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当业的类型和帮派

典当业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和名称。依照经营资本额和营业方式及纳税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典、当、质、押、按、代六种;典、当、质、押、按五种;典、当、质、押四种;典、质、押三种;典、押两种。这些划分依据的是不同的区域和不同的时间。关于典当业的种类,实业部经济年鉴委员会分为六种:典、当、按、质、押、代;杨肇遇、宓公干等认为四种:典、当、质、押;20世纪40年代《中华年鉴》分之为三种:典、质、押。但是各地具体划分又很不一致,因为避税、避法或资本的情况不同。总的来说,各地以典当为最多。“我国典当业通常分为典当质按押五种。”“以资本大小取利厚薄满期长短纳税多寡以区别。”清代典当“二者实质上已无若何之区别矣。”“当质之分,大抵在纳税上。”“我国典当业通常分典当质按押五种……大体以资本大小取利厚薄满期长短纳税多寡者而区别。”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第199~200页;乃文:《对于我国典当业之观察》,《银行周报》1940年3月12日,第24卷第10期,第5页;宓公干:《典当论》,第68页。河北省的典当业分为大当、小当、押当、转当、代步等五种。参见《冀省之典当业》,天津《益世报》1936年9月13日。“同治光绪之前的典当业,主要是指‘典铺’‘当铺’两种。‘典铺’的资本最大,期限最长,利息最轻,押值亦较高。……押期为三年或两年,或十八个月;质押物品的价值、基本上也无限制。”“‘当铺’的期限则可以不受,因当铺对质贷之额可以有限制而却质。当铺的期限又较短,约为十八个月以下半年以上;当铺押值较小,利息也较重。”“开典铺当铺的,都是正当的商人。以后押店兴起,尤其小押,开设的就多为不正当商人、军贩之流,藉小押以放重利……在演变,则正当商人也为谋取利润、节省开支,减少捐税,便也开设押店。”“中国典当业发展,分为典当质押四种。典,资本最大,期限最长,利息最轻,押值也最高。当,资本不及典铺大,期限为三年或两年不等,押值较小,利息也略重。‘质’的规模较当小,领贴纳税及地方公益慈善捐也比当为轻。押店期限最短,通常为三个月到半年,利息最重。……一般而言,平民到银行去借钱很不容易,只有到当铺去。但典铺押值最高,价贱而近于琐屑的物件,当质也不欢迎,就只有拿到小押去。就押物借钱的过程之方便言,押店是最便捷的。所以押店在金融界扮演的角色显得更平民化,但利息更重,期限更短。”小押的兴起与军犯之类非正当商人放重利盘剥的关系非常密切。参见罗炳锦《近代中国典当业的分布趋势和同业组织》(上),《食货月刊》复刊第8卷第2期,1978年5月,第54、65~67页。“典质商者,货款与人而以物估价作抵押之商也。概可分为当、典、质、押四种。其经营颇似日本之质屋。凡以金银细工及其他物品作抵者,月利三分。以衣服等作抵者,月利二分。期限则质典为三年。质押为十八个月。期中付利,时间亦可延长。价值磋商,皆任双方之合意。”参见镜清《典质商与民生》,《商学杂志》第9期,1916年11月10日,第7页。傅氏指出上海典当业中有典、押之分,小押多在租界,有500多家,而典业多在华界;二者资本和规模不同。华界典当和租界小押当因为典当管理和租税一度发生争夺,之后两业各自成立公会,在1946年合并。参见傅为群《晚清上海典当忆旧》,《中国金融》2008年第4期。如按照地区划分,广东当押店分为三种,当、按、押。当店最大,质期三年,资本最大;还有一种小押,最长三个月,被称为“雷公轰”。林仲棻等:《广东的当押店》,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364页。上海有典、当、质、押等。孙翔云:《上海的典当业》,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216页。

典、当、质、押等典当业名词的含义在历史上有一个发展变迁的过程。“典”和“典当”都是古代“质”的一种形态,均具有调节资金的作用。“典”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出典人因为急需用钱而出典典物,典当也是因为资金紧张而向当铺质贷。但是,与此同时,两者也有很大的区别。赵晓耕、刘涛:《中国古代的“典”、“典当”、“倚当”与“质”》,《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历史上尤其是唐代后期,“典”指的是担保性质的权益物,多用于不动产,为民间交易,不付利息,可以使用、租押、收益,没有行规等限制。“典当”是一种行业机构。“倚当”是一种债权担保方式。“质”为以物抵押取赎,到元代为一种契约方式。中国的典当业经历南北朝的佛寺质库之后,到唐代逐渐发展为一种质库与世俗并举的行业。王凯旋:《中国典当史研究论略》,《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倚当即“抵当”,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方式,宋朝关于“倚当”的记载已有很多。“质”本身就有以物抵押取赎的含义。到了宋朝以后,这一名称基本上就不再使用了。到了宋代,典、卖、质更是举相并列。到了元朝,“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契约规则,继而基本为“典当”所取代,所以在正律中已经很少有规定。到了明清两代,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变化,正律中更是少见关于质的规定了。赵晓耕、刘涛:《中国古代的“典”、“典当”、“倚当”与“质”》,《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后来质、押等名词被划入了典当业的不同种类之中,这可能与典当业在明代开始纳税有关。因为典铺之间以及城乡之间差异很大,因此周汝漠提出了分征的政策,依据资产的多少征税。参见王海燕、赵东昌《明代典当业述论》,《史学集刊》1998年第2期。

