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治

7.1 复习笔记

一、法治释义

1.法治的源流

(1)在汉语世界,“法治”一词最早见于先秦诸子的文献。

(2)在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依据法律治理城邦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观念。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外,古罗马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中也包含了许多有关法治的论述。

(3)在欧洲中世纪,法治的传统以一种缓慢而独特的方式发展,其中日耳曼的习惯法和英国的大宪章,均被认为是贵族们试图用法律约束王权的努力,而近代资产阶级的法治思想和实践也直接源自这一时期。

(4)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平等、人权等思想迅速传播,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国家观念使得法治的内涵更加丰富,并与民主、宪政等思想一起成为资产阶级争取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

2.法治的逻辑形态

(1)作为法秩序的法治

注重法律的权威性,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用法律去规范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法秩序,可以说是古今中外法治观念和实践的基本内容。

(2)作为“法的统治”的法治

在实际操作层面,作为“法的统治”的法治把“合法性”作为判断社会主体行为的基本准则,努力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凡事“一断于法”,其中,又特别强调法律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强调任何政府行为都可能经受合法性检验或挑战的重要性。

(3)作为“良法之治”的法治

①在静态意义上形成一个内容完善、结构严密、内部协调、形式统一的健全的法律体系;

②在动态意义上建立一种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个环节在内的法律运行机制。

3.法治和法治国家

(1)一个国家选择实行法治,就意味着在社会制度安排和治理方式上奉行法治的原则,使法治从一种理论观念转化为一种政治实践,将政治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2)“法治国家”是指国家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得以实现,良好的法秩序得以形成。


二、法治的基本要求

1.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所要解决的是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的问题。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法律的权威性甚至是法律的至上权威是法治内涵的基本理念之一。任何社会形态都存在着权威,以及某种权威等级体系。

(2)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权力趋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对各种权力尤其是政府的公权力予以合法性的考量和制约,防止权力腐败,是近现代法治应有之义。

(3)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表述

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是本身良好的法律,而本身良好的法律,在最为一般或普遍的意义上说就是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

(4)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近现代社会中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

2.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是法治理念的具体化,也是对法治实践的指导和要求。

(1)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法律的一般性是指法律是针对社会中的一般人而非特定人设定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是将个别、具体的行为概括为法律上一般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则,从而使之具备被普遍和反复适用的特性。

(2)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法律从秘密向公开状态的演进是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法律是行为规范,只有公开,才能为人们所了解和遵循,使人们得以按照法律的指引安排生活和处理事务。

(3)法律不溯及既往

法治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指引的事业,法律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法律只能适用于其颁布生效以后的行为,而不能对此前的行为有溯及力。

(4)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于指引人们的行为,为此,法律就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朝令夕改,使人们无法明确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也无法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

(5)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

法律的明确性不仅要求立法在语言上具有明确性、平实严谨,而且也要求在内容上明晰确定。

(6)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

法律的统一性不仅表现在一个法律内部各项规则之间的和谐统一,而且还表现在法律作为一个系统,在各法律之间上下左右前后的和谐统一。

(7)司法审判的独立

司法审判的独立,体现了法律治理的理念,是现代法治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首先表现为裁判行为的独立。

(8)诉讼应当合理易行

诉讼的合理易行首先要求司法资源向所有的社会成员开放,并为经济困难者提供司法救助,同时要求诉讼具有效率,避免因怠慢、迟缓而导致非正义。


三、中国的法治实践

1.中国的法治历程

(1)现代法治观念及其实践引入中国乃是晚清时的事情。鸦片战争之后,传统中国逐步陷入一种整体性的社会危机,继而也开始了民族复兴和富民强国的历史征程。

(2)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实施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开始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文革前,法制建设进展曲折、停滞甚至前功尽弃。

(3)“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于1978年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进行了拨乱反正。邓小平强调“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 “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以此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4)中共十五大报告提出基本目标和任务:①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消除特权,保障公民权,建立责任制;③推进司法改革,追求司法公正,在制度上保证审判权与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建立司法责任追究制度;④加强执法与司法队伍建设,提高法律职业工作者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达到统一;⑤增强全民法律意识,采取措施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中共十六大则进一步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任务作出了明确阐述。

2.当代中国的法治发展:从“法制”到“法治”

(1)从“法制”到“法治”

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直是指导和推动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提法。

②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的变化,以及这一字之差包含着更为深刻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

(2)法制和法治的区别

①法制和法治的用法不同

按照通常理解,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

②法制和法治的基本内涵不同

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等)。法治的基本内涵则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

③虽然法治与法制具有内在联系,即实行法治首先必须要有法制或法律制度,但有了法制未必就有法治。

④即使在动态的意义理解“法制”,也与现代“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7.2 课后习题详解

1.法治的逻辑内涵是什么?

