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家族制度的变迁及其问题:婚姻问题和儿童问题选自《孙本文文集》第6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第100~121页、143~164页。

孙本文

一 婚姻问题

婚姻问题为整个家族问题中的一重要方面。婚姻的美满与安定与否,关系于家庭生活的幸福者至巨。西洋家庭问题的严重,其最大原因,实起于婚姻缔结与离散的太过自由。我国婚姻问题之所以引人注意者,亦由于西洋自由风气传播的影响。兹就我国婚姻的缔结与解散二问题,分别讨论之。

(一)婚姻缔结问题

婚姻为男女间正式的结果。据《释名》云:“婚者,昏时成礼也;姻,女因媒也。”《白虎通》云:“婚者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姻者妇女因夫故曰姻。”《礼记·郊特性》云:“夫婚礼,万事之始也。”“夫妇之义,由此始也。”是知婚姻为男女间经过正式礼节而成的夫妇关系。所以婚姻的缔结,须经过正式礼节,毫无疑义。后世为防止男女间非正式的结合起见,除推行礼制外,并订法律以保障之。所以在法律学家看来,“婚姻乃具备法定要件之一男一女,以终生的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关系”参看胡长清《中国婚姻法论》,第2页。。婚姻即由法律规定缔结的必要条件,乃使之更加正式,不是可以任意结合与离散,这是很明显的了。婚姻的缔结,可就主权、手续、年龄各方面讨论。

(甲)结婚的主权问题。婚姻的主权,依我国旧俗,是绝对属于父母或其他尊长;婚姻的本人,无须参预,亦不能参预。《诗经》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云:“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齐风·南山》之篇。是知我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肇源于周代。何以古代婚姻重视“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盖古代视婚姻为二姓宗族之事,并非男女双方个人之事。故依礼,成“妇”的仪节,尤重于成“妻”的仪节。凡女未庙而死者,仍归葬于女氏之党,即表示尚未成“妇”。见《礼记·曾子问》。《礼记·婚仪》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可见婚礼不仅为男女个人正式结合,而实为以宗族“承先启后”的必要阶段。换言之,男子结婚,不是为个人嫁“夫”,而是嫁与“夫”姓的宗族为“妇”。从这种立场看,婚姻当然不是男女二人之事,而成为宗族之事。惟其如此,婚姻的缔结,不能不重父母之命。至于媒妁之言,所以重男女之别,而远廉耻。故《曲礼》云:“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 “以厚其别也”。又《坊记》云:“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男女的婚姻结合,固须得父母之命。但在未得父母之命以前,必有使男女二姓互相知名者,这就是媒妁的责任。《诗集传》云:“媒,通二姓之言者也。”见《诗经集传·豳风·伐柯》之篇,“匪媒不得”注。通二姓之言,使男女得父母之命而结合成婚,这就是媒妁的力量。有媒妁以交通二姓,使成婚姻,自远胜于“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或“自献其身”。《孟子·滕文公下》云:“丈夫生而愿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又《礼记坊》云:“故男女无媒不交,无币不相见,恐男女之无别也。”“以此坊民,民犹有自献其身。”古时既然重视男女之别,重视婚礼;自然重视媒妁之言。在这种婚姻制度之下,男女的结合,成为绵延宗族的工具,初不问及男女双方婚姻生活的幸福与否。故凡为子女者,对于自己婚姻的对方,既不相识,又无权可以干预;惟有一听命运的支配而已。这是婚姻主权,完全操诸家长的流弊。

惟在欧美各国,婚姻的主权,大率属于结婚男女的本人。不过年龄太幼者不许结婚,稍长者亦须得家长的许可;惟在某项年龄以后,始可完全自由。在美国凡法律规定范围以内,青年男女,可以自由结婚。法律上对于年龄限制,有相当规定。各州大都规定男子18岁以前,女子16岁以前,不能结婚。男子自18岁以上可以结婚,惟在21岁一起,须得到父母或其他尊长的许可。女子自16岁以上可以结婚,惟在18岁以前,须得到父母或其他尊长的许可。至于男子21岁女子18岁以上,完全可以自由,不必再有父母或尊长的许可。但结婚年龄亦有低至于男子14岁女子12岁者(比如北加罗凌纳州)。不必父母许可的男女年龄,亦低至16岁者(如浮蒙)。参看World Almanac, 1937, p.216。要之,无论法律上如何规定,就社会习惯说,青年男女的婚姻,无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所谓“得父母的许可”者,事实上只是法律规定的形式而已。固然,在内地农村中,父母对于子女婚姻,仍有很大势力;不得父母允许者,常不能自由结合。但毕竟占极少数的成分。Popenoe: “A Study of 738 Elopments,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Vol.3, No.1, Feb.1938, pp.47-58,此文中引述因父母未允而致逃婚者。我国自海通以后,此种西洋风气,传入各地;于是婚姻自由之说,渐入人心。凡旧时结婚条件,已不复能约束青年。其中感受尤深者,为知识分子。据潘光旦十数年前的调查,赞成婚姻由本人作主,征求父母同意者,占80.6%。当时已经如此。十数年来,社会风气的转移尤速,其赞成本人作主或取得父母同意者当必有增无减,毫无疑义。但是矫枉过正者,取法欧美极端放任之例,视婚姻为完全属于个人之事,徒逞感情,轻视束缚。其甚者则有背叛父母,脱离家庭,以期达到婚姻自由的目的,然而易合者易离;自由结合者往往继以自由离散。于是昏昏扰扰,使不少有为青年,消磨岁月于此种无意义的自由纷扰中,以毁弃其个人光明的前途。此诚我国近时青年的一大问题。此种趋势,如不加以纠正,则国家民族的前途,殊堪隐忧。

我们必须知道,旧制婚姻,固不尽善,而极端自由的婚姻,亦不完美。一国有一国的历史与国情,一时代有一时代的环境与需要。强使现代中国青年实行旧制婚姻,固有所不可;强国人以完全效法欧美,亦事所不必。近年以来,国内知识青年流行一种偏重自由的折衷式婚姻,即婚姻由男女双方自行决定,再取得家长同意,即可缔结。至于家长同意一层,大都已成为对家长的“礼貌”,借以表示尊重家长的意见而已。事实上,如男女双方,感情成熟,家长即不同意,亦有难以阻止之势。处此情境,凡开通的家长,即不同意,亦惟有表示同意。稍稍固执者,如坚不同意,以致与子女激裂。家庭中即难免不幸的事情发生了。于此,我国现行民法,仿效欧美成规,以年龄为取得家长同意的限制。即婚约必须由男女当事人自行缔结;惟当事人如尚未成年,订婚时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这样的办法,自可救济子女业已成年而父母不予同意的婚姻,仍不失为一种折衷的意义。总之,这种婚姻缔结的新制,一方防父母兄长的专擅而贻误青年终身的幸福;一方又防青年一时感情的误用而致走入歧途。实在是矫正旧制缺点的一种较善的办法。

但婚姻制度若仅靠法律以维持,似只限于形式方面,至于家庭的精神方面,还在青年对于家庭的意义与功用的正确认识。家庭是社会保育儿童的机关,婚姻更是个人对于社会的义务。从前,社会对于个人婚姻问题,完全不许其参加意见,原有过甚之处;但亦不能谓为完全无理由。现代社会尊重个人意见,使其对于自己婚姻,有选择决定的余地,不过分强人所难,可谓深具苦衷。个人决不能因此误认为婚姻完全属于个人的情感问题,反忘其严重的意义。婚姻的离合,若视同儿戏,即使在个人方面视为无足轻重,而在国家民族方面看来,乃为一种莫大的损失。我们应该视婚姻的缔结为终身的束缚,故应极端慎重于结合之初。而视婚姻的解散为万不得已之事,非至山穷水尽无可挽回之时,勿使婚姻呈破裂之象。这不仅为家庭的安全幸福计,实为国家民族的安全幸福计。

(乙)结婚的手续问题。上面仅论婚姻的决定权,现在进而研究婚姻如何成立。就婚姻的起源言之,在草昧初开之时,婚姻恒成于掠夺,谓之掠夺婚(marriage by capture)。至今澳洲美洲的土人,仍有行此俗者。参看Murdock: Our Primitive Contemporaries, pp.38, 64, 156-7, 274-5。我国古代如商纣伐有苏氏,以妲己归,论者谓有掠夺之嫌。见陈顾远《中国婚姻制度之发生并其进展》, 《东方杂志》第三十四卷七号。《易经》“匪寇婚媾”句,以寇与婚媾同称,亦有掠夺之意。《说文》谓:“礼、娶归妇以昏时,故曰婚。”娶婚必以昏时行礼,疑掠夺以昏时为便,可乘女家不备。后世因而未改,故必以昏时行礼。此婚姻之名所由生。参看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及吕诚之《中国婚姻制度史》。要之,掠夺婚,为成婚的最简单形式。其次,有所谓代价婚,计分为交换婚(marriage by exchange)、服役婚(marriage by service)与购买婚(marriage by purchase)三者。今交换婚尚见于澳洲和梅伦尼西亚,服役婚尚见于南美土人,购买婚尚见于北美与非洲土人。Lowie: An Introduction to Cultural Anthropology, pp.239-241.我国古代,虽尚无确实史迹可以证明,但间接亦可推断。近人谓:“西周之初,迄于春秋,姬姜两姓世为婚姻。”即为交换婚姻的痕迹。又“秦策谓太公望齐逐夫,则或由姜姓一部族之服役婚俗演变成赘婚一事,亦未可知”。见陈顾远《中国婚姻制度之发生并其进展》, 《东方杂志》第三十四卷七号。至于“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为礼”,或即为购买婚的滥觞。及至婚礼既行,而后始有聘娶婚。《礼记》内则谓:“聘则为妻”。男子因聘而娶,而后婚姻成夫妇定。我国古时,婚礼极为郑重。《礼记·昏义》谓:“敬慎重正而后亲之,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婚礼的程序,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瑞,谓之六礼。据《礼记集说》陈潺注:“方氏曰纳采者纳雁以为采择之礼也。问名者问女生之母名氏也。纳吉者得吉卜而纳之也。纳征者纳币以为婚姻之征也。请期者请婚姻之期日也。”又亲迎者婿父蘸子而命之迎。乃周代制度。自汉迄于南北朝,帝王立后,皇太子立妃,皆无亲迎节目,士庶人婚礼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征,是六礼仅存其四。朱子家礼并且纳吉于纳征,则仅存其三。明洪武时期令士庶一遵朱子家礼。至前清又加入成妇成婿之礼,细别为九。要之,我国婚礼程序,大致不出乎《礼记·昏义》及《朱子家训》所示的范围。参看陈顾远前文。晚近以来,婚礼程序,更趋简单化,通常只分为订婚与结婚二事。订婚为婚姻的预备,结婚为婚姻的完成。订婚,《民法》称为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男未满17岁女未满15岁者不得订定婚约(第972-973条)。以六礼言,则纳采问名纳吉纳征乃为订婚,请期亲迎乃为结婚。自欧化传入以后,自由婚渐见流行。婚姻的成立,不因媒妁,不因娶聘,而由友谊结识。凡年龄相当的异性朋友,如双方情意相投,志同道合者,得自由结为夫妇。所以婚姻手续更趋简易。六礼之名不复存在;结婚礼节,已无亲迎。仪式虽未必完全欧化,而已采取西洋婚礼格式,毫无疑义。昔时称为文明结婚,近已成为流行方式。政府尚未颁布全国统一的婚姻礼节;而社会流传,已大致趋同,然亦有少数青年,厌弃繁文;不行仪式,号曰“同居”。一经登报,婚姻自成。如此结婚,手续固易,但未免太欠郑重。古时对于婚礼,“敬慎重正”,未始毫无理由。总之,结婚礼节,不应太趋繁琐,但亦不应一举而尽废之。轻易结合,殊非慎始慎终之道。所以著者希望政府应从速颁布简单而郑重的婚礼,使全国推行。凡男女结合而不正式举行婚礼者,是违背民法的规定,依法婚姻不能成立,民法上此种规定,确系表明婚姻缔结应该郑重谨慎的意思。按《民法》规定: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第982条)。如不具备此种方式者其结婚无效(第988条)。这种以社会礼法约束男女的结合,实是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幸福必不可少的过程。

