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
- 吴国喆
- 8字
- 2021-03-26 00:06:13
引言 基本问题界定
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研究的基本特点
在我国的科学研究及科技创新体系中,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家动用财政资金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基本方式,是通过激励、帮助、引导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等机构的研究人员积极开展研究工作,形成富有创新性的公共产品,并通过该产品的实际应用为社会发展提供支持的方式。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具有自己的特点,这一特点对于准确掌握因此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问题具有基础价值。
1.是弥补科学研究市场缺陷的基本手段
市场经济社会中,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会非常重视科学研究,通过对其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追求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在同行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由于其关注的重点是研究成果的具体应用,因此其科研投入倾向于具有实际应用价值,能够很快产生经济回报的项目,而对于无法收费的公益性研究与开发项目,如公共卫生、交通、环境保护,及那些难以确定回报率的高投入、高风险、大规模、长周期的基础性研究项目,以及高新应用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市场主体多采取逃避态度。这些项目涉及经费较多,耗时较长,短期内无法形成生产技术而带来经济效益,但此类研究对于社会及其经济的发展具有长期的支撑作用,其受益面扩及社会大众,因此必须且只能由政府支持完成。为了公共利益及国家目标的实现,政府必须对上述领域进行投入,而且只有政府才能完全担此重任。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就是国家支持这类研究的方式之一。概言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投入的领域主要是公益性、非竞争性的基础研究,它对公众生活产生广泛性和根本性的影响,其效果的发挥需要一定的时间跨度,但其科技成果的转化具有重大社会意义;而私人科技投入领域主要在私人产品市场和竞争性较强的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因此它对公众生活的影响往往是局部的片面的,对社会整体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相对较小。
2.研究目的的公共利益性
国家资助研究的目的并不在于营利,而是通过支持基础研究,提升整个国家的科技水平,进一步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社会整体利益和推动经济社会进步,因此,其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依归,这是全面把握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的基础,对于其相关政策制定发挥基础性作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后文简称《基金条例》)第一条明文规定,自然科学基金的宗旨在于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这一点明确地体现了其公益性特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投入也不同于政府经营性投资。所谓经营性投资,是指以能够获得利润为其投资的基本目标,必须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进行的投资,它不仅要在投资运用后收回成本,而且还要得到比投资更高的增量价值。政府经营性投资主要通过国有企业进行,以便提高政府财政积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投入属于非经营性投入,不是为了实现所投资金的增值,而是以追求整个社会的进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因而它要求研究成果产生后,以服务于我国国家整体利益为第一义务,并尽量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推广使用。
由此可见,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研究经费的投入不同于私人科技投入,也不同于政府自身的经营性投资,因此不能适用私人科技投入和政府经营性投资的相关规则。在这一资助体系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后文简称基金委)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其并不仅仅是项目研究的委托人及资助方,更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相关政策的制订者、研究进程的监控者,进而成为国家整个科技市场的重要调控主体。资助研究的终极目标是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并通过促使科技成果的最充分转化利用,以推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发展。
3.资助对象的特定性
《基金条例》第八条严格限制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这一规定限定了我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单位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是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方可注册为依托单位。换言之,这些单位所属的科研人员才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过应注意的是,《基金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一个例外: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但符合特定条件的科研人员,经过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同意,也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这意味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研究人员,仅仅是依托单位或者挂靠依托单位的研究人员,而我国的依托单位仅限于公益性机构,这就排除了大量的企业及营利性机构从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研究的可能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点也成为我国这一制度体系的缺陷,有学者指出,“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主要涉及重要的战略性产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我国科研计划项目的参与模式一直保持着‘小核心,大协作’的格局。在国家创新体系中,高校和科研机构每年都承担大量的国家项目。而企业承担科技项目的课题偏少。2002年我国国家科技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分布比例为: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分别占40.4%、26.5%、27.9%”。从其所追求的基本目标看,大学和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由于职称及晋升的压力,往往追求多出成果,多出专著及论文;而企业基于其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注重多出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及新产品,并特别强调成果的转化。但在现行整个国家科技体制中,企业难以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而基金委更是将其排除在依托单位之外。这样就导致了我国的科学研究趋于理论化、基础化,研究成果偏重于发表论文与著作,而比较缺少应用性成果。当然,这一点跟基金委的基本宗旨有关。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多重角色
在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具有多重角色,这些角色功能的发挥情况直接决定着项目运行的成功与否。第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年度项目指南的直接拟定者。《基金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可见项目指南具有导向作用,决定基金资助的范围及领域,从而在根本上决定项目研究的质量及其成果产出。项目指南的制定需经过复杂的程序,首先必须全面掌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科学研究现状,了解国家及社会特别是经济发展对科学技术的基本要求,基金资助项目必须满足社会的基本要求,以最终的实际应用为出发点,而如何发现社会发展的真正需求,就必须进行广泛的社会调研;其次必须清晰掌握国际社会科技发展的前沿,知悉科学研究动态,发达国家的科技情况可为我们提供参考和借鉴,从而发挥我们的后发优势,防止在项目研究方面走弯路;再次必须广泛征求专家意见,进行充分的酝酿和讨论;最后经过会议方式决定,进行发布。由此可见,项目指南的确定并非一项简单的行政管理工作,其包含大量的技术因素,确定适当的项目指南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项目研究成败的关键。第二,项目申请评审的组织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评审严格实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采用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和专家评审组评审两级评审制度。在整个评审过程中,基金委均发挥着重要的组织作用。第三,整个研究过程的监控者。《基金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由此可见,基金委全程监督整个项目研究过程,具体包括一系列的监督活动,比如审核项目研究情况的年度进展报告及信息披露、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依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抽查等,有利于项目研究的顺利开展、规范资金的使用、加快成果的转化,实现促进基础研究的目的。第四,项目成果的管理者。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并推广应用,从而利用科学技术推动社会进步。基金委应当对自然基金项目成果进行管理,包括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具体管理,确保项目成果能够转化和应用,并切实发挥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