答: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政治法律实践和社会文化现象,尽管这一概念在中西方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但从逻辑角度分析,不同时期的法治观念和实践大致呈现出以下三种不同的形态:

(1)作为法秩序的法治

①从最为一般的意义上说,法治意味着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对法律的特性和作用的强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采取允许、命令和禁止的明确规范形式,并为国家强制力所保障实施。

②在众多的社会调整方式中,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政令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更具有普遍、明确、稳定和强制的特性。法律的特性有利于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进程所必需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从而满足人们对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根本追求。因此,注重法律的权威性,以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用法律去规范和调整社会生活关系,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法秩序,可以说是古今中外法治观念和实践的基本内容。

(2)作为“法的统治”的法治

①当法律的权威和作用在国家和社会的生活秩序中被强调到极致或“至上”之时,作为“法的统治”的法治形态就脱颖而出。这主要是一种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态,它最大限度地信奉法律的权威和作用,而不是以君王权威、道德教化或神的旨意作为政治统治的圭臬。

②在实际操作上,作为“法的统治”的法治把“合法性”作为判断社会主体行为的基本准则,努力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凡事“一断于法”。其中又特别强调法律对政府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强调任何政府行为都可能经受合法性检验或挑战的重要性。

(3)作为“良法之治”的法治

法治在逻辑上必然包含有法可依和依法办事这样两个有机联系的方面。法律如何才能算得上良好,在很长一个时期人们的关注点是法律或作为一个制度系统的法律的形式构造上。在此意义上主要强调两个方面:在静态意义上要形成一个内容完善、结构严密、内部协调、形式统一的健全的法律体系;在动态意义上建立一种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诸个环节在内的法律运行机制。这种对法律品质的形式意义的关照,鲜明地表现在作为“法的统治”的法治形态之中。而针对法律品质局限于形式构造和刚性运用这种立场的反思,以及对良好法律在实质意义上的界定,则形成了作为“良法之治”的法治形态。这是一种更为现代的法治形态。因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的需要,这种法治形态高度重视法治与实质正义之间的有机联系,其特征是:

①强调法治不仅仅是依法治国,而且主张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如“正义原则”、“道德权利”等来衡量和检验法律;

②不满足于形式平等,主张从制度上弥补形式平等的缺陷,采取措施缩小实际的不平等;

③既重视程序正义,也试图超越程序正义的界限,追求实质正义;

④认为法律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而是始终与道德、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相关联,法律的实质合法性的终极源泉在于法律背后的道义原则、道德权利以及民众的正义感,而不是法律自身。


2.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区别。

答:(1)法治与法治国家的概念

①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②作为一种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治理模式,“法治国家”是指国家依靠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达到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得以实现,良好的法秩序得以形成。

(2)法治与法治国家的区别

①与“法治”的起源不同,“法治国”最初是个德国式的概念,它源起于康德、费希特等近代德国思想家的政治学说。在康德的政治思想中,国家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关键在于它们都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作为规定什么是正确什么是不正确的标准,法律是超越个人意志的人们公共意志的一种产物。尽管这种思想也认为国家必须依法管理,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然而这种观点经实证主义法学的演绎,使得法律仅仅被看做强者的意志,而不顾及法律本身的正义性,由此使法律沦为一种工具。这种思想后来主导了德国近代的宪政运动,并成为大陆法系传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治国”的思想更多的是指“行政主治”和“依法统治”。

②尽管现实中的法治受到历史和文化特殊性的影响而使得不同国家的法治模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从根本上看,作为一种政制模式,法治国家蕴含着法治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关怀,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国家在本质上应更多的具有相似性。

③在当代中国,法治应该是一个系统、完整的概念,它既应该是一种治国之道,又应该内含对良好法律制度的追求,它既应该在观念上体现宪法和法律至上权威、制约权力和保障权利以及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理念,又应该在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过程中将这些价值理念付诸实施,转化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3.什么是法治理念?法治的基本理念有哪些?

