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改增实战:增值税从入门到精通(小规模纳税人)
- 马郡 赵金梅 徐锋
- 4831字
- 2023-01-19 15:48:43
第一章 财税基础知识
第一节 税法基本知识
1.1.1 税收概述
1.“皇粮国税”自古有之,每个国家都有税收,那么什么是税收?
答: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2.怎么理解“税收”?
答:对税收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①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成员获得公共产品的需要;②国家征税凭借的是公共权力(政治权力),税收征收的主体只能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是无权征税的,与公共权力相对应的必然是政府管理社会和为民众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③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④税收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
3.现阶段税收的特点是什么?
答: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特点。税收特征可以概括为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税收的强制性。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其公共权力以法律、法令形式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权力)与义务进行规范,依据法律进行征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征税过程中。
税收的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税款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统一分配,而不直接向具体纳税人返还或支付报酬。税收的无偿性是从个体纳税人角度而言的,其享有的公共利益与其缴纳的税款并非一一对等。但就纳税人的整体而言则是对等的,政府使用税款的目的是向社会全体成员(包括具体纳税人)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因此,税收的无偿性表现为个体的无偿性、整体的有偿性。
税收的固定性。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之前预先规定了统一的征税标准,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这些标准一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税收的固定性包括两层含义:①税收征收总量的有限性。由于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征税数量就要以此为限,从而保证税收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适当比例;②税收征收具体操作的确定性。税法确定了课税对象及征收比例或数额,税收征收具有相对稳定、连续的特点。这既要求纳税人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标准缴纳税额,也要求税务机关只能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征税,不能任意降低或提高。
当然,税收的固定性是相对于某一个时期而言的。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修订税法,但这与税收整体的相对固定性并不矛盾。
税收的三个特征是统一的整体,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无偿性是税收这种特殊分配手段本质的体现,强制性是实现税收无偿征收的保证,固定性是无偿性和强制性的必然要求。三者相互配合,保证了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
4.企业要交税,还要交费,这二者有什么区别?
答:税与费有三个方面的不同。
与税收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形式不同,费是政府有关部门为单位和居民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或被赋予某种权利而向直接受益者收取的代价。税和费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不同。税收的主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的税务机关、海关或财政部门,而费的收取主体多是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
(2)特征不同。税收具有无偿性,纳税人缴纳的税与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具有对称性。费则通常具有补偿性,主要用于成本补偿的需要,特定的费与特定的服务往往具有对称性。税收具有稳定性,而费则具有灵活性。税法一经制定,对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并相对稳定;费的收取一般由不同部门、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
(3)用途不同。税收收入由国家预算统一安排,用于社会公共需要支出,而费一般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
5.税收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税收职能是指税收所具有的内在功能,税收作用则是税收职能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体现。税收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筹集财政收入稳定可靠。税收的这些特点,使其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
6. 税收“取之于民”,什么时候“用之于民”?
答:从各国政府的税收实践来看,税收具有“返还”的性质,即最终要通过国家财政预算分配,提供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等方式用之于纳税人。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税收的本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是纳税人享有国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前提和基础。国家通过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并通过预算安排将之用于财政支出,进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建设,支持农村和地区协调发展,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用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进行国防建设,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
了解具体数据可参考《2015年全国财政支出决算表》。
1.1.2 税法概述
1.什么是税法?
答: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活动中形成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其他法律一样,税法也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2.企业的办税人员如何了解税法体系,那么多法律文件,如何甄别其分量?
答:税法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据统计,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有四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车船税法》。
我国的现行税法体系构成可以分为六个层级:①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②法律,四部现行税法。③税收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④税收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⑤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包括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内容涉及面广,数量众多,这类文件是落实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制度形式。⑥税收条约和协定,截至2015年我国同近百个国家正式签署了税收协定,并已生效。
3. 我国现行的税种有哪些,其由谁来征收?
答:几经变革,截至目前,我国共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18个税种。其中,16个税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部门征收,另外,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部门代征。
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也可以这样理解,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我国现行的18个税种变为17个。
1.1.3 税收制度
1.什么是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定依据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纳税的法定准则。
构成税制的要素主要有: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方法、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
2.纳税人中指的“法人”是指什么人?
答: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纳税人是税法的基本要素之一,明确国家对谁征税或者由谁纳税的问题。任何税种都有纳税人,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纳税人。
法人不是人!从法律角度划分,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两种。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负担义务的组织,一般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和经营条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能承担经济责任,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团体。自然人,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
依法纳税是每个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企业税种认定后,不同税种征税对象如何掌握?
答: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表明国家对什么征税,这叫作征税对象或课税对象。它是一种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不同的税种有着不同的征税对象,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着税种所应有的不同性质。征税对象的种类很多,如货物、劳务、所得(收益)、财产、资源、特定目的或者行为,乃至人身等。
征税对象具体化反映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目。税目设计有两种方法:①列举法,它是按照每一种应税的商品或经营项目分别设置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一个税目之下设置若干个子目;②概括法,它是按照商品的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适用于征税对象品种繁多、不易划分的税种。
4.企业税种认定后,根据什么计算应纳税额?
答: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是征税对象在数量上的具体化。
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从价计征,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计算销售额、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如增值税。
(2)从量计征,直接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实物量以税法规定的计量标准(如重量、面积、体积、容积等)计算,如我国的资源税。
(3)从价计征与从量计征相结合,在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与单位价格的乘积作为计税依据的基础上,又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综合计算应纳税额,如我国对卷烟征收的消费税。
5.征税多少要看税率,那么我国现阶段的税率有哪些?
