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民自治权利的基本内容

在我国,就目前而言,农民的自治权利及其行使是限定在一个村庄(行政村)的范围之内的,或者说是以一个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的,即以“村”为单元的农民群众自治。在这样的意义上,“农民的自治权利”,就是“村民的自治权利”。因而,明确村民自治权利的内涵,是研究农民自治权利保障的基础。本书所研究的“村民自治权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主要载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赋权范围内的、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自主自立治理的权利。它包括土地等财产权利、选举公共机构的权利、决策公共事务的权利、监督公共机构的权利、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还包括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向政府等利益诉求的权利、利益谈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