答:(1)法治理念的概念

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所要解决的是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的问题。法治的理念一方面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把握,源于法律实践,另一方面它又蕴含着法律的内在精神,是理性认识对现实的一种建构,是理性的思想、方法和态度,对现实具有引导作用。

(2)法治理念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①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法律的权威性甚至是法律的至上权威是法治内涵的基本理念之一。在近现代,宪法和法律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重要标志。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法律的至上权威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均要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尤其是在现代以政党政治为明显特征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政党的活动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界限,政党的政策不得违反或代替法律。

②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权力趋向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对各种权力尤其是政府的公权力予以合法性的考量和制约,防止权力腐败,是近现代法治应有之义。以法律限制权力,首先要强调一切国家权力最终皆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否则权力的存在就不具有正当性;其次要强调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最终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遵循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制约公共权力有各种途径和方式,但是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中,这些制约最终都可以归结为基于法治的制约。

③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表述

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是本身良好的法律,而所谓本身良好的法律,在最为一般或普遍的意义上说就是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皆是其重要内容和表述形式,但是这些不同的内容以及它们在不同时期思想家理论中的不同理解,最终都可以归结为某种公平正义的概念。所谓公平正义,简单地说就是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体现“给每个人其所应得”的原理原则。法律制度在价值正当性的表述上皆以公平正义为依归,法治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

④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近现代社会中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现代法治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性安排。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实质,奠定了现代法治的价值正当性的基础。


4.法治原则包括哪些,试分别论述之。

答:法治原则是法治理念的具体化,也是对法治实践的指导和要求。综合对法治原则的各种概括,按照法治理念的要求,可以在具体的操作技术上对法的原则作出以下列举:

(1)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

法律的一般性是指法律是针对社会中的一般人而非特定人设定的行为模式,这些行为模式是将个别、具体的行为概括提升为法律上一般性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规则,从而使之具备被普遍和反复适用的特性。因此,法律一般性既包括法律制定内容上的一般性,即针对一般的人和事,而且还包括法律适用上的一般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法律从秘密向公开状态的演进是法制文明的重要体现。法律是行为规范,只有公开,才能为人们所了解和遵循,使人们得以按照法律的指引安排生活和处理事务。特别是在公法领域,法律的公开直接为公权力的运作指明方向,由此人们的权利获得保障和救济也就容易得多。不仅法律应当公开,而且作为适用法律结果的法律文书(如裁判文书)也应该公开。

(3)法律不溯及既往

法治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指引的事业,法律最基本的作用就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因此,在通常情况下,法律只能适用于其颁布生效以前的行为,而不能对此前的行为有溯及力。当然,在这个问题上现代法治也基于人道精神而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例如,我国刑法基于对犯罪人保护的原则采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规定新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要按新法处理。

(4)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

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于指引人们的行为,为此法律就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频繁变动、朝令夕改,使人们无法明确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也无法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法律的稳定性不仅使人的生活摆脱偶然性因素的支配,而且也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主体对未来的信心和计划,而这种信心和计划又是以对法律稳定性的信念为前提。

(5)法律必须具有明确性

人们常以为只有执法者或司法者才会侵犯法治,事实上,立法上的模糊不清、支离破碎对法治的危害更大。法律的明确性不仅要求立法在语言上具有明确性,平实严谨,而且也要求在内容上明晰确定。法律不明确,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就会无端扩大,法律的权威和效力就会大打折扣。

(6)法律必须具有统一性

在现代社会,法律呈现一种爆炸式发展的趋势,新法不断地出台,使得保持法律的统一性,避免法律之间相互矛盾成为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的统一性不仅表现在一个法律内部各项规则之间的和谐统一,而且还表现在法律作为一个系统,在各法律之间上下左右前后的和谐统一,就这方面,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法律的统一性除了对法律规则方面的要求外,也表现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的平等适用和一体遵行。

(7)司法审判的独立

司法审判的独立,体现了法律治理的理念,是现代法治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首先表现为裁判行为的独立,即司法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保障司法裁判的独立,还要求为裁判者在薪酬、职位等方面提供充分的身份保障,要求裁判组织在内部和外部关系的处理上严格按照现代法治司法的要求。司法审判的独立并不意味着裁判者可以恣意妄为,它要求处理好独立与责任之间关系,并在两者之间求得平衡。

(8)诉讼应当合理易行

法治以制约权力、保障权利为重要目的,法律确立的各种权利在其实现过程必然遭遇各种阻碍,从而使针对权利的制度救济至关重要。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而诉诸法律的救济应该合理可行。诉讼是法律救济最重要的途径,诉讼的迟缓拖沓、费用昂贵必定会使法律及其确立的权利形同虚设。诉讼的合理易行首先要求司法资源向所有的社会成员开放,并为经济困难者提供司法救助,同时也要求诉讼具有效率,避免因怠慢迟缓而导致非正义。


5.在我国,区别法制与法治的意义何在?