答: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法定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体现着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指不论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只规定一个百分比的税率。它是一种应用最广、最常见的税率,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征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等。
(3)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指同一征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税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
1)超率累进税率,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土地增值税。
2)超额累进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的不同级距部分,分别按照各级距的适用税率计税,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有个人所得税。
6.企业纳税的最后期限是什么,税法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期限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确定纳税期限,要根据课税对象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如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为每季1~15日。年度终了后,企业所得税在5个月内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在3个月内汇算清缴。每年5月20日前申报上半年度的房产税,每年11月20日前申报下半年度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主管税务所的核定情况,按季纳税的,应分别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按半年纳税的,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
7.企业纳税要按章办事,哪些行为属于税务违章行为?
答: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是税收强制性特征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国家税法严肃性的重要手段。
税务违章行为主要包括:
(1)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建立保存账簿、提供纳税资料和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
(2)逃税。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
(3)欠税。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违章行为。
(4)抗税。纳税人公然拒绝履行国家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5)骗税。纳税人利用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
8. 违章事件要接受处罚,目前,我国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处罚有哪些?
答:对税务违章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是税务机关在处罚纳税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过程中,要求违法行为人停止或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命令。
(2)加收滞纳金。对欠税者,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补交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税款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3)处以税务罚款。这是一种经济制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应纳税款的倍数罚款,另一种是按一定数额罚款。
(4)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针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些客观原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保证的情况,依法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行政措施。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①通知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以后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5)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期满以后仍然没有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依法对纳税人不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和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的行政措施。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①通知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其应纳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6)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违反刑法,构成逃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和构成发票犯罪的,除按照税法补税并且按刑法规定处以罚金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将追究刑事责任。增值税犯罪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参见本书第2.1.7节。
1.1.4 税种的设置
1.企业要缴纳的税如何分类?
答:我国现行征收的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分为六类:
(1)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些税种在生产、流通或服务领域中发挥调节作用。
注:2016年5月1日起,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些税种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些税种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4)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位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这些税种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5)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这些税种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6)关税类,主要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
除了以上税收外,国家规定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财政收入项目有三个,包括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税种中,海关负责关税、船舶吨位税的征收管理,并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其他税种则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我国现行税收增值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就其销售(或进口)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加值征税,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为0(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缴人,其基本税率分别为11%、6%;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征收率为3%。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另外,根据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的大小,还有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季度其他六种应纳税期限,其中一个季度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次月的1~15日的征期内申报纳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我国现行税收消费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14个税目。消费税根据税法确定的税目,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分别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相同。
4.我国现行税收营业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营业税。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七个税目。营业税按照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除了娱乐业实行20%(其中台球、保龄球适用5%)的税率外,其他税目的税率为3%或5%。营业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
注:根据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全部营业税纳缴人改缴增值税,营业税将迎来最大变革——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5.我国现行税收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中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根据其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以及所得是否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以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即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6.我国现行税收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个应税项目)为对象征收个人所得税。除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执行)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外,其余各项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500元。纳税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我国现行税收资源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各种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七大类。资源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方法征收。原油、天然气产品的资源税税率为销售额的5%~10%。资源税其他税目因资源的种类、区位不同,税额标准为每吨0.3~60元不等。
8.我国现行税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税额标准依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为每平方米0.6~30元。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9.我国现行税收房产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产权为全民所有)、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其税率分为两类: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但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减按4%的征收率征收。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地产以及个人所有非经营用的房地产,免税房产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0.我国现行税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营改增后为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区别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7%(在市区)、5%(在县城、镇)和1%(不在市区、县城或镇)三档税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1.我国现行税收耕地占用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其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50元。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12.我国现行税收土地增值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60%。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13.我国现行税收车辆购置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它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并一次缴清税款。
14.我国现行税收车船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以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车船税。它分为乘用车、商用车等六大税目。各税目的年税额标准在每辆36~5400元,或自重(净吨位)每吨3~60元,游艇为艇身长度每米600~2000元。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15.我国现行税收印花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合同金额依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比例税率有1‰、0.5‰、0.3‰和0.05‰四档,比如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0.3‰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0.5‰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0.05‰贴花等;权利、许可证等按件贴花5元。印花税按照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办法缴纳。股权转让书据按其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目前是按卖出股票金额1‰计算税额,其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也不少,如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6.我国现行税收契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契税以出让、转让、买卖、赠予、交换发生权属转移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出让、转让、买卖土地、房屋的税基为成交价格,赠与土地、房屋的税基由征收机关核定,交换土地、房屋的税基为交换价格的差额。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各自的适用税率。各类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税定价方法,也各有差异。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17.我国现行税收烟叶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对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金额征收烟叶税,税率为20%。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18.我国现行税收关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我国海关关税有两种: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进口关税设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根据征税方法的不同,关税可以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二者结合的混合税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的次日起到缴清税款日止,按日加收欠缴税款一定比例的滞纳金。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进行补征。因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符合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条件的货物,可以申请免税或减税。
19.我国现行税收船舶吨税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答:船舶吨税是海关代表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在设关口岸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船舶征收的用于航道设施建设的一种使用税。船舶吨税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海关征收后就地上缴中央国库。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船舶吨税税率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20.我国现阶段税种众多,企业每种税都要缴纳吗?
答:纳税企业不是每个税种都要缴纳。尽管中国税法规定营改增后有17种税(含关税和船舶吨税),但并不是每个纳税人都要缴纳所有的税种。纳税人只有发生了税法规定的应税行为,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如果没有发生这些应税行为,就不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收。从实际情况来看,规模比较大、经营范围比较广的企业涉及的税种一般在10个左右,而大多数企业缴纳的税种在6~8个。
第二节 会计基本知识
1.2.1 基本概念
1.什么是会计?
