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概述

我们的政治行为归根到底取决于我们对民主是什么、能是什么和应是什么的看法。当我们说这种制度比那种制度更民主或更不民主时,我们的评价取决于我们对真正的民主持什么看法。同样,当我们断言“这是不民主的”或“这儿没有民主”时,这一断言及其导致的行为是以某个即使没有明示也是得到默认的定义为前提的。当然,一般公众只对民主的表象作出反应,但这些表象反映着理论思考和各种定义所形成的结论。从长远看,普通人的思想毕竟反映着思想家已经想过的思想。所以我的基本观点是,如果民主(被定义者)定义得不正确,到头来我们会危险地拒绝我们并没有充分认清的东西,反而得到某些我们根本不想要的东西。

在强调了我们为什么要定义民主之后,让我转而谈谈怎样定义的问题。基本点是,民主这个词没有恰当地描述民主这件事情。但是我们不能避开这个词(没有词我们什么也做不成),也不能改变它,例如不说民主而说多头统治。达尔的论证是,当这个词同时用来指“理想制度”和它在现实世界中“不完美的近似物”时,“没有必要的混乱便会进入分析过程”(《多头统治》,p.9)。他对这种混乱的看法是正确的,但是在我看来,不同的字眼会启发和帮助一种缺陷更大的区分方式。在Dilemmas of Pluralist Democracy:Autonomy vs.Control(《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对抗控制》,New Haven:Yale Univ.Press,1982)一书中,达尔好像又回到了这种观点。他写道:“在这本书里,我……交替使用……民主政体……〔和〕多头统治。”(p.11)我们必须记住,民主一词把我们带向一个规定性定义,我们还要找一个描述性定义。搞出两个定义自然会带来问题,但我们就会看到,把民主是什么的描述同民主应是什么的规定加以区分,恰恰是解决我们的问题的办法所在。

对“实然”和“应然”、现实和理想的区分使事情变得复杂,但也澄清了思想混乱。以“社会主义比自由主义民主优越”为例,显然,为证明这种或其他政体间的比较性评价的正确,要求我们以现实比较现实,或以理想比较理想。用社会主义的理想去比较现实中的民主是不行的,这是作弊行为,但是有关共产主义政体优于民主政体的论证一般都采用这种方式。更不寻常的是,如此之大的谬见竟然畅行无阻。所以应当强调,如果指的是民主的现实,那么也要求指社会主义的现实。反之,如果指的是社会主义的理想,在提到民主时也必须是指它的理想。一般而言,当把事实与事实相比较,或把事实与理想加以比较时,必须始终严格地以同一种方式进行比较。这包括以描述比较描述,以规定比较规定,以及对各方的理想在变为其所指的现实方面如何成功(或糟糕)进行比较。在区分“实然”和“应然”上保持警惕,立刻就会证明,有关这件事的理想优于那件事的现实的言论,纯属无稽之谈。

至于复杂性问题,则是来自这样一个事实:对民主是什么的描述和民主应是什么的规定所作的区分不能撒手不管。一旦作出区分,立刻就会出现它们有什么关系的问题。这种关系和那一区分是同样重要的。是什么和应是什么,并不是在互不相干的两条道上跑的车。相反,它们总是相互干扰和相互冲突。因此,我们如果不把握住这种关系的性质,对描述和规定加以区分的好处也会一点一点地消失。因此本书第一卷以大量篇幅或明确或暗示地讨论了这种关系。如果把注意力完全集中在是什么上,会造成一种处置和使用不当的现实主义。如果我们单纯强调应是什么,就会跌进至善论的陷阱。

不过,处置不当的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乃是一种复杂的错误。所以我的论证的起点是批判一种较为简单的态度,我首先讨论了最基本、最天真的错误,即把民主简化为其名称。这种简单态度造成了我所说的“词源学的民主”或字面上的民主,这就是我在下一章讨论的内容。当然,民主制度生存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它的可理解性。十分诡谲的是,虽然民主较其他任何政治形态更为复杂,但它的各项原则和机制一旦超出了普通公民的智力限度,它就可能无法生存下去。但是,如果把民主弄得看起来十分简单,那我们也能相信这种简化做得太过分,我们是在危害民主,而不是在效力于民主。

