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娱乐法”是新法吗?

当越来越多的人在谈“娱乐法”(Entertainment Law)的时候,他们究竟在谈什么?

在定位“寻找答案,分享知识”的在线问答社区“知乎”上,有网友提出“娱乐法”在中国具体包括哪些法律法规﹑娱乐法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一个叫刘莐的人给予了认真回复。她写道:“娱乐法在中国确实属于新兴领域。要在中国成为一个专业的部门法,恐怕还需要50年的发展时间。目前中国高校没有任何专门的课程以及教科书,连学术产出都几乎为零。”随后,她简单介绍了美国的发展历程,大致梳理了中国所谓“娱乐法”涵盖的部门法和相关从业律师(法律工作者)需要从事的内容—她认为主要有两块,一是国际市场上娱乐产业国际贸易,二是版权服务﹑各种合同起草﹑审查与谈判等。但在文章的最后,她也没有给出一个相对明确的“娱乐法”定义。参见“知乎”网2014年3月11日的提问,http://www.zhihujingxuan.com/17392.html。值得一提的是,该网站曾获《新周刊》2011年度“最有价值网站(资讯栏)”的称号,其颁奖词是:“它不是一个好玩的平台,却是一个耐看的网站,不是百科全书,但能答疑解惑。它用知识串联社交,用问答拉近距离,它是求知者的乐园,也是授业者的讲堂,严肃而不沉重,专业中不失诙谐,用通俗的语调传达知识的能量。它的存在阐述了最简单的真理:知识是第一生产力,也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同样,在一本号称“中国大陆第一本娱乐法专著”的《娱乐法》一书中,作者宋海燕博士也只是在自序中简单地介绍“娱乐法”概念。她写道:“其实,娱乐法并非一门单独的法律学科,而是融合了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甚至破产法的跨部门的调整娱乐行业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同时,她也指出,作为世界上最成熟发达的娱乐产业鼻祖,以好莱坞为代表的美国娱乐产业覆盖了电影﹑电视﹑数字媒体﹑音乐﹑出版﹑软件游戏等多项产业。并且,为适时反映该产业的法律需求,美国不少法学院—包括宋海燕博士本身任教的美国洛杉矶洛约拉大学法学院(Loyola Law School Los Angeles)也专门开设了“娱乐法”课程。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详见“自序”部分。宋博士不仅是一名教师,还是美国加州和中国的执业律师,曾任美国迪士尼公司亚太区高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因此,她的观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法律学界和实务界对“娱乐法”概念的研究现状与认知水准。

根据已有的﹑公开的文献梳理,2013年2月,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娱乐法:新兴的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文章。文中以类似“海外采风”的视角,介绍了美国娱乐法的教学和研究进展。据称,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是全美国第一个开始对娱乐法进行研究的法学院,至今已有四十余年,它甚至还办有《娱乐法评论》(UCLA Entertainment Law Review)杂志。如今,美国很多法学院的课程体系中都有娱乐法这门课,且多为与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列的一门课程。此外,该文的信息价值在于观点鲜明地指出“娱乐法属于知识产权法”和“娱乐法是一个集合所有传统法学并专注于娱乐产业发展所形成的一个新课程”。这两个定论似乎为“娱乐法”理顺了部门法归属(并非一个独立学科)和它所涵盖的法律部门。文中写道:“但由于娱乐法的实践通常也涉及雇佣法、合同法、侵权法、劳动法、破产法、证券法、税法、保险法,甚至刑法、国际私法,如娱乐法领域的从业人员可能需要撰写合同、协商或者调解,有时还可能会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因此,从各校的娱乐法课程介绍来看,其内容涵盖面极宽。”参见魏玮《娱乐法:新兴的知识产权研究领域》,载《知识产权报》2013年2月18日。

于是一系列问题随之产生。例如,难道“娱乐法”真的难以下定义吗?如果有,它究竟是什么法?隶属什么学科?涵盖哪些部门法?它与比较相近的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或者传媒法(Media Law)又有什么区别?