答: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提供经济信息、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它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所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系统的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其中,经济业务是指应办理会计手续、能运用会计方法反映的经济活动,亦称作会计事项。“会计”可以指一个人,即会计从业人员;也可以指一项工作或一个岗位,即会计工作或会计岗;有时又会被用作一个学科的名称,如“会计专业”。
2.会计的职能是什么?
答:会计的职能是指会计在经济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
现代会计的基本职能可归纳为两种:反映(核算)职能与监督(控制)职能。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生产过程越是按照社会的规模进行,越是失去纯粹个人的性质,作为对过程的控制和观念总结的簿记就越是必要。” 这里的“控制”就是指会计监督职能,而“总结”就是核算职能。反映职能是监督职能的基础,监督职能是反映职能的保证。
除以上职能外,会计还具有控制经济过程、分析经济效果、预测经济前景、参与经济决策等职能。
3.会计的“反映”职能是什么?
答:会计的“反映”职能是指会计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要求,运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全面、系统、及时、准确地表现会计主体的经济业务,为经营管理提供会计信息。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它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实物量、劳动量等为辅助计量单位;
(2)它主要反映过去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
(3)它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和全面性。
4.会计的“监督”职能是什么?
答:会计的“监督”职能是指会计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要求,以及有关的法规和计划等,对会计主体经济活动进行控制,使之达到预定的目标。它与会计信息系统有机结合,构成了会计的控制系统,确保经济活动的合理合法。会计监督具有强制性、严肃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5.会计的目标是什么?
答:会计的目标就是指会计管理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为各方面关系人提供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信息,帮助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财务决策和控制经济活动。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者以及其他人员。
6.会计核算步骤是什么?
答:会计核算就是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的方法和程序,主要有七步:
(1)设置账户。根据会计对象的特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科学地确定会计对象分类项目的过程,是分类核算和监督会计对象的专门方法。
(2)复式记账。对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在相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登记的专门方法。
(3)填制和审核凭证。正确、完整地记录凭证,审查经济业务的合理、合法性,注意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人员的职责。
(4)登记账簿。按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分门别类地在账户的载体——账簿中记录的专门方法。
(5)成本计算。归集一定计算对象上的全部费用,借以确定其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专门方法。
(6)财产清查。通过盘点实物等查明财产的实存数与账存数是否相符的方法。
(7)编制财务报告。定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的方法。
会计核算的程序如图1-1所示。
图1-1
经济业务发生后,先要取得合法凭证;然后根据设置的账户,按复式记账方法登记账簿;根据账簿记录进行成本计算、财产清查,在账实相符基础上编制财务报告。
1.2.2 基本前提
1.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有哪些?
答: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有四个: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持续经营”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会计分期”是指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货币计量”是指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的同时,有必要也应当以实物量度和劳动量度作为补充。
2.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成为“会计主体”?
答:会计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有:
(1)具有一定数量的经济资源;
(2)进行独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
(3)实行独立核算并提供反映主体经营活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3.会计主体一定是法律主体吗?
答:法律主体(法人)是由出资人出资组建,在政府指定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
法律主体可作为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可以是一个企业、一个组织、一个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一个企业或组织的特定部分。
4.什么是“持续经营”假设?
答:“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会计主体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将根据正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它使会计核算建立在非清算的基础上,为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企业会计核算必须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和假定前提。
5.什么是“会计分期”假设?
答:“会计分期”假设是指将一个会计主体持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相等的会计期间以便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它界定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和会计信息的时间段落,为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奠定了理论与实务基础,权责发生制、配比、一贯、及时、谨慎等会计原则均建立在此基础上。
会计期间划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即凡是短于一年的会计期间均为中期。
6.什么是“货币计量”假设?
答:“货币计量”假设是指会计主体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单位。货币计量假设规定了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的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7.什么是“权责发生制”?
答:“权责发生制”是指收入和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非在收付款项时确认。本期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不管款项收付与否,都应在本期确认;非本期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尽管款项在本期收付,也不应在本期确认。
8.什么是“收付实现制”?
答: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又称现收现付制,按款项实际收付日期确认收入费用的归属期。一般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9.权责发生制原则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
答:乐上商贸当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分别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计算的费用如表1-1所示。
表1-1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计算的费用对比 (单位:元)
由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权责发生制”下,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在实际发生时确认,而在“收付实现制”下,收入和费用是以款项的收付为确认标准。
1.2.3 基本原则
1.什么是“可靠性”原则?
答:“可靠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当然可靠性不是绝对的,如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对制造费用分配方法等的选择都带有一定程度的会计人员的主观估计,但会计人员应尽可能将误差降低到最低限度。
2.什么是“相关性”原则?
答:“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满足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的需要。会计信息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信息使用者包括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国家、社会大众等。信息应与信息使用者的要求相协调,要考虑利益各方对信息需求的不同特点。
3.什么是“可理解性”原则?
答:“可理解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避免复杂深奥,做到一目了然。
4.什么是“可比性”原则?
答:“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按规定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各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同样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便比较分析汇总,从而判断企业财务经营状况的优劣,便于国家宏观调控。
另外,会计处理方法、程序在不同会计期间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便对比分析。若原有方法已不适应实际情况,有必要变更时,可以在允许范围内变更,但必须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5.什么是“重要性”原则?
答:“重要性”原则是指根据经济业务性质和规模,及它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对重要业务单独核算、单独反映,对不重要业务简化或合并处理。
重要性可从质和量两方面判断:①质的方面,若某会计事项会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属于重要性事项;②量的方面,若某会计事项的发生达到一定数量或比例会对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属于重要性事项。
6.什么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按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拘泥于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例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所有权不属于企业;但在经济实质上,企业实际上掌握了租赁物的控制权,应将租赁物视为自有资产进行管理。
7.什么是“谨慎性”原则?
