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转型中的司法:公平与正义的呼喊

上一节谈了媒体,本节再说司法在社会转型中的变化。我国司法的变化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紧密相连。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既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国家法制建设的良好开端。但从1957年夏季开始,随着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和法律虚无主义的盛行,法制建设逐渐停步。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的法制建设重新起步,并得到迅速蓬勃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确立了健全法制的16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2年,制定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四部宪法,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雄厚的法制基础。随后,法律体系逐渐形成,法学教育初具规模,法律逐渐从书本走进生活,并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96年,党中央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将其写入宪法和政府工作报告。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和确立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治国理政原则,同时也提出和确立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法治建设目标。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继续强调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习近平同志2012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2013年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和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公布,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同时,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定位。建立公正司法,就是要彰显文明,惩处邪恶,不让诚信者吃亏,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是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情况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说明时援引了英国哲学家培根的这句话。事实使然,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法者,平之如水,”这是《说文解字》对“法”的注解。正义是法律的基础价值,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所在,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在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体系中,公正起到统领作用,“无公正则无法律”。公正一旦丧失则灵魂不在,廉洁不保,为民也就成为空谈。当前,国家把司法公正作为司法核心价值观,具有极其重要的时代意义,也是对社会要求的回应。

但是,已处于转型期的司法体制,社会条件与以往大有不同,司法公正面临的条件正在发生着变化:http://www.lafy.gov.cn/main.php? sub=article_view&id=112

一是社会矛盾凸显。目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间,社会阶层的严重分化和大浪淘沙式地整合,各种思想观念纷纷闪现,而且在不断地碰撞和交汇中企图抢占各自的思想阵地。当然,各种观点都是基于各自不同的利益主体,他们在相互斗争中形成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格局。随着社会逐渐开放,封闭社会早就被历史无情地抛弃,传统的社会秩序被打破,城市和农村呈现一体化趋势,人员流动性也在加强,许多以前不曾出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诸如教育不公、“看病难问题”、农民工权益保障及城市拆迁问题等等。由于这些社会问题处理难度较大,人们经常处于一种前所未有的焦虑、恐慌、不安和浮躁等负面情绪的支配之下。在这些负面情绪的影响和支配下,当遇到纠纷时人们对公正的渴望更加强烈,更希望能获得公正的解决,而不是有所偏颇。同时,随着社会转型深入铺开,积聚多年的社会矛盾逐渐显露和爆发,导致社会矛盾和问题非常集中而又不易于解决。比如最近几年群体性社会事件问题的突发、多发就是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的结果,也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阵痛”。总之,现在的社会矛盾纠纷正在增多,正处于一个矛盾多发期和高发期,如何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实现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关系着国计民生和整个中华民族的今后发展大计。

二是政治体制改革提速。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前提,一个民主高度发达、法制体系非常完善的社会,必定也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健全的社会。同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目标,按照民主化和法制化紧密结合的要求,正在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举世瞩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政治体制方面,集中了第四、第八至第十的四个部分共计14个条目以及其他相应的论述,按照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的根本要求,研究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方案,向人们释放了以更大勇气和智慧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信号。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的政治体制改革,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令人耳目一新。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依法治国的强化,这对于唤醒人们的法治意识、培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的民主意识和法治观念、激发人们参与法治的热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不断完善的民主政治进程中,人们对司法需求、法律诉求将进一步增强,对司法公正将有更高的诉求。

