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档案开放目录体系建设研究
- 曾伟忠
- 2642字
- 2020-06-26 18:53:55
第二节 档案开放的相关研究
档案开放是档案利用的前提,档案利用是档案工作的最终目的。档案向公民开放,是21世纪档案工作的一大主题,是世界各国档案利用工作的发展趋势。关于档案开放的研究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国内外档案开放的历史、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孔晖在《我国档案法中档案开放制度的思考》中介绍了国外档案开放的历史发展。
从世界范围来看,档案开放始于1794年法国大革命胜利后颁布的《七月七日法令》,这部法令距今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它是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档案工作全面改革的第一个纲领和范例,它所宣传的对外开放档案原则被称为“档案人权宣言”。该法令宣布法国的大多数档案馆的档案实行开放,所有公民都可以在有限制和监督的条件下,在档案馆免费利用档案。法国档案开放的举措使欧美各国纷纷仿效,目前很多欧美国家的档案开放率都已达到或超过了60%。
英国各公共档案馆实行高度的开放,不仅对政府工作人员开放,同时直接对公众开放。在奥地利国家档案馆里,不论国籍,任何人都可以到该馆利用档案。
美国档案的开放程度很高,各档案馆往往有90%以上的档案对公众开放。美国总统对于档案开放曾以行政命令要求政府机关期满三十年的机密文件尽可能开放,档案机构如果没能及时开放相关档案,损害了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公民就可以诉诸法律。目前,通过美国档案信息总网站,可检索到包括10个总统图书馆和200多个档案馆的数字化档案。
乔娜在《浅论我国外交档案的开放》中分析了我国外交档案开放的动因。她指出,民主政治是外交档案开放的基本前提,政治发展水平的提高是外交档案开放的推动力量,新外交的转型是外交档案开放的促进力量,旧冷战的结束使外交档案价值重心发生转换。然后她又论述了我国外交档案开放的意义和启示,这些意义包括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意义,对我国外交的意义,对健全我国档案鉴定开放的意义。
根据缪红珍的研究,2008年我国开放的档案占馆藏档案的比例为22%,缪红珍在《档案开放率低的原因及其对策》中指出,造成我国档案开放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我国各级档案馆普遍没有制定具体的档案开放的工作细则,全凭参加划控开放的工作人员对档案文件的理解来进行;二是以卷为单位进行划控工作不利于档案开放工作的进行;三是划控工作人员受“控制无过”思想的干扰;四是档案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开放档案者的处罚不力;五是上级档案部门不审查和不便于审查。
对此,缪红珍提出了提高我国档案馆档案开放率的四条对策:首先,修订和完善档案开放划控工作法规和规范,增强约束力;其次,细化、规范档案划控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再次,完善档案划控工作机制;最后,改革传统的划控方法。
罗富敬在《对我国三十年档案开放期限的思考》中指出,我国很多满三十年期限的档案还没有开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存在冲突,然后对我国档案开放的一些问题提出了建议。建议包括明确档案开放的责任和权利,合理调整档案开放期限,实行档案开放前端控制,扩展档案开放的主体和方式,明确档案开放过程中的法律救济问题。
丁先存在《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内容》中指出,档案中个人隐私的保密权问题,并提出了档案开放利用中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的措施。
薛匡勇在《试论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的档案开放》中介绍了档案开放的历史演变,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对于档案开放的启示及对策。薛匡勇认为,档案开放是指允许档案利用者为了研究的目的查阅、复制、利用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文件,档案界应以政府信息公开的理念与原则为指导,树立“档案开放是原则,不开放是例外”的思想。
陈忠海在《1999-2008年我国档案开放研究综述》中将1999-2008年我国档案开放的研究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研究、档案开放中的法律问题、开放中的隐私权与利用权、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档案开放和专门档案的开放这些方面。
周林兴在《我国档案开放利用现状之评述》中指出,影响我国档案开放的因素有档案利用收费太高、档案解密制度并未得到认真贯彻执行、“明哲保身”思想对档案开放利用的影响、“重藏轻用、秘而不宣”的传统思想阻碍档案开放。对此,周林兴提出的改变目前现状的策略有完善档案法律体系、促成信息公开法的制定、改进管理措施增强服务意识等。
二、档案开放的原则
吴文革和马仁杰在《论档案开放的原则》一文中,从对档案的保护角度出发将档案开放的原则概括为档案自由利用原则、档案安全原则、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权原则。
马素萍在《论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原则》一文中认为,从公民自身的利益出发,档案开放应遵循合法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及平等原则。
这些原则对我国档案开放工作和档案开放目录的建设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档案开放法律、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关于档案开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等。
1986年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是我国档案开放规章的起点,198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根据上述规定,我国档案开放以三十年为基本期限,对于形成满三十年的档案,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对于形成未满三十年的档案,以不开放为原则,开放为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1年国家档案局出台了《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其中对档案开放和档案开放目录进行了以下一些规定。
第二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可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开放。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应控制使用,档案馆应继续延期开放。
第五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并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的档案,均应经过修复保护,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应于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开放档案的全宗目录、档案数量和利用后产生的重大效益等情况报送本级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由此可知,国家关于档案开放和档案开放目录早就有法律和规定,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本研究将探索这些原因,从而促进档案开放目录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