关于自由婚姻由友谊结合一层,在目前的我国,值得加以研讨。在欧美国家,大多男女社交公开,且男女教育大致平等,故男女青年结识的机会甚多。每一青年常有异性朋友数人,选择配偶,自较为容易。故自由婚姻行之自无困难。至于我国,在知识阶级中,自由婚姻,已成为一致的趋向。但社会状况,似尚不能完全适应需要。第一,关于社交一层,即在知识阶级中,亦尚未能完全公开,其他一般社会更无论已。此由数千年来“男女授受不亲”的礼数,人人甚深。一旦揭破藩篱,亦难纯任自然,行之若素。以现时情势推断,在近一二十年之内,此风尚难完全欧化。惟其如此,所以男女青年社交的机会甚少。第二,关于男女教育一层,原则上固已完全平等,但实际上则女子入学者,远不如男子之多。据近年中小学及专科以上学校统计,男女学生的分配如下:

表1 全国各级学校学生性别比较表(民国二十一年及二十五年)

据此,则小学中女生和男生之比,约1与9;中等学校中约1与4;专科以上学校约1与9。学校中男女生数目如此不平均,即使在高中以上实行社交公开,亦不足以解决青年婚姻问题;而况从教育的立场说,中等学校中绝不宜提倡男女社交乎。如此则自由婚姻制在目前的我国,尚不能推行顺利,毫无疑义。惟在一般知识青年的心目中,则非自由婚姻,不能满足其欲望。若父母代劳为子女聘娶,在现时社会已成为“徒劳无功”之事;倘勉强行之,徒滋纠纷而已。在此种社会状况之下,青年人对于婚姻问题的烦闷,可以推想而知。

著者以为中国迟早必完全推行自由婚姻制无疑。惟在目前过渡时代,为补救社会状况的缺陷起见,宜推行一种制度以调剂之。此制度为何?即所谓友谊介绍制是也。男女青年已达相当年龄时,可由父兄、师长,或学友等介绍异性青年为朋友,作纯粹友谊上的交际。经过相当时期友谊上的交际,如果双方感觉情意相投,志同道合,即可进而议及终身大事。如果不然,双方各自另觅配偶,而仍不失为朋友。我们必须知道,近代自由婚姻有一基本原则,即婚姻的成立,完全基于双方感情。若有一方感情不洽,决不可出于勉强。盖婚姻当计及终身。在自由婚姻制之下,从未闻以勉强求婚而能“白头偕老”者。所以每个青年,必须抱一开明态度;深切明了自由婚姻的基本原则。如果一方感情不洽,即宜坦白放弃求婚思想另觅友谊的介绍。著者以为此种友谊介绍制,甚合现时的需要。社会上似应加以提倡,以解决现时青年对于婚姻的烦闷问题。有青年教育之责者,尤不可以忽视。

尚有一言须补充者,此种友谊介绍制,仅是友谊介绍,而非婚姻介绍。不过此种友谊往还中,可以进议婚姻,予青年以自由选择的余地,与介绍婚姻者迥不相同。故友谊介绍制为目前中国推行自由婚姻制的辅助制度,而非婚姻制度的本身。将来社会状况进步时,此制当不废而自废。

(丙)结婚的年龄问题。男女青年结婚,究以何年龄最为适宜?这也是婚姻问题中一个重要问题。就理论说,结婚最适当年龄,应视生理发育与社会需要双方情形而定。就事实讲,应从个人经济能力,家族态度,社会习俗等因素而定。从生理发育方面观察,结婚年龄,不宜太早,亦不宜太迟。但最适当年龄亦殊难一致,须视个别发育情形而定。大致女子发育较男子为早,这是生理的事实。我国古代有“男子十六通精,女子十四而化”之说,与事实,或相差不远。现行民法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是根据生理发育的事实,略参酌社会情况而定。但此,仅指最低合法成婚年龄而言。实际上或尚有迟早不同。按《民法》规定:未成年人(即未满20岁者)结婚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81条)。若结婚违反法定年龄,得请求撤销之(第988条)。古时大率“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礼记》、《公羊》、《谷梁》、《书传》、《周官》皆谓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墨子》、《韩非》则谓丈夫二十,妇人十五。《大戴》又谓太古五十而室,三十而嫁中古三十而娶,二十而嫁。似稍有不同。。这是当时礼制规定的结婚年龄,不过表示一种标准而已。《家语》云:“哀公曰:男子十六通精,女子十四而化,则可以生民矣。而礼必三十而有室,女必二十而有夫也,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往,则自昏矣。”《家语·本命解》。是所谓三十二十不过指示一种标准,实际还可以稍有出入。据近人调查我国农村结婚年龄状况,男子最大多数在30岁以下,女子最大多数在20岁以下。可见近代人,比之古时,已属早婚。兹摘录各地农村结婚年龄分配表如下:

表2 中国农村人民结婚年龄分配表(民国十八年,二十一年,二十四年)

① 本表系合山西清源县、北平黑山扈等村、北平挂甲屯村、江宁县土山镇乡村等四处调查,改编而成。参看言心哲《农村家庭调查》第20表。按上述四处平均状况,虽不足以完全代表全国,但就近时所得他处调查结果来看,与此亦相差不远。例如广东澄海的樟林乡人口中大多数结婚年龄男子16~27,女子16~21。(见陈梁国《樟林乡村的人口状况》, 《社会研究》,中山大学社会学系)河北甑家营大多数结婚年龄男子15~20,女子14~19。(见胡鉴民《中国之结婚年龄与民族生存》, 《政经学报》第五期,民国二十九年五月一日引述)定县女子为15~19,而男子则多数为10~14,可谓极低。(见李景汉《华北农村人口的结构与问题》, 《社会学卷》第八卷)此外关于大学生调查,中央大学学生家庭,大多数结婚年龄,男子19~21,女子16~19。(见楼兆馗《婚姻调查》,《国立中央大学半月刊》一卷十四期,社会学专号,民国十九年)四川大学学生,男子为18~24,女子为17~22。(见蓝家纯《四川农家人口形态》, 《政经月刊》,四川大学)至于各地早婚情形,以北方农村为较盛。如定县男子结婚年龄有低至7岁者,10岁以下占1.3%, 10~14岁者占40%。女子则稍高,最低年龄为12岁,不足14岁者占8%。甑家营女子婚年最低12岁,15岁以下占22%;男子低至11岁,15岁以下者占25%。又川南苗民中结婚年龄大抵在20岁上下。据80家调查,男子最低虽为15岁,而25岁以上者已无人不婚;女子最低年龄为14岁,但除1人外,全体在19岁以下结婚;此1人为24岁。(见杨汉先《川南八十家苗民人口调查》, 《民族学论文集》,民国二十九年。此80家共有人口514人,内已婚男142人,女134人,居住于川南高珙筠各县交界处)。

观此表可知,男子结婚年龄,最大多数是在18岁至22岁之间,占总数的54.74%。女子结婚年龄,最大多数是在16岁至19岁之间,占总数的55.73%。男子最早者仅13岁。但在13岁至17岁者只占9.34%, 23岁至39岁占35.91%。女子最早仅12岁。在12岁至15岁者占15.28%。在20岁至32岁者占28.98%。再简单说,普通情形,男子结婚在19岁与21岁之间,占39.71%;女子结婚在17岁至19岁之间,占46.36%。这大概可以代表近时普通社会结婚年龄的一般趋向,固不仅代表农村已也。惟有在知识青年,似有延迟婚姻的倾向。据潘光旦氏调查,结婚年龄,大多数青年赞成女子20岁以上,男子25岁以上。其详如下。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第67页。惟据实际婚姻调查,则学生中间亦有早婚者。如中央大学学生婚姻调查,男子婚年最早为15岁,女子16岁。四川大学学生,男子14岁女子16岁。(来源同上注)

表3 青年对于结婚年龄意见分析表(民国十五年)