答: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人们注意到其中从“法制国家”到“法治国家”的变化,以及这一字之差所包含着的更为深刻理论内涵和实践意义。可以说,这一变化的确反映了中国领导人在法制建设问题上的认识统一和提高。对此,可以通过对“法制”和“法治”以及与它们各自相关概念的辨析加以阐发。

(1)从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说,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用法历来不同。

按照通常理解,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法治和人治被人们在对立的意义上加以使用,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

(2)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基本内涵不同。

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法治的基本内涵则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和人治探讨的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关键所在的问题。“法治论”认为,关键在于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予以充分实施;“人治论”却相反,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领导人是不是贤明,是不是“哲学王”。主张法治并不意味着否定领导人可以发挥的巨大作用,而是认为领导人是不是贤明,不应成为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所在。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论”主张法律应有极大甚至无上的权威,不能言出法随,听任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人治论”则相反,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权大于法。

(3)虽然法治与法制具有内在联系,即实行法治首先必须要有法制或法律制度,但我们却不能说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

从人类的政治法律实践看,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制,但却不一定是在实行法治。如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中国也有法律制度,但都不是在实行法治。

(4)即使在动态的意义理解“法制”,也与现代“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法制”的动态含义即上面所说四言十六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单地说就是有法可依,依法办事。现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上贯彻民主原则,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和相互制约,实行司法独立,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

(5)总之,在中国用法治置换法制,明确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意味着与人治的彻底决裂——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之下的法制,而不再可能是“人治之下的法制”,意味着在彻底否弃人治的基础上树立起一种新的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倡导法治,反对人治,为解决以下两个始终困扰中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

①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国家和社会的治乱兴衰主要寄托在一两个领导人的英明和威望上,因而在指导思想上忽视甚至无视法治的意义;

②权大于法,办事依人不依法,依言不依法。从法制到法治的观念演变,为我们把握当今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进程提供了一条基本的线索。


6.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1)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命题,标志着执政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2)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3)“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的”法治理念,其提出直接关涉法治建设应如何切合中国实际的问题,具有明确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理论意义。

中国社会已经选择了法治,但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这些年人们关于法治的理论、观念和认识,并没有很好地关注中国的国情、社情和民情,关注中国的文化传统。人们习惯谈论的是“现代法治”、“现代法治理念”,追求和强调的是一种普适意义上的现代性,就其内涵而言,这种现代性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域外或西方的法治理论和实践,从而缺少对中国社会状况的联系和关照。

①中国的政制架构,如政党制度、国体和政体等,与现代西方法治社会的政制架构有根本的不同。

②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看,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尽管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整体经济规模、综合国力快速增强,但就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而言,就中国仍有数目可观的贫困人口和地区而言,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现代法治的许多原则和要求,都是以发达的经济和社会状况为前提的。

③从传统文化角度看,中国的风土人情、民风民俗也与外部世界很不一样。中国是一个东方社会,对于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之间的差异,这些年从文化比较的意义上人们已经做了很多的研究,公认它们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文化。

④在法律文化传统方面,中国与西方现代法治社会也有很大的不一样。

⑤此外,中国地域辽阔,地貌特征复杂,各地资源禀赋也不同,这些也与许多现代法治国家构成明显差别。

(4)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除了引导人们在法治问题上关照中国社会的特点、特色外,在更加宏大的背景上,则是中国社会在当今世界和平崛起,成为有分量、负责任的政治和经济大国的需要。

①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国人在当今世界各种重大而共同的话题上有自己的声音,凸现自己的主体意识。诸如人权、民主、法治等,皆属于当今世界通行的话题,属于全球意识形态的核心内容。对于这些概念和命题,存在着一个如何理解、如何认识意义上的“定义权”问题。而要参与定义的形成。就必须改变消极回避甚至排斥的立场和态度,不能简单地在姓“资”还是姓“社”、“中国的”还是“西方的”这种意义上作选择和取舍。