一 典、质、小押与代当

近代天津的典当业从资本规模、利息及与国家的关系等角度划分,有典当、质当、小押、代当等几种。典当在近代天津是指在华界内向官府纳税依法成立的当铺,它们绝大多数都是典业公会的会员。天津典业公会在民国前叫作典商公所。一般开设典当都要由公会内的两家会员做介绍,并向官府纳税领贴。但是有一个叫庆德当的当铺比较特殊,一直没有加入这个公会,就可在天津华界内经营当铺。金继光:《“金家当铺”始末》,《天津文史资料选辑》总第65辑,第168~173页。质当或曰质铺多在租界内,由各租界当局管理。1937年,德国、奥地利以及俄国把在天津的租借地交还给中国政府后,天津政府先后成立了特一、二、三区,这三区的质铺联合起来成立了质业公会。后来先后回归的租借地的质当也都加入了这个质业公会。许树华:《解放前天津的典当业》,《天津文史资料选辑》总第77辑,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第96页。1931~1932年天津的当铺创纪录地达到了一百多家。王绍惠:《沦陷前天津的典当业》,《天津档案史料》1996年创刊号。实际上,天津典质铺之间联系密切,许多人在华界开设当铺,同时也在租界开设质铺。据1934年的调查,天津典质两业共有73家,其中麟昌、德昌、聚丰当各有分号2家,元和、桐昌、聚兴、泰昌、松寿、同吉、永裕、万成、聚顺当各有分号1家,全市总分号合计有88家。从空间的分布来看,华界有40家,其中特别区15家,其他区25家。租界中日租界有19家,法租界18家,英租界8家,意租界3家,共48家。按营业范围分为典当、质当、代当。典当则资本较巨,营业较大,取息较低,当期较长,并且经过当时官府立案,领有当帖。华界(特别区除外)的25家加上在特别二区的中祥、天聚两家,共27家当商属于典当,都是天津市典当业同业公会之会员。质当则资本较少,营业较小,取息比较高,而且没领有当帖,这些质当分布在租界与特别区内,一共有61家当商。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以来,典当和质当在利息与资本等方面的区别越来越小,最大的区别为是否领有当帖。租界中的质当因为受到租界当局的保护而更加安全,服务也较好,虽然利息稍高一点,但是营业都较华界的当铺好些。张中龠:《天津典当业》,第12页。天津的典、质的区别主要在于其所在的位置、管理的归属等,其中颇有因华租二界之不同而造成的华夷之辨的意味,但资本的差别已经不大(见表2-1、表2-2)。

表2-1 天津特别市典业一览(1939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第486~487页。

表2-2 天津特别市质业同业公会会员商号一览

续表

续表

资料来源:《典当业公会,天津市典当业公会》(1946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025-2-002475。

表2-2调查的质当一共21家,其中有2家是分号。它们大多数在20世纪30年代成立,只有一家在道光年间成立,资本最高的为8万元,最低为0.5万元,大多为3万~4万元。入会时间以1937年和1940年为多,而且不像典当业那样一开始就是会员,很多是在开设几年后成为会员的。分布地区以特一、特二区为多。当时质当的利息多为2.8分。

从表2-1、表2-2来看,典质两业的资本最多有十几万的,少的有一二万的。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帮派和历史地域的差别,资本上的差距不明显。

小押当在典当业中出现较晚,但发展较快。清代康熙以来,小押似乎已零星分布于全国各地区。开押店所需资本虽然不多,但也不是随便可以开设的。押店必须由有势力的人做幕后支持。罗炳锦:《近代中国典当业的分布趋势和同业组织》(上),《食货》复刊第8卷第2期,1978年5月,第65~67页。近代以来小押日渐兴盛,并且有取代正规典当业的趋势。罗炳锦:《近代中国典当业的分布趋势和同业组织》(下),《食货》复刊第8卷第3~4期,1978年6月,第140页。典当业的分布趋势由乡村逐渐转移到都市。第一,对典、当、质、押四类当铺而言,大都市中的典、当资本仍远比乡镇中的典当可观。第二,押店在沿海通商口岸及重要工商业地区发展蓬勃。小押多出现在近代中国东部的通商口岸,并且在租界较多,内地较少。“押,多设于通商口岸之租界,设于内地者绝少。即在上海,押店之设于华界者仅占上海所有押店之十分之一。”罗炳锦:《近代中国典当业的分布趋势和同业组织》(下),《食货》复刊第8卷第3~4期,1978年6月,第136页。1935年,上海市社会局在登记当铺的数目与资本时,就只有典当、押店两类。罗炳锦:《近代中国典当业的分布趋势和同业组织》(下),《食货》复刊第8卷第3、4期,1978年6月,第149页。小押有其自身的优势,尤其符合社会下层人们的需要,“小押的设置则不受约定的限制,因而一时小押增多。小押的当期短、收息高,附近居民住户急需小额用款,为求方便,多就近办理”。顾传济:《典当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27页。

