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边缘到中心:黎巴嫩什叶派政治发展研究
- 李福泉
- 4939字
- 2021-03-27 06:08:57
第二节 教派分权制下的黎巴嫩什叶派
一 教派分权制的确立
1918年,“一战”结束,奥斯曼帝国彻底瓦解。依据1920年4月协约国之间的《圣雷莫协定》,法国获得了现今叙利亚和黎巴嫩两地的委任统治权,高级专员作为法国全权代表控制其行政事务。当年8月,在马龙派领导人的竭力劝说下,法国高级专员古罗将军宣布将逊尼派占多数的贝鲁特、的黎波里和西顿等沿海城市、什叶派和基督徒混居的贝卡谷地以及什叶派占优势的阿米勒山区并入原黎巴嫩省,组成大黎巴嫩。这样,以黎巴嫩山区为核心、以马龙派为主导的现代黎巴嫩国家开始形成。黎巴嫩面积扩大为10452平方公里,居民由马龙派和德鲁兹派为主体发展成为多种教派并存的结构。17个教派获得了官方的承认,总体上划分为基督徒和穆斯林两大宗教群体。
1926年,宪法颁布,大黎巴嫩更名为黎巴嫩共和国。作为现代黎巴嫩的永久宪法,它奠定了教派分权制的基础,确立了国家权力按教派分配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分配方法。1943年,黎巴嫩独立在即,马龙派领导人胡利与逊尼派领导人索勒赫达成不成文的协议,即“国民公约”。按规定,国家的三个最高职位总统、总理和议会议长分别由三个人数最多的教派,即马龙派、逊尼派和什叶派担任,议会议席、内阁成员、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和军官职位,以1932年的人口普查为基础,按6∶5的比例在基督徒和穆斯林之间分配,而在两大宗教内部,又依据人口多少进行权力的再分配。随后,根据1926年宪法和此公约,黎巴嫩举行了独立后的第一次议会选举,组建了以教派主义为基础的政府。至此,教派分权制正式确立,并成为黎巴嫩国家政治的鲜明特征,此后它虽有调整,但其主要原则却延存至今。
某种程度上说,教派分权制是19世纪以来黎巴嫩教派政治发展的产物。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它解决了黎巴嫩国家建立后权力分配的问题,使各派愿意在黎巴嫩国家内和平共处,因而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此外,这一制度承认了各个教派无论大小都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避免了任何一个教派单独垄断国家权力,因而基本防止了国家暴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黎巴嫩由此成为中东最自由的国家之一。
然而同时,其弊端和缺陷也显而易见。首先,这一制度的形成以确保马龙派的特权为前提和目标,这使其本身丧失了应有的公正性。1932年的人口普查原本就扩大了马龙派的实际人数,而他们又享有了远远超过其人口比例的国家权力,穆斯林自然对其表示不满。其次,这一制度僵硬而缺乏弹性,不存在依据各教派间人口数量相对变化而进行调整的内在机制。各教派人口增长率差别甚大,穆斯林高于基督徒,而什叶派又高于逊尼派和德鲁兹派。人口格局变化的结果使各教派人口数量与权力之间的反差日益扩大,教派矛盾随之逐步激化。再次,这一制度由极少数政治精英协商而成,黎巴嫩普通大众完全被排除在外。在各教派之内,传统贵族垄断着政治代表权,他们是教派分权制的最大获益者。他们使用教派语言,利用教派主义,为自己谋取最大的利益。因此,反对传统贵族是几乎各教派内新兴的政治运动的共同特征。最后,这一制度对黎巴嫩国民产生了不可拒斥的裂化效应,教派不再仅仅是宗教群体,更是政治单位和利益主体。以教派为单位分权的直接恶果是教派的政治化和政治的教派化,各教派陷入了非得即失、非此即彼的恶性竞争和零和博弈。因此,教派分权制是黎巴嫩民族国家建构的一大障碍。
二 教派分权制下什叶派的处境
对于什叶派而言,黎巴嫩国家的建立为其政治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实际上,相比奥斯曼帝国统治后期,其处境确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以前,作为奥斯曼帝国境内绝对的宗教少数派,他们至多只能有限参与地方事务,对帝国政治没有任何发言权。如今,作为现代国家的公民,他们能够行使投票权,合法地参与国家政治,一些什叶派领导人甚至能够就任政府高级职位。而且,数百年来,什叶派第一次完全享有了信仰自由,他们可以公开举行各种宗教活动,而不受政府干涉。1926年,加法里教法学派获得官方承认,什叶派首次拥有自己的宗教法庭,处理有关个人身份法的案件。至此,在教法实施方面,什叶派实现了与逊尼派的分离。然而,与马龙派和逊尼派等其他主要派别进行横向对比,什叶派却在黎巴嫩国家中处于边缘地位,远未获得与其实际人数相称的权益。
首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什叶派扮演着次要角色。在黎巴嫩建国后,各派之间展开了激烈的权力争夺。马龙派凭借委任统治国法国的大力支持,成为政治舞台上的首要角色。逊尼派依托庞大的阿拉伯世界,也成为举足轻重的力量。甚至连人数较少的德鲁兹派也借助于较强的凝聚力和强烈的反抗精神,对国家决策产生了重要影响。什叶派虽然在独立之初人数位列第三(见表1-1),却难以影响关乎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黎巴嫩政治发展方向的国民公约,不是各派共同协商的结果,而是极少数马龙派和逊尼派政治精英讨价还价、互相妥协的产物。它保证和维护了马龙派和逊尼派,尤其是后者的特权地位,自然也就无法承担起在严重分裂的民众中培育国家意识的重任。事实证明,什叶派由于经济文化的落后和外部支持的缺乏,在教派竞争中处于下风,几乎一度成为“被忽视”的群体。
表1-1 黎巴嫩各主要宗教和教派信徒所占全国总人口百分比 单位:%
资料来源:Arnon Soffer, “Lebanon-Where Demography in the Core of Politics and Life”, Middle Eastern Studies, Vol.2, No.2, 1986, p.199; Majed Halawi, A Lebanon Defied: Musa al-Sadr and the Shi'a Community, Boulder: Westview Press, 1992, p.50; Joseph Chamie, “Religious Groups in Lebanon: A Descriptive Investiga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iddle East Studies, Vol.11, No.2, 1980, p.177; Alfred B. Prados, Lebanon, CRS Report for Congress, July 11, 2007.