大概一半知识青年,多抱向上的志愿。所以在大学未毕业前,除家庭特殊情形者外,大率不愿结婚。以现行教育制度而言,自6岁入学至22岁大学毕业。是在22岁以后,始可考虑婚姻问题。若欲谋个人经济的独立,又非做事二三年不可。如此,非至二十四五岁,个人学业已有相当成就,经济能力已可独立,则大多数慎重有为的青年,不愿意贸然结婚,以妨碍个人学业与事功。亦有不少青年因拘于社会习俗或家庭关系而提早结婚者。在此情形之下,往往由大家庭资助生活费用,似亦不足以阻碍其向上之志愿。但结婚年龄过于延迟,亦不相宜。一则妨碍生理的正常发育,二则影响于社会的性道德。故就一般情形言,除依法定成婚年龄为最低标准外,还应参酌个人志向与经济能力,以及家庭情况而定。大体说来,女子以23岁左右,男子以25岁左右最为相宜。

(二)婚姻的解散问题

上面我们已经约略把婚姻的缔结问题,就主权、手续、年龄三方面讨论过了。现在进而讨论婚姻的解散问题。

婚姻的解散,通常称为离婚。离婚应为婚姻的变态,而非常态。夫妇的结合,原应是永久的。“白头偕老”,乃是婚姻的常规。每对夫妇,当其缔结之初,决没有想到将来竟至离婚。所以离婚是婚姻生活的破裂,是夫妇间的一种不幸的遭遇。即使离婚极盛的国家,离婚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但毕竟还是一种变态现象。因此,已婚的夫妇,不幸而至于离婚,使家庭生活,突然发生破裂;这当然是家庭中的一种严重问题。欧美离婚问题的严重,我们已在上章第二节中叙述过了。至于我国离婚问题,事实上并不严重。不过既然是家庭问题的一重要方面,亦应加以适当的讨论。

(甲)古代的离婚。在未讨论现代离婚问题之前,且一述古代离婚的情形。我国古代离婚谓之“出”,亦谓之“去”。所谓“七出”者,即古时以七事离婚的意思。《仪礼·丧服》“出妻之子为母”疏云:“七出者,无子一也,淫泆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天子诸侯之妻无子不出,唯有六出耳。”《家语·本命》解同。《大戴礼·本命篇》谓之“七去”,其顺序与《仪礼》略异。原文云:“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而《公羊解诂》更加以解释。其言曰:“无子弃,绝世也。淫泆弃,乱类也。不事舅姑弃,悖德也。口舌弃,离亲也。盗窃弃,反义也。嫉妒弃,乱家也。恶疾弃,不可奉宗庙也。”见《公羊解诂·庄公二十七年》。观此可知,我国古代婚姻,重“治家传统”;离婚亦然。“七出”之中,关于治家传统者有六,而关于夫者仅一。无子与恶疾出者,为传统之故。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出者,为治家之故。仅有淫泆出者关涉于夫妇的感情;但亦不仅关涉于夫妇,盖淫泆亦为治家传统所不容。可见古代离婚的原因,全为治家传统而非为夫妇间感情意见或品行。所以即使夫妇间感情如何不协,只要父母所悦,不能离婚;反之,即使夫妇间感情如何融洽,只要父母不悦,即应离婚。《内则》云:“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这是我国古代家族主义的婚姻制度必然的结果。古时男子可以出妻,女子似有时亦可以出夫。《秦策》谓:“太公望齐之逐夫”, 《说苑》谓:“太公望故老妇之出夫。”但此类事,似系绝无仅有。东汉末,“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时人伤之”,乃作《孔雀东南飞》一长诗以记其事。见《孔雀东南飞》序。这是离婚不重夫妇感情的一个好例。

(乙)近代离婚的起源。古代七出之制,至后代亦无大改革。唐律有七出、三不去、义绝的条文;明代因仍旧贯,清代亦无大增损。按《大戴礼·本命篇》云:“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是唐律所本。及清末以来,西洋婚姻自由之风,传入中国,于是在一部分知识阶级中颇有受其影响者,因而对于婚姻的态度,突生变化。辛亥革命以后,教育日见发达;个人主义与自由平等的思想,亦日盛一日。因此,妇女解放与婚姻自由等口号,甚嚣尘上。五四运动后,妇女问题婚姻问题等,已成为一般知识分子讨论的对象。当时如《新青年》、《家庭研究》、《时事新报》的《学灯》以及《妇女杂志》等刊物,尤宣传自由思想。于是由思想的探讨,进而影响于实际的婚姻生活,乃发生初期离婚运动。在此离婚运动的初期,实际上影响最大者,为青年学生。而最受牺牲者为此类青年学生所娶的旧式女子。因为彼时青年学生之已婚者,大率系旧式婚姻的结合;纯粹系自由结合者,必居绝对少数。但既受西洋风气的鼓荡,青年们自然感觉对于自己的旧式婚姻不满。于是这种旧式婚姻的离婚问题,遂层见叠出。但这种现象,约经过十年的时期。到了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后,已渐渐的少见。这因为凡可以离婚的人,多已离婚。虽不满意而未离婚者渐渐亦不复注意。至此,社会风气,已渐开通,凡年事较幼的青年,婚姻的缔结,渐趋于自由。故凡从前旧式婚姻的离婚事件,已不如往年之盛。近年知识分子的离婚事件,更日渐减少,已不复引人注意。至于都市中一般社会的离婚,似已成为风气;虽未见十分严重,亦殊足引起社会的注意。吴至信著《最近十六年之北平离婚案》一文,分析北平离婚案件的原因,起于过渡时代夫妇生活的变迁。彼以为过渡时代夫妻生活的特征有五:(一)夫妻未尝不欲脱离封建式亲属势力的羁绊,而事实又多不能如愿,(二)男权之优越仍存,女子之自觉渐启,又一矛盾冲突之焦点,(三)妻已渐不甘丈夫之生活自私,(四)经济机会之男女不平等与不相容,(五)女性之自尊与受人轻视之冲突。吴氏又谓:此外尚有八点为减弱夫妻联系之重要力量:(一)贞操节义观念已弱,而非时代所尊重,(二)再嫁已为社会所许,而夫重婚又为法律所禁,(三)男女社交之发展,(四)女子经济独立机会增加,(五)性问题之讨论,亦为女子所不讳,(六)孝顺之观念日弱,(七)社会与法庭,同情于北平之解放,(八)都市女子渐有自觉。该见《社会研究》一卷一期(中山大学社会研究所,二十四年十月)。(丙)近代离婚的状况。我国尚无全国离婚统计,上海市自民国十七年以来对于离婚案件,有较详的统计。兹将该市历年离婚案件数列表如下:见二十二年《上海市统计》及二十三年《上海市社会月刊》。

表4 上海历年离婚案件统计表(民国十七年至二十三年)

上海可以作为大城市的代表,上海如此,其他城市,亦可推想。至于各省中有离婚统计的,应推山西省。山西自民国十年至十四年有极详的统计。其五年中离婚案件数,列表如下。山西省第七次《社会统计》(民国十八年一月出版)。

表5 山西省历年离婚案件统计表(民国十年至十四年)

就以上两种数字观察,可知上海离婚案件以十九年为最多,计有853件。其次为十八及二十两年,均在630件以上。若以此数年统计推论,上海每年约有离婚案六百数十件。以全市人口350万计,约每一万人口中有离婚案一件或两件。至于山西省,以民国十年为最多,计有2129件,次为十一年计有1367件。最少为十二年亦有959件。平均计算,每年约有1500余件。以该省人口1100余万计,约每一万人口中有离婚案一件至两件。此与上海市统计的比例,若合符节。这因为山西的统计,亦只限于城市。故上列两种统计,相差不远。可见此种统计,似不能代表乡村,即不能代表全国。但亦约略可以推见我国离婚的状况了。

(丁)离婚的原因。据现行民法的规定,除夫妻愿离婚者外,凡夫妻的一方,欲向法院请求离婚,须合于下列十项情形之一。《民法》第一〇五二条。

一、重婚者。

二、与人通奸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妻对于夫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夫之直系亲属之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恶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处三年以上之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凡此各项理由,均属于客观具体的事实。但实际上婚姻的破裂,尚有重要主观的原因,如所谓感情恶劣,意见不合等。而婚姻生活,原属情意相投的结合。若果感情破裂,即使无客观具体的事实,亦难有圆满的家庭生活。故法院判决离婚案件,亦常斟酌实际情形。我国近时离婚统计,大致根据法院记录,间亦有参入报章记载者。据各项统计所列重要离婚原因,不外意见不合、遗弃、外遇、虐待、不道德行为、疾病、经济压迫、卷逃、重婚、旧式婚姻等项。兹先述上海市民国十八年至二十一年离婚原因的百分比如下。见二十二年《上海市统计》。

表6 上海市离婚原因分析表(民国十八年至二十一年)

观上表,可知就四年平均看,以意见不合占最大多数,即78.68%;除对方不道德占7.68%意外,其余各种原因,均在3%以下。所谓对方不道德,是指夫或者妇有荒淫的行为,若并外遇计之,则约占9%,是亦一重要原因。至于遗弃与虐待,合计亦占4.09%。再次为旧式婚姻,占1.05%。凡此五项为上海市离婚的主要原因。我们再就广州、天津、北平、成都四市比较之,则知与上海情形,颇不相同。兹将四市各项原因的百分比列表如下。参看天津市社会局出版之《一周年工作报告》及二十年三月十六日《北平晨报》。又成都离婚原因,见萧鼎瑛《成都离婚案件之分析》,金陵女子文理学院编《社会调查集刊》下册,二十八年十二月。按本表所列各市统计,其所代表之离婚案件,数目多少不一。计广州140件,天津28件,北平62件,成都70件。

表7 广州、天津、北平和成都四市离婚原因分析表(民国十八年至二十七年)

观上表,知广州、天津、北平、成都四市,离婚的原因,以虐待为最多。平均几占三分之一。广州以行为不端为第二,占17.1%,意见不合为第三,占12.8%。其次为遗弃与重婚,占11.4%和7.8%。天津则意见不合占次位,计14.3%,再次为行为不端及疾病,各占10.7%。北平以行为不端为次位,占13.0%;再次为意见不合,占8.1%。成都以重婚为次位,占14.3%;行为不端即纳妾通奸为第三位,占10%。按成都市离婚原因第四位为“意见不合”,系合并原表“感情不睦”与“意见不合”两项计算。这是以上四市的大概情形。我们如与上海市离婚原因统计比较,即可发见其颇不相同。其不同的原因,大致由于材料来源的不同。据一般趋向,凡经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率多由女方提出;其主要原因恒为虐待与对方不道德。而凡经登报声明离婚者,多由双方同意;其主要原因恒为意见不合。例如上表所列成都市离婚原因系据法院判决案件,而同时期内根据登报声明的离婚案件,其原因便不相同。见萧鼎瑛前文。

