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取得法律风险防范(10)

第四,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协商或竞价应当符合要求。对于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的,意向用地者应当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充分协商、谈判;对于经营性基础设施、矿业开采等用地,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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