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球队

第4条 球队

4.1 定义

4.1.1 当1名球队成员按照竞赛组织部门的规程(包括年龄限制)已被批准为某队参赛,他是合格参赛的球队成员。

4.1.2 当1名球队成员的姓名在比赛开始前已被登记在记录表上,并且他既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又没有发生5次犯规,是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

4.1.3 在比赛时间内,1名球队成员的身份如下。

● 当他在比赛场地上,并且有资格参赛时,是1名队员。

● 当他未在比赛场地上,但他有资格参赛时,是1名替补队员。

● 当他已发生5次犯规,并且不再有资格参赛时,是1名出局的队员。

4.1.4 在比赛休息期间,所有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被认为是队员。

4.2 规定

4.2.1 每个队应按下列要求组成。

● 不超过12名有资格参赛的球队成员,包括1名队长。

● 1名教练员,如果球队需要,可有1名助理教练员。

● 最多7名有专门职责的随队人员可坐在球队席上,如球队管理、医生、理疗师、统计员、翻译等。

4.2.2 在比赛时间内,每队应有5名队员在场上并可被替换。

4.2.3 1名替补队员成为队员且1名队员成为替补队员的条件如下。

● 当裁判员招呼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时。

● 在暂停或比赛休息期间,1名替补队员向记录员请求替换时。

4.3 服装

4.3.1 球队成员的着装应符合下述要求。

● 背心前后的主要颜色相同。

● 所有队员必须把背心塞进比赛短裤内。允许穿连体的服装。

● 短裤前后的主色相同,但没必要与背心的颜色相同。

● 球队所有队员应穿主色相同的短袜。

4.3.2 每1名球队成员应穿前后有号码的背心,其清楚的单色号码与背心的颜色有明显的区别。号码应清晰可见且符合以下要求。

● 后背的号码应至少高20厘米。

● 前胸的号码应至少高10厘米。

● 号码应至少宽2厘米。

● 球队应使用0号、00号和1~99号。

● 同队队员不应佩戴相同的号码。

● 任何广告或标识离号码应至少5厘米。

新旧规则差异:

新规则:允许使用0号、00号和1~99号。

旧规则:只允许使用4~15号。

特别提示:新规则的裁判手势与旧规则的裁判手势的区别在于16~19号的打法,分两个节拍与20号以上的号码打法统一起来,10~15号的打法不变。

4.3.3 球队必须至少有两套背心,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 秩序册中队名列前的队(主队或“A”队)应穿浅色背心(最好白色)。

● 秩序册中队名列后的队(客队或“B”队)应穿深色背心。

但是,如果两队同意,他们可以互换背心的颜色。

4.4 其他装备

4.4.1 队员使用的所有装备必须合乎比赛要求。任何被设计成增加队员高度或能及的范围,或用任何其他方法得到不正当利益的装备是不允许的。

4.4.2 队员不应佩戴可能使其他队员受伤的装备(物品)。

(1)下列物品不允许。

● 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护具、模件或保护套,它们由皮革、塑料、软塑料、金属或任何其他坚硬的物质制造,即使表面有软的包扎。

● 能割破或引起擦伤的物品(指甲必须剪短)。

● 头饰、头发饰物和珠宝饰物。

(2)下列物品是允许的。

● 肩、上臂、大腿或小腿部位的保护装备,如果其制作材料被充分地包裹了。

● 与背心主色相同的弹力护肘。

● 与短裤主色相同的弹力长筒袜。如用于护大腿,则要高于膝盖;如用于护小腿,则要低于膝盖。

● 被适当包扎的膝部保护架。

● 伤鼻保护器,即使用硬质材料制成。

● 不会对其他队员造成危险的眼镜。

● 无色透明的牙套。

● 由不会发生擦伤的单色棉布、软塑料或橡胶制成的头带,最宽是5厘米。

● 无色透明的手臂、肩膀及腿部的运动贴布。

4.4.3 比赛中,任何商业广告、促销产品或慈善团体的名称、标记、徽标或其他标识,包括上面提到的但不限于这些,都不允许显示在队员的肢体上、头发中和其他部位上。

4.4.4 本条款中没有明确提到的任何其他装备,必须被国际篮联技术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