答:“谨慎性”原则是指处理不确定业务时要谨慎,既不高估资产虚增利润,也不低估负债压低费用,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费用应合理估计。对不确定事项,要尽可能估计会发生的损失,而最好不估计或谨慎估计可能获得的收入,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加速折旧法、物价上涨时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等。但在没有潜在损失的前提下提取减值(跌价)准备,则属于谨慎性原则的滥用。
8.什么是“及时性”原则?
答:“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处理应及时进行,不能留待下期或以后处理。信息的价值随时间流逝而逐渐降低,过时无用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1.2.4 会计要素
1.会计对象是什么?
答: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所反映和监督的内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资金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各种物资的货币表现及货币本身,是会计主体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前提。资金运动是在资金使用中发生的形态上的序列变化过程。资金运动如图1-2所示。
图1-2
2.会计要素与会计对象的关系是什么?
答:会计要素是指对会计对象(资金运动)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是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本单位,可分为静态会计要素与动态会计要素两大类。二者的关系如图1-3所示。
图1-3
3.如何理解“资产”?
答:资产是指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资产有三个基本特征:
(1)资产由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形成;
(2)资产必须为某一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
(3)与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企业的资产按其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其中营业周期一般为一年,某些特殊行业(如轮船、飞机制造业)可能以超过一年的单件产品的生产周期为一个营业周期。变现是指转变为货币资金。
4.如何理解“负债”?
答:负债是指由过去的交易、事项所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有三个基本特征:
(1)是以往事项所导致的现时义务(或经济责任);
(2)将来必须以债权人所能接受的经济资源加以偿还;
(3)清偿负债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企业的负债按其偿还期可分为流动负债(偿还期不超过一年)和长期负债(偿还期超过一年)两种。按偿付的方式可分为货币性负债和非货币性负债。
5.如何理解“所有者权益”?
答: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所享有的经济利益,在数值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以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的基本特征有:
(1)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2)投资者有权按投资比例分享企业利润等;
(3)投资者有法定的管理企业的权利。所有者权益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投资者根据章程或合同约定直接投入部分)、资本公积(资本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与正常经营活动无关的增值,如接受捐赠等)、盈余公积(按规定比例从实现的利润中留存企业部分)和未分配利润(已经实现但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
6.所有者权益与负债(债权人权益)的不同点有哪些?
答:(1)是否偿还的区别:负债需要偿还,所有者权益一般不需要归还。
(2)享有权利的区别:负债只有按期收回本息权,所有者权益具有参与利润分配和企业经营管理双重权利。
(3)清算时求偿权的区别:负债拥有优先求偿权,所有者权益则没有。
7.如何理解“收入”?
答:收入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的基本特征有:
(1)是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获得;
(2)可增加资产、减少负债(如以销售的产品抵债)或二者兼而有之;
(3)可增加利润,因而也可增加所有者权益;
(4)仅指属于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代收款项等。广义的收入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狭义的收入仅指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商品销售收入(如汽车制造企业销售汽车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汽车制造企业销售积压材料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统称为营业收入。
8.如何理解“费用”?
答:费用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成本和费用两个方面。费用的基本特征有:
(1)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耗费已发生(应负担)或已成为事实(已支付款项);
(2)会引起资产减少或负债增加(如预提费用),或二者兼而有之;
(3)由于费用会减少利润,因而最终会减少所有者权益。广义的费用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净损失、营业外支出和所得税费用等;狭义的费用仅指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和期间费用,即营业费用。
9.如何理解“利润”?
答: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它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利润的基本特征有:
(1)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月度、年度等)的经营成果;
(2)与收入费用有直接关系,利润=收入-费用;
(3)未分配前属于所有者权益,为投资者所有。企业的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如图1-4所示。
图1-4
10.会计计量的属性有哪些?
答: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
(1)历史成本。其是指对已经完成的交易或事项所支付的代价。在历史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购置资产时所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因承担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为偿还负债预期需要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值的金额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2)重置成本。其是指现在购买与已有资产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全部成本。重置成本是一种现行成本。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按照现在购买相同或者相似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负债按照现在偿付该项债务所需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3)可变现净值。其是指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有关费用后的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应按照其完工后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收后的金额计量。
(4)现值。其是指以后年份收到或付出的资金按一定利率计算的现在价值。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应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的折现金额计量。
(5)公允价值。其是指在公平交易中自愿交易的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而非强迫或清算时的出售价值。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如果在特定情况下,需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地计量。
1.2.5 会计等式
1.会计等式的含义是什么?
答:会计等式也称会计平衡公式,或会计恒等式。它是运用数学方程的原理描述会计要素之间数量关系的表达式。会计等式分为静态等式、动态等式和扩展(综合)会计等式。
静态会计等式是基本会计等式,由静态会计要素组合而成的表明企业某一特定时点财务状况的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动态会计等式是由动态会计要素组合而成的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等式:收入-费用=利润。
扩展(综合)会计等式是由静态会计等式和动态会计等式综合而成的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变形为: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2.如何理解“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答:“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是静态会计等式,是由静态会计要素组合而成的表明企业某一特定时点财务状况的等式,是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
(1)该等式体现了同一资金的两个不同侧面:资金存在形态与资金来源渠道。
(2)以货币计量时,会计等式双方数额相等。
(3)资产会随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减而成正比例变化。资产会随着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增加,资产会随着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减少而减少。
3.如何理解“收入-费用=利润”?
答:“收入-费用=利润”是动态会计等式,是由动态会计要素组合而成的反映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等式,是编制利润表的基础。
(1)利润的实质是实现的收入减去相关费用以后的差额。收入大于费用时为利润,收入小于费用时为亏损。
(2)利润会随着收入的增减成正比例变化。利润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利润随着收入的减少而减少。
(3)利润会随着费用的增减成反比例变化。利润随费用的增加而减少,利润随费用的减少而增加。
4.如何理解“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
答:“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是由静态会计等式和动态会计等式综合而成的,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资金两个不同侧面的扩展:资金存在形态与资金来源渠道。
(2)等式双方是在数量增加基础上的新的相等。
5.经济业务是如何影响基本会计等式的?
