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相关概念界定与探讨

俄语中的族类概念本文原载《中国民族报》, 2011年5月6日、13日。

Этнос(“族体”或广义的“民族”)

该术语源于古希腊词ethnos ethnos最初的意思是“一群”“一窝”“一小群”等,除此之外,该词还指属于同宗、同血缘并能够为自身利益而施加政治压力的群体,但这些群体从来不认为自己是一个政治实体。在古希腊时代,ethnos这一词语还具有“部落”(tribe)或“种族”(race)的含义。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特别是在拉丁化的过程中,这个词的语义得到了不断的扩展和丰富。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里,该词出现了用以指称“非希腊部落”的含义。随着“希腊化”的影响、罗马帝国的扩张、基督教的兴起及其内部的分裂、东方“蛮族”的迁徙、阿拉伯帝国的扩张及“十字军东征”,这一词语在传入英语后增加了“异教徒”和“民族”(nation)的含义。可见,古希腊语ethnos本身就是一个多义词,在现存的古希腊词典中,它包含了大约十种含义,除上述含义外,还包括“群”“氏族”“阶级”“外来部落”等。ethnos在拉丁化并引入其他欧洲语言后,虽产生了错译或误译的现象,但从本质上说,不论在哪种欧洲语言中,ethnos都是指那些在血统、体貌、族体、宗教等方面的“异己”群体。。俄罗斯学界普遍认为,族体是历史上在一定地域内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拥有共同的、较为稳定的文化(包括语言)和心理特征,自认为是同一体,并具有区别于其他类似群体的自我意识,这种意识固定在自称(族称)里。在俄语中,该词可表示不同历史时期的各类族裔群体,既可以表示现代的各类民族,也可表示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各类族裔群体,如氏族 氏族被认为是族裔共同体发展中的最初类型,该类族体由同一血缘关系的亲族组成,是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部落 一般把形成于原始社会晚期(旧石器时代的中期和晚期)由同一血缘的两个及以上的氏族组成的族体类型称为“部落”,该类族体有较明确的地域、名称、方言、宗教信仰和习俗,有以氏族酋长和军事首领组成的部落议事会,部分部落还设有最高首领。、部族 指氏族和部落之后、现代民族以前的处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族类共同体。与氏族和部落不同,部族已不再以血缘为联系,而是以地域为联系并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内部已出现阶级对抗和剥削现象。等。

在对族体的研究中,俄罗斯学者一般认为促使族体形成的因素和其特征是不同的。族体的形成一般发生在共同地域和经济生活相结合的基础之上,但在继续发展的过程中很多族体会失去其共同的地域特征。而反映族体差别的标志及把其与其他族体相区别的特征有语言、民间艺术、仪式、行为规范、风俗习惯等代代相传的文化成分,它们构建着对该族体而言具有独特风格的族体文化,但其中任何一种文化成分都并不是必需的族体区别性特征,因为族体具有一定的整体性。此外,是否具有把“我们”与“他们”相对照而产生的族体自我意识,即认为自己是不同于其他类似文化共同体的自我意识,是标志该族体是否独立存在的重要因素。而有关族体所有成员有着共同来源、其祖先有着共同历史实践的想象是族体自我意识的重要成分。当然,族体成员在文化上的同一性可以形成心理特质上的共同性。族体自我意识也表现在使用共同的自称上。

有时一些宗教共同体(如前南斯拉夫的穆斯林族)或者在种族特征上具有相似性的群体(如印第安人),以及一些重要的中间混血群体(如巴西人、古巴人等)的产生都能促成新的族体的形成。

业已形成的族体借助族内通婚的社会机制实现自我再生产并向下一代传递族体自我意识和文化。一般而言,族体大多具有建立区域政治组织的取向,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拥有它。随着时间的推移,族体原有的文化、地理分布、政治和社会经济条件可能都会发生明显改变,但当族体成员还保持着区分族体的主要依据——族体自我意识时,族体成员还会认为自己属于原有的族体。

族体是十分复杂、多样性的社会现象,至今对族体的类型学化和分类还是不完善的。苏联时期曾把其境内的族体主要根据人口数量和社会发展程度区分为民族(нация)、部族(народность)及民族群体(этническаягруппа)几大类,但在学术界,有人坚持泛族体的思想,如认为东斯拉夫人、突厥人等也是一类族体。目前,在俄罗斯联邦的官方文件中一般只使用无区别性意义的народы(各民族)一词,俄联邦官方也不再区分哪个族体是“民族”,哪个族体是部族。

