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研究动因

规范理论体系由规范本体论、规范效力论、规范结构论、规范类型论、规范关系论等构成。从融贯论的角度看,规范冲突是规范之间的一种不良关系,当属于规范关系论的组成部分。为了建构健全的规范理论体系,应当研究法律规范冲突。然而,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本书着力研究法律规范冲突概念,除了寻求智识上的答案之外,更主要的是在于我国法律实践的理论需求。

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已经设立了一个纵横交织的规范审查权力网络;此种权力根植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单一制国家结构之上,分别属于人大监督权、行政领导权与审判权三个脉络。参见拙作《我国规范审查权的构成结构及其运作机制》,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有权机关负有审查法规范及准法规范合法性与适当性的职责。前述关于规范审查的法律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的一个专门法律制度,即规范审查制度。法律规范冲突作为一种不良的法律规范关系,是规范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这些内容包括发现法律规范冲突,改变、撤销与上位法律规范相抵触的下位法律规范,解决同位法律规范之间的不一致等问题。

我国知名宪法学者林来梵从法律冲突解决的角度把前述制度的大部分内容概括成为三类机制:立法批准机制——预防法律冲突的机制;规范选择适用机制——回避法律冲突机制;立法审查机制——消除法律冲突的机制。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50—354页。具体而言,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审查法律草案条文所表述的内容,避免其中产生冲突;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者需要审查认定被审法规规章中是否存在法律规范冲突;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作为法律适用机关,负有正确适用法律的职责,它们——特别是司法机关——必须认定待审复数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存在冲突。立法机关法律清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也包括发现并改变、撤销法律文件中与相冲突规范中的违法不当一方。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法律规范冲突概念理论是发现和判定法律规范冲突必需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