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识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一)区分融资交易、融券交易、信用交易

1.融资交易

融资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借)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买入股票的交易行为,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交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或者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进行授信以后,投资者可以在授信额度内买入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公布的融资标的名单内的证券。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及其他资金证券,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

融资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如果证券价格符合投资者预期上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而后以较高价格卖出证券归还欠款放大盈利;如果证券价格不符合投资者预期,股价下跌,融入资金购买证券,而后卖出证券归还欠款后亏损将被放大。因此,融资交易是一种杠杆交易,能放大投资者的盈利或者亏损。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要求投资者有较强的证券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融券交易

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融入一定数量的证券并卖出的交易行为。投资者融入的证券不进入其信用证券账户,而是在融券卖出成交当日结算时由证券公司代为支付,卖出证券所得资金除买券还券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融券卖出资金及其他资金证券,整体作为其对证券公司所负债务的担保物。

融券交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盈利方式和规避风险的途径。假如投资者如果预期证券价格即将下跌,可以借入证券卖出,而后通过以更低价格买入还券获利;或是通过融券卖出来对冲已持有证券的价格波动,以套期保值。

投资者应清醒地认识到,融券交易作为卖空交易,相对买入交易蕴含着更大风险。如果融券交易仅出于投机目的,卖出的证券价格持续上涨时,投资者将产生无限损失。而且,融券交易具有杠杆特性,将进一步放大风险。

总体来说,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既然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3.融资融券与信用交易的区别

在日常的金融活动中,融资融券交易往往与信用交易在概念上被混用,但两者的含义并不相同。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对融资融券和信用交易的概念进行对比,详见表1-1。

表1-1 融资融券和信用交易概念对比

(二)融资融券的发展历史

1.海外融资融券市场的发展

融资融券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在经历了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后,美国政府认为,股市的狂跌应部分归因于过度的融资融券,因此有必要规范融资融券。1934年出台的《证券交易法》第七章专门对融资融券做出规定,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融资融券的监管机构,有权制定实施细则,有权根据融资融券规模调整保证金比例以防止过度投机或股价过度波动。

此后,联邦储备委员会根据《证券交易法》第七章制定了详尽的规则。此外,该委员会还在《基于证券交易法的规则》中对卖空做了具体规定。后来,美国《1996年全美证券市场促进法》对融资融券进行了局部修改,主要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第七章对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授权。

目前,上述法律法规构成了美国融资融券的法律基础,由此也形成了有着广泛影响力的美国融资融券制度。

在亚洲市场,日本融资融券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率及相关的管理由大藏省(大藏省是日本自明治维新后直到2000年期间存在的中央政府财政机关,主管日本财政、金融、税收。2001年1月6日,中央省厅重新编制,大藏省改制为财务省和金融厅)进行。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

我国香港市场在1994年1月正式出台融资融券机制。

2.国内融资融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国内融资融券市场的发展大致经过以下几个阶段,如图1-1所示。

图1-1 国内融资融券市场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