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的作用

2.1 复习笔记

一、法与社会调整

1.社会调整的概念

(1)社会及社会关系

①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产物。

②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中结成的种种联系。这些社会关系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社会关系体系。

(2)社会调整

社会调整是确定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活动过程,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需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而社会规则(规范)则是这一过程的静态表现。

(3)社会调整系统

社会调整系统是指由许多相互联系的子系统构成的,运用多种调整手段和调整形式的社会规范体系。

2.社会调整的分类

(1)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①个别性调整是指没有普遍适用的规则依据,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件所确定的行为方式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②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

③规范性调整与个别性调整相比有许多优越性,它有助于克服个别性调整所固有的不确定性、随意性,从而使被调整的社会关系摆脱单纯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束缚。

(2)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

①内在调整是人们学习一定社会群体的行为规则的过程。内在调整也是人的社会化过程。

②外在调整是通过外部压力(包括道德、宗教、纪律、法律等措施),使人们遵守一定社会规范的过程。根据其给予人们压力的方法,可分为:

a.肯定性社会调整

即通过奖励的方式,对服从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鼓励,以达到促进人们遵守一定行为规则的目的。

b.否定性社会调整

即通过制裁的方式,对违反一定社会规范的人给予惩罚,以达到禁止一定行为的目的。

内在调整与外在调整在任何一个社会都存在,二者是相互渗透和相辅相成的。

(3)正式的调整和非正式的调整

①正式的社会调整是指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组织等执行的社会调整,它不仅得到正式的社会组织的保证,而且有一套执行程序。

②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不通过正式的社会组织执行,无须专门人员负责的、自发的社会调整,如赞扬、嘲笑、流言飞语、批评、排斥等。

(4)自己解决的调整和由第三方解决的调整

①由自己解决冲突的社会调整是指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当众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躲避、谈判等。

②由第三方解决冲突的社会调整是指依靠没直接参加到冲突中去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措施,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

3.社会调整发展的规律性

(1)社会调整措施决定于社会生活的需要。

(2)社会调整的发展是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

(3)在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中会形成相对完整的调整系统。

(4)法律调整与其他社会调整相互协调。


二、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分类

1.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又称法的职能,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法的作用是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反作用的表现。法的作用的目的在于改变社会。

2.法的作用的分类

(1)法的社会作用,即法的社会政治职能。这是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社会使命来看法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2)法的规范作用,即法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具有的特殊职能。这是从法本身,把法作为工具、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调整作用和法的保护作用。

(3)法的思想影响作用。这是从法的意识形态影响来看法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和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


三、法的社会作用

1.法的政治职能

法的政治职能是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在法律上的体现,反映了法存在的根本价值,是法的阶级意志性的集中体现。法的政治职能是联系法的社会政治目的和使命来观察的法的作用和职能。

(1)法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①对内: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建立相应的国家制度;调整和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与同盟者的关系;保护主体的合法行为和合法权益;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使其活动控制在统治秩序所允许的范围内;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等职能和作用。

②对外:抵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家;开展与世界各国的交往;实现对外的经济、文化交流等职能和作用。

(2)法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①法对经济基础有重要的反作用。

②法在协调各种利益的关系中有重要的作用。

③法可以促进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3)法在文化方面的作用

①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文化教育制度,规定发展文教事业的基本方针、原则、途径和管理制度。

②确认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及其发展方向,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宣告该社会思想伦理价值观的正当性,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思想道德,将大量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准则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并保障其贯彻执行。

③培养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

(4)法在促进社会协调发展方面的作用

①法律在这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如通过实施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人口控制法等措施,促使社会和谐发展。

②我国宪法和法律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措施,通过一系列倾斜政策,缩小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和东西部差距;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2.法的社会职能

(1)概念

法的社会职能,即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职能。

(2)特征

它们是人类共同体而不仅仅是某一个社会阶级存在的前提,不执行这些职能就会直接影响到人类共同体的生存繁衍。

3.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关系

(1)只承认法有政治职能或只有社会职能,都是片面的、不符合实际的。

(2)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是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方面。

①应该把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看做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方面。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法律规范也是内在统一的。

②法总是一定人类社会的法,法的阶级性反映着法的社会性。法的社会性总带有一定的阶级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它所服务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


