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民主理论与实践

一 德国社会民主党的诞生

德国社会民主党的诞生是由全德工人联合会和德国社会民主工党合并成立的。1863年5月23日11个城市的工人代表在莱比锡建立了全德工人联合会,拉萨尔直接参加了筹建工作并当选为第一任主席。联合会的纲领只是局限于争取普选权和合法的议会活动,反对阶级斗争,主张由国家帮助的合作社改善工人的生活。联合会的章程强调:从这样一个信念出发,即只有通过普遍、平等与直接的选举权才能使德国工人阶级的社会利益得到充分代表,才能真正消除社会中的阶级矛盾,遵循这个目标,它要在和平与合法的道路上,特别要通过获取公众信任,为确立普遍、平等与直接的选举权而努力。章程规定了联合会的组织架构,规定:联合会的事务由执委会负责管理,它由1名主席和24名委员组成,其中设1名司库,1名支薪书记;委员会的选举要在全体大会上进行,主席由绝对多数选出,第一届任期5年,此后每届一年;执委会的委员要在全体大会上根据如下的详细规定每年选举一次:一年后这些委员中有一半要用抽签的办法卸职,其余一半则在第二年底卸职。主席在受到阻力不能履行职务时有权把他的全部职权转交给他从执委会委员中任命的一位副主席。

在稍后几年,1869年8月7—9日,在德国爱森纳赫,社会民主工人党正式成立。代表大会通过的《德国社会民主工人党纲领与章程》指出:今天的政治与社会状况是极度不公正的,所以应当竭尽全力同它进行斗争;争取工人阶级解放的斗争不是一场谋求阶级特权与优先权的斗争,而是为了实现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义务,为了废除一切阶级统治;工人在经济上对于资本家的依赖构成了任何形式的奴役的基础,所以社会民主党力求在废除现存生产方式(雇佣制度)的条件下通过合作社劳动使每个工人都能获得全部劳动收益;政治自由是各劳动阶级经济解放的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因此社会问题是与政治问题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社会问题的解决受到政治问题的制约,而且只有在民主国家内才能实现。

由于革命运动的需要,拉萨尔派和爱森纳赫派于1875年2月14—15日在哥达就合并问题进行了讨论。讨论决定:由每年的党代表大会选举党的一切机关。作为党的机关行使职权的有:一个由5人组成的执行委员会,一个由7人组成的监察委员会和18人委员会。18人委员会是对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之间的意见分歧作出裁决的机构。1875年5月22—27日,两派在哥达正式召开合并代表大会。德国社会民主党成立了。

二 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要求

(一)对社会民主的要求

强调要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实现普遍选举和保障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1869年的《德国社会民主工人党纲领与章程》提出以下最近的政治要求:1.授予所有年满20岁的男子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选举权,使之参加议会、各邦议会、各省和市镇代表机构以及所有其他代表机构的选举。保证当选代表获得足够的津贴。2.实行直接人民立法(也就是实行人民的提案权和否决权)。3.废除所有等级、财产、出身和宗教的特权。4.建立人民军队,取代常备军。5.司法独立,实行陪审员制度和专业法庭,实行公开的口头审判程序和免费的司法服务。6.废除所有报刊法、结社和联合法。实行标准工作日,限制女工、禁止童工。

1891年德国社会民主党召开了爱尔福特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的纲领。这个纲领对于社会民主提出的要求相比1869年的爱森纳赫纲领和哥达纲领都有明显的进步。《纲领》提出:1.所有年满20岁的国家成员,不分性别,在所有选举和投票中都拥有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权和投票权,并进行秘密投票。实行比例选举制度,而在这以前,在每次人口统计之后,都要依据法律重新划分选区,规定两年的立法机构任期,在法定假日进行选举和投票。对于被选出的代表要提供津贴,除了被宣布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以外,要废除对于政治权利的任何限制。2.人民依靠提案权和否决权实行直接立法。帝国、各邦、省、市镇实行人民自决和自治。行政机关由人民选举,它们要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每年都要审批税收。3.普及国防教育,以人民军队取代常备军,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决定战争与和平,所有国际争端应通过仲裁法庭的途径进行调解。4.废除所有限制或者压迫自由发表意见以及结社和集会权利的法律。5.免费的司法和法律援助,由人民选举的法官进行审判。刑事案件允许上诉,对于无罪的被告人,被错误监禁和错判的人要进行赔偿,废除死刑。6.实行累进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用以支付全部可以用税收承担的国家开支。实行财产自我申报制度,根据遗产多少和亲疏程度征收累进遗产税,取消一切间接税、关税以及其他为了优先照顾少数人而牺牲公众利益的经济政策措施。