答:经济业务影响基本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类型主要有九种,如图1-5所示。
图1-5 经济业务影响基本会计等式的九种类型图示
(1)使资产要素有增有减、增减金额相等,等式保持平衡。如从银行提取现金10000元,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都是资产类要素,银行存款减少10000元,而库存现金增加10000元。
(2)使负债要素有增有减、增减金额相等,等式保持平衡。如从银行短期贷款偿还欠供应商的货款100000元,短期借款和应付账款都是负债类要素,应付账款减少100000元,而短期借款增加100000元。
(3)使所有者权益要素有增有减、增减金额相等,等式保持平衡。如将500000元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和实收资本都是所有者权益类要素,未分配利润减少500000元,而实收资本增加500000元。
(4)使所有者权益要素增加,负债要素减少,增减金额相等,等式保持平衡。如债权人转为公司股东,将500000元债务(应付账款)转增资本,应付账款是负债类要素,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类要素,应付账款减少500000元,而实收资本增加500000元。
(5)使所有者权益要素减少,负债要素增加,增减金额相等,等式保持平衡。如公司某股东撤资,但实际尚未支付款项,将500000元实收资本转为负债(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是负债类要素,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类要素,实收资本减少500000元,而其他应付款增加500000元。
(6)使资产和负债要素同时减少,且减少的金额相等,等式保持平衡。如用500000元银行存款偿还银行短期贷款,短期借款是负债类要素,银行存款是资产类要素,短期借款和银行存款同时减少了500000元。
(7)使资产和所有者权益要素同时减少,且减少的金额相等,等式保持平衡。如某股东撤资,用500000元银行存款支付其股份,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类要素,银行存款是资产类要素,实收资本和银行存款同时减少了500000元。
(8)使资产和负债要素同时增加,且增加的金额相等,等式保持平衡。如从银行短期贷款500000元,存入公司银行账户,短期借款是负债类要素,银行存款是资产类要素,短期借款和银行存款同时增加了500000元。
(9)使资产和所有者权益要素同时增加,且增加的金额相等,等式保持平衡。如某股东用货币资金增资,500000元已经转入公司基本账户,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类要素,银行存款是资产类要素,实收资本和银行存款同时增加了500000元。
6.经济业务是如何影响扩展会计等式的?
答:经济业务影响扩展会计等式“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的类型主要有四种。
(1)使等式双方要素同时增加,增加金额相等,等式保持平衡。如收到投资者投资100000元,已存入银行。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类要素,银行存款是资产类要素,实收资本和银行存款同时增加了100000元。
(2)使等式双方要素同时减少,减少金额相等,等式保持平衡。如用银行存款偿还欠款(应付账款)5000元。应付账款是负债类要素,银行存款是资产类要素,应付账款和银行存款同时减少了5000元。
(3)使会计等式左方要素有增有减,增减金额相等,等式保持平衡。如用银行存款1000元缴纳公司本月水电费(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是费用类要素,银行存款是资产类要素,银行存款减少了1000元,而管理费用增加了1000元。
(4)使等式右方要素有增有减,增减金额相等,等式保持平衡。如债权人转为公司股东,将500000元债务(应付账款)转增资本,应付账款是负债类要素,实收资本是所有者权益类要素,应付账款减少500000元,而实收资本增加500000元。
7.经济业务类型影响会计等式的规律是什么?
答:每项经济业务发生后,至少要影响会计等式中的两个会计要素(或一个要素中的两个项目)发生增、减变化。归纳起来,经济业务的发生与会计等式的规律是:
(1)经济业务的发生只影响会计等式一方要素发生有增有减变化,双方总额不变,等式保持平衡。
(2)经济业务的发生影响会计等式双方要素发生同增或同减变化,双方总额或增或减,但等式仍保持平衡。
因此,无论发生什么样的经济业务,都不会破坏会计等式的恒等关系。
1.2.6 记账原理
1.会计要素、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的关系是什么?
答:会计要素是指对会计对象(资金运动)的基本分类,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是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本单位。会计科目是对会计要素进行分类所形成的具体项目,如图1-6所示。
图1-6
会计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具有专门格式,用以分类、连续地记录经济业务的工具。如图1-7所示的“原材料”账户,就是根据会计科目“原材料”设置的,采用三栏式的专门格式,记录涉及原材料的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增减金额及余额的一种工具。
图1-7
2.账户的设置原则是什么?