四、法的规范作用

1.法作用于人们行为的特殊方式

(1)积极义务

法律规定一方必须实施一定的积极的义务,从而满足另一方请求履行这种义务的权利。

(2)授权

法律规定一方享有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其他人承担不妨碍这种权利实现的义务。

(3)禁止

法律规定使人们承担不行为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对权利的享用。这种命令式的指引,是无条件的必须遵行的指示。

(4)制裁

法律规定当人们作出违反法律的行为时,将受到法律制裁。法的规范作用按照作用的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法的调整作用和保护作用。

2.法的调整作用

(1)概念

法的调整作用是指法确认、建立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保证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正常存在的作用。法的调整作用反映社会生活的正常状态,其使命在于建立合法关系与合法秩序。

(2)分类

①静态的调整职能

其主要方式是授权和禁止。义务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的方式是消极的不作为。

②动态的调整职能

其主要方式是积极义务。义务人满足权利人要求的方式是积极地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3.法的保护作用

(1)概念

法的保护作用,是指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建立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

(2)法的保护作用主要是通过规定法律责任措施以及实施专门保护主体权利的国家强制措施表现出来,其主要的作用方式是规定和实施法律制裁。


五、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1.通过法律调整的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1)通过法的创制,将大量立法者的政策、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准则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宣示、鼓励一定的价值标准和思想道德原则。

(2)通过法的实施和实现,保障国家政策、法律原则、思想道德原则和价值标准在社会生活中反复实践、贯彻执行,对人们的行为发生影响,使人们认同法律、服从法律。

2.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1)衡量价值

法律规范是许多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价值的承担者,本身凝结着一定的价值观,它可以确认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价值观及其发展方向,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宣告该社会思想伦理价值观的正当性、合法性,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

(2)提供信息

法律规范甚至在它被制定的过程中,就能给人们提供国家允许什么行为、要求什么行为、禁止什么行为的信息,以及要达到一定的结果需采取的手段和违反该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的信息。

(3)培养法律意识,支配人们的思想

法律能够宣传培养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灌输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价值观,普及法律知识和法律文化,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文化条件,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


六、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轻视法律作用——法律虚无主义

(1)法律虚无主义否定和轻视法的作用,主张绝对自由,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

(2)现代法律虚无主义论者亦强调“人治”,忽视法律的作用。

(3)法律虚无主义轻视法律的作用,造成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失去可预测性和相对稳定性,失去制度化、法律化的保障,导致政策变动的任意性,无法避免发生社会动乱,直接影响了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

2.夸大法律作用——法律万能论

(1)法律万能论认为,法律越多越好,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事无巨细都应有法律规定,鼓吹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屏障,认为一切公平、正义问题有了法律或通过司法就都可以解决。

(2)这种观点走向另一极端,夸大了法律的作用,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有害的。在缺乏足够论证的情况下,立法过多过细甚至会阻碍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超组织性”会使社会的积极性受到过度的束缚,使社会关系的发展失去活力。

3.歪曲法律作用——法学世界观

(1)法学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相对应的资本主义经典的世界观,它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

(2)法学世界观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3)法学世界观的特点是,崇尚理性主义,法律至上,主张不是君主或上帝决定一切,而是法律决定一切,认为法律可以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认为法律可以决定历史的进程。

(4)法学世界观从思想路线上说是本末倒置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多次批判过的“法学家的幻想”。

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客观规律的限制。

(2)法受其本身属性的限制。

(3)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

(4)法还受到被社会所制约的主体对法的利用程度的局限。

2.2 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社会调整?它的发展规律是怎样的?社会调整有哪些分类?

答:(1)社会调整的概念

社会调整或称社会控制是确定个人及其集体的行为,指明其发挥作用的方向,并把个人及集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活动过程,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需手段,是使人们接受社会价值、原则或规范的整个过程。而社会规则(规范)则是这一过程的静态表现。

(2)社会调整的分类

社会调整或社会控制(以下统称社会调整)有多种形式,它们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①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社会调整根据其是否以普遍适用的规则为依据可分为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

a.个别性调整是指没有普遍适用的规则依据,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件所确定的行为方式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

②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

社会调整根据其作用于人们行为的方式和人们服从它的原因,可以分为内在调整和外在调整。

a.内在调整是人们学习一定社会群体的行为规则的过程。

b.外在的社会调整是通过外部压力(包括道德、宗教、纪律、法律等措施),使人们遵守一定社会规范的过程。外在的社会调整根据其给予人们行为压力的方法,又可分为肯定性调整和否定性调整。

