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章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本章要点·核心归纳

本章主要包括刑法概述、犯罪、刑罚及其具体运用以及刑事诉讼的相关知识。这部分内容考查频度较高,不仅考查识记性的内容,还经常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考查考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理解与运用,难度较大。

本章核心要点如下:

1.刑法概述。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等。

2.犯罪。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等。

3.刑罚及其具体运用。包括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具体运用等。

4.刑事诉讼。包括刑事案件的管辖、强制措施等。

视频讲解

第1节 刑法概述★★

考点1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所特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均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的根本性准则。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有:(1)罪刑法定原则;(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原则

考点2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四种具体适用原则,即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1.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同刑法属地管辖权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主要涉及对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的适用问题。根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余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8条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我国刑法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一个重要体现。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1)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刑法公布之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宣告失效,国家的立法机关明确宣告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因新法施行后代替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也自行失效。

2.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否则就无溯及力。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我国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考点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刑法将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除了上述两条之外,刑法(九)对其他部分条例也做了相应修改。刑法(九)很容易作为最新的考试内容,考生应给予充分关注。

真题再现

(多选)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不采取(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旧兼从轻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视频解析

解析 ABD。我国刑法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即考虑有溯及力,因此体现的是从轻原则的一部分。

第2节 犯罪与刑罚★★★

考点1 犯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们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依据。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续表

犯罪主体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特别注意

犯罪主观方面辨别

(1)看见仇人路过,从塔楼上扔东西击中致其死亡;

(2)外面热闹人多,塔楼上的人扔出啤酒瓶子,伤人;

(3)收拾屋子,把不用的酒瓶子扔出,回想不对,回头一看,打中人;

(4)若看见楼下没有人,扔出酒瓶子,仍击中人。

答案:(1)直接故意;(2)间接故意;(3)疏忽大意的过失;(4)过于自信的过失。

考点2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续表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考点3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考点4 共同犯罪

续表

考点5 刑罚

考点6 刑罚的具体运用

累犯

自首

缓刑

减刑

假释

考点7 死刑

知识拓展

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后果

第3节 刑事诉讼法★★★

考点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3)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6)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考点2 刑事诉讼主体

考点3 管辖和刑事诉讼的终止

(一)管辖

1.立案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①贪污贿赂犯罪;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因此,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立案管辖的案件数量最多,除了应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以外,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应由公安机关受理。

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①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④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法院管辖,但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处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类案件:一类为地域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4)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解决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设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职职工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诉讼的终止

我国刑事诉讼中终止审理的主要情形有:(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真题再现

(多选)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 )。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解析 AB。《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所以错误,不当选。

考点4 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知识拓展

近亲属、直系血亲与三代旁系血亲的辨别

考点5 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点6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决定权与执行权

(一)第一审程序

考点7 审理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的程序。第一审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1)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2)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

1.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依上诉程序提出抗诉。

2.上诉不加刑原则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但下列情形不受该原则的约束:(1)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2)经过二审程序,如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变更控诉范围,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3)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

(三)执行

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1)人民法院的执法范围: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2)监狱的执法范围: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3)公安机关的执法范围:看守所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3个月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负责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4)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范围: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知识强化,技能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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