就像曾经困扰中国法学界很长一段时间的一个问题(争议),即“经济法是不是部门法”,如今类似的疑问也落在了“娱乐法”头上。自从经济法产生之日起,就伴随着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学关系的争议,其中包括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以及它与民商法、行政法乃至后来的社会法之间的争议。经过一段时间的探讨、争论,学界对经济法同民法的关系(分别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当事人以平等身份参与的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基本理顺,但经济法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随之又突出起来。这不仅因为它们调整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而且国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因此也可以称为经济管理。然而这两种经济管理关系用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来区分显然是无能为力的。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审视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一种新的视角来讨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问题,就十分必要了。与此同时,关于经济法与社会法在产生基础、法律价值目标、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诸多不同,观点也日渐明朗、趋于共识。相关文献参见李昌庚:《回归自然的经济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漆多俊:《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漆多俊:《转变中的法律:以经济法为中心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张守文:《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虽然国内有不少专家学者先后以影视法﹑艺术法﹑文艺法等称谓发表了一系列专著或文章,甚至也有学者较早地提及过“娱乐法”,但这一概念长久以来并未引起重视,“娱乐法”的部门法地位自然也无法获得应有的认可。魏永征等:《影视法导论—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人须知》,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宋震:《艺术法基础》,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年版;李绍章:《要不要制定文艺法》,载“土生阿耿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f7ae720100fnvi.html;张平:《版权·文化产业·娱乐法》,载《中国版权》2003年第4期。然而,随着我国文娱产业的蓬勃发展,与文化传媒﹑数字娱乐市场相配套的法律服务需求势必呈现出井喷态势。据《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15》(该报告主要分析和盘点2014—2015年,含2014年全年和2015年初)总结,2014年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文化体制改革有序推进,一系列顶层改革设计对于文化管理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2014年亦是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密集出台的一年,“跨界融合”成为当年度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是本年度政策的重要着力点,政策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为文化产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报告认为,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已经成为主要经济增长点和引领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影视、动漫等内容产业持续快速增长,电影市场也迎来了爆发式增长期,票房已近300亿元(2015年12月初,全国票房已破400亿元,冲刺450亿元大关),动漫产业转型升级,总值超过1000亿元;在影视内容与平台合作方面也进行了新探索。报告预测,2015年以及随后两年,文化产业将继续快速增长,有望继续保持10%以上的增速。互联网文化产业将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主流,整体发展格局将发生重大变化,互联网文化产业将占到文化产业整体市场价值的70%;传统媒体文化产业,艺术品与工艺美术、娱乐设备等,体验娱乐和主题公园、设计等三个产业将各占10%。整体大致形成7∶1∶1∶1的格局。详见叶朗主编:《中国文化产业年度发展报告2015》,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另可参见德勤:《中国文化娱乐产业前瞻-电影新纪元》研究报告,载“德勤中国”,http://www2.deloitte.com/cn/zh/pages/technology-media-and-telecommunications/articles/chinese-culture-entertainment.html。

一般而言,当“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日益凸现,调整这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便从原来所属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的法律部门”。徐显明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所谓“法律部门”,或者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要划分是否是一个法律部门及是哪一个法律部门,有两个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即法律调整的对象,它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它是补充标准。此外,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有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等。按照前述的划分标准﹑原则,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划分为以下十大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科教文卫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由于社会关系复杂交错,彼此联系,因此法律部门之间往往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有的社会关系就需要由几个法律部门来调整,例如经济关系就需要由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等调整。而回到“娱乐法”上,它便是由众多部门法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其法律涵盖知识产权法(主要是著作权﹑商标)﹑合同法﹑劳动法﹑侵权责任法﹑诉讼法等。例如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对于“娱乐法”课程就是类似的介绍。其原文为:Entertainment law is not, in and of itself, a separate legal discipline. Instead, the practice of entertainment law lies at the intersection of various traditional legal disciplines, such as contract, tort, copyright, trademark, antitrust, secured transactions, etc., and applies those disciplines to a unique business setting.参见其官网介绍:https://law.stanford.edu/courses/entertainment-law/。