②因此,就正确理解和把握中央提出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命题而言,也许更重要的不是这一提法的具体表述和具体含义,而是要看到其中所包含的现实而深刻的针对性,看到它在法治这样一种全球化的意识形态话语里所倡导和提示的一种中国视野、一种中国的主体意识。而这从根本上说是与现代社会整体协调发展的思路和策略相一致的。

③基于这样的理解来思考和认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命题,就应该很好地把握和处理法治理论和实践中所面临的普适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处理好东方和西方、本土和域外、现代和当下的关系问题。同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的东方社会。社会主义和法治同样都属于革命性和改造性的概念,是全新的实践,因此,除上述几个维度的关系之外,还需要从传统和现实关系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5)“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

①如何确切地理解“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要立足于中国社会的现实和发展需要。在过去,“社会主义”曾经简单地被当做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化的概念,忽视了不同社会形态的共性,忽视了人类社会的共性,以及事物本身的规律性。

②中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提供了很好的注解。中国不仅是中国的中国,而且是世界的中国——是一个不断放眼世界、融入全球化进程,不断在当今世界“和平崛起”的中国。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该是一个在传统与现实、固有与开放、普遍与特殊之间折冲、和谐的概念,是一个立足于当代中国生存与发展需要的表述。虽然不能说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就是中国的法治理念,却可以说中国的法治理念就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社会主义”同“法治”一样,是一个更为抽象、一般的概念,在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问题上,同样需要凸现中国的主体意识,倡导一种中国视野。

(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的五个方面不仅具有现实针对性,而且具有内在关联和逻辑,是一个有机的系统。

对于这种内在逻辑,可以运用目的和手段这对范畴予以清楚的概括和揭示。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在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实行法治,二是如何实行法治。前一个问题是目的性考量问题,是伦理意义上的一种选择,是价值偏好、价值选择的问题;后一个问题是操作意义上的关于方式、方法的思考和回答。

①运用目的和手段这对范畴来分析,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项内容中,公平正义和执法为民皆属于目的性表述。

a.法律是一种关于公平和善良的艺术,法律和法治应该以公平正义为依归,这可以说是不同时期、不同政治体的较为通行的表述。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同样要以追求公平正义为依归,以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当然,对于什么是公平正义,不同时期、不同地方的人们往往有不同的认识。

b.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民当家做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共和国”来说,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根本上说还是要立足于人民的利益、立足于人民利益的实现。因此,可以很自然地得出一个结论,即公平正义和执法为民都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目的性表述,两者的合理关系是:执法为民是“神”,是实质内容,公平正义是“形”,是外在表现;执法为民是对公平正义的实质界定,公平正义是对执法为民的制度(或技术)保障。只有形神兼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目的性上才算是圆融自洽,才能真正回答“中国社会为什么要实行法治”的问题。

c.从法理上分析,执法为民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一个是善待自己,另一个是善待别人。所谓善待自己,就是不能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公共权力去谋取私利;而善待别人,则是要尊重别人的人权和法律权利,特别是不能在不告知、不听取的情况下,专横恣意地处分别人的权益。近现代执法公正或司法公正的理念源自“自然正义”的原则,后者最初的要求也是从对人和对己这两个最基本的维度来表述的。今天讲执法为民,实际上最重要的也还是这样两个方面。

②相对于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依法治国、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三个理念皆属于方式、方法意义上的理念表述,回答的是“中国社会如何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问题,服务于法治目的即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a.其中,依法治国是对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方式、方法的综合要求,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则是在提出综合要求的同时的特别强调。在中国社会转型的复杂过程中,保持社会的安定平稳是至关重要的。发展是硬道理,而发展的基本前提不是动荡,而是稳定,在这方面,基于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人们应该很容易达成共识。

b.强调服务大局,就是要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在执法过程中,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体现法律和法治所内含的衡平要求。

c.法治是一种程序性的操作过程,法治也是一种特定的组织构造。党的领导可以说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在组织构造方面的鲜明特征,说“党的领导是根本保障”,首先或者最重要的就是指组织上的重要保障。应该辨析的是,党的领导在中国的法治事业中至关重要,是“根本保障”,但是,党的领导本身不是目的,因为共产党是为人民谋幸福的,诚所谓“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