③正式的调整和非正式的调整

社会调整根据其是否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实施,可分为正式的社会调整和非正式的社会调整。

a.正式的社会调整是指由正式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宗教团体、教育组织等执行的社会调整,它不仅得到正式的社会组织的保证,而且有一套执行的程序。

b.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不通过正式的社会组织执行,无须专门人员负责的、自发的社会调整。

④自己解决的调整和由第三方解决的调整

社会调整根据解决冲突是否需要第三方干预,可分为自己解决和由第三方解决两种社会调整措施。

a.由自己解决冲突的社会调整是指在无须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由冲突各方通过各种方式自己解决冲突的措施,如当众辱骂责打、决斗、复仇、躲避、谈判等。

b.由第三方解决冲突的社会调整是指依靠没直接参加到冲突中去的第三方解决冲突的措施,第三方的决定对于冲突各方具有某种权威性,如调解、仲裁、审判等。

(3)社会调整的发展规律

社会调整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主要表现在:

①社会调整措施决定于社会生活的需要。

社会调整措施的性质、方式和繁简程度,是由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但归根结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的需要决定的。

②社会调整的发展是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

社会调整的发展是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的过程。社会调整中社会性的比重越来越大,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③在社会调整的发展过程中会形成相对完整的调整系统。

随着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社会调整手段也从单一性向多样化转变,由单纯的习惯调整分化为多种多样和相对独立的社会规范体系,包括道德、宗教、礼仪、习惯、政策、法律等规范体系,从而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调整系统。

④法律调整与其他社会调整相互协调。

在阶级社会中,法律调整是一种出现较晚的规范性调整,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和作用,常常在社会调整中居于重要地位,统治阶级总是使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与法律相协调,在法律调整系统不健全的情况下,又往往直接将其他的社会规范赋予法律的性质。


2.什么是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有哪些分类?

答:(1)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有时又称为法的职能,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法的作用是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反作用的表现。

(2)法的作用的分类

法既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的作用既包括在社会政治内容和价值取向方面,又包括在作用手段、形式方面,另外还有思想影响方面,因此,研究法的作用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

①法的社会作用,即法的社会政治职能。

这是联系法的社会目的和社会使命来看法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②法的规范作用,即法作为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具有的特殊职能。

这是从法本身,把法作为工具、手段来看的法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法的调整作用和法的保护作用。

③法的思想影响作用。

这是从法的意识形态影响来看法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和不通过法律调整的思想影响作用。


3.怎样认识法的政治职能与法的社会职能的关系?

答:(1)法的政治职能与社会职能的含义

①法的政治职能是联系法的社会政治目的和使命来观察的法的作用和职能。

②法的社会职能,即法的社会公共职能,是指法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职能。

(2)二者的关系

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是法的同一本质的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的方面,只承认法有政治职能,不承认或忽视法的社会职能是片面的、不符合实际的。承认法执行社会职能,但又否认法执行政治职能,否定法的政治属性,也是片面的、不符合实际的。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①法的这两种职能是内在统一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部法律规范也是内在统一的。

②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并不是互不相容的。法的社会性总带有一定的阶级性,法总是一定阶级社会的法,它所服务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总是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

总之,在认识任何法律规范的本质时,不能孤立地、不把它放在它所处的规范系统中来认识。在认识任何法律规范的阶级性、社会性时,既不应脱离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也不应割断它与它所处的整个法律系统的联系。法的阶级性、社会性,讲的是法的本质属性,认识法的这类属性,必须采取唯物的(以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为基础)、辩证的(即联系的、发展的)观点。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一个重要原理。


4.怎样认识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答:法的作用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在:

(1)法是社会发展的主观因素,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客观规律的限制。

立法者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客观规律的限制以及社会文化发展的限制而任意立法,也不可能依靠法律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2)法受其本身属性的限制。

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法律只调整统治阶级认为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即不运用国家权力就不能保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那种社会关系。

(3)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

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决定于国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国内和国际环境,以及统治阶级对调整这种关系是否关切。

(4)法还受到被社会所制约的主体对法的利用程度的局限。

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水平高,就能比较充分、恰当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反之,社会主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水平低,认识不到法律的作用,不能及时将社会需要上升为法律,或者不能确定适用何种法律调整手段,或者将已有的法律束之高阁,或者根本就不知法不懂法,法律的价值则不能得到应有的利用。

因此,应正确认识法的作用。考察法的作用不能脱离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形势和文化条件,既要看到法的重大作用,又要看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