押行(特别是小押)早期是不为政府所承认的违法经营。在太平军起事之后,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税收才将小押、押当纳入许可经营的范围。同时出现了以助饷为主的饷押,均由政府发给执照,征收税金。如此一来,所有的典当均纳入特许营业的范围。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37)》,第134页。如广东在咸丰八年即1858年前仅有当无押,后来才有押店,因军费浩繁而产生。典有公益性质,而押为营利性。宓公干:《典当论》,第70页。但在许多地方,小押一直是非法的,如天津等地。上海在国民革命后,杨虎一度取缔小押,以实现民生主义,但是并不成功。《当铺中的教训》,天津《大公报》1930年8月22日。在日伪时期,小押当蜂起,给典当业的声誉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东北、华北各地出现大量小押店,“多非国人所办,为吸毒盗窃者提供方便,后则遍及全国各地。这使真正的典当业遭受冲击,业务日渐清淡,奄奄一息。1940年前后,大多数自行歇业,而小押则‘乘人之危,贪图厚利’,人们称之为‘雷公轰’。从此典当业被视为高利贷者,典当业早年的经营做法已荡然无存”。顾传济:《典当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27页。

天津的小押一直是对民间私营的、非法的、资本非常小的当铺的称呼。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37)》,第134页。在天津,小押始终也没有具有合法性的地位,一些天津当业人士甚至认为小押当不算是一个行业。参见子珍、朱继珊《天津典当业及其同业公会》,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137~139页。“在清季以上,历代重视典业,特加保护。凡设典业,均由内部颁发典帖,以为特征凭证,否则即系私设小典,有干禁令。”张中龠:《天津典当业·序》,第1页。天津小押当的兴起都是在社会动乱或被外来势力侵略的时期,如在八国联军入侵之后的都统衙门时期和日伪时期。都统衙门曾经对兴起的小押当进行了打击和限制。1902年,天津都统衙门发布通告,表示近来因为小押开设很多,“铺之东主并非殷实可靠,兼之收买赃物,勒索重利,不但于贫民无益,而且于市面大局亦受害匪浅”。于是,对于小押当“铺捐照不能照旧办理”,必须找到“妥实保人具有保单者,方准发给,每户每月改收捐银五两正。自今日起,凡领有捐照之铺,须觅妥保二名送呈库务司核准,出具保单一纸,所保值小押当或东主或伙伴经手交易事件,须归该保人二名担保或唯一人是问”。没有执照的则从5月1日起“一律闭门歇业。倘敢违抗,仍复私自开业,一经查出,定当按律重办,绝不宽待”。《天津都统衙门告谕》,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印《天津历史资料》第15期,1982年,第64页。

在日伪时期,在天津的日本人谷内嘉作和一个叫作中村的人,鼓动了许多朝鲜人和日本人到天津开设小押当。在日本投降前夕,仅在天津南市三不管、北开、鸟市、谦德庄等贫民杂色人等比较集中的地区,小押当最多时竟有500余家。有的资料统计为2000余家。参见《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002-3-002304。这种押当的典质期限有10天、15天、20天,最多1个月。利息从10分起到40分,有的甚至高达60分。在典质时,开给当户一个简单的当票,名为小票。在当期未满以前,当主可以凭小票再做一次押款,另换一个字据,名为白条。比如当期10天的,可以用小票再押几个钱,展期5天。总的期限不过15天,过期即算死号,任凭下压没收处理。他们的行为也得到了一些汉奸的配合。骇人听闻的是,臭名昭著的大恶霸袁文会在南市经营的小押当,公然收活号,就是以活人做当品。贫民山穷水尽的时候,把自己的亲生女儿送入袁文会的小押当质押换钱,期限与利息的计算和一般衣物无异。他们知道这种当品是绝对无力回赎的,收进活号之后,立即转入其所开设的娼寮,实际就是贩卖人口。王子寿:《天津典当业四十年的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第57页。

从1939年开始,天津的小押蜂起。《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002-3-002304。这些小押对天津典当业造成了致命的打击,它们经营灵活,资本较少,民间一些急于用款的人多投入小押的“怀抱”。天津当业对此采取了一些措施,一方面裁员,另一方面在贷款吸款上下功夫,还请求警察当局打击小押。但是当时开设小押的多为日本人、朝鲜人,领有日本领事馆的护照。而且与小押相比,正规当铺有利薄期长的劣势,最终当业难以应对小押当的竞争,以致“能够活动的仅剩15家”。燕生:《日趋没落的典当商》(下),《天津中南报》1946年7月15日;《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002-3-002304。

表2-3根据天津档案馆所藏档案,对当时天津警察局针对小押当在各区的调查情况做了汇总。

表2-3 天津各区小押

资料来源:《关于代当局之调查取缔等市署局训令所属呈报办理情形等件,日伪天津市警察局》(1941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218-3-005224。

