;选项D符合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7. C【解析】本题考核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选项A错误,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选项B错误,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选线C正确,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选项D错误,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8. C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9. B 【解析】本题考核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选项B错误,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10. C 【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方式。选项A错误,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中,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名;选项B错误,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选项C符合规定,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选项D错误,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11. B 【解析】本题考核储蓄存款业务规则。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考生应注意,不同机关对储蓄存款的处理权限不同,应分别按照以下三类关键词记忆对应的机关名称:①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②有权查询和冻结;③有权查询。

12. 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应在票据到期日(2012年3月20日)起2年内行使,因此选项B正确。选项A属于见票即付的汇票的追索权期限,即自出票日(2012年2月10日)起算。

13. 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选项A符合规定,公司债券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上;选项B符合规定,该公司为首次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4800万元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2亿元的40%;选项C不符合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选项D符合规定,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14. A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效力。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15. D 【解析】本题考核支票的记载事项。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16. C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伪造的相关知识。选项A属于票据变造,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选项B错误,伪造的票据在法律上始终无效,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选项D错误,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17. D 【解析】本题考核以要约方式订立合同。乙厂作为受要约人,其在10月26日的发函是对原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即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

18. D 【解析】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纯获利益”一般是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合同中只享有权利或者利益,不承担任何义务,如未成年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而在本题中,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订立的并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所以该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19. D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本题中,双方约定甲支付全部价款后才能获得彩电的所有权,至5月6日甲已支付完全部货款,因此1000台彩电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5月6日。

20. A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撤回。为了保障受要约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21. A 【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低税率的适用范围和销项税额的计算。图书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该书店此项业务的增值税销项税额=6.78÷(1+13%)×13%=0.78(万元)。

22. C 【解析】本题考核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根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选项A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选项B、D属于集体福利。

23. B 【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4. B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优惠。根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011年4月1日~2013年6月1日已超过2年,且投资方式和投资对象均符合要求,因此甲企业可抵免的金额=120×70%=84(万元)。

25. C 【解析】本题考核工资薪金及员工福利的税前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150万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分别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1000×5%=50万元)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30万元)不得扣除。因此,该公司可税前扣除的保险费金额=150+50=200(万元)。

26. B 【解析】本题考核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市政府向灾区捐款的100万元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可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1000×12%=120(万元),大于实际的捐赠额100万元,因此该笔捐赠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无需调整;直接向受灾小学的捐款20万元,由于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因此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税前调增20万元(120-100)。因此,该企业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20=1020(万元)。

27. A 【解析】本题考核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例外。选项B,非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权后,非专利权人有权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专利技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选项C,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选项D,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向申请实施专利技术的申请人颁发专利强制许可证的制度,此种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

28. C 【解析】本题考核诋毁商誉行为的定义。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9. A 【解析】本题考核商标注册的原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生产经营者,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销售。

30. C 【解析】本题考核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特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题干描述属于第1种情形。

二、多项选择题

1. ABCD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程序中的回避原则。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选项A、C属于第1种情形,选项B属于第2种情形,选项D属于第4种情形。

2. BCD 【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法定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选项A,原告提起诉讼可通过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的方式,不一定要有书面诉状;选项B属于第2种情形;选项C属于第3种情形;选项D属于第1种情形。

3. AC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根据2013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选项A、C、D已不再适用,即在《公司法》中不对金额或比例做出限制,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 ABD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执行回购请求权的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选项A、B属于第2种情形,选项D属于第3种情形。

5. AB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选项A属于第1种情形;选项B属于第3种情形;选项C,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选项D属于第2种情形。

6. ACD 【解析】本题考核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董事、监事的父母、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则可认定为一致行动人。

7. ABCD 【解析】本题考核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选项A、D属于第2种情形,选项B、C属于第3种情形。

8. BD 【解析】本题考核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因此选项A不符合规定,选项D符合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因此选项B符合规定,选项C中“全部”有误,开户单位可保存限额允许的现金收入。

9. AD 【解析】本题考核标的物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若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规定,买受人(甲公司)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通知出卖人(乙公司),否则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合理期间或收到标的物2年后,买受人(甲公司)主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 CD 【解析】本题考核“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和税收优惠。选项A免征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选项B,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选项C、D分别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都属于“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

11. AB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内容。选项C、D属于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2. BC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一般扣除项目和禁止扣除项目。选项A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选项B、C属于禁止扣除项目;选项D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准予在税前扣除。

13. A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一般扣除项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的60%=60×60%=36(万元),当年销售收入的5‰=4000×5‰=20(万元),因此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20万元,即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4000×15%=600(万元),大于该企业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0万元,因此实际发生额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14. BD 【解析】本题考核垄断协议。选项A,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可以免于处罚(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选项B,甲药厂是药品产业链中的上一环节经营者,它通过纵向垄断协议确定下一环节经营者(乙药店)的销售价格,即固定转售价格,该协议是被禁止的垄断协议;选项C,该日化企业限定的是转售最高价格,不属于法律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确定的限定转售最低价格;选项D,甲、乙公司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它们分割销售市场的约定属于法律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15. ABCD 【解析】本题考核商标的种类。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商标、组合商标和声音商标等。

三、判断题

1. × 【解析】本题考核审判程序。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 √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现行《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 【解析】本题考核人民法院受理公司解散申请的范围。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5. √ 【解析】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验资报告的出具要求。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6. × 【解析】本题考核留置权的实现。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7. √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订立的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8. × 【解析】本题考核“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营改增”中现代服务业的应税范围,它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9. √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因此甲公司该项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扣除的数额=80+80×50%=120(万元)。

10. √ 【解析】本题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简答题

1.答:

(1)丙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丙是有限合伙人,而合伙协议对出质未做约定,因此丙有权将其份额出质。

(2)乙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A企业对B公司负担的债务发生在普通合伙人乙退伙之前,因此乙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丁拒绝向B公司承担责任的理由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题中丁应该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答:

(1)有效定金数额应为10万元。根据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题中乙公司接受了10万元定金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定金合同进行了变更,故有效的定金数额为10万元。

(2)甲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转让债权时未通知丙公司,因此对丙公司不发生效力。

(3)甲公司无权撤销赠与。根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3.答:

(1)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以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因此出票人食品厂为被保证人。

(2)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出票日期2010年3月8日为保证日期。

(3)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因此机械厂可向食品厂(出票人)、面粉厂(背书人)、养鸡厂(保证人)行使追索权。

五、综合题

答:

(1)①甲酒厂外购小麦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理由:甲酒厂所购小麦用于生产应税项目,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②支付的运费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理由:甲酒厂从乙运输公司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因高粱霉变造成的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霉变部分负担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甲酒厂外购高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6×(1-10%)=23.4(万元)。

(3)荞麦属于粮食类,适用13%低税率;根据“营改增”的规定,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因此甲酒厂收购荞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40×13%+3×11%=5.53(万元)。

(4)甲酒厂外购生产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250×17%=42.5(万元)。

(5)甲酒厂销售白酒的销项税额=585÷(1+17%)×17%=85(万元)。

(6)甲酒厂提供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即涉及“四技”合同)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