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成新的材料或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商品等物资。

4.5.1 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与税务处理

1.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确定

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当包括:①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②支付的加工费用;③支付的税金(根据委托加工物资的具体情况,可能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④委托加工物资的往返运杂费、保险费等。

对于发生委托加工物资的一方为委托方,收到委托加工物资并按委托方的要求进一步加工的一方为受托方。

2.委托加工物资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

①对于一般纳税人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对于支付的受托方的增值税,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将支付增值税的部分,同样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②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支付增值税的部分,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③关于凡属于加工物资用于非纳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及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加工物资,应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加工物资成本。

(2)消费税的处理。

①对于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关于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部分,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②对于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如果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连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再出售的,关于支付给受托方的消费税部分,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如果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在发出委托加工物资时,应同时结转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应视同材料购入结转采购形成的材料成本差异。

4.5.2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具体运用

1.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设置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委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反映加工单位名称、加工合同号数、发出加工物资的名称、数量、发生的加工费用和运杂费,退回剩余物资的数量、实际成本,以及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委托加工物资”借方登记的是:领用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支付的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以及支付的税金(包括应负担的增值税)。

“委托加工物资”贷方登记的是: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成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见表4-20。

表4-20 委托加工物资会计科目编码的设置

2.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委托加工物资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进行核算。账务处理如图4-7所示。

图4-7 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例4-17】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A材料(属于应税消费品),成本为200000元,支付加工费为52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加工完毕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尚未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甲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200000

(2)支付加工费用。

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200000+52000)÷(1-10%)=280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80000×10%=28000(元)

应纳增值税=52000×17%=8840(元)

根据计算结果,甲企业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①若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委托加工物资    5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40

      ——应交消费税    28000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    88420

②若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00(52000+2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40

  贷:应付账款——乙企业    8884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原材料A。

①若甲企业收回加工的材料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借:原材料——甲材料    252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52000

②若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

借:原材料——甲材料(200000+52000+28000)    28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