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友梅《资产评估学基础》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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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4 17:25:13
第2章 资产评估主体与评估程序
2.1 复习笔记
第一节 资产评估机构
一、国外的评估机构
(一)国外的专业评估机构
1.专业化的资产评估公司
2.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各类管理咨询公司
(二)国外资产评估行业组织
1.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
2.美国评估师协会
3.欧洲评估师联合会
(三)国外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模式
资产评估的管理方式有三种: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两者结合。
1.美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
美国的资产评估管理主要采用行业自律的方式,其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主要有美国评估师协会、美国评估学会及专业性协会等。
2.英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
英国资产评估管理分两大体系:政府管理体系和民间自律性管理体系。
3.挪威资产评估管理体制
挪威评估行业总体上受英国测量师行业影响很大,评估行业往往与测量行业联系在一起。挪威资产评估行业没有专门的政府部门进行管理,主要通过评估行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管理。
4.澳大利亚资产评估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分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两个层次。
5.韩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
韩国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有评估公司、评估联合事务所和个人执业者。
二、我国的资产评估机构
(一)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类型
1.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
2.兼营性资产评估机构
3.综合性资产评估机构
(二)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模式
财政部为全国资产评估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审批管理、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制订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资产评估协会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协助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
(三)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
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2.设立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2)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后,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3年以上并且没有不良执业记录;
(3)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注册,并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
应注意: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在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第10条至第12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加1名非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自然人担任行政管理合伙人或者股东。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的首席合伙人和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该机构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
4.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该提交的申请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出资证明;
(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5)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8)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0)内部管理制度。
5.省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受理
(1)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省级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省级财政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申请材料中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及执业时间等情况予以披露;
(3)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省级财政部门作出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一批准文件;
(5)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省级财政部门申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同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6)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将批准文件及申请材料报财政部备案,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资产评估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财政部发现审批不当的,应当责令省级财政部门纠正;
(7)省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并或者分立。
(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组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CAS)成立于1993年12月,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全国性资产评估行业组织。
1.协会宗旨
(1)对我国的资产评估活动实行行业管理,指导、监督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依法执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强自律性;
(2)促进注册资产评估师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保证委托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合法执业的权利及其权益;
(4)增进行业交流,协调行业内外的关系;
(5)积极开展有利于我国评估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为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资产评估机构、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2.协会基本职责
(1)负责协会会员管理及组织联络工作;
(2)制订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标准,拟定行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
(3)开展资产评估理论、方法、政策的研究,组织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业务交流;(4)受理资产评估纠纷的调解和裁决;
(5)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6)出版协会刊物,组织编写、出版有关评估的书籍、资料,开展资产评估宣传工作
(7)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8)收集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9)办理协会日常工作,管理协会财务收支,定期向理事会提供工作及财务报告;
(10)指导地方资产评估协会的工作;承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或授权的各项工作;
(11)办理其他应由协会办事机构办理的事项。
3.协会会员
(1)会员构成: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联系会员和个人会员。
(2)会员的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系会员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③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④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⑤优先获得协会资料和书刊;⑥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3)会员的义务:①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②遵守政策法规、职业道德;③承担和协助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④定期交纳会费;⑤执业的会员有接受协会业务监督与管理、完成规定的专业研修任务的义务。
(4)违章行为的处罚:协会会员违反本章程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及有关法规,视情节轻重,由协会常务理事会给予警告、协会通报批评、撤销会员资格等处分。
4.协会组织机构和管理
(1)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2)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协会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3)机构设置。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根据需要,理事会全体会议可聘请协会名誉会长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协会设咨询委员会,聘请咨询委员若干人。
5.协会地方组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产评估协会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
6.协会经费来源
协会经费来源为:会费收入,国家拨付的事业经费,会员和社会资助、捐赠,协会举办各种活动的收入,其他收入。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品牌建设
(一)资产评估公司品牌的特点
1.独特性;
2.相关性;
3.一致性;
4.专业性。
(二)评估公司品牌价值的影响因素
1.评估公司的经营状况
2.评估公司的执业质量水平
3.评估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4.评估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