表8 成都登报离婚案件原因分析表(民国二十七年)

观此项统计,与上海市统计甚相近,可见上海市统计离婚原因以意见不合为最多,或由于采用报章材料较多之故。而天津、广州、北平等市则仅采用法院材料,故与成都法院统计相近。关于离婚原因的分析,必须与离婚主动及其材料来源合并观察,始可得其意义。

此外我们再引山西省离婚原因统计,与以上各项比较。山西省自民国十年至十四年,共计离婚案件6521件,其各种原因的分配与百分比如下。

表9 山西省离婚原因分析表(民国十年至十四年)

观上表,知山西省离婚原因,以夫妇不和为最多,占43.4%;此即上海市所谓意见不合。按山西省以协议离婚为主,故其原因以夫妻不和为最多。其次为生计艰难,占39%。再次为不守妇道,占4%,对方染习嗜好,占3.5%,对方疾病占3.4%。以上海市相较,则意见不合者减少35.3%;而经济压迫增38.1%;此项原因,山西与上海几成38与1之比。山西婆媳不睦一层占1.4%,此为上海所无。而上海有卷逃一层,占0.43%,为山西所无。这约略可以看出上海与山西离婚原因不同的状况。上海可以代表大都市而山西可以代表内地城市。就简单统计说,亦可以推测全国离婚原因的大概。

(戊)离婚的主动。就离婚的主动说,有些原因必定由男方发动,譬如不守妇道是。有些原因大都由女方发动,譬如重婚、遗弃、虐待等是。还有些原因可由男女双方表示如意见不合是。(其仅由男方或女方提出者亦颇不少)但实际情形,又颇有不同。据《民法》“亲属编”,离婚分为两种:一为夫妻俩愿离婚,一为夫妻之一方向法院请求离婚。凡夫妻俩愿离婚者自行离婚,则离婚出于双方同意,甚为明了。至夫妻之一方请求离婚者,其主动或为夫方或为妻方,须视其实际情形而定。而法院方面,对于离婚案件,除驳回及判决离婚外,又有所谓和解离婚。凡原被告双方经法官的调解,自愿和平解决,不再依法律规定手续,仅由双方协议,书立离婚契约。此种协议离婚,其主动常视为双方同意。所以就一般论,离婚主动,不外男方,女方,及男女双方三种。兹就上海、天津、广州、北平、成都等市,及山西省离婚主动状况分述之。上海市十八年至二十一年主动者百分比如下表。

表10 上海历年离婚主动者统计表(民国十八年至二十一年)

观此可知,上海市离婚案的主动者以双方协同者居最多数,占70.18%。男方或女方提出者均不过15%左右而已。若分年言之,二十年及二十一年由双方提出者尤多,竟占全数82%以上。兹再就广州、天津、北平、成都四市状况比较如下。

表11 广州、天津、北平和成都四市离婚主动者统计表(民国十八年至二十七年)

据此表始知广州、天津、北平、成都四市,离婚的主动者以女方为多,天津最多,达85.7%,成都次之,达82.9%,广州次之,达77.2%,北平再次之,亦达66.1%。除广州与成都外,余均无双方协议者。此与上海大不相同的地方。上海方面,双方协议者竟占70%以上。按成都市判决离婚者,双方主动仅占1.4%,而登报离婚者双方主动竟达75%。此与上海市统计甚相似。或者因上海市统计材料根据报章者较多之故。北平、天津、广州、成都之所以女子主动者居多由于男子虐待、遗弃及行为不端的案件多之故。再就山西省自十年至十四年的状况述之。

表12 山西省历年离婚主动者统计表(民国十年至十四年)

观上表知山西省离婚的主动者以双方协议者为最多,居71.5%,此点与上海市情形极相似。至男子主动者占17.6%,女子主动者占8.4%,亦与上海相差不远。惟尚有“劫离”与“背离”二者,为他处所无。所谓“劫离”或系因被劫而离,“背离”系遗弃而离,既非协议,又非判决。

(己)离婚的挽救与避免。从上述关于离婚的现状、原因、主动等方面看来,约略可以知道我国离婚的情况。我们现在讨论离婚的预防与挽救,可分三种情形观察:一为农村社会的离婚,二为一般社会的离婚,三为知识分子的离婚。山西省离婚者农民占70%,次为工商界,再次为教育界,其他所占极少。

山西省的状况,可以代表大部分农民小部分工商业界的离婚现象。知识分子系指受过中等以上教育者而言。大概农地农民阶级,全是旧式婚姻,毫无疑义。所以结果“夫妻不和”便是离婚最大原因,竟占全数43.4%。其次主要原因为“生计艰难”,亦占39%。这是农民阶级生计困苦的一部分结果的表现。这两种原因,占全数的82.4%;可见农村社会中农民离婚,其主要原因,不外由旧式婚姻发生的夫妻不和,及因生活困难而致受经济压迫。其他原因,均非重要。所以讲到农民离婚的挽救,是在一方面改良婚姻,一方面改进整个的农村生活。除整个农村生活的改进,有赖于全部生产事业的发展,非此处可以评论外,关于改良婚姻一层,内地农民及工商界的旧式婚姻,与一般知识分子,略有不同。农村社会中“童养媳”的风气颇盛。有男孩的家庭,到相当年龄,而收养一“童养媳”。一则可以帮助家中料理家务,有如婢女然;二则俟男孩成年时,即为之结婚;可以省去种种婚姻繁文与费用。所以“童养媳”是婢女的变相,并且是贫困社会中的一种特殊产物。“童养媳”惯受姑的虐待,这是内地社会所习闻的。以“童养媳”在家庭中地位的低劣,待遇的苛刻;在成婚之后,夫妻间感情,及夫对妻的态度,亦可推想而知。我们尝习闻农村中“童养媳”在婚前婚后逃亡的事件。所以童养婚绝非美满的婚姻。江、浙一带农村中,约有10%的家庭,是有已婚或未婚的“童养媳”。江苏江宁县土山镇286农家中,有未婚童养媳者18家,其已婚至少在10家以上。见言心哲《农村家庭调查》,第51页。以此推论内地,“童养媳”自必不少。“童养媳”婚姻,夫妻感情融洽者固必甚多;加诸农村社会,礼教极严;农民知识极浅,风气闭塞,可以使农村婚姻不致破裂,而童养媳自亦不能例外。山西省离婚案件中有多少属于童养媳,虽不可考,但以一般情形推论,所占成分必不甚少。何以山西农民离婚较多?是否由于“童养媳”关系?我们无从臆断。但童养婚既不是美满婚姻,自有离婚的可能。所以我们对于农村婚姻的改良,首先应注意于“童养媳”制度的改革。至于普通婚姻,完全为旧式媒妁型婚姻,其应加改革,自不待言。不过农民知识既浅,尚未受都市中轻视婚姻束缚的影响,新式自由结婚的风气,一时犹难推行。所以望农村教育发达后,农民知识渐增,风气渐开,亦必能随知识阶级而日趋于自由了。

上海、广州、天津、北平、成都等处的状况,可以代表一般社会的离婚现象,这是包括中下级工商界及一部分自由职业者而言。其离婚的最大原因,不外“意见不合”与“虐待”二者。这是心理与社会的因素,而非经济的因素,意见不合似尚属一种合理的表示。至于“虐待”则可表明中下级工商界教育低浅者粗鲁的举动。以我国城市中社会状况言,除高等工商界及自由职业者外,其余大率属于旧式婚姻。惟其旧式婚姻,而又缺乏教育,往往出于虐待一途。大概自由结合的婚姻,必少有出于虐待者。总之,“虐待”与“意见不合”多可表明旧式婚姻不圆满的结果。补救之道,端在提倡父母同意式的自由婚姻。在法律范围之内,受父母的监督指导,以完成其婚姻;这当然可以减少虐待与意见不合的因素,因而可以减少离婚。在中下级工商业界,婚姻的自由缔结,虽尚未通行。但若风气一开,流行必速。这全在乎有志改良婚俗者的倡导而已。

至于知识分子的婚姻,就现状论,在城市中者大率自由婚为多;在内地市镇与乡村大率媒妁婚为多。他们的婚姻在近年以来,已较为安定。即使发生破裂,大抵不经过法律手续,两愿离异,而以双方协议解决之。其中有经过登声明的手续,两愿离异,而以双方协议解决之。其中有经过登报声明的手续者,亦有邀请律师证明登报声明者。故若以法院记录为根据的离婚统计知识分子成分较少。这是研究现时离婚问题者,不可不注意的一种现象。

知识分子离婚的原因,大致以意见不合为最多。其中恐有半数属旧式婚姻,其余是自由结合者;其离异大多出于协议。于此,我们有二点建议,以期避免离婚的发生。

第一,为态度的转移。夫妇意见不合,完全是双方态度各走极端的结果。但态度岂不可以转移?我们如认定,家庭以安全为上策,那末应使离婚逾少逾好。因为家庭是国家民族的基本单位;家庭安定,即为国家民族安定的基础。如认定应使家庭安定,那就应该忍受家庭的小痛苦,以保全国家民族的大利益。况且此所谓忍受痛苦一点,似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夫妇间的意见不合,非不可和解的,其关键在双方忍耐,双方谅解。如大家认定,此种谅解是必要的,此种忍痛是必须的,那末,忍小事以全大事,亦易解决。所赖全在各人自己的态度,如态度坚决,无所不可。

第二,为婚姻的慎重。于此尤须注意的,婚姻的缔结,应慎重于结合之初。既经结合,应始终防止裂痕的发生,应常常有“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理,以处夫妇之间,而后婚姻始可永久。否则在结合之初,只重一时的感情,未能顾及对方的性情、品行、学识、志趣等,随后必定易于发见对方的缺点,而至不满。所以婚姻之应该慎重,实为家庭安全的必要基础。