与天津类似的是20世纪40年代,上海小押的发展在近代有取代和超越大型当铺的趋势,但主要与上海社会的经济发展有关(见表2-4)。

表2-4 上海典当业发展趋势

资料来源:孙翔云:《上海的典当业》,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215页。

上海的典当业是在近代尤其是民国以后发展起来的。清末民初为其黄金时代。租界内的小押在20世纪40年代发展迅速,占据优势。日伪时期小押店继续发展,已经逐渐没有当、质、押的区分,主要由潮州帮开设。孙翔云:《上海的典当业》,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215~217页。广东一带也出现了类似的趋势,民国时期,大型的当押店逐渐减少;抗战后只有当期一年的大押和当期六个月的小押两种。林仲棻等:《广东的当押店》,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365页。

还有一种委托店。小押当因为非法而没有招牌,“找委托店自然不用费力,至于小押当吗,管保你一个也看不见,原因是委托店有招牌,小押当没有招牌”。“那些所谓收买估衣的铺子以及所谓洋行、公寓……便都是小押当之所在,也叫质屋。”这些都是日伪时期的小押店演变过来的。委托店在最多的时候超出100家,多是中国人经营的。委托店放利钱的方式与小押当也有所不同,“委托店是代客人买卖东西,买卖成时,加收佣金一成。不过凡是卖东西的人,多半是等着用钱,如东西不能很快卖掉,委托店可以预先借给你一笔钱”。利息最高时曾到30多分。即使委托物卖不掉,他也说卖掉了,这样既可得大利钱,又可买便宜东西。“现在一区滨江道之委托店,据说暗中都曾做过这样的生意,而且都发了大财。”抗战后,委托店也减少了,“也不敢像从前那样公开的恣意妄为了”。《漫画典当》,天津市政府秘书处编译《天津市》第4卷第2期,1947年,第11页。

代当有代步、接典、转当、转当局、捎脚处等,也可以分为本代和客代两种。本代是由城里的当铺直接派出的人员营业的,客代则是指其他人代为营业,找到相熟的当铺取赎的。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37)》,第148~149页。代当和代步多设在乡间偏僻的地方,相当于典当业的代理分店,顾传济:《典当业的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28页。散处乡间各地,是农村和城市当商的中介机关。天津正规的代当原来仅有广昌、天锡、庆昌和中通四当。近代乡村典当业资本流到城市,乡村缺乏当铺,而村中的贫民仍须当衣物,于是代典、分典又纷纷设立了。罗炳锦:《近代中国典当业的分布趋势和同业组织》(下),《食货》复刊第8卷第3、4期,1978年6月,第156页。

可见,代当是当时城市典当业和乡村联系的一个纽带。这是庚子事变后的天津乡村要求设立代当的一个事件,从中可以体会到当时乡村人们对代当的需求。民国建立后,天津丁字沽唐家湾吴家嘴郭辛庄四村村正宋鸿宾、郭士元、于少章、丁家彦等向当地的警察署要求设立代当,以方便人们的生活。因为这个村子多年遭受兵灾水患,地方贫户苦不堪言,西沽北仓两村的当铺均被焚毁一空,导致“贫民欲携衣物赴津典钱为炊,然居十余里之外,往返半日不特饥饿多时,且于佣工挣钱有误”。他们提出要设立代当。在丁字沽有小茶药铺顺发字号,设立于大街,与唐家湾等三村咫尺相连,“乡里皆道其妥实生理,且铺长伙友均极朴诚”。这个商铺每日必到天津县订货,贫民可以将当物顺便托其捎至天津当铺。归当后,可以酌量当值多寡付钱,给茶药铺伙计有限“脚力费”,彼此并不吃亏。假如贫民托其代当过多,“无妨写一小票以便编号标记,以免讹错”。他们认为这“决非私开小押比也”。当地的乡绅为就近地方贫民起见,联名恳请设立,并以存证据保。《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元年禀稿底》(1912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129-2-004308。可见,代当在当时人们看来与小押有混淆之嫌。

20世纪30年代以来,天津因为农村经济凋敝,典当业的资本大规模进入城市,但农民对典当的需求非常迫切。因路途遥远而典当不便,一些人便从事代当的经营,收取中介费用,于是代当乃乘时而崛兴。“天津近郊,又有转当局,代农民当赎不纳税,一元付脚力费4或5分。”宓公干:《典当论》,第72页。天津的代当在早年附近各乡镇,如杨村、北仓、宜兴埠、独流等地都有。当时市内各当商,如胜芳蔡家的天聚当,长源杨家的中昌当等,均拥有很多代当。王子寿:《天津典当业四十年的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第43页。在20世纪30年代,天津代当发展较快,“他们不须领当帖,不须纳营业税,便可营业”。从事代当的有当业中人,也有由小商贩兼领的,“干斯项业务的人才,要以在典当商中曾经服务之人为最多”,“次即为乡村肩挑小贩及骑自行车的带货人”。他们营业既不给当条,也不给准价,乡民送来衣物,便酌量给一些钱,等从天津代当回来后再照数付给,收扣一些脚力费,取赎时也在本利外收一份脚力费。转当局除得乡村各当主之报酬金外,还有所转送的当铺给予的相当津贴。天津各当商因受同业间激烈竞争的影响,在收当上颇感棘手,加上都市服饰流行变化较快,死当的衣服很难出售,而乡村“质朴成性,崇古息想”,金银饰物也以“乡村女人佩戴者居多,分量亦重”,各当铺认为到乡村收当可以补充营业,因此重视转当局。“优待办法即为偿给津贴,负担借款,其数目当视双方情形而定。”张中龠:《天津典当业》,第63~65页。代当“收当乡民衣饰转交城市相熟典当,或受托取赎于中谋取脚力,而城市当商为招来乡区营业计,多给代当以津贴。”张中龠:《天津典当业》,第12页。