5.评估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资产评估公司品牌建设的途径
1.品牌建设的基础:加强资产评估公司的文化建设
2.品牌建设的关键:强化执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和提高执业水平
3.品牌建设的延伸:注重理论研究和形成评估公司的品牌特色
第二节 资产评估人员
一、国外的资产评估人员
(一)具有踏实、勤奋、认真的工作作风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有广博的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经过严格的考试或考核,取得资产评估管理机构承认的资格。
二、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考试
注册资产评估师(CPV)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资产评估人员。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5年。
(二)考试时间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9月份或10月份举行。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每年的三四月份。
(四)试题题型及评分规定
各科目满分均为100分,试题题型的评分规定如下:
1.客观题
(1)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
(2)多选题:共10题,每题2分。
2.主观题
综合及案例分析题:共4题。
(五)考试科目及答题时间
考试科目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和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资产评估科目的答题时间为3小时(180分钟),其余四个科目均为2小时30分钟。
(六)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相应免试一个考试科目:
1.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2.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
3.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七)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需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应试科目的考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需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4个应试科目的考试。
三、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格取得
(一)注册的条件
1.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者依法认定;
2.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专职在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4.初次申请注册之日前5年内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累计24个月以上,重新申请注册不受此限;
5.已接受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3.被认定为终身禁人资产评估行业的;
4.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自被行政处罚之日起不满2年的;
5.被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自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之日起不满3年的(不含受刑事处罚的情形);
6.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被批准注册或被撤销注册的,自不予批准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3年的;
7.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8.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三)提交材料
1.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认定批准文件;
3.注册申请人与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属农业户口的,应当提交户口复印件;
5.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注册申请人符合上述第4点规定条件的证明和参与的资产评估项目清单;
6.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的证明;
7.注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注册资产评估师岗前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四)注册程序
1.注册申请人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申请材料;
2.地方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请人提交复印件的相关材料应当核对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专用章。地方协会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定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资产评估机构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材料;
3.受理申请的地方协会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以申请注册的请示的形式报送中评协,同时将注册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
4.中评协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将注册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在中评协网站上公示20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批准注册,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注册申请人,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地方协会;
5.地方协会应当按有关规定为批准注册的人员统一制作注册资产评估师印鉴。
(五)撤销注册
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评协撤销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不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执业;
3.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连续满12个月;
4.不履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5.年龄超过70周岁;
6.自愿申请撤销注册;
7.被撤销会员资格;
8.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9.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10.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法律责任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的内容
1.民事责任,这一责任主要是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
2.行政责任就是指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终身禁入该行业、撤销事务所等;
3.刑事责任主要是按有关法律程序判处致害注册资产评估师一定期限的徒刑。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致害行为,主要是指在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有提供不实信息(即虚假陈述)的行为。另外,违约行为也可能成为致害因素。
2.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害事实与名誉上的损害事实,但主要是指财产方面的损害事实。
3.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只有过错才能导致注册资产评估师民事责任的产生,无过错责任不适用于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
4.受害人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负有初步的证明责任。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1.受害人自己的过错。
2.被审计单位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工作不予配合,使注册资产评估师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约定职责,致使不能如期、按质完成业务。
3.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法行政干预,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此又无能为力。
第三节 资产评估程序
一、资产评估程序的定义
资产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狭义的资产评估程序一般从接受委托开始,到提交报告为止;广义的资产评估程序开始于承接资产评估业务的明确资产评估基本事项环节,终止于资产评估报告书提交后的资产评估文件归档管理环节。
二、资产评估程序的重要性
(一)资产评估程序是规范资产评估行为、提高资产评估业务质量和维护资产评估服务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二)资产评估程序是相关当事方评价资产评估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恰当执行资产评估程序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防范执业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抗辩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资产评估的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的基本工作是由评估机构指导资产占有单位清查、填报资产、搜集准备资料;
(二)现场工作阶段的基本工作是资产占有单位相关工作人员配合评估人员到资产所在现场核查核实资产、验证资料并检测鉴定资产;
(三)评定估算阶段的基本工作是评估人员选择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针对具体评估对象进行价值计算;
(四)评估报告阶段的基本工作是评估机构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说明及评估报告书、汇集工作底稿等。
四、资产评估的具体程序
(一)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1.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基本状况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评估业务的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及其相互关系,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者及其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2.资产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基本状况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明确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了解评估对象基本情况及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具体类型、分布情况和特性,了解资产占有方所处行业、法律环境、会计政策、股权状况等相关情况。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提示委托方确信所委托的评估范围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4.价值类型及定义