恩格斯分析了《爱尔福特纲领》的政治要求,提出了民主在无产阶级革命中的重要作用的看法。恩格斯讲:

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要我们的优秀分子像米凯尔那样在皇帝手下做大臣,简直是不可思议的。的确,从法律观点看来,似乎是不许可把共和国的要求直接写到纲领里去的,虽然这在法国甚至在路易-菲力浦统治下都可以办到,在今天的意大利也同样可以办到。但是,在德国连一个公开要求共和国的党纲都不能提出的事实,证明了以为在这个国家可以用舒舒服服的和平方法建立共和国,不仅建立共和国,而且还可以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这是多么大的幻想。

不过,关于共和国的问题在万不得已时可以不提。但是,把一切政治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的要求在我看来应该而且能够写到纲领里去的。如果我们不能再进一步,暂时做到这一点也够了。《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15页。

(二)党内民主的要求

1869年的《德国社会民主工人党纲领与章程》提出以下党内民主要求:其一,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上讨论所有涉及党的问题,并做出决定,包括确定党领导机构所在地区、监察委员会所在驻地、下一次党代表大会的地点。对于委员会或每位委员的补贴由代表大会决定。其二,经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以绝对多数作出决定,或者由全体党员的六分之一提议,可举行非常代表大会。其三,党的委员会应在每次代表大会至少6周前在党的机关报上公布暂定议事日程。在公布后10天内,党内同志提交的提案,应至少在代表大会以前14天作为确定的议事日程加以公布。对于在代表大会上提出的独立提案,只有在至少三分之一的代表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大会讨论。其四,每位代表都有一票的投票权。在一个地方参加代表选举的党员至多只能派遣5名具有投票权的代表参加代表大会。不是正式代表的党员只有发言权。其五,至迟在代表大会3周以后,应把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以成本价格提供给所有党员。所有涉及修改党的章程、基本原则和政治立场或者党费征收问题的代表大会决议必须在代表大会以后6周内提交全体党员进行意见征询,并通过投票以简单多数做出决定。投票结果在党的机关报上公布。其六,领导党日常工作的是一个5人委员会,设有1名主席、1名副主席、1名书记、1名应提供相应保证金的司库、1名理事。所有委员会成员必须居住在一个地方或其周围一英里以内的地点。他们必须由在党领导机构所在地居住的党员在特殊的选举进程中通过投票以绝对多数选出。党机关报的编辑部或发行部的成员均不得进入党的委员会。如委员会在一年内出现空缺,党领导机构所在地的党员应根据同样的选举模式进行补充选举——第Ⅶ条中提到的情况除外。其七,委员会必须在代表大会以后14天内选举产生。如果代表大会没有其他规定,直到这次选举以前,现任委员会应继续主持党的日常工作。其八,委员会共同制定所有决议,只有在正式召开的会议上,至少有3名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委员会才能作出决议。只要代表大会没有作出相应决定,委员会就应自己制定一个议事章程。委员会应为自己的所有行动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其九,为了尽可能防止党的委员会专横独断,党要成立一个11人的监察委员会。所有党的委员会不予考虑的上诉都可提交给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同时负责监督党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十,监察委员会由居住在党代表大会确定的监察委员会所在地及其周围一英里地点的党员选举产生。应进行投票选举,而且投票最迟在代表大会以后14天内举行。其十一,监察委员会的责任是至少每个季度都应对党的委员会主持的日常工作、档案、账册、现款等进行一次检查和研究。如果有充分理由,而委员会又拒绝对于自己的过失进行补救,它有权免除个别委员以至整个委员会的职务,并且为临时继续进行日常工作采取必要步骤。如果要免除一半以上党的委员会成员职务,这类决定必须得到监察委员会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而且必须在四个星期之内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对此作出最后的决定。

应该说,爱森纳赫派提出的党内民主的内容是很丰富的:代表大会年会制,每年都要举行,而且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举行非常代表大会;公开化,代表大会议程在会议召开前6周在党的机关报上予以公开,同时在会议召开前14天以内公布代表的提案,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在会议闭幕后3周内全部提交给所有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必须在代表大会以后6周内提交全体党员进行意见征询;权力制衡,代表大会成立一个5人执行委员会,还有一个11人的监察委员会,专门监督执行委员会的工作。

