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如何界定经济法:相关学说介绍

一 金泽良雄《经济法》金泽良雄:《经济法》(“经济法”)新版,法律全集52-Ⅰ,东京:有斐阁,1980。

(一)经济法的产生(第2~3页)

经济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作为战时经济政策立法、战时经济复兴法令(战后、魏玛宪法体制下)产生,之后,在纳粹时代、第二次世界大战和战后得以发展。

在日本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恐慌时期及其后的战时状态下,制定了关于经济统治的法律,经济法产生,“经济法”、“经济统治法”成为研究对象。

在美国、英国一般不被欣赏。

(二)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

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学说极为多样,没有定论(第4页)。

1.德国学说(第5~7页):

a.集成说(以直接给予国民经济影响为目的的规范总体,不包括财政法、民法);

b.对象说(把经济法作为对象进行把握,作为法学分科的独立性主张。代表性的有下面两个学说:ⅰ组织经济固有的法律说,ⅱ有关对经济性企业者的企业经营法律说。);

c.世界观说(以经济精神为基调的法律);

d.方法论说(对经济生活适用法社会学的方法);

e.机能说(着眼于法的机能、把经济统治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

2.日本学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法的影响)(第10~11页):

a.对象说(着眼于高度资本主义阶段经济现象,引入社会法的思考方法,承认对象性地规定经济法、独立的法学分科的同时,也把经济法看作为“统制经济中固有的法律”,进一步分为公法、私法、经济法三部分);

b.经济法否定说(把经济法解释为法令集合的总称);

c.经济统治法说(着眼于经济法否定说发展的立场、有关经济统制实定法的集合,把这些作为在“经济统制法”名称基础上的研究对象,实质上是机能说的立场)。

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的学说(第12~15页):

a.通过把经济法与市民法进行对比理解这样的见解;

b.对经济的中心概念置入限制、统治的见解;

c.为了维持在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制的经济政策立法的见解(今村、宫坂);

d.有关独占禁止法与经济法之间关系的见解;

e.对经济法的前提置入“经济性属性关系”这样的见解(峰村、正田)。

(三)什么是经济法?

经济法的概念规定与其说是对象倒不如去追求其机能。问题是其机能的性格内容(一般“国家性的统制”是中心概念),更进一步说是其机能发生的内在基础。

经济法的本质是应在市民社会上的社会调和的要求而产生,虽然以市民法为基础,但为了补充由于市民法残留下来的法的空白状态,相对于市民社会的私的侧面,有关被认为是在那里内置的公共性的(社会性的)侧面的法律(第23~24页)。

“经济法是对于公法、私法的两大法域,形成第三法域的三分说”,对此,经济法在于为了满足社会调和的要求,跨越公法、私法两大领域,产生二者关联交错的现象的场合(第26~29页)。

二 丹宗昭信、伊从宽丹宗昭信、伊从宽:《经济法总论》(“経済法総論”),载《现代法律学全集》50,东京:青林书院,1999。

(一)“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经济政策的体系,其中心是在市场上的竞争秩序维持法,即对‘自由竞争限制’(市场支配)和‘公平竞争阻害’(不公正竞争)的国家性的规制法。”(第24页)

(二)经济法体系及分类(第460页)

一般经济法是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经济法,另外,各种法律都服从基础于条约、国际协定的国际经济法的规律。

1.一般经济法(竞争秩序法——公正且自由的竞争规则的维持):

a.竞争维持法(独占禁止法);

b.公平交易法(独占禁止法、赠品标明法、不当竞争防止法、承包法等);

c.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独占禁止法、访问贩卖法、食品卫生法等);

d.结构经济法(日本银行法、财政法、情报公开法等);

2.特别经济法(狭义的经济规制法——市场准入法、费用和交易条件等的直接规则):

a.公益事业关系法(电力事业法、燃气事业法、自来水法等);

b.电气通信事业关系法(电气通信事业法、电波法、广播法等);

c.运输事业关系法(铁路事业法、道路运输法、海上运输法、航空运输法等);

d.金融事业关系法(银行法、保险法、证券交易法等);

e.中小企业关系法(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协同组合法等);

f.农林渔业关系法(农业基本法、农地法、农业协同组合法、粮食供需安全法等);

g.对外经济法(关税定率法、外汇法等);

3.国际经济法(IMF协定、WTO协定)。

三 总结

金泽良雄的《经济法》介绍了德国及日本的多种经济学说,对经济法的概念界定与其说是对象倒不如说是求其机能,是其性格内容(一般上“国家的统制”是中心)和其内在的基础是问题所在。我们感受到在重视其内容上的共同感,另外也感受到把“经济性的从属关系”放置于经济法的前提中的见解(所谓抑压说)在论述经济法的范围、构造、方向性的当时包括今后也会占重要位置。丹宗昭信、伊从宽的《经济法总论》使我们了解到“所谓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结构上的经济政策的立法体系,其中心是在市场上的竞争秩序维持法,即对于‘自由竞争限制(市场支配)’和‘公平竞争阻害(不公平竞争)’的国家性的规制法”。这表明了其“独禁法中心主义”。在其经济法体系中包括一般经济法(竞争秩序法)、特别经济法(狭义的经济规制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等多种多样的法律。我的讲义梗概只不过是对这些经济法概念进行了一个大致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