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原则

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监督执纪工作的经验规律,是监督执纪工作的基本遵循。《规则》第三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原则,是党章党规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党章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的政治机关和执行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是党的政治工作,讲政治是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首要要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坚持这条原则开展监督执纪工作,一方面,要提高政治站位,带头贯彻执行党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监督执纪工作,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确保全党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向党中央决策部署看齐,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第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这是监督执纪工作的组织原则,是党章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这种领导体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党委大致平行,都对党的代表大会负责;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二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基本上对党委负责;党的十二大之后,实行双重领导体制。采用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既有利于加强同级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又有利于各级纪委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相对独立地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遵循这个原则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要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坚持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第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是监督执纪工作的工作原则,是党章党规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党章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遵循这个原则开展监督执纪工作,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弄清楚问题的性质,根据问题本身的是非曲直进行监督执纪。要遵循党规党纪,严格以党规党纪为尺度,判断、处分违规违纪问题。要根据违规违纪的具体情况,如违规违纪是发生在十八大之前还是之后、是主观故意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是否重犯、违规违纪者的年龄状况、是否退休、是否民族党员干部等,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违规违纪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要依纪从严惩处;而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可以依纪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惩前毖后,对错误和问题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错误的东西、处理违纪问题,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但是我们揭发错误、批判缺点、处理问题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而不是为了把人整死。因此,决不能采取鲁莽态度,必须沿用“治病救人”的态度,这才是正确有效的方法。

第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这是监督执纪工作的保障原则,是党章党规相关规定的具体化。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调:“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遵循这个原则开展监督执纪,要严格遵循《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