注:此表依据上述资料提供的数据汇总编制而成。1932年的数字为政府人口普查的结果;1943年和1956年的为当年政府估计的结果;其他4年的则为学者估算得来。
独立之前,在法国庇护之下,基督徒尤其是马龙派人士很大程度上掌控着国家权力,什叶派从未担任总统、总理和议长等重要职位,逊尼派直到1936年才开始担任总理一职。国民公约虽把议长职位分配给什叶派,但马龙派总统享有极大的权力,依据宪法,总统不仅有权否决议会立法,提出宪法修正案,而且可以任免总理和所有内阁部长;相比总统任期6年,议长任期十分短暂,只有一年时间,致使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由于什叶派传统贵族之间的恶性竞争,在1946年10月,甚至还有一位希腊东正教徒被选为议长。直到1947年4月以后,什叶派担任议长的惯例才正式形成。而且,大致反映教派人数多少的议会与总统和内阁相比缺乏权威,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总统和内阁一起有权解散议会,但议会无法有效制约总统。理论上,议会享有立法权,但实际上此项权力往往被政府所占有。通常情况是,法案由政府提出,而后提交议会通过。这样,什叶派通过议会发挥政治作用的能力也受到很大的制约。
在黎巴嫩完全独立之后,什叶派依然无法享有与其人数相称的国家权力。如表1-2所示,在1946年和1962年,什叶派(1个和2个)担任的重要政府职位数目不仅远少于马龙派(12个和18个)和逊尼派(9个和24个),甚至也少于希腊东正教徒(6个和11个)和德鲁兹派(2个和6个)。在其他较次要的职位中,情况同样如此。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什叶派占有1218个次要职位中的149个,仅约为总数的12.2%。依据表1-3, 1943—1961年,内阁中的什叶派成员总数(50个)远少于马龙派(73个)、逊尼派(96个)和希腊东正教徒(67个),而仅与德鲁兹派大体相当(48个)。更重要的是,什叶派担任的主要是农业部长、公共工程部长和邮政与通信部长等缺乏实权的职位,他们从未担任关键的外交部长和财政部长,而关系到国家安全的内政部长和国防部长则分别长期被逊尼派和德鲁兹派占据。到20世纪70年代初,在什叶派已经成为国内第一大教派的情况下(见表1-1),政府中任职的什叶派人数虽然显著增加,但依然少于马龙派和逊尼派,关键职位照旧多半与什叶派无缘。1974年,在总数44位大使中,只有7位为什叶派,且全被派往次要国家任职。
表1-2 1946—1974年黎巴嫩政府重要职位在各教派中的分配情况
资料来源:Majed Halawi, A Lebanon Defied: Musa al-Sadr and the Shi'a Community, Boulder:Westview Press, 1992, p.98.
表1-3 1943—1961年黎巴嫩内阁成员教派分配情况(人数)
资料来源:Elie Salem, “Cabinet Politics in Lebanon”, The Middle East Journal, Vol.21, No.4, 1967, p.500.