答:(1)必须结合会计要素的特点,全面反映会计要素内容;
(2)既要符合对外报告的要求,又要满足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3)既要适应经济业务发展需要,又要保持相对稳定;
(4)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5)应简明适用,称谓规范。
3.复式记账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复式记账是对任何一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账户中相互联系地进行登记,借以反映会计对象具体内容增减变化的一种记账方法:
(1)需要设置完整的账户体系;
(2)对所有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需要全面、系统地反映;
(3)对每项经济业务都要在起码两个账户中进行等额记录;
(4)可以对一定时期会计账户的记录进行综合试算,检查账户记录的准确与否。
复式记账能够全面、系统地在账户中记录经济业务,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能够清晰地反映资金运动的来龙去脉,便于对业务内容的了解和监督;能够运用平衡关系检验账户记录有无差错。
4.借贷记账法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借贷记账法是对任何一项经济业务都以相等的金额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关账户中相互联系地进行登记,并以“借”和“贷”作为记账符号的一种复式记账法:
(1)记账符号:“借”“贷”;
(2)账户结构:资产、费用类的账户增加在“借方”,减少在“贷方”,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期末时如果将费用类账户当期发生额全部转入利润类账户,则费用类账户没有期末余额,也不会有下期期初余额,如图1-8所示。
图1-8
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利润类账户增加在“贷方”,减少在“借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期末时如果将收入类账户的当期发生额全部转入利润类账户,则收入类账户没有期末余额,也不会有下期期初余额,如图1-9所示。
图1-9
5.如何理解“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答: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其中“有借必有贷”是指账户登记方向,“借贷必相等”是指账户登记金额。
根据经济业务影响会计等式的规律(详见第33页)我们可以知道,无论发生什么样的经济业务,都不会破坏会计等式的恒等关系。归纳起来,经济业务的发生只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1)经济业务的发生只影响会计等式一方要素发生有增有减变化,双方总额不变,等式保持平衡。
以扩展的会计等式为例,“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等式左边,资产、费用类的账户增加在“借方”,减少在“贷方”,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如果经济业务的发生只影响会计等式左边的要素,发生有增有减的变化,增减双方总额不变,则增加记入“借方”,减少记入“贷方”,且金额相等,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等式右边,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类账户增加在“贷方”,减少在“借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如果经济业务的发生只影响会计等式的右边要素,发生有增有减的变化,增减双方总额不变,则增加记入“贷方”,减少记入“借方”,且金额相等,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2)经济业务的发生影响会计等式双方要素发生同增或同减变化,双方总额或增或减,但等式仍保持平衡。
以扩展的会计等式为例,“资产+费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等式左边,资产、费用类的账户增加在“借方”,减少在“贷方”,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等式右边,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收入类账户增加在“贷方”,减少在“借方”,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如果经济业务的发生影响会计等式双方要素发生同增加,且增加的总额相等,则左边记入“借方”,右边记入“贷方”,且金额相等,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如果经济业务的发生影响会计等式双方要素发生同减少,且减少的总额相等,则左边记入“贷方”,右边记入“借方”,且金额相等,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因此,根据经济业务影响会计等式的规律,借贷记账法的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6.什么是“试算平衡”?
答:试算平衡是根据会计等式的平衡原理,按照“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记账规则的要求,通过汇总计算和比较,检查账户记录的正确性、完整性的技术方法。试算平衡的基本方法有两种:
(1)发生额平衡法:一定会计期间内账户所登记的增加额和减少额满足下列等式。
全部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合计
(2)余额平衡法:一定时期末全部账户余额满足下列等式。
全部账户的借方余额合计=全部账户的贷方余额合计
试算平衡一般采用编制“试算平衡表”的方法,如图1-10所示。
图1-10 总分类账户发生额及余额试算平衡表
7.如何编制会计分录?
答:会计分录是经济业务在登记账户前预先确定的应记账户名称、方向和金额的一种记录形式。在实际工作中,会计分录是填写在记账凭证上的。
编制会计分录一般有六步:分析涉及要素、确定登记账户、分析增减变化、确定记账方向、确定登记金额和编写完整会计分录。例如,收到投资者投入股本800000元存入银行,其编制会计分录的过程如图1-11所示。
图1-11 编制会计分录的过程
第二章 增值税概念和会计基础知识
第一节 增值税基本知识
2.1.1 增值税的起源
1.增值税是什么时间成型的,起源于哪个国家?
答:增值税最早的起源是在法国,在1917年的时候产生了近似意义的累积税,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法国人将这种累积的税称为营业税。涉及货物销售和服务提供的传统累积税因具重叠征税的性质,其弊端逐渐被人们所认识。法国在1917~1954年的30多年里曾进行过多次重大的营业税税制改革,由于营业税的重叠征税性质,在相当程度上鼓励了企业的兼并与一体化,以减少流转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中小企业逐渐处于弱势地位,形成社会制度的不公平,重叠征税的税种对出口货物的退税不易处理。传统营业税的弊端可以说是世界范围内实行营业税国家的共性问题,故20世纪20年代已有学者在研究营业税的改进并提出增值税的概念。
美国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亚当斯(T·S·Adams)是提出增值税概念的第一人,他于1917年在国家税务学会《营业税》(The Taxation of Business)报告中首先提出了对增值额征税的概念,指出对营业毛利课税比对利润课税的公司所得额好得多,这一营业毛利相当于工资薪金、租金、利息和利润之和,即相当于增值额。到了1954年,时任法国税务总局局长助理的莫里斯·洛雷积极推动法国增值税制的制定与实施,并取得了成功,被誉为增值税之父。到此,增值税便基本成型了。
2.我国开始实施增值税于什么时期?
答:我国于1979年引进、试点增值税,1984年10月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其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财政部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至此,我国正式建立了增值税制度。1994年税制改革时,增值税作为改革的重点逐步走上了规范化之路。
3.我国实施增值税经历了几个阶段?
答:1979年,中国开始对开征增值税的可行性进行调研;继而在1980年选择在柳州、长沙、襄樊等城市,对重复征税矛盾较为突出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两个行业试点开征增值税;1981年,试点范围扩大到自行车、电风扇和缝纫机三种产品;1983年,征税地点扩大到全国范围,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草案)》。这一阶段的增值税的税率档次过多,征税范围并不包括全部产品和所有环节,只是引进了增值税计税方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主要事件如表2-1所示。
表2-1 营改增大事记
资料来源:根据网络资料汇编整理。
1993年年底,中国工商税制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全面改革。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确立了自1994年1月1日起,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因不允许一般纳税人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故称“生产型增值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基于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和调整投资结构的需要。
2004年,中国开始实行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试点。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的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试点;自2007年7月1日起,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改革由东北三省一市扩大到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自2008年7月1日起,东北老工业基地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与此同时,增值税转型试点扩大到汶川地震中受灾严重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和重灾区41个县区。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在上海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同年8月1日试点扩围到北京等8省市。2014年1月1日起,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也纳入到“营改增”范围,至此,“营改增”推广试行更进了一步。时至2016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将被增值税所替代。
2.1.2 增值税的概念
1.什么是增值税呢?