Нация(nation,民族)

нация一词源于拉丁语natio,与英语中的nation有着共同的来源,但在其后的演变中,该术语在英语和俄语中形成了不完全相同的含义。

术语natio最初使用于古罗马,是为了说明当时不同的部落,中世纪早期这一术语同拉丁语一起被欧洲的一些族体所模仿。19世纪时,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在内的一些学者,顺应当时的情况也开始使用“民族”一词,但当时它的意思与“部落”“人民”同义。“民族”概念被广泛使用是在中世纪晚期,但在这一阶段该术语主要具有组织的意义。例如,当时把大学生的团体称作民族,贵族和商界群体也被称为民族。之后,把本区域甚至是本国的人民、部族称作民族。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开始把“民族”概念同政治思想相结合,其中包括资产阶级民主和人民主权思想。逐渐地,术语“民族”被赋予新的内容,它开始与民族语言和族裔特性相联系;之后它又具有了国家政治的含义,即认为民族是一个国家公民的总和。这一含义起初在法语而后在英语中占优势,而在德语、俄语及大多数东欧民族语言中,这一概念的族裔意义一直是最基本的含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探究民族的要素,他们确定了民族产生的规律性特点,认为民族是在与资本主义的萌生和巩固相联系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经济因素特别是经济上的同一性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根据他们的观点,语言和地域上的同一性对于民族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义。术语“民族”和“社会”被他们同时使用来表示同一国籍的人的社会含义。列宁在研究民族问题时,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于民族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本质,以及族裔特征语言、地域、民族文化的特殊性。1914年斯大林对民族进行了如下界定:“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他还认为,要成为或被定义为一个“民族”,以上四条标准缺一不可,“只有一切特征都具备时才算是一个民族”。《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3,第294、295页。

在20世纪初还出现了对民族的其他界定,这些定义可被简称为对“民族”概念的文化的或心理的解释。

在现代科学和政治文献中,术语“民族”具有若干意思。在西方社会学中有这样的观点,即认为民族是一个国家公民的总和,是具有同一国籍的人,也就是区域政治共同体。根据这一观点,文化、来源和语言是次要的因素或者完全不具有任何作用,本国的所有公民不论族裔属性,均是同一民族。如法国的所有公民——族裔法国人与源自东欧、非洲和亚洲国家的人,共同组成法兰西民族。

在中欧、东欧和苏联,“民族”被看作新时期特有的族体类型。民族的出现历史地与资本主义的形成、封建社会分散性的消除、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经济联系的加强、语言和文化的统一相联系。在把民族同它之前的类型部族区分开来的特征中,国家性或者为了得到它而强力开展的运动、经济共同体(民族市场)的存在、规范语言的建立和普及均被强调。民族,当它作为族裔社会机体时,通过区域-政治特征上的联系得以巩固,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联系起着特别巨大的作用。

在民族形成的过程中,一些民族产生于部族的转换(如俄国人、瑞典人、英国人和一些其他的欧洲民族);另一些则由一些部族结合而成(如法国人通过合并法国北部和普罗旺斯的部族而形成),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语言和文化上相近的部族之间的结合。在中央集权的(“民族的”)国家范围内以一个或若干个相近的族裔部族为基础形成民族是欧洲所特有的,但是其中一些如意大利、德意志是在政治分解的条件下形成的。在东欧和东南欧,民族的形成发生在多族裔帝国(如奥匈帝国、俄罗斯帝国、奥斯曼帝国)的内部。

因此,根据东欧的传统,民族是在共同地域、经济联系、语言、文化特殊性、心理特质和族裔(民族)自我意识等基础之上形成的。民族是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它不是种族,它不是从一开始本质上具有自然生物特点和成分的人类学共同体。民族是社会的、族裔文化的共同体,其中社会文化是民族生成的基础。

在苏联的族体分类实践中,“民族”指那些在人口数量上超过10万并具有自己的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的族体。可见,俄语中的 нация并不完全等同于nation的现代含义。如上所言,英语中的民族(nation)是由一个国家的全体国民构成的,而苏联时期除不存在全苏联层面的同一“民族”但强调新的历史共同体“苏联人民”。外,被确认为“民族”的也非各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的全体国民,而是仅指“命名民族”。但同时,нация这一术语在国家政治层面也使用,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与国家的概念相重合,如俄文中的“联合国”“国民收入”“国家安全”“国家委员会”等词组中的国家就使用“民族”“民族的”一词,也就是说,这些词组中的单词“民族”“民族的”等是“国家”“国家的”同义词。