5.资产评估基准日
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建议委托方选取评估基准日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有利于评估结论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
(2)有利于现场调查、评估资料收集等工作的开展;
(3)在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评估基准日尽可能选择会计期末。
6.资产评估限制条件和重要假设
7.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明确评估报告的类型、提交时间和方式。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沟通,明确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明确评估服务费未包括的其他费用项目和承担方式。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与委托方沟通,明确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4)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的基础上,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综合分析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评价业务风险,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二)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1.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概念
这里所称的业务约定书,是指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签订的,确认评估业务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价值类型、评估服务费、评估报告类型、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等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约定其他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的书面合同。
2.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和效力
(1)签约双方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评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或其授权代表和委托方共同签订,业务约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注册资产评估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业务约定书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业务约定书归人工作底稿。
3.资产评估约定书应包括的内容
(1)签约双方名称;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
(4)评估基准日;
(5)价值类型;
(6)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7)评估报告类型;
(8)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和方式;
(9)评估报告使用者和使用方式;
(10)当事人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1)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2)签约时间。
(三)编制资产评估计划
1.资产评估计划的概念与分类
资产评估计划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为履行评估合同拟定的评估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包括评估综合计划和评估程序计划。
(1)评估综合计划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项目的工作范围和实施方式所做的整体规划;
(2)评估程序计划是注册资产评估师依照评估综合计划确立的基本思路对评估程序的目标、时间、应用范围以及操作要求所做的详细计划和说明。
2.编制资产评估计划的要求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评估业务时间要求、评估基础资料完备状况、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配合程度、评估机构自身条件等因素编制评估计划,确定应当履行的评估程序、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内容;
(2)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评估计划;
(3)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评估计划,应当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当事方就评估计划的要点和重要环节进行沟通。
3.资产评估计划的调整与审批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对评估计划进行必要调整;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编制和调整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
(四)现场调查
1.现场调查的主要方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核对、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2.现场调查的要求
(1)现场调查应当在评估对象或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所在地进行;
(2)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应当对评估业务涉及的主要资产进行资产勘查;
(3)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评估对象存在性、完整性、品质和使用状况等进行调查时,无法或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采用评估抽样方式进行调查;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评估对象的详细资料和详细评估范围;
(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或通过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当事方进行沟通,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约定适当的调查时间和方式;
(7)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调整现场调查工作。
(五)收集资产评估资料
1.需要收集的评估资料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性中介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相关资料或专业文件。
2.评估资料的来源评估资料的来源包括资产所有者或占有者内部和外部的信息资料:
(1)内部的信息资料通常包括与被评估的目标资产直接相关的信息;
(2)外部的信息资料主要来自于市场信息。
3.评估资料的处理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评估资料来源的可靠性进行判断,并根据评估资料来源的可靠性,对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的查验,确信评估资料内容的合理性、相关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工作是评估人员选择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针对具体评估对象进行价值计算的工作。执行评定估算有以下要求: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合理选取相应的计算公式和参数,正确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七)编制和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
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
2.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应当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沟通;
3.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以恰当的方式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
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的具体内容及制作,本书将在第十一章中阐述。
(八)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归档
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交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及时形成评估档案;
2.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跟踪了解评估报告使用情况,并将评估报告使用情况收人评估档案。
五、资产评估程序的执行
(一)执行资产评估程序的基本要求
1.建立资产评估程序制度;
2.全面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3.指导、监督业务助理人员执行评估程序;
4.合理披露执行评估程序的特殊问题;
5.记录评估程序实施情况并及时形成工作底稿。
(二)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需要收集的信息
1.有关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2.资产的性质、目前和历史状况信息;
3.有关资产的剩余寿命和法定寿命信息;
4.有关资产的使用范围和获利能力的信息;
5.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信息;
6.资产转让的可行性信息;
7.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8.卖方承诺的保证、赔偿及其他附加条件;
9.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前景信息;
10.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行业状况及前景信息;
11.可能影响资产价值的企业状况及前景信息;
12.其他相关信息。
(三)评估过程中信息的处理
1.资产信息资料的分析
资产信息资料的分析是指对资产信息资料合理性和可靠性的识别,具体要分析的内容包括:
(1)该渠道过去提供的信息的质量;
(2)该渠道提供信息的动因;
(3)该渠道是否被通常认为是该种信息的合理提供者;
(4)该渠道的可信度。
2.资产信息资料的筛选与调整
一般可将分析后的资产信息资料按可用性原则或按信息来源划分。如按信息来源划分,就可以分为一级信息和二级信息。
(四)评估过程中常用的逻辑分析方法
1.比较
比较就是对照各个事物,以确定其间差异点和共同点的逻辑方法。
2.分析与综合
3.推理
推理的基本方法是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来推断结论正确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