所以,对于娱乐法是否能成为一个单独的﹑成自洽体系法律部门的追问,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有两个理由。第一,“娱乐法”是专门服务于娱乐产业的法律规范综合,它横跨了多个部门法。See Erica Winter,Entertainment Law-Glamor by Association?, Law Crossing,Retrieved on 29 April 2013.第二,宽泛意义上的“娱乐法”也包括了娱乐产业的商业惯例See Jeffrey A. Helewitz, Leah K. Edwards, “Entertainment Law”, Delmar Pub . Inc., July 2003, page xvii.和政府监管政策,尤其是后者,在中国要积极接受来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文化部﹑宣传部的文化管理﹑内容监管。任何影视项目﹑演出经纪行为都有可能存在政策风险。而这些其实也是一个从事“娱乐法”咨询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必须要了解的内容,以便为客户解读政策条文﹑为其提供策略建议和解决方案。由于影视剧的意识形态属性,我国政府对影视剧行业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中国电视剧行业的监管职责主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视剧内容审查、电视剧播出管理等方面。在电影制作、发行业务方面,我国政府也对电影制作和发行资格准入、电影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影内容审查、电影发行和放映许可等方面进行监管。国家的监管政策可能对公司影视剧业务策划、制作、发行等各个环节均会产生直接影响。目前,中国影视剧行业的监管政策正处在不断调整的过程中。一方面,如果未来资格准入和相关监管政策进一步放宽,影视剧行业将会面临更为激烈的竞争,外资制作机构、进口影视剧可能会对国内影视剧制作业造成更大冲击;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未能遵循这些监管政策,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制作、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相关许可证,从而对本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政策文献综述可参见胡惠林编《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文献研究综述》,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更多可定期点击查阅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http://www.gapp.gov.cn/govpublic/61.shtml。

然而,即便在娱乐业发达﹑“娱乐法”体系相对成熟的美国,学界对于究竟什么是“娱乐法”的称谓,还是存在诸多争议的。根据国内学者的梳理,大部分学者在论及娱乐法时,使用“Entertainment Law”这一用语来强调娱乐法的独立属性。与此不同的是,部分学者使用“法律与娱乐”(Law and Entertainment)来表明其研究对象是涉及娱乐的各种法学的一个综合体而非一个学科。从其调整范围来看,“Entertainment Law”是狭义的娱乐法,调整的是娱乐领域的核心法律问题;而“Law and Entertainment”则为广义的娱乐法,还包含其他涉及娱乐的法律问题。另外,鉴于体育和娱乐在当代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些法学院和学者则干脆把娱乐法和体育法放在一起,称之为“体育和娱乐法”(Sports and Entertainment Law)或“娱乐﹑体育和休闲法”(Entertainment, Sports & Leisure Law)。朱海波:《娱乐法基本问题研究—以美国法为参照》,载《宁波广播电大学报》2008年第4期。但我们认为,把“娱乐法”与体育法混为一谈是错误的,而这种错误也是显而易见的。体育活动是否属于娱乐的范畴取决于其类型,观赏性体育活动比如观看球赛,属于一种娱乐,受娱乐法的调整;而参与性体育活动因为包含积极参与而非仅仅是休闲(active participation beyond mere leisure),所以不属于娱乐的范畴,主要受体育法的调整。