(三)德国社会民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践的意义

从19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末,经过30多年不懈的民主斗争的努力,德国社会民主党在德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广大工人群众对于党的拥护程度越来越高。即使遇到了反社会党人法这样艰难的环境,德国社会民主党人依旧进行着不屈不挠的斗争。1878年5月和6月,德皇威廉一世两次遇刺,俾斯麦政府借机嫁祸于德国社会民主党,向国会提出反社会党人法案,但被否决。国会重新选举后,法案在10月19日得以通过。21日生效,有效期最初为3年,后4次延长,1890年9月30日最后期满失效。该法共30条,规定:一切旨在推翻“现存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而从事社会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活动的组织均予禁止,其集会、活动、游行予以解散,印刷品予以查禁;禁止为社会民主党印刷宣传品和提供集会场所。《社会党人法》将德国社会民主党和其两道的工会组织置于非法地位。该法实施期间,1300多种出版物被查禁,约有1500人被判处总数达1000多年的监禁,1000多名社会民主党成员被驱逐出其居留地,还有些人被迫流亡国外。

德国社会民主党坚持进行议会斗争。1881年在议会选举中获得了311871张选票,占全部选票总数的6.1%;在1884年10月德国帝国议会的改选中,社会民主党赢得了24个席位,获得了549900张选票,占全部选票总数的9.7%。德国社会民主党的领导人奥古斯特·倍倍尔在1890年哈雷党的代表大会上总结说:“在1871年的普选中,我们得到十万零二千张选票,1874年得到三十五万二千张,1877年,即直至1875年还处于分裂状态的党召开合并大会后两年,我们得到四十九万三千张选票。……然后是1884年的选举。……这次我们能够得到五十五万张选票……到1887年,我们的选票增加到七十六万三千张,在今年(1890年2月20日)的最后一次普选中……我们的选票达到一百四十二万七千张。党从而成为德国最强大的党。”[德]苏珊·米勒、[德]海因里希·波特霍夫:《德国社会民主党简史》,刘敬钦、李进军、解健真、赵景福、曹白隽、朱斌译,求实出版社1984年版,第37—38页。梅林也指出:“反社会党法颁布时,党得了四十三万七千一百五十八张选票,有四十二种政治报纸,工会组织有五万会员和十四种机关报,而当反社会党法废除时,党得了一百四十二万七千二百九十八张选票,有六十种报纸,工会组织有二十万会员和四十一种机关报。”[德]弗·梅林:《德国社会民主党史》第四卷,青载繁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6年版,第318页。恩格斯在1895年撰写的《卡·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中谈到了德国工人阶级利用普选权所赢得的胜利:“由于德国工人善于利用1866年实行的普选权,党的惊人的成长就以无可争辩的数字展现在全世界面前:社会民主党所得的选票1871年为102000张,1874年为352000张,1877年为493000张。接着就是当局以实行反社会党人法高度赞扬了这些成就;党暂时被打散了,所得选票在1881年降到了312000张。但是这种状况被很快克服了,当时正是在受非常法压迫、没有报刊、没有合法组织、没有结社集会权利的情况下,真正开始了迅速的增长:1884年为550000张,1887年为763000张,1890年为1427000张。于是国家的手就软了。反社会党人法没有了,社会党人的选票增到了1787000张,即超过总票数的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15—516页。恩格斯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贡献,他进一步指出:“德国工人仅仅以自己作为最强有力、最守纪律并且增长最快的社会主义政党的存在,就已经对工人阶级事业作出头一个重大贡献,除此以外,他们还对这个事业作出了第二个重大贡献。他们给了世界各国同志一件新的武器——最锐利的武器中的一件武器,向他们表明了应该怎样使用普选权。”同上书,第516页。利用普选权的结果就是资产阶级害怕工人政党的合法活动,“但是由于这样有成效地利用普选权,无产阶级的一种崭新的斗争方式就开始发挥作用,并且迅速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人们发现,在资产阶级用来组织其统治的国家机构中,也有东西是工人阶级能利用来对这些机构本身作斗争的。工人参加各邦议会、市镇委员会以及工商业仲裁法庭的选举;只要在安排一个职位时有足够的工人票数参加表决,工人就同资产阶级争夺每一个这样的职位。结果弄得资产阶级和政府害怕工人政党的合法活动更甚于害怕它的不合法活动,害怕选举成就更甚于害怕起义成就”。同上书,第5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