答: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它是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改变了传统的流转税按照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的做法,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的发展,被公认为一种比较科学、合理的税种。
2.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按什么计算应交的税额?
答: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3.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例2-1】 乐上财税为一家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16年5月获得咨询收入50000元,不考虑附加税等其他因素,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多少?
根据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3%
即当期应纳税额=50000×3% =1500元
4.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收入如何换算成当期销售额?
答: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自行开具的发票是普通发票,发票上列出的是含税销售额,因此,按以下换算公式计算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2-2】 乐上财税为一家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16年5月获得咨询款51500元,并开具515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不考虑附加税等其他因素,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多少?
根据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即不含税销售额=51500÷(1+3%)=50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50000×3% =1500元
2.1.3 增值税的特点
1.都说增值税是地方和中央的共享税,那么税收收入如何分成?
答:我国实施的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 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2.增值税有哪些特点?
答: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有: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4)中性调节,将税收对经济决策的扭曲降到最低。
2.1.4 增值税的纳税人
1.什么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1994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但1993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法[1993]138号《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后,从1994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016年“营改增”进入收官阶段,根据财税[2016]36号,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交缴增值税。
2.增值税的纳税人执行“二元化”管理,是哪“二元”?
答: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增值税“二元化”管理。
3.如何划分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文件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相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的,是指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是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认定依据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且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2)营改增后,提供应税服务,且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货物批发或零售和应税服务同时经营者,年应税销售额分别核算;
(3)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5)会计核算不健全。
注: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或500万元为参考值,税务机关会根据政策进行调整。
4.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享受教育费附加的减免?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小规模纳税人有出口业务,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免税行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附件二填表说明规定,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6.收到了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费的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因此,取得技术维护费的普通发票,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7.供应商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还是小规模企业合适?
答:【例2-3】 乐上商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假设地方教育费附加2%忽略不计。2016年5月计划购进一批货物,假设该批货物当月能够全部销售,不含税的销售售价为10万元。
该企业有三种采购方案,分别提出同质货物的三种供应方案:
方案1: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货商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货物的不含税价为9万元,增值税款为1.53万元,为购进该批货物企业实际支付10.53万元。
方案2:从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商采购,可取得由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格为8.8万元,增值税款为0.264万元,为购进该批货物企业实际支付9.064万元。
方案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8.5万元。
从财务的角度进行评价,判断供应商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更合适?
解析:以方案1为例,乐上商贸的账务及核算过程如下所述。
(1)采购:
(2)销售:
税金核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000-15300 =1700
城建税=增值税×7%=1700×7% =119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1700×3%=51
方案2与方案3的账务处理和税金核算过程与方案1相类似,计算结果如表2-1所示。
从表2-1的计算结果可以看出,
(1)如果以“利润最大化”为评价指标,则应该选择方案3;
(2)如果以“税金最小化”为评价指标,则应该选择方案1;
(3)如果以“净现金流量最大化”为评价指标,则应该选择方案3。
表2-1 三种方案比较 (单位:万元)
提示:进行任何方案选择时都需要首先设定好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不同,选择结果自然不同。一般从财务的角度来说,评价指标主要有三个:①“利润最大化”,即税后净利润最大化,这时候需要注意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甚至有时候要特别注意会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②“税金最小化”,即企业缴纳的所有税金的合计数最小;③“净现金流量最大化”,“净现金流量”对企业,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尤为重要。另外,“税负最小化”也是很多企业选择方案时的重要参考指标,它与“税金最小化”不同,它是计算绝对值指标,例如“增值税税负最小化”即计算增值税的纳税额/应税收入;“企业所得税税负最小化” 即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额/应税收入;“综合税负最小化” 即计算企业所缴纳的所有税金的合计数/应税收入。
2.1.5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1.什么是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答: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其中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等代价为条件的转让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企业聘用的员工为本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包括在内。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016年5月1日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要缴纳增值税,其中销售服务指的是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利益性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是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现阶段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有哪些?
答:现在增值税应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销售货物。这里指的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但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另外,为了平衡商品之间的税负,对下列情况视为销售,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商品流通企业,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 (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进口货物。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指受托加工,即委托方提供原料、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的要求加工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并代垫辅助材料;修理修配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
(4)提供应税服务。“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5)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比如某事业单位向某单位负责送货上门,运输费单独计算。在这项业务中,该事业单位除了销售货物以外,还向用户提供了运输劳务,但它本身是一项业务,只不过它既包括货物的销售,又包括劳务的提供。这项业务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或者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和零售的事业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具体指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
这里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提示: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后增值税征税范围有所扩大,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其内容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1.6 增值税的税率
1.截至2016年增值税的税率有多少个?
答: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税率实行五级制(17%、13%、11%、6%、0),还有小规模纳税人的3%的征收率。
2.我国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是多少?
答: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征收率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3.我国增值税的管理条例中提到的基本税率内容是什么?
答:基本税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提到的: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 %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另外,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基本税率如下:
(一)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二)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三)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四)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以上三条规定外,税率为6%。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我国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的货物有哪些?
答:截至2016年4月,我国目前适用于13%增值税税率的物品,主要有:
(一)农产品类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二)音像制品类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版物类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五)干姜、姜黄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9号公告)
(五)橄榄油
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10]144号)
(六)食用盐
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财税[2008]171号)
(七)挂面
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国税函[2008]1007号)
(八)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国税函[2006]770号)
(九)营养强化奶
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5]676号)
(十)石油液化气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发[2005]83号)
(十一)茴油、毛椰子油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426号)
(十二)棕榈油、棉籽油
棕榈油、棉籽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4]26号)
(十三)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增值税税率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财税字[1994]60号)
(十四)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十五)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
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十六)杏仁油、葡萄籽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5.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涉及的税率有哪些?