代当的经营方式与其他典当业的有所不同。经营代当的大多为少数人的合伙组织,资本不多。一般有大当商做后台,当商利用其兜揽乡间的当户。代当当期1个月,利息与大当铺一致。在质物时,预扣当月的利钱,开给一张小当票,内行称之为“小票”。过一个月不赎,由代当转送有关系的大当铺,按票面收回已付的当价,由大当商另开正式当票,交代当转交原当户,还回小票,以后即由当户随时向大当铺直接取赎。王子寿:《天津典当业四十年的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第43页。代当的功能是为乡村的人们代为典当及收赎而跑腿,大半每1元当户须分出4分至5分脚力费,如遇贵重物品和笨重物品,就会按照情况临时增加。转当局收押当物后即付给典主当银及本局当条一张和应扣取的脚力费用。当户于当条上注明押期中取赎,如5日、半个月或1个月等,各地方不同。过期便转送给天津当铺,然后当户可执该局所发当条去换取天津当铺正式当票,以后只要在18个月的当期之内皆可随时自由取赎。如果委托转当局代办,仍须付给相当脚力费,当票及本利银付清后,仍须执取物凭条一纸,隔一两日方能凭条领取当物。张中龠:《天津典当业》,第64页。

天津历史上,由于代当是分号不必缴税,所以有小押等借着代当的名义营业。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37)》,第148~149页。庚子事变后,典当业因为受到了很大的损失,一些人要求设立代当以方便人们典当。铺商仲立厚代当局等联名禀求弛禁复开,“以五个月为限,仿照当铺之三分稍增二三分,以便通融”,得到了天津商务总会的支持。商会认为,“该商等所拟办法,尚与小押稍有区别”,查“此项代当取息轻重不同,诚如该商所禀,良莠不齐。但此等生意若邀集当商,转恐讫无定议”。可见商会对此的态度是同情认可的。但是官府对此进行了否决,认为代当和小押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此事敝县本不以为然”,“不得再生希冀矣。其租界小押,亦由敝县奉请榷宪照会各国领事,合力查禁”。《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03~1911)》(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第716页。

由此可见,代当在近代天津时常与小押相混淆,代当也常常被称为“小押”,《市府为前警政会议案提出保安类营业取缔法规由局拟定典当业八种规则等训令,天津市政府》(1944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218-3-006135。《天津特别市政府警察局管理典当业规则》第6条中有白条补注:“以往本市代当押当混为一谈,押当局早在取缔之例,是否仍列入,似应另定专则。”当时一些天津当业人士对代当和小押做了如下区分:“代当:即小押当,又称转当局,是典当行业旧有的一种经营方式,与日伪时期的小押当,根本不同。”王子寿:《天津典当业四十年的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第43页。

但代当也存在许多问题。20世纪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天津社会局因为代当弊病甚多而对代当进行了整理,制定了两项办法:第一,赎当期限,一律定为24个月;第二,贴补脚力费以及其他种种贴花杂费,一律取消,并经呈准市府,兹该局定于当月25日始施行,除布告周知外,复函各代当商号,饬将两项办法刻制木戳,加印于当票之上。违犯者即行究办。《解除贫民疾苦——社会局规定取缔代当办法,赎当期限定为二年,贴补脚费一律取消》,天津《大公报》1930年8月1日。

七七事变以后的几年中,租界当业萧条,不得不向外发展,联系代当。如曹家的万成当联系西沽万成转当局,张勋的松寿当则与宜兴埠的三义代当取得联系。后来日本人遍设小押当,这些老代当多改为其他形式(见表2-5),王子寿:《天津典当业四十年的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第43页。或为小押当所取代。许树华:《解放前天津的典当业》,《天津文史资料选辑》总第77辑,第96页。20世纪40年代初,天津的代当也与小押当一起遭到了调查和取缔,小押当因为日本人的支持,领有日本人发给的执照而无所顾忌,而中国人开设的故物店和代当则倍受打击。

表2-5 中国人开设的故物店

资料来源:《关于代当局之调查取缔等市署局训令所属呈报办理情形等件,日伪天津市警察局》(1941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218-3-005224。