但是,若欲养成一种婚姻慎重的态度,实现一种家庭安定的意思,其关键全在教育。只有教育的力量,始可使家庭与婚姻趋于安定。只有教育始可消弭。这种见解,未必为时贤所赞许,但著者却深信不疑。

二 儿童问题

儿童为家庭绵延继续的主体,是民族繁衍发达的根本。所以儿童问题,不仅是家庭中一重要问题,亦即国家民族一重要问题。因为对于儿童,缺乏适当的教育与养护,足使整个社会的进步,发生阻力,这是何等严重的社会问题。

从社会的立场说,儿童问题的主要方面有二:即一儿童教养问题,二儿童救济问题。前者为对于普通儿童的正当保育问题,后者为对于不幸儿童的适宜补救问题。兹分别论述如后。

(一)儿童教养问题

据近时社会学家言,家庭的基本功用有四:即一、为男女正当的结合,二、为子孙繁衍,三、为儿童的教养,四、为家人正常社会生活的中心。Bushee: Social Organization,(1930), p.112.而四者之中,儿童的教养,实占极重要的地位。儿童的教养,通常分为家庭教育与家庭养护二者。

(甲)家庭教育的重要。据行为心理学家华生(Waston)的意见,一个人的人格,“只是所有各种习惯系统的最终产物”。这所谓习惯系统,包括通常所称思想、行动、情感一切心理特点。所以照华氏看来,一个人的思想、情感、品性、动作等,都是后天养成的习惯系统。他说:“我们各个的人,所以有的做伐木者,做引水者,有的做外交家,又有的做盗贼,或商人,或有名的科学家,那实在都是出生以后的原因所促成的。”由此可见,我人人格的养成,环境影响,实有全盘控制的力量。而在这环境控制力量中,幼年时期,实最重要。华氏说:

 

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其人格变动比较最快的时期,是在于幼年时期;因为在这个时期,各种的习惯模型,都正在养成之中,正在成熟之中,正在变动之中。参看华生氏《行为主义》(陈德荣译商务本),第477、484、491等页。

 

在幼年时期,尤其是在初生数月以至数年之内,所受环境影响最深。近时社会心理学家甚至谓初生二年以内,是每人人格基本原素决定时期。此虽未可完全取信,但初生数年内环境影响极端重要,是无可置疑的参看North: Social Problems and Social Planning,(1932), p.292。亦有谓5岁以前者,见Young: Social Psychology, p.237。。许勒尔(Shiller)在《儿童训练》一书中,分人生的教育为四期:

 

甲、由初生至二岁半为第一时期——习惯时代

乙、由二岁半至七岁为第二时期——服从时代

丙、由七岁至二十一岁为第三时期——自重时代

丁、由二十一岁以后为第四时期——自导时代

 

许氏说:

 

在第一时期中,儿童之理想,尚未备具,吾人更宜设法以养成其善良之习惯。第二时期中,儿童略能领悟长者之命令;养成其德性之法,当以服从为入手。在第三时期中,其心灵及自持之能力,均已益加发展,吾人当取自重主义,以为训练之方针。至于第四时期,自然是自主之时期矣。虽然若欲养成良好之习惯。即第二三四时期中,仍在继续进行中也。第三四期中,仍须保持其服从之旨,而第四期完全为自重之过渡期见陈鸿壁译《儿童之训练》,第25~26页。

 

依许氏的分期看来,第一第二时期,为家庭生活时期;第三时期为学校生活时期;第四时期为职业生活时期。而人生品格陶冶的最重要时期,即在第一第二两时期。可见家庭生活实为人生最重要的关键;而家庭教育对于儿童品格的陶冶,至关重要。

家庭生活与家庭教育,关系于人生既如此重要,故家庭环境状况,实足左右人生的前途。在何种家庭中产生何种子弟,养成何种人物,虽不能说完全一定,但确有相当可能性参看孙本文《社会学原理》第二十六章,第632~634页。。我国俗语谓:“膏粱中无子弟,藜藿中有完人。”已见到家庭环境的重要。自来优生学家的错误,似在只注意于遗传因素,而太忽略环境的因素。所谓“龙生龙,凤生凤”;所谓:“人类特质依家庭流传(Human traits run in families)”;只是偏重生物遗传方面的因素。就彼等的引证看来,似乎亦都是言之成理。但是从最近心理学极端重视幼年时期人格养成的基础,教育学家极端重视幼年时期品性陶冶的关系,以及社会学家极端重视社会环境对于人类行为的影响等等来看,这所谓“龙生龙、凤生凤”,或即是“龙”的家庭环境中,才产生“龙”的子孙,“凤”的家庭环境中,才产生“凤”的子孙。所谓“人类特质依赖家庭流传”,或即是人类特质随家庭环境的状况而流衍传递。此中关键,向来生物学家优生学家归因于遗传者,今以行为心理学与社会心理学家的发达,已可很明确地归因于社会环境。这种解释,并非否认遗传,或抹煞遗传;只是视社会环境“特质”形成的“总因”,为“特质”的“造成者”,如此而已。更以最近生物学家对于遗传势力的怀疑,以及环境影响的重要看来,足证此种见解的无误最近开明的生物学家,都已承认环境的重要。靳宁士(Jennings)说:“成人的特质,不再存于生殖细胞中;亦犹汽车虽由金属造成,而其特质并不存于金属中。成一个健全的有机体,适当的材料,固然重要,而材料的交互关系及与他物的关系,同一重要。至于如何发生交互作用,产生何种结果,便全靠外界状况。”见Jennings: “Heredity and Environment, ”Scientific Monthly, Vol.19, Sept. , 1924, pp.225 -228。近年靳氏更极端反对旧遗传学家的偏激,而尤攻击优生学的错误。他反对优生学上所主张的五点:即(一)“同生同”(Like Products Like),(二)遗传非环境所能改变,(三)遗传最为重要,优秀父母所生,(四)遗传学需要一种贵族社会,(五)优秀子弟生于著名的父母,比庸碌的父母为多。以上见Jennings: Biological Basis of Human Nature, pp.211-281。与靳氏意见相同者,尚有Morgan: The Scientific Basis of Evolution,(1932); Hogben:Genetics in Medicine and the Social Sciences,(1932); Sydenstricker: Recent Social Trends, p.619。各位生物学家都承认:现时遗传学知识,实在没有可以应用于广大复杂的人口理由。(Practically nothing is known about genetics that can be applied to a large heterogeneous population)见Read Bain: “Biological Sociology, ”Bernard: The Fields and Methods of Sociology,(1934), p.49。

社会学家派克(Park)谓:“人非生而成人。”(Man is not born human)只是在与他人共同生活时,始渐渐养成人的特性Park & Burgess: 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Sociology, p.76.。诺儿士(North)也说:“儿童非生而成人;生时只是一种成人的可能性。经过了固有冲动与他的社会环境的交互作用,才成为人。”诺氏并谓:“世间除家庭外,无其他机关,能把社会环境中大部分的因素达于儿童。”“陶冶人格最重要的势力,是在家庭中的表现。”North: Social Problems and Social Planning, p.292.

以上说明三点:

(一)每个人的人格特质——种种习惯系统,种种思想、情感与动作,都是出生以后在社会环境中渐渐养成的。

(二)人格特质的最重要的基础,是在初生以后数年以内形成的。

(三)因此,家庭生活对于个人人格特质的养成,与人生前途的发展,极关重要。

兹再以近时研究家庭环境与儿童行为的实际状况证明之。

美国推孟(Terman)教授尝研究天才儿童与家庭生活的关系,根据犯罪学家威廉士(Williams)所定的家庭环境分级表(Scale for Grading Home Conditions),比较天才儿童、普通儿童与犯罪儿童所受家庭影响的特点。威廉士分家庭环境为五大项。

一、家庭生活供给品的充足与否

二、家庭内事物布置的整洁与否

三、家庭分子的多寡

四、父母本人的状况

五、父母对于儿童教养的优劣

在每一项状况中,又分为五等,最优者定为5分,次为4分,次为3分,次为2分,最劣者为1分。其特别优良者定为6分特别低劣者定为0分。如是,根据每一家庭的实际状况而定分数;分而计之,即得一家庭环境的总状况。此种计算,虽未尽正确,但为比较起见,颇可以看出各种家庭的情况。推孟氏比较三项儿童的家庭情况所得分数,列表如下Terman: Genetic Studies of Genius, Vol.1,(1925), p.73.

表13 美国儿童家庭环境分级比较表(1925)

观上表,可见犯罪儿童的家庭环境,从任何一项看来,均不及普通儿童与“天才”儿童;而尤在父母教养一项。是可知家庭中缺乏父母教养,对于儿童的犯罪行为,甚有关系。再就父母状况一项看来,犯罪儿童的家庭,均不及普通家庭与“天才”儿童的家庭甚远。所谓父母状况,即指父母的教育职业性情,才能及生活情况而言。可知父母状况较差的家庭,其儿童易陷于犯罪。至于“天才”儿童与普通儿童的家庭状况,虽不如犯罪儿童相差之远;但亦每项见胜。尤其是关于父母教养一项,二者相差,较为显著。我们如将五项中的前三项视为家庭中静的环境,后二项视为家庭教育;则可见家庭教育对于犯罪儿童、普通儿童与“天才”儿童的化分,关系尤为密切。质言之,缺乏家庭教育的家庭,其养成犯罪儿童的可能性较大;家庭教育较优的家庭,其养成“天才”儿童的可能性较大天才两字,著者加一引号,是表明所谓“天才”者并非天生之才,乃环境中陶冶而成的优秀人才。观推孟氏的比较,益可取信。

从上讲来,可知家庭环境与家庭教育,对于儿童习惯与品性的陶冶,极关重要。犯罪儿童、普通儿童与“天才”儿童的形成与划分,其关键全在于此。

更以社会心理学家的意见证之,社会上领导人才或伟大人物的养成,与其家庭状况,有密切关系。杨京伯(Kimbal Young)谓:“家庭中统御或服从的影响,对于领导人才发展的趋向,表示显明的作用。父母鼓励儿童自显于他人之前;称扬他们的智力、与他们的领导才能,都有很大影响。所以许多儿童的自显性格,是社会上养成的。不仅父母与亲属辈的切身影响,可以养成领导人才;就是家庭中过去领导的传说,与历代家庭中著名人才的叙述,亦可发生影响。”Young: Social Psychology, p.370.