总之,与西欧不同,在中欧、东欧和苏联,“民族”被看作一个新时期所特有的族体类型,在使它与之前的族体类型——“部族”区分的特征中,国家性和经济上的共同性(民族市场)的存在、规范语言的建立及普及等被强调,但同时并没有把民族与同一国家的人完全等同起来。

由于民族现象的复杂性,尽管对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及其多样性的讨论已进行了一个多世纪,但至今仍不存在一个普遍适用的“民族”概念,这是现代社会知识中最具争议的和多义的概念之一。

Hациональность(nationality,民族或民族成分)

该术语源自нация一词,主要使用于两层含义:第一,说明个人属于某个特定的族裔共同体,相当于汉语中的“民族成分”,如在人口普查、日常的身份登记时一般使用这一术语。在这种情况下,该术语实际上指的是一个民族所有成员的总和;当在国际语境中使用时,也指属于同一民族所有的人,且不管他们居住在哪里,如居住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乌克兰族人。第二,该术语还用于对当代族体形式的总称,如2012年12月出台的《2025年前俄罗斯联邦国家民族政策战略》中指出,在俄罗斯联邦居住有193个民族/族群(национальность)的代表,俄罗斯联邦信息分析杂志CEHATOP, http://www.minnation.senat.org/Strategiya-025.html。指的就是所有族裔共同体形式的总和。

Hарод(people,人民,民族)

在俄语中该词是一个多义的术语,其中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1)从广义上讲,指主要与居住地相联系的人们群体,从一般的人群到整个国家的居民都适用该词;(2)从社会哲学和历史意义上讲,指历史的主体,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本社会各阶级、民族、社会群体的总和,其有着共同的历史命运;(3)各种族类共同体,可指历史上形成的所有民族共同体的类型,如部落、部族、民族(如非洲民族等);如勃罗姆列伊在《族体和族体过程》一文中指出,“在稳定的共同体当中,称为народ(族、人民)的人们共同体占有特殊地位。在现代科学中,当这个词是指部落、部族和民族一类历史共同体时,人们往往使用 ‘ 族体’(этнос)这一概念”。汤正方译自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科学》(莫斯科,1980)(《民族译丛》1983年第2期)。(4)在民族政治含义上,指不同国家的社会、经济、文化关系中相互接近的族体(如印度人民、俄罗斯多民族的人民、美国人民等)。

无论是苏联还是现在的俄罗斯联邦,在官方文件中实际上一直广泛使用народ的复数形式народы来说明各类族裔共同体,因为这一概念是“非区别性的”,即不区分族体的类别(从这一用法看不出各族之间有社会发展程度差别)。我国学界将该术语翻译为“各族”,实际指各族人民,也许译为“族民”更恰当。

俄罗斯学者季什科夫认为,俄语中的 народ 一词由单数改为复数народы是对国家全体公民原则的破坏,因为在所有时期、所有的法学理论和现行国际文件中,“人民”一词始终是地域共同体,但在后共产主义时期,人民被作为族裔共同体固定下来,即具有了单一族体的意义,而不是国家-地域意义。Тишков В. А. Этнология и политика. М. : Наука, 2005. С.181-182.(季什科夫:《民族学与政治》,莫斯科:科学出版社,2005,第181~182页。)

Hародность(narodnost,部族)该术语在英语中无直接对译词,俄罗斯学者季什科夫在其英文著作中将该词音译为narod-nost,参见季什科夫《苏联及其解体后的族性、民族主义及冲突——炽热的头脑》,姜德顺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9,第8页。