抗战后,代当依然存在。如1945年9月,妇女耿孟氏到天津地方法院控告中盛代当号王胖子、康经理。在1944年4月,她将一件皮领大衣在中盛代当号当洋89元,又将皮褥子两件出当,当洋41元,共计洋130元。这三件东西据说价值当时的国币700元。不久,她就备足了130元的现款,拿着当票到该当赎领大衣和褥子,不料该当号王胖子及康经理以营业忙碌为由主张缓期领赎。可是她再去的时候代当铺竟然表示不记得。她认为这显然是他们沆瀣一气,故意侵权欺诈。但是在审理时,法院调查发现,“该住址当铺早已关闭,据现住张姓称,不知伊去向,故无从送达”。此时,小押和代当在政府的文件中都是属于同一类,被称为“带有高利贷性质的欺诈行业”。《耿孟氏告中盛代当号王胖子康经理回赎衣服,天津地方法院及检察处》(1946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044-2-082184。

二 官营与私营

从资本的来源来看,典当业可分为官营、官民合营、私营等,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37)》,第133页。也可以分为公典、官典、私典等。韦庆远认为,典当业就其东主的身份地位及资金来源来说,可以分为三大类,即:皇当、官当和民当。赵晓耕、刘涛:《中国古代的“典”、“典当”、“倚当”与“质”》,《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清代“一般来讲,为防止官府与民争利、强取豪夺,朝廷也禁止各级官府开设当铺、直接充当质押权人”,只是在“雍正、乾隆年间,为改善宫廷开支浩大、财政不足的困境,朝廷被迫将内帑交给王爷和内务府开设当铺取利”。但是到了“清末光绪年间,官员因为开设当铺获利而受到朝廷处罚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许光县:《清代物权法研究》,第57页。陆国香认为按照资本来源,公典可分为官典和公典;私典可分为合资和独资。陆国香:《中国之典当》(一),《银行周报》第20卷第2期,1936年1月21日,第3页。他说:“典当具有‘公典’之称,但以私营为多数,其所设‘公’者,大致因典当营业系受官府规章所限制,而非纯由官家或公家所出资创设者也。”陆国香:《中国之典当》(一),《银行周报》第20卷第2期,1936年1月21日,第6页。刘建生等认为所谓的官府典当业是指由朝廷和各级地方政府经营或所有的典当,其资本来源主要是政府的公款或没收的私人典当资本。私人典当业即属于地主、商人、官僚、贵族等所有的典当。刘建生等:《山西典商研究》,第8~9页。其实,公典是近代出现的公益典当,并且由政府亲自监督订立当息。公典作为一种公益性的典当业,往往由官方和商人共同投资,并由官方负责管理,利息由官方规定。如武汉在1929年要由官商公办14个公典,每典资本20万,官方投资112万元,其余由商人投资集股或以1分向银行挪借。月息1.8分,典期为12个月,并请中央拨款资助。《武汉市筹设公典》,天津《益世报》1929年5月5日。抗战胜利后,武汉政府委托银行出资设立公典,由政府派员进行监察。《中中交农四行联合办事处汉口分处关于筹设公典借款的函》,湖北省档案馆,档案号:ls29-2-0211-004。1933年国民政府公营典当规程中对公典的经营主体规定为三种:主管官署经营、自治团体经营、公益法团经营。其资本来源也有三方面:经营典当者所据之动产或不动产、捐助或遗赠之动产或不动产、政府补助金。《典当营业规程,天津市社会局》(1933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025-2-000128。天津地区的人们对公典与官典区分得较为明确。1900年,商民李甡等指责商会于地方公益漫不经心,请拨保商银行百万存款建立公典,来填补当时因为战争导致的商典(即官典)无法开业带来的不便。《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12~1928)》(3),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第1552~1554页。附公典简章11条:“1.设公典五处,地址:大仪门西、西头、河北、南门内,以上各设公典一处。2.公典房屋宜借用已抢未烧之商典或已抢未烧之商号,或就接办收市之商典,以期迅速成立,言明借用若干月。凡商典旧历皆有更正处,原为贫民时时方便起见,使不至有物件仍有饥饿之虞。3.公典各处须由警署委派警兵严加保护,日夜不可疏忽,以防不测。4.典物日限以二十个月为止,以免资本积压。惟典与赎及账册仍按旧历核算。5.典物出入均按天津先前市面通行之洋计算,俟新币造出,再行更改。6.典物利息按旧历每月二分核收,实为贫民可受大裨益,以重公德。7.典伙对于典物者须以和平接待,与典商通。8.公典办事手续,需用诚实商人1、2人经理。凡用人理财一切均照商典规则,准其政府调查。倘有损失,由经理人担任。如有兵变火焚,再为知照政府酌夺办理,以重公款。9.公典每处用款约五万两之余,倘有不敷,准该典经理人通知政府,斟酌拨款。10.领公款先行试办,俟有余利,如数归公,倘周运需用不足,即作存储经费。11.市面平靖后,商民愿出款者,再为陆续缴还,以备急需。”天津地方政府因为社会上几度谴责当息而致使政府要建立公典,并以此为与天津典业公会博弈的筹码,但是最终没有成功开设。《当商减息标准社会局会议结果,平时二分,年终一分六,如不可行另设贫民公典,资本由58当店公摊》,天津《大公报》1929年5月5日;《平津当业亏累,一再吁请增息,当局将令合股公典》,天津《益世报》1947年7月20日。“津市典当商业,前以利息微薄,与连续上涨之物价,不成比例,各商均感蚀本,每月亏空达数千万元。特呈请当局,将现在之月息十四分,增为十八分,以资维持,乃迄今未蒙批准。各当商实无法维持,兹特再吁请当局,如不能迅速批准增息,决定于一个月内,全体结束,停业清理。另据调查,当局以当商为平民金融周转机关,关于增加利息一节,斯分两项办理,一面将上年九月一日规定之利率酌予提高,一面由各当商出资,合股一公典,此项公典利息,必须低于商典,以示模范。现在正与当商公会研究中。”