过度简化的错误、过度现实主义(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的错误以及至善论的错误,是我们讨论民主时最容易掉下去的陷阱,但我们的困难还不限于此。进一步的困难来自这样的事实:当民主最初被设计出来时,它被构想为横向的民主,古希腊的民主没有提出高度方面的问题、纵向结构的问题。而现代民主,或者说代议制民主,却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精英主义”的出现以及它作为一个贬义词取得的成功,进一步说明我们仍然必须对付如何从纵向角度去理解和定义民主的问题。所以,正视这个问题便成了我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民主观混乱时代的典型特征之一,就是我们不再知道或不想弄清楚民主不是什么。我在第一卷的最后考察了作为不同单位决策过程之网络的民主。我本来并不打算提出或发现一种“新的”民主理论,如果我想声明有个我本人独创的理论,那么这个理论便是本书过半之前的最后一章中所阐述的理论。

我们说存在着一个主流的民主理论,是基于一种通则,在这通则之下,我们确实有许多民主理论。譬如巴里·霍尔登(B.Holden)以五种类型的理论组织起来的出色分析:激进民主论、新激进民主论、多元民主论、精英民主论和自由民主论。见B.Holden,The Nature of Democracy(《民主的性质》),New York:Harper&Row,1974。“激进民主论”大体上适用于古典的、希腊的直接民主论;“新激进民主论”是指1960年代的新激进主义(从参与式民主论转向——或许可以这样说吧——马尔库塞[H.Marcuse]);“多元民主论”是达尔理论的中心;“精英主义民主论”基本上属于熊彼特(J.A.Schumpeter)的理论;而“自由主义民主论”则是从洛克到托克维尔和约翰·密尔的共同基础。达尔的经典分析是建立在麦迪逊民主、人民主义民主和多头统治民主的三分法上的。在《民主理论导论》中,达尔一般而言认同于民主多元主义(虽然这一概念只在前言中有所暗示)。在我的论述中,我区分出选举式民主、参与式民主、公决式民主以及竞争理论,提出的主要对比是针对参与式民主论与竞争式民主论的对比。见本书第5、6章。这些理论切片皆有分析上的效用。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把这些零零碎碎的理论视为主流整体的一部分。巴里·霍尔登认为,他的理论中只有一个(自由民主论)羽翼丰满,其他都是发育不良的理论,但他似乎放弃了以某种有选择的扩展方式把它们结合起来的可能性。本书则是依据这样一个假设:过去曾存在着主流理论,为将来计,也迫切需要恢复这一主流理论。因此我认为,在传统的自由民主论同后来的多元竞争论的发展之间存在着连续性,而人民主义的和激进的民主论(不管是装在旧瓶还是新瓶里)仍然属于边缘理论,因为它们仅仅是规范性的理论。不过,这一切只有随着我的论述才能解释清楚。

最后,如我所说,我将以讨论政治民主为主,其首要的原因是,不管想要什么样的民主,都要以民主政体为前提,我将始终强调这一点。坚持政治民主的另一个理由是,它是民主任务中最困难的一项。作为政治形态的民主,必须把散漫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人的各种愿望综合成一个权威,这意味着民主政体的工作环境较之基层团体和整合的小社区的优化条件,只有很少的相似之处。在面对面的民主和大范围的民主之间有一条巨大的沟壑,人类为了在这沟壑上建起一座桥梁,已经作了2500年有余的努力。从人人都参与的小民主社会向大量成员不能参与(至少从上面的意义上说是这样)的民主的过渡中,许多在前者出现的事情注定会逐渐消失。因此,我们如果仍想要政治上的民主,就不能指望大规模的笨重的政治民主制度提供给我们能要求于微观民主的事情。事实上,由微观向宏观的过渡涉及规模的变化,甚至是规模的飞跃,在这种变化中,规模或单位增长十倍,有可能使复杂性百倍甚至千倍地增长。所以说,把我们的宏观政治民主理解成微观原型或初级民主的扩大,这是否正确,是大可怀疑的。

以上所言并不是说民主单位的建立是件一劳永逸的事情。实际情况是,我这里所说的“宏观民主”这个单位远比一个小城市为大,但比全世界的范围又要小得多。从历史的现状——民族国家的单位——出发,我们可以希望退回更小的单位或走向更大的单位。有关最佳单位的论证,会像一套中国拳一样进入循环论证:“你所选择的任何比地球本身更小的单位……都可以被证明比某个急切问题的范围更小……然而单位越大,统一规则的成本就越高,不能得势的少数派就越大,单个公民的控制力也就越弱。”Dahl,“Democracy and the Chinese Boxes”(“民主和中国拳”),in H.S.Kariel,ed.,Frontiers of Democratic Theory(凯利尔编:《民主理论的前沿》),New York:Random House,1970,pp.372-373.任何可以想象的单位都是利弊互见的,因此重要的在于对它们区别对待——如果把各种单位混为一谈,论证也会混乱不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