在俄文文献中,该词有两种含义:一是表示早期阶级社会处于部落和现代民族之间过渡阶段的族体类型;二是表示现代那些虽已丧失了部落特征,但还没有形成现代民族的族体(特别是非洲和亚洲国家的一些族体)。这些现代族体之所以被称作部族,主要是由于其人口数量少,没有能力发展现代工业生产,也无法以自己本族的干部为主导来全面发展本族文化。在与其他更发达民族有了紧密联系后,这些族体只能部分地保留自己的文化、语言,而有时则可能完全与大民族融合。斯大林的《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问题》问世后,在苏联出现了把国内各族划分成民族(нация)和部族(народность)的观点,并运用到苏联的社会实践中。如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该术语主要用于北方、西伯利亚、远东、高加索的人口较少民族,即那些过着传统生活的族体。苏联的一些学者认为,且不说这种划分在理论上没有根据,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它导致本身并无现实基础的民族矛盾产生。因为苏联的一些人口较少民族的成员有时十分尖锐地看待这一问题:他们到底算是民族还是“部族”——某种尚未达到民族水平的群体?从人们分属于民族和“部族”这个臆造的观点出发,苏联一些民族与另一些民族被对立起来,这是与社会主义革命的最重要成果相抵牾的,因为社会主义革命保障苏联各民族(不论其数量、种族成分以及过去的民族历史等如何)享有事实上的平等。因此在1986年进行的讨论中,苏联学界提出了必须放弃“苏联各民族和部族”的提法,而要恢复使用以前“苏联各民族”(народы)的用法。苏联解体后,俄联邦对国内各族已基本停用“部族”概念,而是普遍使用术语народы。

在俄语中,为了说明族体的不同类型,20世纪20年代(如在1926年的人口普查中)“部族”概念开始被使用。从50年代开始该术语主要用于北方、西伯利亚、远东、高加索人口较少的民族,即那些过着传统生活的族体。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学界围绕把部族区分为族体的基本历史类型之一是否合理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开始停止使用“部族”概念,而是用被普遍接受的术语народы代替了它。

Титульная нация(命名民族)

此术语是苏联解体后在俄语中才开始广泛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指俄联邦境内以某一族称命名民族 -国家的民族。如在布里亚特共和国,布里亚特族是命名民族;在卡尔梅克共和国,卡尔梅克族是命名民族;等等。

一些学者认为,在俄罗斯联邦的各共和国中,由于命名民族在所有的生活领域均享有特权,因此非命名民族的成员处于被歧视的地位,其权利受到侵害,并感觉到自己是“二等”公民。民族政治精英利用命名民族的原则获取苏联时期不曾获得的特殊权利,并得到各种经济上和财政上的优惠。一些学者担心,居住在各共和国的人们被分成“命名的”和“非命名的”以及因此出现的不平等有可能导致民族间的相互不信任、疏远及怨恨,并最终使民族关系呈现紧张局面。

Национальное(этническое)меньшинство(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的概念实际上在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含义。在中国和越南,少数民族是一个在人口上与多数民族相对应的数量概念,除了人数最多的民族外,本国所有的其他民族均被正式地称为少数民族。在印度尼西亚,仅把移民群体列为少数民族,以便将其与国家的土著居民相区分。在一些伊斯兰国家(如伊朗),对少数民族的区分不是按族裔特征,而是按宗教特征,即把所有不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列为少数民族。在西欧,一般仅把那些与占优势民族相比没有平等地位、有时力图建立某种自治实体或独立国家的族群称为少数民族。在苏联及现在的俄罗斯联邦官方层面,实际上在最近数十年不曾正式地使用过“少数民族”这一术语。但在俄语情境中,少数民族一般指那些与其主体部分分离、居住在外族环境中的族裔群体,根据自称、语言、文化和其他一些民族特点,这些群体与其主体是同一族体。以上特点是该族裔群体同居住地命名民族或其他族裔群体区别的依据。如居住在俄罗斯且在境外有其民族国家的德意志人、朝鲜人、波兰人、希腊人、芬兰人、保加利亚人等约30个民族群体,他们的人口总数占俄罗斯居民的1%;还有无国家建制的茨冈人、库尔德人、萨米人、东干人、亚述利亚人等,他们占全俄总人口的0.2%。俄罗斯的少数民族一般形成于边界变迁、移民以及对某民族的部分或全部居民的迁移、驱逐。

实际上,“少数民族”概念本身是有条件的,这是一个相对意义上的概念。如在苏联时期,俄罗斯的少数民族一般是指所有的非俄罗斯族人;而在哈萨克斯坦,少数民族是指除哈萨克族人和俄罗斯族人之外的所有民族。在现在的俄联邦巴什基尔共和国和布里亚特共和国,俄罗斯族人在数量上是多数,但被命名民族(巴什基尔人和布里亚特人)正式地认定为少数民族。这主要是因为,虽然命名民族在该共和国人口中是少数,但相对于该共和国人口中占多数的其他民族,其在法律意义上却占有优先地位。

由于“少数民族”概念有时含有民族不平等的色彩,因此在苏联和现在的俄罗斯一般使用“民族群体”或“族裔群体”(族群)的概念,而不使用“少数民族”概念。

Этническая(национальная)группа(民族群体或简称“族群”)