注:由于内阁规模逐步扩大,各部部长总数存在差别。
其次,什叶派居住区是黎巴嫩最落后的地方,什叶派是各教派中最贫困的群体。“二战”以后,黎巴嫩以服务业为中心的经济获得长足发展。从1950年到1974年,黎巴嫩银行数目从23家增加至80家,同时存款数额从2.15亿黎巴嫩镑(以下简称“黎镑”)激增至82.2亿黎镑。首都贝鲁特成为中东无可争议的金融和商贸中心,贝鲁特国际机场成为中东乃至世界上最繁忙、最重要的机场之一。到20世纪70年代初,黎巴嫩由一个农业国家发展成为一个经济繁荣的商业共和国。然而,正如政治权力的分配不平等一样,黎巴嫩的经济并未实现地区和教派间的均衡发展。虽然谢哈布总统(1958—1964年在任)等极少数开明的领导人曾试图消除地区发展的差距,但绝大部分马龙派和逊尼派政治家竭力利用手中权力为本家族和教派谋利,致使社会经济资源高度集中在贝鲁特和黎巴嫩山区,什叶派聚居的南部和贝卡地区长期受到忽视。例如1971年,南部地区仅仅获得国家预算的7%。结果,如表1-4所示,南部和贝卡成为黎巴嫩最贫穷、发展水平最低的地区。据调查,在20世纪50年代,贝鲁特的生活水平相当于什叶派农村的5倍。1960年,也即穆萨·萨德尔进入黎巴嫩的第二年,南部苏尔地区60个村庄全都没有流动的饮用水,其中40个不通公路,且都没有学校。1961年,南部的宾特·朱拜勒城,人口约为1万,却只有两名医生和11部电话,没有通电,用石蜡灯照明。这样,在70年代初,黎巴嫩出现了两个对比极其鲜明的世界,一个是繁华程度堪与发达国家大城市媲美的贝鲁特,一个是发展水平与许多欠发达国家无异的南部和贝卡地区。
表1-4 1970年黎巴嫩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资料来源:Majed Halawi, A Lebanon Defied: Musa al-Sadr and the Shi'a Community, Boulder:Westview Press, 1992, p.64.
注:∗栏为1974年数据,当年1美元兑换2.3黎镑。
若按照宗教和教派而言,基督徒的经济状况普遍优于穆斯林,而什叶派是各派中经济状况最差的派别。如表1-5所示,1971年什叶派家庭年平均收入明显低于其他派别,仅约为天主教徒的63%。而什叶派年收入少于1500黎镑的家庭的百分比则远高于其他派别,将近为天主教徒的4倍。就就业状况而言,什叶派大多为农民和劳工等体力劳动者,在收入和社会声望相对较低的职业比较集中。即便在同一职业,什叶派的收入也往往低于其他派别。
表1-5 1971年黎巴嫩各主要教派家庭收入与夫妇受教育情况
资料来源:Joseph Chamie, “Religious Groups in Lebanon: A Descriptive Investigat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iddle East Studies, Vol.11, No.2, 1980, p.182.
注:1971年,1美元兑换3.0黎镑。此处数据以黎巴嫩3万个家庭为样本统计而来。
最后,什叶派是教育文化水平最低的派别。虽然黎巴嫩是中东国民受教育水平较高的国家之一,但是教育资源分配严重不均,各教派受教育的机会并不均等,因此,他们之间的教育文化水平差别很大。20世纪60年代后期,全国估计有687所私立学校,其中77.5%集中于贝鲁特和黎巴嫩山区,在南部和贝卡则分别只有6.5%和7.5%。在私立学校中,75%的学生为基督徒,绝大多数穆斯林,尤其是什叶派则在学费相对低廉、教育质量相对较差的公立学校学习。在南部地区,6—10岁未入学的儿童比例高达40%,而在黎巴嫩山区则仅为4%。据估计,70年代初,在黎巴嫩最著名的大学——贝鲁特美国大学,什叶派学生所占的比例不到1%,而在全国大学生中,什叶派只占8%。由于政府的漠视,地区教育资源的分配差距不仅未能缩小,反而随着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扩大。1966—1971年,贝鲁特、黎巴嫩山区和北部三个地区的学校总数分别增加了1.0%、1.4%和0.7%,而南部和贝卡地区则分别减少了0.5%和2.5%。
教育资源的稀缺必然导致当地居民受教育水平的低下。如表1-4所示,1970年南部和贝卡地区居民的文盲率远高于贝鲁特和黎巴嫩山区。而据表1-5, 1971年什叶派已婚妇女文盲率高达70%,平均所受学校教育仅为1.6年,远低于天主教徒的4.4年和非天主教徒的5.2年;什叶派已婚男性教育水平同样与其他教派形成鲜明对比。
总之,在内战之前,无论是政治地位,还是社会经济和教育文化发展水平,什叶派都难以与其他教派相比,更无法与特权教派马龙派相提并论。电力不通,学校、医院和医生严重不足,洁净的饮用水缺乏,是什叶派聚居区的普遍现象;文盲,收入低,从事无技术的体力劳动,是许多什叶派的典型特征。什叶派是黎巴嫩事实上的二等公民,在政治和经济等各个领域都被边缘化。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归根结底是国内权力的不公平分配。为改变现状,实现从边缘到中心的转变,就必须打破既定的权力结构,获得应有的政治权力。因此,进行广泛的政治动员,扩大自身政治权力,成为新兴的什叶派政治领导人的核心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