我们看历代有名人物的传记,可以见到他们大多数是有极好的家庭环境与家庭教育。相传的孟母断机、欧母画荻,尤见得家庭教育的特别优良。至于以幼年聪慧著名的曹冲司马光于谦之类,其家庭环境与教育的优良,亦可推想而知。

总之,家庭生活与家庭教育对于儿童习惯与品性的养成,有重要影响;而与儿童将来的成就,尤有密切关系。

(乙)我国家庭教育的疏忽。家庭教养,通常可分为两方面:一为儿童习惯与品性的陶冶,二为儿童健康的保护与指导。前者称为家庭教育,后者称为家庭养护。二者对于儿童,实有同样的重要。我国因为教育尚未普及,一般家庭对于儿童的教养,素不十分注意。除大部分只是家庭尚能注意于儿童的行为与健康外,其余无数的中下级社会的家庭,大都对于儿童缺乏适当的教养。如此疏忽的结果,凡能入小学受教育的儿童,便加学校教育以双重的责任:一方面予儿童以正式学校教育,一方面尚须矫正或补救儿童家庭教养的缺陷。如何以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达此目的;这正是我国现时小学教育一个重要问题。

关于我国家庭教养忽略的结果,在儿童的习惯与品性方面,究有若何影响,尚难有具体的陈述,惟在健康方面,则颇有事实可据。

第一,从婴儿死亡率观察。大概幼童的年龄愈低,其健康的程度愈关重要。所以婴儿死亡率的高下,常与其出生后月数的多少为比例。出生的日月逾少,死亡率愈高。近数十年来,欧美各重要国家的婴儿死亡率,俱一致有降低的趋向。至于我国因中下级社会大都未受教育,不讲究营养与卫生,而又常受经济压迫,生活困难;婴儿死亡率自必较高,全国尚无全国死亡率统计,兹据南京、北平、上海、广州及威海卫五市死亡率分配统计。与美国比较,以见一斑。见许世瑾《中华民族之健康》, 《科学的民族复兴》第九章,第255页。

表14 中国五大城市各年龄死亡率与美国比较表(1900~1934)

观此表,可见我国城市中1岁以下婴儿死亡人数,占全体死亡人数19.0%; 1岁至4岁死亡人数,占全体18.9%;含计5岁以下死亡人数占全体37.9%。若与美国比较,则在1900年时,白种人婴儿死亡占20.7%,虽比我国为多,但5岁以上儿童合计占30.1%,比我国为少。就1930年言,美国婴儿死亡情况,远较从前进步。1岁以下死亡人数仅占9.1%, 1岁至4岁者仅占2.8%;合计5岁以下死亡人数,亦不过占全数死亡人数11.9%。是我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在全体死亡数中的比例,竟三倍于美国。

以上系就各年龄组死亡人数的百分比,观察儿童死亡情形。兹再就各国实际婴儿死亡率比较,以见我国婴儿健康状况从Encyclopedia of Social Sciences, Vol.3, p.390, Table VⅠ摘录主要各国婴儿死亡率,并加入陈氏估计。见陈氏《人口问题》,第171页。又1938年统计,见League of Nations:Statistical Year Book, 1938-1939。

表15 中国近年婴儿死亡率与欧美各国比较表(1915~1938)

按上表中关于我国婴儿死亡率275之数,系根据陈达教授的估计。陈氏据近年国内各方面调查婴儿死亡率的统计17种,推敲其各种统计方法的妥善与否,酌中决定每1000活婴儿中每年死亡275之数。就上表观察,在各国中,以我国为最高。低者如新西兰,不过36‰,英、美、瑞士、澳洲等,均在55以下。我国婴儿死亡率,若果近于275,则几为英美的四五倍,新西兰的八倍,澳瑞的七倍。是则我国婴儿死亡率之高,至足惊人。但以已往各处调查材料看来,此275的估计,尚非最高者。据陈氏所引17种材料中主要各种如下参看陈达《人口问题》,第四三表,第173页。

表16 中国各地婴儿死亡率比较表(民国八年至二十年)

∗包括婴儿与幼童的死亡率。

观上表各种数字,知最高估计,达555,其次400与284等,均比陈氏估计为高。据近时金陵大学在江苏江阴举办人事登记三年,其婴儿死亡率平均达271.7,适与陈氏估计相近。其详如下表。见《中国经济年鉴》第三编,第二章人口,第三五表(民国二十五年)。

表17 江苏江阴4579农家男女婴儿死亡率比较表(民国二十年至二十三年)

惟据该校调查全国南北两部16省38256农家婴儿死亡率,仅得156.2,远较陈氏估计及江阴人事登记为低。据乔启明氏意见,江阴婴儿死亡率之高,系属病态;乔氏似认为全国通缉乃为常态见《中国经济年鉴》第三编,第二章人口,第(B)38页。。是则陈氏估计,似觉太高。且陈氏所据各种统计,大部分系零星调查,而金陵大学的统计,包括16省8区101处38256农家。是此项数字所代表的人口,范围较广,而其所采调查方法,较为一致。以此例彼,则此项统计,似比陈氏估计可靠性较大。但即以此项数字而言,与上表中各国婴儿死亡率比较,除智利外,均比我国为低。于此,亦可推见我国婴儿健康的情形。兹将全国婴儿死亡率状况列表如下见《中国经济年鉴》第三编,第二章人口,第三四表。

表18 全国南北两部16省101处38256农家婴儿死亡率比较表(民国十七年至二十二年)

第二,从学童体格缺点观察。我国普通家庭中向不注重卫生,其结果除婴儿高死亡率外,更可从儿童体格方面看出不健康状况。兹根据民国十八年、二十三年南京、上海、北平、青岛、威海卫、杭州、苏州、吴兴八大城市126000余学校儿童的体格检查所发见的重要体格缺点统计,与英美两国统计比较如下见许世瑾《中华民族之健康》, 《科学的民族复兴》第九章,第261页。

表19 中国儿童体格缺点与英美两国儿童比较表(民国十八年至二十三年)

注:表中数字系全体中所占的百分比。

观上表可知我国学校儿童体格缺点,比英美两国学童为多。美国学童除牙病多外,余均比我国为少。英国除视力障碍比我国略多外,余者所占成分甚少。以砂眼论我国学童竟占52.1%,即每二儿童中就有一童患砂眼。而英美两国学童竟无患此症者。其他如牙病,我国学童亦占41.2%,扁桃腺肿大占25.1%,淋巴腺肿大占18.4%;所占成分均高。由此可见我国学童的健康状况,固远不如英美两国。此虽由于一般社会各种原因形成之,但家庭中不讲求卫生与营养,实为其主要因素。

(丙)家庭教养的途径。以上我们已经把家庭教养的重要及我国家庭教养的疏忽,约略讨论过了。现在可进而讨论家庭教养的适当途径。

(一)就家庭教育说,环境对于儿童习惯与品性的陶冶,几操有决定之权。家庭以外的影响,固极重要,但家庭教育实为人生的始基。所以家庭中父母与其他尊长,对于儿童的行为,应加以特殊的注意。

第一,以身作则。儿童最易受环境影响;环境中的各种刺激,对于儿童行为,几都有“制约”(Conditioning)的可能;而尤以间接暗示的影响为最深。盖直接告儿童以某事应做或某事不应做,不如以身作则,间接示儿童以亲做某事或不做某事之效力宏大参看孙本文《社会学原理》,第360页。。语云:“以言教者讼,以身教者从。”所以为父母者欲养成子女善良的行为,首应自己实践善良的行为。父母既有善良的行为,家庭中其他尊长,亦表现善良的行为;则在全家环境中,儿童所耳濡目染者,为善良的行为;儿童的性行为亦自易日趋于善良。

第二,力避不良环境的接触。其次极端重要的事,就是竭力避免不良环境与儿童的接触。大概不良环境对于儿童行为暗示力量之大,有非笔墨所能形容者。俗语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似乎把一切好坏环境看作有同样影响。其实不然。好环境的影响力,远不如坏环境大,这是我们不可不知的。惟其如此,所以与其受了不良环境影响后矫治的困难,不如对于不良环境预为之防备,使儿童无接触的机会。譬如我们欲使儿童屏绝赌博的嗜好,第一固然必须以身作则,在家庭中绝对无赌博的行为。第二便须使儿童绝对勿接近赌博的环境。这二者同样重要。

第三,正当行为的启示。以上所述第一点以身作则,是年长的人示同以好榜样;第二点是消极方面勿使儿童与不良环境接触。现在就积极方面说,应启示儿童正当的行为。这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儿童初入世,毫无人生经验,正不知何者为善,何者为不善,何者为正当,何者为不正当。要依赖为父母兄长者,随时随地随事示以善恶是非的标准。使儿童知道善者是正当的应该做的;恶者非者是不正当的不应该做的。不仅能知道,并且能实行。大概道德观念的启发,民族意识的陶冶,有赖于父母兄长的随时激励者居多。

第四,伟大人物的示范。就积极方面说,还有一点,也是极重要的。就是伟大人物嘉言懿行的介绍与阐发,暗示儿童以伟大人格的榜样。我们虽不必希望每一儿童成为伟大人物,但至少使每一儿童有成为伟大人物的可能。我们相信,一个幼小儿童如果能够常常习闻伟大人物的行为与品性的特点,不知不觉中间能使模仿他们的行为,养成他们相近的品性;的确可以陶冶而成伟大人格的始基。最好的方法,使儿童于幼小之时,即认定一二历史上或当代伟大人物,如大事业家,大科学家,大思想家,大政治家等作为模范人物。而后随时随地使之模仿他们的行为;尤其觉得具体而有益。

以上四点,不仅对于未入学儿童应该实行;就是对于已入学校的儿童,亦应该照常注意。不过要实行这种家庭教育的父母兄长,自然最好应该受过相当的教育;而且自己对于习惯品性,亦已有相当的修养。不然,自己未受适当教育,如何能对儿童,有适当的家庭教育?所以整个家庭教育问题,还不过是整个教育问题的一方面。在教育尚未普及以前,似难望家庭教育的普遍改进固然我们并不否认:在旧社会中曾受优良家庭教育之人,对于道德礼俗有过深切的训练与修养,即使未受学校教育,亦自能动中规中矩准绳。但这种人的家庭,必定是受过教育的家庭。教育两字,原不限于学校中之正式教育也。