族群是各类族体的部分,由于迁移、移民、驱逐、边界变迁等原因从其族体的核心分离了出来,生活在外族环境中,如居住在俄罗斯境外的俄罗斯族人,可称作族群。族群通常是人数不多的群体,具有不同于其他群体的一些族裔特征,如语言、共同体意识、文化、种族和宗教特征等。

族群可能处于相对聚居或散居状态。处于第一种状态的可被称为民族聚居群体,第二种称为民族散居群体。族群通常没有自己的国家,在很多多族裔国家存在着族群间的不平等,也被称作“族群分层”。

族群因各种不同的原因形成。第一,族群是曾经离开了其历史发祥地,并在不同国家、地区形成族裔文化社区的人们。第二,族群是由于移居、移民、驱逐、边界变迁而脱离了本族体的人们共同体,这些人居住在其他国家。如在俄罗斯境内的保加利亚人、希腊人、波兰人、捷克人、匈牙利人、芬兰人等是族群;居住在俄罗斯境外的俄罗斯族人,也可称作族群。

与居住地命名民族相比,族群通常是当地的少数,即不是生活在“自己的”国家中的人。在这种情况下族群与自己族体的联系很少,族群的族裔特点会一代一代地逐渐变弱,并可能被与其一起长期居住的民族同化。在经济和社会政治关系上,由于长期的隔离,族群实际上多与其主体已没有多少共同的东西。

Этнографические группы(民族志群体)

指族体的地方(内部)分支,以口语、文化和日常习俗特别是方言和土语、物质和精神文化、宗教差别等特征相区别。该类群体与亚族体的主要区别是,“民族志群体”的自称主要用于族体内部的划分,它没有明确的自我意识,而亚族体有明确的自我意识。如哥萨克群体具有明确的自我意识,该群体是俄罗斯族的亚族体,而北方和南方的俄罗斯族人分支,是该群体的民族志群体。另外,在人口数量、区别性特征等方面,民族志群体与族群也很相似,但两者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差别。族群具有自我意识,民族志群体一般没有自我意识;族群任何时候都生活在外族环境中,而民族志群体一般情况下都生活在与其主体相近的甚至有亲缘关系的环境中;族群比民族志群体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民族志群体经常产生于族体的社会-宗教分化,如很早就接受了东正教的科里亚申人,就是鞑靼人的民族志群体。在族体的分布地域发生巨大扩展的情况下,其部分迁移人口因进入不同的自然环境而可能形成民族志群体,如居住在白海和北冰洋沿岸的俄罗斯族人的后裔,该群体因其海洋艺术及作为经验丰富的海上猎人而闻名于世。还有一些民族志群体的产生是被大的外族群体同化的结果,如在地中海沿岸居住的俄罗斯麦谢拉人,他们是土生的芬兰居民被斯拉夫人同化的结果。另外,一些群体所享有的特殊的政治或军事地位及相关政策的实施,都有可能在此基础上促成新的民族志群体。如哥萨克人的顿河、乌拉尔、捷列克河等分支,就属于以上情况,这些群体因服军役、享有一系列特权、接受特殊的管理而不同于农民。在以上每一支哥萨克群体中,不仅形成了独特的建筑、服饰、民间文学等,而且这些群体还有特殊的方言,尽管其原初的族体成分曾是混杂的。几乎在每一个较大的民族中,都可以区分出类似上述的民族志群体。

Коренные народы(土著民族)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民族的公约》(1989年第169号公约),土著民族是指在其所属国或该国所属某一地区被征服或被殖民地化时,或在目前的国界被确定之时,即已居住在那里的人口之后裔;无论其法律地位如何,他们仍部分或全部地保留了本民族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制度。

在苏联和现在的俄联邦各共和国,“土著民族”概念曾被赋予特别的含义,土著民族被认为是那些以民族国家的某种形式实现了自决权的民族即命名民族,而共和国的其他居民被作为“非土著”对待。近些年,在俄罗斯上述“土著民族”概念遭到质疑,因为它把共和国居民区分为“土著的”和“非土著的”,有意或无意地使居民具有了等级色彩,使“国家性的代表者”被置于其他居民之上。这样的区分有可能导致对“非土著”公民的歧视、人权上的双重标准、政府和管理机构的“土著化”,而所有这一切最终可能会导致族际关系的紧张和冲突。