在近代天津,官典是指依法成立的、向政府缴纳当税、领有当帖的当铺。官典利息受官方限制,而官府负责其治安等。如天津协合当成立时便被称为官典。《新设官典》,天津《益世报》1921年6月16日。“天津县公署,昨据县属商人杨协合呈称:窃商现备资本,在县治本埠双庙大街地方,开设协合当官典一座,一切均照津邑当商同行章程办理,并无违例取息及短限累民等项情弊,兹已择吉开市应当。惟津邑五方杂处,良莠不齐,诚恐无知之徒,借端滋扰,有强当硬赎等事,叩乞恩施,俯予以免遽请四等当帖,颁发收执纳课,一面先期出示公布,以安商业,实为公便云云。”官典在天津是那些属于典业公会的、为官方认可的正式合法的当铺。罗炳锦认为:“官方用公款去开当铺,是为‘官当’,在清代是常见的事。”参见罗炳锦《清代以来典当业的管制及其衰落》(上),《食货》复刊第7卷第5期,1977年8月,第205页。潘敏德认为官当是由政府出资聘请经理经营,政府只负监督之责,其营业所获之利润除员工薪资及设备的开支外多有指定的用途。参见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37)》,第134页。清代中叶曾有规定,不许官员直接经商,“叫做‘官不与民争利’,所以当时的大小官吏(内监也是官)都不敢公开经营商业和金融业,只能暗中以财东名义出资,觅人代为经营,借以谋取企业红利或放款利息”。高叔平、高季安:《北京典当业内幕》,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69页。

近代私当常与小押并称,“至于一般私当、小押等,更是极尽盘剥之能事;它们计息以10日为1单位期,每月分3期,于是于名义上格于禁令而遵行的1.6分或1.8分的利率,但是若合月利则为4.8分或5.4分了。此外再加上其他的各种征费,则利将在7、8分之间。这种情形在上海租界内的私当小押业中就有”。张由良:《吾国典当业的探讨》,方显廷:《中国经济研究》,商务印书馆,1937,第826页。

典当依其资本形式可分为三种:独资、合伙、合股。根据集资的方式也可分为独资和合资经营。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37)》,第133页。天津当业以独资为多,吴石城:《天津典当业之研究》,《银行周报》第19卷第36期,1935年9月17日,第18页。如表2-6所示。

表2-6 天津当铺资本及组织形式

资料来源:吴石城:《天津典当业之研究》,《银行周报》第19卷第36期,1935年9月17日,第14页。

从表2-6可见,1932年前后成立的最多,所以吴石城先生称此时为典当业的盛世。资本以4万元最多,收入多在10万元上下,分布在全市各处。在他统计的21家当铺中,只有6家是合伙、合资的,其余为独资。

三 典当业的帮派

中国典当业根据内部的组织形态和所受地域影响,可以分为秦晋帮(下文称晋帮)、徽帮、宁波帮、绍兴帮、广东帮等。潘敏德:《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1937)》,第133页。

晋帮在天津的典当业占有绝对的优势,此外还有本地帮和北京帮,但是势力都非常的弱小。而在晋帮的内部又分为介休派和灵石派等。从投资来看,在近代晋帮的势力逐渐衰弱,而山西人士主要成为前台营业的主体,“说到资财方面,当见许多报章及其他刊物上每提到当铺便说多数为晋商所开设”,“其实在日下十九皆为此间巨商富室之资本。说到山西人不过代理经营,借得区微劳动之报酬也。但在过去,庚子之前,则晋商出资经营者确在十处之上(如广盛、益盛、星盛、文盛、天裕、义丰、长庆、日升、广昌以及天赐、广成等合资者)。至今所谓之晋帮,多为依人作嫁,根本投资而经营者则寥若晨星”。张中龠:《天津典当业》,第6页。近代天津典当业的资本来源为商人和地主,如天津八大家都有自己的当铺,长源杨家居首,多达十几家。清末天津当业步入全盛,经过八国联军入侵和壬子兵变(袁世凯制造),典当业元气大伤,但是由于天津人口猛增,到民国10年,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兴旺时期,此时投资者多为军阀和商人等。如军阀曹锟投资了7家,陈光远有4家。在地理位置上有中国地和租界地之分,经营者上有山西帮和北京帮之别,中国地(市内)当铺有19家,其中山西帮17家(见表2-7),北京帮2家。

表2-7 山西帮当铺

资料来源:俞耀川:《漫话天津的典当业》,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115~116页。

