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工资制度(1)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进步。《报告》明确要求,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措施,同步完善工资制度,对基层工作人员给予政策倾斜;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改革和健全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把好事办好。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一)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我国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建立于1955年,60年来这项制度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退休人员按单位管理,退休费用全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一些事业单位之间出现负担畸轻畸重,有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甚至出现了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的现象。二是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是以工作人员退休前的最后工资为基数,按工龄长短分档计算,档次划分比较粗,难以体现同级别干部任职长短的细致区别,更无法合理体现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三是由于20世纪90年代企业改革了退休制度,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其他就业群体也陆续进入到这一制度范围,但目前只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实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制度模式产生了“双轨制”、“待遇差”的矛盾,引发了社会对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四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人员相互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项改革意义重大。一是有利于实现社会化养老保障全民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二是有利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三是有利于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四是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保护和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准确把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的目标任务是,按照中央要求和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坚持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可持续发展相促进。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