在俄联邦官方层面,鉴于区别“土著”与“非土著”的困难(一个群体应该在某一区域居住多久才能算是“土著民族”?应以什么时间点为界限来区分土著与非土著?卡尔梅克人从17世纪就生活在伏尔加地区,在这里他们是外地人还是本地人?卡拉卡尔帕克人是在19世纪初迁移到现在的土地上的,他们是不是土著?如果他们是土著,那么把在西伯利亚已居住了几百年之久的俄罗斯族人列为非土著是否合理?等等)学者们普遍认为,在俄罗斯各共和国居住了数百年之久的俄罗斯族人及其他族群都是土著。鉴于以上情况,俄联邦还没有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目前在法律中仅确认了人口较少土著民族群体并保障该类群体的相应权利。

根据俄罗斯1999年通过的关于保障人口较少土著民族权利的联邦法,俄罗斯的“人口较少土著民族”是指居住在其祖辈历史上分布过的区域、保存着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主要指从事狩猎业、渔业、海洋业的群体)、人口在5万人以下并自我认为是独立的族裔共同体的民族。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土著民族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同等享有国家赋予其他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要采取专门的措施保护这些民族的成员及其制度、财产、文化和自然环境。独立国家的政府要采取对相应民族的传统和文化负责任的措施,以了解这些民族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劳动、经济、教育、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在制定涉及土著民族利益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措施时,应该与他们的代表进行协商。全国的法律要运用于土著民族时,必须要考虑到他们的习俗和习惯法。

土著民族有选择自身发展道路的优先权,承认他们的财产和他们传统上所拥有的土地以及参与管理、使用自己土地上自然资源的权利。手工业、农业和村社生产以及其狩猎业、渔业、养兽业和采集业等传统生产方式被承认,是保存其文化、经济独立性和发展的重要形式。另外,保护土著民族的语言及为这些民族掌握全国通用语言提供保障也是国家的任务之一。

根据关于保障人口较少土著民族权利的联邦法,俄罗斯对人口较少土著民族在诸多方面实行特别措施,如在这些民族居住及开展经济活动的区域内,在土地使用、地下资源开发与林业生产及开发、利用等方面实行特别的制度;为这些群体提供财政和税收优惠;从事传统作业的企业和公民应该支付给这些群体土地使用补偿费;纳入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部分的拨款要用于这些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除工资外,对北方人口较少民族中的游牧群体成员免征总收入税;人口较少土著民族拥有在传统狩猎业和手工业企业所有权上的主要权利。

俄罗斯联邦需对人口较少民族群体的文化、民族独特性的保存和复兴提供保障。根据俄联邦宪法第72条,保护人口较少民族居住的原有环境和传统的生活方式是俄联邦及其地方政府要履行的共同职责。

Малочисленные народы(人口较少民族)

指人数较少的民族,其人口的发展潜力有限,他们不可能发展成人数众多的民族并建立自己的国家。根据俄罗斯的相关规定,属于人口较少民族的族体,其人数不超过5万人。据统计,目前在世界上有超过800个人口较少民族。2010年俄联邦政府确认的土著人口较少民族有46个,其中42个居住在北方、西伯利亚和远东,总人数超过20万,其他居住在高加索等地区,每个民族的人数从几千人到几万人不等。

人口较少民族的生产、生活方式多具有特殊性,大多从事游牧、半游牧的生产方式。整体而言,人口较少民族因传统手工业、独特的文化、一般没有文字、不发达的族体自我意识、族际接触不发达、低水平的移民流动性及其他特征而与其他民族相区别。由于这些特征,人口较少民族需要得到所在国在社会、经济和法律方面的特殊保护。

全世界的人口较少民族都在经历同样的困难和问题。几乎所有的人口较少民族都受制于其人口数量,长期在为生存而斗争。而且问题在于,人口较少民族的存亡与否主要不是取决于他们自己,而是取决于生活在他们周围的人口较多民族及所在国实行的民族政策。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首次在联邦宪法层面上巩固了对人口较少民族权利的保护,同时也在区域层次上对人口较少民族居住的原有环境和传统的生活方式实施保护。从俄联邦的国家民族政策来看,人口较少民族的命运、脆弱的文化、分布区域的自然环境等都是国家关注的重要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俄罗斯联邦创建了北方事务和人口较少民族国家委员会,还建立了人口较少民族全体大会。

从世界范围看,1992年联合国建立了人口较少民族国际联盟;1989年曾通过了关于独立国家土著民族和过着部落生活方式民族的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