近代天津当业中属于北京帮的有:和顺当位于天津市北门内,经理为刘禹臣;源祥当位于天津市西北角,股东为天津人,总管为北京人杨润斋和河西坞人张仲平。租界开的当铺有50多家,其中较为知名的北京当铺有:天顺当,地处日租界,独资,股东为清朝遗老增寿臣,总管为刘禹臣;恒顺当,地处法租界,独资,股东为清朝遗老增寿臣,总管为刘禹臣;元顺当,地处日租界,独资,股东为北京满族人王子铮,总管为刘禹臣;巨兴当在日租界,总管为张仲平。俞耀川:《漫话天津的典当业》,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116页。由1946年的一项商号财东及经理人姓名籍贯调查可见典当业资本的变迁情况(见表2-8)。

表2-8 天津特别市典业商号财东及经理人姓名籍贯调查

续表

资料来源:《典当业公会,天津市典当业公会》(1946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025-2-002474。

从表2-8可见,当铺股东多为天津人,经理人多为山西人,北京人的资本雄厚,使用人数少,而山西人开设的不多。

山西帮与北京帮的经营特点也有所不同,北京帮常将“北京”二字标于牌号上,以资识别。但是他们之间日常运作的方式差异不大,山西帮的铺号大约70家,而北京帮则仅5家。当业利息明定每月3分,通常月利自2分至2分5厘,都标明于当票纸上,赎回期限为18个月,遇到要求延期时,有6个月的展期,对展期者北京帮无条件容纳,山西帮则除须更换新票外,还须先付清积欠利息。《天津当铺业之概观》,天津《益世报》1927年2月20日。

北京帮及山西帮内部的关系错综复杂,在当业公会内部斗争非常激烈。庚子事变后,天津租界在天津城市社会经济的地位日益提升。租界中的质业多为灵石派,对市内的典当业(多为介休派和京派)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它们的利息低,经营灵活,办理手续简便,而且不受中国官方和华界当业的节制,“由日警署出示:每银一元,月息取铜子四枚,每角取息制钱八文,当期则为六个月”。张中龠:《天津典当业》,第5页。此时的天津典当业在遭到庚子事变的打击后,又受到了同业竞争的压力,处境困难。在天津典业的请求下,当时天津地方政府一度要对租界的质当业进行调查并征税,但遭到了租界当局的阻挠。《津海关道准各领事照复各租界当商减息情形札饬天津县议事会查照文》,甘厚慈编《北洋公牍类纂续编》,转引自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86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2,第1838~1839页。

20世纪30年代初,租界的质当对华界的典业已经构成了竞争优势:“当商状况,近年不振原因,系受意英法各租界质当影响,营业甚为衰落。”《由初春到节边,津市商业盛衰一斑,受亏最重者织染业,其余各业均互有高低》,《大公报》(天津)1930年6月2日,第2张第7版。

日伪时期,日本人谷内嘉作在日本军部的支持下意图控制天津、北京、唐山等地的典当业。天津的典业公会与质业公会联合起来进行了抗争。参见王子寿《天津典当业四十年的回忆》,《文史资料选辑》第53辑;《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二十五年召开全体改选会记录簿,天津市典当业同业公会》(1936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129-2-004265;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等等。之后,他们又联合起来对日本人支持的小押当进行抵制,并联合争取提高当息。《关于取缔日朝人代押当票营业之训令报告,日伪天津市警察局》(1941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218-3-007528;《典当业同业公会民国三十年董事会议纪录,天津市典当业同业公会》(1941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129-2-004271;《典当业民国三十一年召开联席会会员会议纪录,天津市典当业同业公会》(1942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129-2-004262;《典当业,天津市政府》(1947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002-3-002304。

典质两业在1945年合并成立了当业公会,抗战胜利后又改选成立了典当业公会。“典当业会员有津派(即献县帮)、京派,山西派(内分介休帮、灵石帮)。”在1948年典当业公会改选的时候,内部帮派的矛盾引起了政府的关注。当时政府对此进行了调查,“俞耀川何人,何以王子寿未当选?”调查人员对此报告说:“一、本市典当业在事变前原有典业质业两公会,即在中国地者称典业公会,会长俞耀川,在租界者称质业公会,会长为王子寿。胜利后,经本局将两会合并改组为典当业公会。二、俞耀川系前典业公会会长,现任北门内祥顺当经理。三、典当业会员有津派、京派、山西派,此次改选时,王子寿一再表示退让,又山西派不大支持他,故仅当选常务理事。”俞耀川之所以当选而王子寿退让,是因为“俞耀川系京派,山西派介休帮亦支持他,王子寿系山西派灵石帮,力量较小”。“京派最有力量者为白倬儒(瑞贞当经理)系白世维之兄,与俞耀川关系很近。”《典当业公会,天津市典当业公会》(1946年),天津市档案馆,档案号:J0025-2-002474。这则材料反映了当时天津当业内部错综复杂的帮派人事关系及其在竞选中激烈博弈的情况。

与天津类似,上海典当业同业公会内部的浦东派与松江派斗争激烈,同时,其与以潮州帮为主开设的押店同业公会之间也有竞争。孙翔云:《上海的典当业》,常梦渠、钱椿涛主编《近代中国典当业》,第2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