三是新型案件倍增。政治经济学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发展为法治的建设提供了物质条件,也必然为法治建设提出新的问题。伴随着改革开放向纵深处发展,越来越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新型案件。在解决这些案件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司法的公正性问题,无公正则无司法,也就丧失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性。特别是新型案件,由于以往没有判例和相关的审判经验可供借鉴,在审判中对案件公正的要求和标准更严,需要办案法官具备更高的综合素质。比如“许霆案”就是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新型案件。2006年4月21日晚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广州市商业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在附近等候。许霆持自己不具备透支功能、余额为176.97元的银行卡准备取款100元。当晚21时56分,许霆在自动柜员机上无意中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柜员机随即出钞1000元。许霆经查询,发现其银行卡中仍有170余元,意识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能够超出账户余额取款且不能如实扣账。许霆于是在21时57分至22时19分、23时13分至19分、次日零时26分至1时06分三个时间段内,持银行卡在该自动柜员机指令取款170次,共计取款174000元。许霆告知郭安山该台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郭安山亦采用同样手段取款19000元。同月24日下午,许霆携款逃匿。广州市商业银行发现被告人许霆账户交易异常后,经多方联系许霆及其亲属,要求退还款项未果,于2006年4月30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许霆列为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2007年5月22日,许霆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许霆及其亲属曾多次与银行及公安机关联系,表示愿意退赔银行损失,但同时要求不追究许霆的刑事责任。从2007年“许霆案”入选中国十大法治事件中,人们舆论的焦点经历了很多从未涉及的领域,从当初仅仅局限于“许霆案”法律有罪无罪的争议,到构成何罪的辩论,到人大代表的调研,到法检领导的表态,到法学专家的法律分析,再到法院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到《“许霆案”深层解读》一书的出版,再到最后法律界对“许霆案”等新型案件的法理思考,无不让我们看到“许霆案”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四是司法腐败丛生。腐败是为谋求个人私利而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亨廷顿认为:“腐败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财富的交换。”腐败以权力商品化为主要特征。从一般意义上看,腐败是与公共权力联系在一起的。司法腐败是指非法使用司法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据数据显示,2008—2012年间检察机关严肃查处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行政执法人员36900人、司法工作人员12894人(其中检、法两家不足600人,其他都是公安、监狱、海关等机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4年6月30日)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面临的反腐败斗争形势复杂严峻,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一些腐败分子一意孤行,仍然没有收手,甚至变本加厉。从已经查处的案件和掌握的问题线索来看,一些腐败分子贪腐胃口之大、数额之巨、时间之长、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塌方式腐败”!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是司法的天职,但在司法队伍中确实存在着以钱买法、以情买法、以情易法、办人情案、关系案、交易案等问题。司法腐败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使司法公正存在重大隐患。

五是群众法律观念增强。在过去,受传统因素的影响,人们抱有“贱讼”、“耻讼”的观念,谈法院而色变,对法院有畏惧心理。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总是采取“和为贵,忍为高”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诉诸法院。即使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当事人往往关心的也是审判结果,忽视审判的法律意义。现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成果已经惠及普通人民,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在迅速提高。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加大对教育投入,加强基础教育设施的建设,注重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在此情形下,人们的文化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比以前大大增强。当遇到纠纷时,人们不再委曲求全而是主动寻求法院解决纠纷,积极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的司法实际,人们已不满足于法院“消极、被动、机械地行使司法权”,不满足“人民法官坐堂问案、机械执法、消极诉讼的审判风格”,而是要法官深入到实际,深入到群众中去,通过调查了解,掌握事实真相,人们不但要求实现实体公正,而且也开始重视程序公正。

在上述异常复杂的环境中,司法公正也面临着困境和无奈:

其一,司法难以做到真正独立。我国的司法独立原则一直很难真正实现,从根本上说与国情有关。中国传统社会在宗法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下,“国家”完全私有化,当时的状况是:“集权而非分权、知识的统治、非专业化知识的统治、没有对抗的司法。”苏力、贺卫方:《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法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185页。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为我国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宪法依据。要实现司法公正,法院要始终保持中立地位,对任何一方不偏不倚。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受到任何干扰,中立地位就可能会丧失,从而影响其司法独立性并导致裁判不公的后果,司法正义就难以实现。我国司法独立仅指法院系统的整体独立,不包括法官的个人独立。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目前司法独立的地位仍受到来自许多方面的挑战。在对外方面,司法独立主要是承受来自于党政机关的压力。由于政府控制着司法的财政权,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难免不会不受制于行政机关。有的部门和领导缺乏法治意识,仍有浓重的“人治”、“官本位”思想在作祟,对法治是“口中有行中无”,无视司法独立的存在而对法院审判工作横加干预。在对内方面,鉴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级别关系与监督关系,法院办案可能会承受来自于上级单位的影响。虽然我国的司法独立不包括法官独立,但在法官办案中,外部会有当事人找关系、朋友“打招呼”、“递条子”等影响法官独立办案行为的存在,内部可能会有同事寻求“帮忙”,领导非正常过问案件的办理,这些现象的存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官的独立性。另外,由于网络传播的无界限性及即时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也要注意网络炒作、媒体舆论等对司法独立的干扰,防止舆论左右司法审判现象的发生。

其二,司法权威面临挑战。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权威和公信力,公信力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司法的权威性首先要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当司法实现高度公正的时候,人们自然会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当司法权威树立以后又会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诚如德国学者鲁道尔夫·封·耶林所言:“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104/01/2879.shtml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权威处于一种较低层次甚至是缺失的状态,人们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持怀疑态度,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导致生效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其三,司法人员综合素质良莠不齐。就目前而言,我国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良莠不齐,客观上难以保证司法审判的质量。因此,主审法官责任制的落实还应考虑当前法院体制、队伍现状等因素,需要一个渐进而又不断发展的过渡阶段。一些审判人员政治理论、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不高,专家型、复合型优秀法官数量不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开展也是一大挑战。

总之,我们呼唤公平正义,但公平正义并不是招之即来的事物,它需要真诚的耐心,需要正确的方式,需要司法体制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