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总结
本章是对美国政府对非营利部门管理的一个概述,更准确地说,是为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从中国研究者视角出发的初步研究思路和框架。由于美国非营利部门的实践是丰富多彩的,各级政府管理与监督的工作也在不断完善,相关的文献资料浩如烟海,所以这方面研究的深入有极其广阔的空间。总括本章的论述与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基本结论。
1.美国政府管理监督公民社会组织的体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逐步形成的,并在最近几十年随着美国非营利部门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这个体系的根基是以宪法保障的公民结社自由精神为灵魂、以一系列联邦法律法规、州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各级法院的判决为主要依据而形成的统一但有区别的国家法制与政府法治。
2.在所有相关法律和监管机构中,《国内税收法典》和联邦税务局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这种作用不仅表现为联邦税务局依法监管着整个美国正式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群体,或者说美国非营利部门中最主要、最成熟、最具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提供公共服务最多的部分——联邦免税组织,尤其是享有联邦免税待遇的公益慈善机构,而且表现为《国内税收法典》条款确定的原则(如免税组织的定义)和联邦税务局的管理方式对州及地方政府监管工作的启发、引导与示范效应。
3.州一级政府和以县、市政府为主的地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府监管、豁免税收和非营利组织提供获得政府资助的公共服务上。其中州一级政府监管体系的重要特色是标准法律范本的制定,以及各州对这些范本条款的自愿接受和 “各取所需”。在非营利组织数量最多、各项非营利事业最发达的加利福尼亚州和纽约州,州一级的监管制度已经发展得相当完备,监管措施落实得较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沟通渠道畅通,堪称州一级监管的典范。就地方政府的监管而言,基本做法是在遵循本州传统和规制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联邦以下的政府层级中,州级政府对于本辖区内的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与监督负有主要责任。
4.各级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与监督并非简单地意味着政府能够居高临下地发号施令,而是一种充满了资金、信息甚至人员互动的辩证过程。根据前些年的数据统计,仅就资金方面而言,每年各级政府用各种方式向非营利部门提供的资助大约有2270亿美元,州级政府和地方政府给予非营利组织的各种免税优待总额约为153亿—215亿美元。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寻求非营利组织提供“税收替代型支付”(PILOTs)以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亏空,这种情况在经济低迷时期尤为常见。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动关系可以总结为一种包含着矛盾与利益冲突的多层次协调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联邦政府居于掌握全局的地位。
5.现代经济学理论并不能完全解释美国各级政府与公民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实质。对美国社会的深入解剖应该从当代美国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中去寻找答案。依法对非营利组织进行有效的政府监管,是美国进入后工业化社会时期之后社会发展、社会治理与社会重建的重要任务。它代表了美国人民对公共服务安全网的需要和要求,体现了当代资本主义制度自我调整、自我完善的能力,反映了美国精英权势集团巩固与保持执政地位、维持社会稳定、维护美国长远利益的意愿。
6.贯穿于美国各级政府对公民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工作的六项基本原则是:法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责任落实原则,公开透明原则,与时俱进原则,以及帮、管并举原则。这些原则既是美国历史文化与国情背景下的宪政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有效政府监管的必要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法治原则,没有这项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政府的管理与监督只能停留在好看的口号和文件中,美国非营利组织和它们所从事的各种非营利事业也不可能呈现出勃勃生机,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