对于究竟如何给“娱乐法”下定义,参照舍瑞·伯尔(Sherri Burr)在《娱乐法》(Entertainment Law)等类似专著中的定义,娱乐法是指围绕电影﹑电视﹑戏剧﹑音乐﹑体育﹑出版﹑网络等主要娱乐媒介的有关合同﹑知识产权﹑劳动关系﹑融资﹑税务﹑侵权﹑行政规制乃至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与判例构成的一个相对法律规范集合。Sherri Burr,Entertainment Law:Cases and Materials in Established and Emerging Media,West Academic Publishing,(2017).Also See Leah K.Edwards, Jeffrey A.Helewitz,Entertainment Law,Cengage Learning, 1 edition(2003).而这一点则和部分国内学者对于“娱乐法”的界定如出一辙,她认为“娱乐法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并不是很清楚,从娱乐法所包含的内容上看,早期主要是著作权与邻接权有关的法律,后来涉及与娱乐业有关的所有法律,近年来随着软件和网络娱乐产业的发展,像网吧﹑在线游戏等法律规范的内容也都属于娱乐法的范围。就像网络法﹑音乐法﹑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一样,娱乐法也是一些相关法律的集合”。张平:《版权·文化产业·娱乐法》,载《中国版权》2003年第4期。对此,笔者个人持赞同观点。

作为相关法律集合概念的“娱乐法”,从产业面看,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别:电影法[包括剧本购买协议(电影工作室﹑电影公司﹑制片人﹑与剧本作者签订的协议)﹑融资﹑所有权记录﹑人才协议(编剧﹑导演﹑演员﹑作曲﹑设计师)﹑制作和后期制作﹑工会﹑分配问题和一般的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著作权与商标权];音乐法[包括人才协议(音乐家﹑作曲者)﹑制片人协议﹑同步权利(表演者的音乐同步到录像,包括音乐录像带﹑电影﹑电视以及用于商业等,唱片公司有权获取收益),音乐行业的谈判和一般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著作权法];电视和广播法(包括广播的许可和管理,设备许可和一般知识产权问题,特别是著作权);剧院法(包括出租与合作协议,以及涉及表演的相关法律问题);网络与新媒体法(包括知识产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出版和印刷业法(包括广告法﹑知识产权法)等。

至于前文提到,“娱乐法”与从称谓上相对比较接近的媒体法(Media Law)和传播法(Communication Law)的关系,因为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其实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媒体法和传播法侧重对媒体的规范,是用来调整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总和。[美]萨莉·斯皮尔伯利:《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美]约翰·泽莱兹尼:《传播法:自由、限制与现代媒介》,张金玺、赵刚译,展江校对,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而娱乐法则是为娱乐产业提供风险规避﹑咨询服务。

随着娱乐法在美国蔚然成风,多所大学开设了相关的课程,到了2012年7月,美国《好莱坞报道》(The Hollywood Reporter)杂志专门发布了“全美十大娱乐法专业高校”(America's Top 10 Entertainment Law Schools)的榜单,排名前三的分别是: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UCLA School of Law)﹑南加州大学古尔德法学院(USC Gould School of Law)﹑哈佛大学法学院(Harvard Law School)。值得一提的是,在这十大法学院名单里,有四所高校来自洛杉矶地区,那里正是好莱坞的所在。Matthew Belloni,“America's Top 10 Entertainment Law Schools”,The Hollywood Reporter,July 27,2012.

而那个当时在知乎上用心作答的刘莐,后来和北大法学院的同学联合创办了“如是娱乐法”。据他们的官方网站介绍,这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娱乐产业专业咨询服务机构,专注娱乐法律事务,为从事影视﹑音乐﹑游戏﹑新媒体等娱乐企业提供定制化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政策分析与商业资讯。目前,他们主要借助微信公众号﹑电子“内刊”《娱乐法观察》等向大众推广普及“娱乐法”相关行业资讯﹑法律分析和政策解读,并以此树立品牌,招徕客户订单。陈昌业:《这家90后创业公司如何“玩转”娱乐法?》,载虎嗅网,http://www.huxiu.com/article/40796/1.html;刘莐:《高调行业中做最低调的事》,载腾讯网,http://cd.qq.com/a/20140823/0196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