除对于儿童的行为与品性方面应该注意于家庭的教育影响外,家庭的一般环境对于儿童亦有极大的影响。所以在家庭中应为儿童设备优良的环境。这种优良的环境,约可分为五类参看陈鹤琴《为儿童造良好的环境》, 《东方杂志》第三十二卷第十九期(二十四年十月秋季特大号)。

第一,游戏的环境。游戏为儿童的生命,所以家庭中应予儿童以最充足的游戏的机会。给以良好的游戏设备,并在可能范围内,配以适宜的游戏伴侣,如弟兄或邻居儿童等。使在此种环境下得到充分愉快活泼优美的游戏生活,以助长其生命的发展。

第二,劳动的环境。中国向来家庭中甚注重儿童的劳动。所谓“洒扫应对进退”等行为,包括劳动与礼貌二重。不过近代上流社会的家庭中,往往容易养成“纨绔子弟”式的幼年儿童,习于骄奢舒适的生活,不复注意于劳动。而为父母者将家中一切劳动工作全部委之于仆役;不仅本人不屑劳动,而且为爱惜子女之故,亦不欲子女劳动。于是儿童骄逸性成,全无劳动习惯;若无仆役侍奉,几于不能生活。这样的情形,对于儿童“不徒无益,而又害之”。所以为振作儿童精神起见,应在家庭中,责令儿童习劳。初时令操作简单工作如洒扫之类;年龄渐大,渐增加其劳作的程度,以培养其劳动的习惯。

第三,阅读环境。尚未入学的儿童,应渐渐示以各种适于儿童了解的图画读物;不仅可使认识事物及增加对事物配合的意识;并且可以养成喜欢阅读的习惯。年岁渐长,或已经入学,可给以各种浅近的画刊或半图半文的读物,依其学级而增加其程度。为父母兄长者应时时加以指导,引起儿童阅读的兴趣,以培养其终身喜欢阅读的习惯。

第四,科学的环境。家庭中应在可能范围内购置各种简单科学仪器玩具等,以使儿童任意使用;同时即可给与科学上简单而浅近的知识。是儿童在玩弄仪器玩具时,不知不觉中得到了知识。此时随时随地遇见动植物,可给以解说的机会,使知其对于人类的利益或危害。又家庭可设备各种科学图表,随时悬挂,以增加儿童对于科学的兴趣。

第五,艺术的环境。训练儿童对于艺术的兴趣,应在家庭中设备审美的环境。以图画装饰墙壁,培养儿童欣赏中外绘画的习惯。置备简单的音乐器具,随时奏用,以娱悦儿童的身心。其他家庭用具的购置与布置,亦宜注意于审美的兴趣,以涵养儿童高雅的嗜好。

(二)就家庭养护说,家庭对于儿童的健康与发育,应予以特殊的注意。从上面讲来,我们知道我国婴儿死亡率甚高,学童体格缺点甚多。今欲减低婴儿死亡率与补救儿童体格上的缺点,首应注重家庭卫生和养护。就儿童的立场言,家庭卫生与养护实始于婴儿初生之时由此至于成年为止,家庭中皆宜予以注意。故为儿童的健康与发育计,应进行下列数点。

第一,注意保赤教育。初生婴儿、疾病与死亡的机会最大;故保护婴儿,实为社会上极重要的事业。至于保护婴儿的知识,亦须受专家的指导。所以已婚妇女而准备做母亲必须就专科医生受其指导;方不致于在产儿以后,无适当方法加以保育。

第二,发展儿科医学。保赤教育在防婴儿疾病于未然;儿科医学在疗治婴儿已生的疾病。二者同样重要。据欧美各国的经验,近数十年中婴儿死亡率的减低,实由于保赤教育与儿科医学发达的结果为多。故提倡家庭卫生,亦不可不注意儿科医学。

第三,养成卫生习惯。欲促进儿童及一般人民的健康,必须养成卫生的习惯。个人卫生固然重要,而公共卫生亦不可忽略。许多儿童疾病,由成人感染而来;而成人疾病亦由外界传染而得。故一方面固应促进家庭卫生,而同时应提倡公共卫生;使全社会的人,都能养成公私卫生的习惯,则社会健康增进,家庭健康亦自然增进了。

由上讲来,我们果能在家庭教育方面,陶冶儿童善良的习惯与品性,在家庭卫生与养护方面,养成儿童健康的体格与正常的发育,则儿童的教养问题,已得到相当圆满的解决了我们注重家庭教养,并不否认除家庭以后所受社会环境的影响。人之一生,受学校职业以及一般社会的影响至为深切,亦系事实。不过我们在此说明家庭教养为人生始基,尤宜注意尔。

(二)儿童救济问题

普通家庭的儿童,应予以适当的教养,以培养而健全的国民;这似乎是稍有常识的人,都已知道的。但是社会上却还有许多不幸的儿童;或是父亲早故,无人保育的孤儿;或是生活艰困无力教养的贫儿;或是未经婚姻苟且诞生的弃儿。凡是孤儿、贫儿、弃儿以及其他残废的不幸儿童,就国家民族的观点看来,都是与普通儿童同样的重要。普通儿童有父母兄长等负教养的责任,而孤儿贫儿弃儿以及残废儿童等,或则家中无尊长负责,或则家中尊长无力负责,或则尊长不愿负责。因此种种情形,此等不幸儿童即应由国家社会负责教养的责任。所以国家社会对于此等儿童的救济,不应仅视为一种慈善性质的事业,而应视为一种重要的教育事业。

(甲)我国儿童救济的起源与现状。我国古时对于儿童教养,向甚注意。《周礼·大司徒》“以保息六养万民: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郑注》云:“慈幼,谓爱幼少也,产子三人与之母,二人与之饩,十四以下不从征。”所谓与之母与之饩,殆即后世育婴之意。《周礼》以慈幼与养老、振穷、恤贫等并列,当为一种救济儿童的工作无疑。大司徒以救济儿童为其职掌之一,可见古时极重视慈幼事业。秦汉以后,大致重视如故,但都近于周恤性质。至唐宪宗元和间诏婴儿无亲属及有子不能养者禀给之。至文宗太和间始有“收养”之制。凡襁褓孤儿,无人照顾者,公家勒令近亲收养,由公家给以相当粮食。当时尚无设堂留养之事。及南宋高宗时始有“慈幼局”之设。至理宗淳祐间诏给官田五百亩,更大事扩充。“慈幼局”的目的,在一方于局内乳遗弃小儿,一方主持民间收养事宜,实为近世“育婴堂”的滥觞。“育婴堂”之名,始于清代顺治初年,其组织与“慈幼局”无大差异。初设于京师,逐渐推广于各省毛奇龄《育婴堂记》云:“顺治初益都冯相国奏开育婴堂于崇文门外畿内数百里,车携担负口碑手绷者,日接踵而至,及益都致政还里,而宛平相国复继之,其士遂遍于天下。”见吴庆坻《杭州府志》卷七十四引。参看《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荒政部·汇考栏”。。据黄彭年《畿辅通志》引雍正二年谕旨有云:

 

闻广渠门外有育婴堂一区,凡幼之不能养育者,收留于此。数十年未成立颇众。夫养少存孤,载于月令;与抚恤衰老,同一善举,为世俗之所难。……再行文各省督抚,饬转有司,劝募好善人士,于通都大邑人烟稠密之处,照京师例推而行之,其于字弱恤孤之道,似有裨益。而凡人怵惕恻隐之心,亦可感发而兴起也见同上“荒政总部·艺文栏”。

 

可见育婴堂制度在清代盛行。晚近以来,乃遍设于全国各地,已成为我国救济婴儿的唯一机关。与“育婴堂”衔接的有“孤儿院”或“贫儿院”,以教养孤苦儿童为主旨。现时“育婴堂”与“孤儿院”在大城市中属于“救济院”的一部分,与恤老、残废、施医等机关,立于平等地位;依法令在各省市县政府所在地均得设立之各地慈善机关,自民国十七年起,多已合并为救济院。二十七年十月并由行政院通令将所有孤儿院一律改为教养院。。据民国二十年内政部所编各省救济事业统计,其中关于孤儿院与育婴堂的数目及收容人数摘录如下见《申报年鉴》,(民国二十三年)。

表20 各省救济事业统计表(民国二十年)

就上列统计观察,亦可知以前各省对于儿童救济事业,有相当的注意。惟据各处报告及私人参观所及而言,除大城市中经费充裕,管理稍能注意外,其余内地所设机关,大率规模狭小,管理不尽合法;殊无何种普遍救济成效可言。至多公家或私人团体分拨或募集有限经费,对于少数贫苦孤儿与婴孩施以一种“善举”的恩惠而已。对于一地方应予救济的儿童,尚缺乏整个计划及新式科学管理方法。故我国过去儿童救济事业,除极少数机关有新式设备与新法管理者外,余均属旧式的慈善机关而已。

(乙)儿童救济的途径。儿童救济事业,与一般救济事业相同,可分为“院外救济”与“院内救济”二种。“院外救济”即不设机关,因社会需要,随时对于个人或家庭予以救济。“院内救济”专设机关以收容需要救济的人。大概普通需要救济的儿童,不外贫儿、孤儿、弃儿与残废儿童四类。贫儿以院外救济为宜,但亦可设院内救济,如“贫儿院”。孤儿弃儿以院内救济为宜,如创设“育婴堂”“孤儿院”“托儿所”等;但亦可委托家庭收养,如收养制度等。至残废儿童都设院救济如“盲哑院”“盲童学校”等。兹分别述之。

第一,院外救济。随儿童的需要,又可分为“家庭救济”与“寄养救济”二种。

(1)家庭救济。大概有父母有家庭的贫苦儿童,只因家境清寒,生活困难,家庭中不能给予一种正常的教养,而需国家或一般社会,予以援手。这种儿童,从国家民族的立场看来,应积极予以救济,使能获得一种正当的教养。我们知道,在贫苦家庭中,谋食维艰,子女营养必不充分,则健康与发育方面,自大受损害。加诸为父母者率多未受教育,对于子女的行为,既不能给予适当的指导和训练;又无力送之上学,使受教育,于是多数儿童,身体既不强壮,性行又欠健全。在贫苦家庭占多数的我国,这样的儿童,确需要迫切的救济。

