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族体、语言与政策:关于苏联、俄罗斯民族问题的探讨
- 何俊芳
- 3739字
- 2020-08-29 05:06:16
勃罗姆列伊的族体理论
勃罗姆列伊(Ю. В. Бромлей)是古米廖夫的反对者和主要论敌。与“自由思考”的古米廖夫不同,他在苏联官方意识形态可接受的范围内,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下构建了自己的族体理论。
一 对族体的界定及分类
勃罗姆列伊认为,族体(этнос)是“历史上在一定地域内形成的稳定的人们群体,具有共同的相对稳定的语言、文化和心理特点,以及对本族体的共同性和用族体自称来与其他类似群体相区别的意识”。他又把这种意义上的族体命名为“族裔体”(этникос/ethnikos),属狭义的族体概念。在此基础上,他又区分出了族体的另一种形式“族裔社会机体”(этносоциальныеорганизмы /ethno-social organism),即广义族体。“族裔社会机体”指的是与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特别是政治-经济结构相联系的族体,或者说是由于族体和社会机体相互渗透而产生的特殊构成体,在具有文化共同性的同时,还具有地域、经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共同性。他强调指出,尽管共同地域和共同的经济生活是族体最初得以形成的条件,但族裔体的存在和绵延却无须以这两个条件为前提;而族裔社会机体除了具备族裔体所具备的基本特征外,还必须具备共同地域和共同的经济生活等特征。
勃罗姆列伊认为,部落(原始社会)、部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和民族(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是族裔社会机体的形式(参见表1)。总之,族体作为一个系统,既表现为族裔体本身的形式,也表现为族裔社会机体的形式,它们是族体的两种基本形式,它的最高表现形式通过作为一个“民族”(нация)而反映出来。
表1 勃罗姆列伊的族体分类
总之,勃罗姆列伊认为从广义上认识族体,可以揭示构成族体的所有基本特征,即在区分族体时,除“要指出语言、宗教、民间造型艺术、口头创作、习俗、礼仪、行为规范、习惯等稳定的、在外部明显表现出来的文化成分”,也就是说,需要从属于构成人类社会“族类共同体”的多种多样的文化特征中概括出那些共性的要素之外,还应该意识到“族体的自我意识是族体必需的特质,这种自我意识就是族体成员认识到自己属于这一族体,认识到这一族体同其他族体的区别,而且这种区别首先表现在使用共同的自称(族名)上。关于共同来源的观念,是族体自我意识的重要因素,这种观念的现实基础是族体成员及其祖先在整个存在时期的一定的共同历史命运”。
另外,勃罗姆列伊还根据一些原则,对族类共同体进行了如下分类。
第一,根据是否具备族体自我意识,区分出“族裔共同体”和“民族志共同体”。所谓“民族志共同体”是指那种没有族体自我意识,但在文化、历史及语言上具有共同特点和联系的群体,如“经济文化类群”等。
第二,根据表现在“内部统一性”和“对外独立性”上的差异,把族类共同体区分为“基本族体单位”、“微观族体单位”和“宏观族体单位”,并认为只有“基本族体单位”才能被称作族体。“微观族体单位”(如氏族、大家族等)虽具备了内部统一性,但缺乏完整的对外独立性;“宏观族体单位”(如部落群、族体语言共同体等)虽具有对外独立性,却缺乏高度的内部统一性,仅仅具备族体文化的近似性,实质上只是几个文化近似族裔的联合体。
此外,勃罗姆列伊区分出了“中间族体单位”。所谓中间族体单位,是指一个族体内部所包含的若干“亚族体”。他认为,亚族体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来源:一种为来源于同一族体的若干异源部落、部族或种族,另一种为源出于同一部落或部族的不同地域分支。亚族体一般都具有双重的族体自我意识和双重的族体自我称谓。如俄罗斯族中的哥萨克人就有上述特征,是俄罗斯族的亚族裔群体。
第三,根据族体的联合情况,区分出“族体语言共同体”和“多族体的族际共同体”。有些族体联合体是在人们语言和文化相近的基础上形成的,称之为族体语言共同体;有些是在多族体国家内部形成的,相应地可称之为多族体的族际共同体。
勃罗姆列伊认为,同样一群人可以同时属于几个不同层次的族类共同体。如俄罗斯族人既是一个族裔社会共同体(民族),又是范围更大的联合体(东斯拉夫人联合体和整个斯拉夫人联合体)的一部分。如果再把俄罗斯族人从内部细分为各个民族志群体或亚族体,那么我们将会看到族裔共同体更加复杂的层次。
总之,勃罗姆列伊提出的族类共同体的类型是十分庞杂的,在他看来,不仅族裔体和族裔社会机体是有区别的,而且无论是族裔体还是族裔社会机体,都会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处于不同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族体类型也会有所不同。另外,不论族裔体还是族裔社会机体都有自己的等级结构,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各自的等级结构单位是不同的。
