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请示制度与报告制度的统称。请示,是指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要求,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是做好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制度保障。《规则》第九条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把请示报告制度纳入了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

第一,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和优良传统。早在1923年12月党中央就在《中央通告》中要求:“各地方务须随时报告区委员会,各区会务须随时报告中局。”1928年11月毛泽东所写的《井冈山的斗争》就是给党中央的报告,全面报告了当时根据地的实际情况,成为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典范。1942年9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要求:“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1948年1月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指示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报告制度的要求:“为了及时反映情况,使中央有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帮助各地不犯或少犯错误,争取革命战争更加伟大的胜利起见,从今年起,规定如下的报告制度。”“各中央局和分局,由书记负责(自己动手,不要秘书代劳),每两个月,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一次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该区军事、政治、土地改革、整党、经济、宣传和文化等各项活动的动态,活动中发生的问题和倾向,对于这些问题和倾向的解决方法。报告文字每次一千字左右为限,除特殊情况外,至多不要超过两千字。”“各野战军首长和军区首长,除作战方针必须随时报告和请示,并且照过去规定,每月作一次战绩报告、损耗报告和实力报告外,从今年起,每两个月要作一次政策性的综合报告和请示。”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3月党中央制定《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继续加强请示报告工作。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建设在拨乱反正中逐步走上正轨,请示报告制度得到恢复和健全。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直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修改后的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实践充分表明,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党管党治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的重要体现,必须长期坚持。

第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章党规的明确规定。党章党规是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遵循。党章要求:“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遵循党章党规开展监督执纪工作,必须坚持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要求。2014年1月14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等党的组织制度都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要切实加强组织管理,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组织的问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要切实执行组织纪律,不能搞特殊、有例外,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2016年12月26日至27日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民主生活会上强调:“纪律严明是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重要保证。每一个党员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中央政治局的同志首先应该做到,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关系全局的重大原则问题上,脑子要特别清醒、立场要特别坚定。要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处理好全局和局部关系、中央和地方关系。”在监督执纪工作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工作方式、公文形式,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似乎并不难。实际上它体现着党员干部党的观念、党性修养,影响着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请示、不报告,是组织观念淡薄、纪律约束松弛的表现,同时这种现象又往往同其他问题交织在一起。这种现象一旦泛化,必然会带来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一系列衍生问题。因此,严格执行好请示报告制度并非易事,需要在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基础上,切实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明晰谁来请示报告、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和什么时间请示报告。这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基本要求。《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里明确了谁来请示报告、向谁请示报告、请示报告什么、什么时间请示报告四个基本问题,也就是说,由纪检机关来请示报告;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请示报告;请示报告重要事项,包括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这些经常性的重要事项,以及问题线索、突发事件等随时发生的重要事项;请示报告时间,分为规定时间的报告和随时报告。这些是对监督执纪请示报告工作的具体规范,体现了请示报告工作经验和规律,是做好监督执纪请示报告工作的重要基础。

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度。这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制度保障。民主集中制与请示报告制度是统一的。坚持民主集中制,做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同时,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科学决策,才能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这里明确了坚持民主集中制、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即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五类重要问题,明确了民主集中制重要环节,即集体研究决定、审批两个重要环节,规范了民主集中制,把重要问题纳入了制度化的轨道,奠定了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基础。

三要做到实事求是。这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要求。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精髓,是做好监督执纪工作的关键所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要求:“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请示报告是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进行判断决策的重要依据。只有实事求是地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进行请示报告,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才有可能准确了解监督执纪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和科学决策,给予正确的批复,达到请示报告的目的。做到实事求是,要求纪检机关从实际出发,站位政治立场,遵守监督执纪工作规律,根据事项自身的是非曲直,一是一、二是二,真实、全面、客观地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进行请示报告,决不弄虚作假,决不添油加醋,更不欺上瞒下,努力使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把握事情的真实情况,使请示报告事项获得及时的批复。

四要提升认识、强化监督。这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条件。要站位全面从严治党,立足监督执纪工作的大局,充分认识请示报告对于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请示报告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应有之义,充分认识请示报告是纪检机关的职责所在,进而增强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强化对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请示报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执行纪律,进行问责,确保把请示报告制度落实到监督执纪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