但是这种救济,不仅仅是救济儿童可以解决的;欲根本救济儿童,须待先救济儿童的家庭。所以这个问题,实在只是整个贫穷问题的一方面。贫穷问题未得适当解决以前,这个问题,也是不能得到圆满解决的。不过在可能范围以内,还是能够予以适当的救济。

就我们所知,一个家庭陷于贫穷,其主要原因,不外四端。

一则,家庭中素无产业,或产业极少,自身未受教育,或受甚浅的教育。因此毫无知能,不易谋生,结果,或在家无业可做;或谋得甚低的职业,收入极少,不足以仰事辅食俯蓄,乃致陷于贫穷,无法自救。

二则,素系生活困难的家庭,平时职业上薪资所入,仅能维持口腹,毫无节约储蓄的可能。一旦病魔入侵,缠绵床笫,既无力觅医疗治,又无法维持职业。大病之后,继以失业。欲不陷于贫穷,势有不能。

三则,如上述依薪资糊口的家庭,即使家主健康如恒;而一旦经济组织不景气,工厂或商店因营业不振而停闭;或公务机关因时局关系而紧缩;都可使家主陷于失业。

四则,普通农工商家庭,平时勤劳本务,粗可维持生活;并在竭力节约之余,亦可稍有积储。但若遇水旱兵匪之灾,顿可使全家流离失所,无以自存。

就上四点看来,收入不足、疾病、失业与灾荒,都是贫穷的主因。而其中尤以第一点为最基本;盖素来贫穷的家庭,入不敷出,已难维持;即使谋得较优的职业,亦经不起疾病、失业、灾患等风波。所以根本说来,应增加此等家庭的生产力;欲增加生产力,必须发展教育。同时必须发展社会上一般事业,使能吸收多量工作人员。但这必须经过长时间的过程,非一朝一夕所能奏效。为一时治标之计,应从下列数方面下手,以救济贫穷儿童的家庭。

一、推广职业介绍的机会,多设职业介绍所;凡有相当能力的人,应竭力设法介绍职业。

二、提倡社会保险制度,如疾病保险、失业保险、老年保险等。使普通人民素无积蓄者,一旦遭遇疾病、失业或年老不能工作时,得以维持家庭正常生活。

三、推行公医制度,凡无力疾病的家庭,得随处无费治疗。

四、积极发展水利预防灾荒;并充实赈济机关,使遭遇灾荒的人民,即可获得适当的救济。

五、创立贫穷救济基金,随时随地予贫困家庭以金钱或物质的补助。使贫穷家庭渐渐均能独立谋生。

六、扩充贷金制度,在现时各金融机关中,设法推广无抵押小额贷款,使陷于贫困的家庭,获得暂时的救济。

凡此诸端,其筹划与推进的责任,应由政府与社会团体通力合作,共同负担之。

如果能照上列诸端,切实推行,则贫穷的家庭,均有获得救济的希望与可能;而贫穷的儿童,也自然获得生活上的救济。而义务教育的发达后,教育上的救济,亦自不成问题。

(2)寄养救济。凡父母双亡或无主被弃等孤独无依的儿童,一部分自可收养于救济机关,一部分亦可令儿童的亲族或邻近家庭代为收养。政府或社会团体应给予相当的教养费,并随时加以监督指导,注意儿童健康、发育与行为品性的发展,直至能自立为止。

此种寄养救济,如能得适当的家庭,慈爱和善,肯负切实的责任,则其效果,远胜于机关的救济。

第二、院内救济。专设救济机关如“育婴堂”“孤儿院”“托儿所”“盲哑堂”等以收容待救济的婴孩与幼童。抗战时期的“儿童教养院”及“儿童保育所”皆是据民国二十二年内政部公布的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规定各省市所设救济机关统名曰救济院,包括养老、孤儿、残废、育婴、施医、贷款六所。至最近社会部成立后,将救济院改名为救助院。三十年秋该部筹设实验救助院一所。

院内救济,由救济机关负保育或教养的全责,与院外救济大不相同。因此,办理院内救济事业,就理论上讲,应注意下列各点。

一、救济机关中高级职员,应聘请曾受社会事业训练的专门人才主持之。我国社会事业人才甚感缺乏,应从速设立社会事业训练学校,或由各大学社会学系兼办社会事业训练班,以造就此项人才民国二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会议通过之《社会救济事业进行办法大纲》第六条说明中云:“此项人员,系属专门性质,将来或仿照地政人员之训练办法,委托中央政治学校,加以训练。”是政府对此已予注意。

二、救济机关中低级职员,亦应聘请曾受相当训练或富有经验之人担任之。凡未受适当教育或性情暴戾之人,似不宜于此类工作。

三、救济机关中各项职员,以聘请女子担任最为适宜。社会上应提倡女子从事救济事业的风气。

四、救济机关内各种设施,应参酌欧美各国新制以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办理之。其设施原则以合于科学的精神与方法及不背儿童的身心发育为度。

五、设立救济机关的主旨,在于救济儿童予以教养,为国家民族培养一部分的未来主人,其责任非常重大。应屏除以往“破财为公德”的误谬慈善心理而应视为一种国家重要教育事业,脚踏实地,竭诚办理。

六、救济机关以由政府设立为原则,其由社会法团所主办者应受政府主管机关的监督指导关于此层,在行政院会议通过的《社会救济事业进行办法大纲》第七条规定“社会事业之实施,应注重由人民或社会团体自动办理,并尽量采行分区院外救济制度”。其说明云:“社会事业完全由行政官署所举办,可视为不健全之状态。故今后实施方针,宜力求民间社会事业之发展。”“至救助方法,亦宜采取院外救济本位制度,另划定救济区域,以便推进。”是注重民间自办与院外救济。但该说明注文则云:“此系就我国现状而言,至经济政治之机构,已变为社会化的性质者,又当别论。”似又承认将来应由政府办理。

七、地方政府,或经社会团体的协助,应每年或每时期内调查本地应受救济儿童的数量,分别宽筹经费扩充或添设救济机关收容之,或令相当家庭代为收养之。

八、地方政府应设置救济事业主管机关以专责成;并应设置专员办理本地儿童救济机关监督指导与检查事宜又据上述大纲第六条规定:“中央及各省市政府为监督社会事业团体起见,得设置社会事业监督及会计检查之专门人员。”其说明云:“设置此项专员,在地方暂以省政府为限,其任务为受省政府之指挥,协助各县办理监督及检查事务。市政府亦宜准用省政府之规定,酌予设置。”又二十八年公布之《县各级组织纲要》第八条,县政府设社会科。是县政府中已有主办社会事业之专科。

以上略述院内救济的要点。

总之,儿童救济事业应兼办院内及院外救济。院外事业,取其普遍;院内事业,取其周详。同时此种事业,可由民间自办或政府主办;而民办事业应受政府专家的监督指导。无论民办官办院内院外各种事业,其目的均在拯救社会上贫苦无告的不幸儿童,予以适当的教养,为国家民族培养有用的人才。能达到这种目的,儿童救济事业,才完成了他们的使命。

参考文献

孙本文:《中国家族制度之特点与近时变迁之趋向与问题》, 《东方杂志》第三四卷一三号,(民国二十六年六月)。

潘光旦:《中国之家庭问题》,(民国十七年),第39~44、66~77、115~123、161~184、204~208、226~236页。

吕诚之:《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民国二十四年)。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民国二十五年)。

陈东原:《中国妇女生活史》,(民国十七年)。

建恒:《中国家庭改造问题》, 《东方杂志》三二卷二三号,(民国二十四年十二月)。

吴至信:《最近一十六年之北平离婚案》, 《社会研究》一卷一期,(二十四年十月中山大学社会研究所)。

易家钺与罗敦伟:《中国家庭问题》,(民国十三年)。

吴泽霖:《社会学及社会问题》第八章,(民国二十一年)。

梅生:《妇女问题讨论集》,(民国十六年)。

梅生:《女性问题研究集》,(民国十七年)。

郭箴一:《中国妇女问题》,(民国二十六年)。

萧鼎瑛:《成都离婚案之分析》,见金陵女子文理学院编《社会调查集刊》下册,(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

陈盛清:《战后的婚姻问题》, 《东方杂志》三十七卷七号,(民国二十九年四月一日)。

俞庆堂:《儿童年之儿童问题》, 《申报月刊》四卷一号,(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

马静轩:《儿童与教育》,(民国二十一年)。

朱文印:《现代儿童之问题》, 《教育杂志》二三卷四号,(民国二十年四月)。

林仲达:《儿童保护事业与法律》,(民国二十一年十二月)。

藤仰支:《救济乡村儿童》, 《现代父母》一卷四期,(民国二十二年八月)。

陈际云:《儿童保护事业的标准》, 《现代父母》一卷九期,(民国二十三年一月)。

戴建新:《儿童教养法》,(民国二十三年)。

陈鹤琴:《幼稚教育论文集》,(民国二十年)。

孙铭勋:《教育论文续集》,(民国二十二年)。

董任坚:《初期儿童教育》(民国二十二年)。

程国扬:《今日儿童教育的理论及其实施》, 《教育杂志》二六卷二号,(民国二十五年二月)。

汤铭新:《儿童福利与儿童健康》, 《东方杂志》三二卷十五号,(民国二十四年七月)。

胡叔异:《英、美、德、日四国儿童教育》,(民国二十年)。

陈征帆:《中国父母之路》, 《现代父母》四卷一期,(民国二十五年一月)。

高立德:《子女之个性教育》,(同上)。

陈鸿壁:《儿童之训练》,(民国十六年)。

陈达:《人口问题》,(民国二十四年),第173页。

许世瑾:《中华民族之健康》,在《科学的民族复兴》第九章,(民国二十六年)。

陈鹤琴:《为儿童造良好的环境》, 《东方杂志》三二卷一九期,(民国二十四年十月)。

孙本文:《社会学原理》,(民国二十四年),第360、362页。

潘菽:《心理学的应用》第九章,(民国二十四年),第105~108页。

陈礼江等:《儿童节专号》, 《教育通讯》三卷十二期,(民国二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又四卷十二期(民国三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胡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