二 对族体过程的研究
勃罗姆列伊认为,虽然稳定性是族体的特点,但族体仍然是在时间上不断变化着的动态体系。这种变化可称作“族体过程”(этническийпроцесс)。这些过程同族类共同体的两个基本范畴相适应,本身可分为本征族体过程和社会族体过程两个基本范畴。前者是狭义族体的变化,即它们的语言文化参数、自我意识等的变化;后者是社会族类共同体的变化,首先是它们的社会经济参数的变化。
勃罗姆列伊指出,族体过程十分复杂。其中广义的民族过程(首先是民族的变化)是社会族体过程的基本类型之一,族体分化过程和族体联合过程是本征族体过程的基本类型,又可把其中具有联合性质的族体过程分为结合、同化和一体化(接近)三种类型。
几个语言和文化相近的族体融合为一个族类共同体的过程可称为族体结合过程。一族的一些不大的群体(或个别代表)在另一族中融化的过程,为族体同化过程。世界上有两种同化,即强制同化和自然同化,后者具有进步意义。族际一体化过程就是语言和文化上根本不同的各个基本族体(部落、部族、民族)之间的、导致某些共同的族体特征出现的相互影响。
勃罗姆列伊认为,上述三种类型是相互联系的。同化在某种程度上往往同族体的结合相伴随。而被考察的过程由于结果不同又相互区别。结合和同化导致比较完整的族体一体化,而一体化只是使相互影响的各个族体产生某些共同的族体特征。
勃罗姆列伊的族体过程可概括为图1。
图1 勃罗姆列伊的族体过程
结语
总之,从史禄国、古米廖夫、勃罗姆列伊等学者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苏联学者对этнос这一术语的研究,目的是为人类社会的多样性“族体”概括出一个抽象的统一名称。在他们看来,这类族体所共有的构成要素,除了主要的语言、宗教、习俗和共同起源等“稳定的、在外部明显表现出来的文化成分”外,以自称为首要标志的自我认同意识也是其中必须具有的特质。而自我认同的重要因素或现实基础是共同来源的观念,这种观念主要是族体成员的共同历史命运。因此,苏联学界对этнос(ethnos)的理解和应用,实际上就是不包括种族观念的各类“族体”,即包括诸如нация(民族,多指建立了某种自治实体的族体)、народность(部族,表示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的族体)和племя(部落,表示原始公社阶段的族体)等不同的术语,从最小、最古老的类型(部落)到最大、最现代的类型(现代大民族),也就是民族共同体在其所有历史发展阶段上的任何类型。
另外,苏联民族学界认为,在этнос这种稳定的共同体中,除了上述所包括的民族、部族和部落外,还存在着同类族体中的不同层级和序列的分类族体,也就是属于不同层次或身份的族体。этнос这种“族类共同体”或“族体”所涵盖或指称的民族、部族和部落虽然属于不同层次的“族类共同体”范畴,但是这些都被视为具有强烈族裔属性的“基本族体”,如俄罗斯人、乌克兰人、布里亚特人、犹太人、那乃人等。在这种“基本族体”之上,还存在更大的“超族体”,如斯拉夫人、阿拉伯人等。这种共同体,往往包括了多个“基本族体”。同时,在“基本族体”中也存在一些小于这种共同体的单位,它们是“基本族体”的组成部分。按照勃洛姆列伊的解释,相对于ethnos级别的这种“基本族体”来说,在族体(ethnos)和最小单位之间,处于中间地位的是“亚族体”(subethnos)。亚族体的存在,通常是由于人们意识到某些文化特点的存在。亚族体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可能来源于过去独立存在过的族体,由于逐渐丧失了作为基本族体的作用而蜕变为亚族体,有的可能来源于逐渐具有了共同意识的民俗集团,有的可能来源于具有共同文化特征的社会共同体(例如俄罗斯族中的顿河哥萨克人)。在亚族体中占有特殊地位的,是那些来源于种族集团的群体。例如,美国的黑人,显然可以看作美利坚民族这个民族社会共同体中的一个亚族体。
总之,虽然勃罗姆列伊的看法存在一些缺陷,如其依据社会经济形态对族体类型的划分受到普遍的质疑,被认为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教条式的应用。但从20世纪60年代到整个80年代,勃罗姆列伊和古米廖夫这两位著名苏联学者,与苏联的其他一些学者一起,对“苏联的族体理论”做出了重大贡献,并且这种理论一直是苏联民族研究中主导的理论范式。因此,“我们应该看到,苏联时期有关 ‘民族共同体’(этнос)的研究,虽然不同于西方人类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也缺少后现代话语的特点,但是在揭示人类社会民族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方面的科学探索及其历史贡献方面,绝不亚于当时的西方学界。只是当时中国民族研究没有充分的条件直接参与到苏联学界的学术话语对话当中,以至于80年代以后译介过来的很多学术论著也终因苏联解体而不大为今人所在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