答:(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跨境应税服务,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4)试点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除以上三条外,税率为6%。
(5)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免税规定的涉外服务免征增值税。
(6)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发生的销售不动产(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等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发生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等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7)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8)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9)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规定: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2-4】 乐上财税为一家提供财税咨询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016年5月出售1台设备,该设备为2008年1月购入,获得款项41200元,并开具412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张。在不考虑其他因素下,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是多少?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41200 ÷(1+3%)=40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40000×2% =800元
7.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规定: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能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8.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在主管税务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指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的行为。
2.1.7 增值税的征管
1.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期限如何确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及有关的税金附加等,申报纳税必须依据规定的期限及时申报,如果没有应交的税费,也需要做零申报,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关的法规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
2.小微企业增值税如何按季度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2016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或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再需要按月申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办税服务厅拥挤、排队时间长仍然是现阶段纳税人关注的热点问题。小微企业由于受经营规模、信息化办税成本等影响,网上办税面相对较窄,大部分选择到办税服务厅办税,造成部分办税服务厅人流量大、排队时间较长。简并小微企业申报缴税次数,相应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频次,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也能缓解办税服务厅拥挤问题。
根据增值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按月或者按季,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期限。
3.增值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如何计算,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中如何使用?
答: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本期应税主营业务收入) ×100%。
计算分析纳税人税负率,与销售额变动率等指标配合使用,将销售额变动率和税负率与相应的正常峰值进行比较,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销售额变动率低于正常峰值,税负率低于正常峰值的和销售额变动率及税负率均高于正常峰值的,均可能被税务机关列入疑点范围。税务机关会运用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查询系统对纳税评估对象的抵扣联进行检查验证。
税务机关根据评估对象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进行毛利率测算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综合分析,和销售额分析指标的分析,对企业形成异常申报的原因做出进一步判断。
与预警值对比,销售额变动率高于正常峰值及税负率低于预警值或销售额变动率正常,而税负率低于预警值的,以进项税额为评估重点,税务机关会查证有无扩大进项抵扣范围、骗抵进项税额、不按规定申报抵扣等问题,对应核实销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对销项税额的评估,税务机关会侧重查证有无账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混淆增值税与营业税征税范围、错用税率等问题。
4.工(商)业增加值分析指标有哪些?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中如何使用?
答:(1)应纳税额与工(商)业增加值弹性分析
其中:
应纳税额增长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工(商)业增加值是指工资、利润、折旧、税金的合计。弹性系数小于预警值,则企业可能有少缴税金的问题。税务机关会通过其他相关纳税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并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对企业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2)工(商)业增加值税负分析
其中:
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
应用该指标分析本企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税负的差异,如低于同行业工(商)业增加值平均税负,则企业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等问题,结合其他相关评估指标和方法进一步分析,对企业申报真实性进行评估。
5.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7.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9.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节 增值税会计基础知识
2.2.1 新建企业建账
1. 新建企业应该在什么时候建账?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其中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提示:纳税人可以选择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纳税义务之日”通常是指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或者开具第一张发票之日,在此之前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先归集,例如通过“开办费”核算,等设置账簿后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 新建企业在建账之前发生的支出如何进行财务处理?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不可避免要发生一些支出,如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固定资产以及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由于还没有正式建账,这部分支出可以先按照项目归集。在归集时要区分是资本化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其中资本化支出按照资产类项目归集,涉及到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正常计提的折旧或者摊销额需要计入收益性支出,收益性支出一般通过“开办费”进行归集。
3. 新建企业在建账后如何将筹建期间的支出进行财务处理?
答:(1)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资本化支出,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资本化的利息支出等直接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计入相关资产项目。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收益性支出,如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等,可以根据原始凭证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例2-5】 乐上商贸2016年1月25日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金为10万元,全部实际认缴,送存开户行,被认定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注册过程中,发生了印刷费1000元、注册登记费1200元,2016年1月31日购买了一台办公用电脑,价税合计为7500元。2016年2月1日购买了一批商品,价税合计为10000元,2016年2月15日,将这批商品销售,取得了不含税收入为12000元,并开具了发票,所有的经济业务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乐上商贸在2016年1月25日领取了营业执照,2016年2月15日取得了第一笔收入,产生了纳税义务。则乐上商贸可以选择在2016年1月25日至2016年2月10日之间设置账簿,也可以选择在2016年2月15日至2016年3月1日之间设置账簿。假设乐上商贸在2016年2月20日设置账簿,则相关财务处理如下所述。
(1)2016年2月20日设置账簿之前发生的经济业务,直接按照项目归集,正常进行报销、收付款等事项,但不用进行正规财务处理,项目归集过程如下:
实收资本为100000元 开办费为印刷费1000元+注册登记费1200元=2400元 固定资产为7500元 库存商品为10000元 主营业务收入为12000元 应交税费为12000×3%=360元 银行存款为100000 -1000 -1200 -7500 -10000 +12000 +360 =92660元
(2)2016年2月20日设置账簿后,正常入账过程如下所述。
1)根据银行入资凭证将实收资本入账:
2)根据注册期间发生的印刷费和注册登记费的相关原始发票及报销凭证将开办费入账,如果准备在2016年一次性扣除,账务处理为:
如果开办费准备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2016年3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为3年,账务处理为:
摊销时的账务处理为:
3)根据购买了办公用电脑的发票及付款凭证将固定资产入账:
4)根据购买的库存商品的发票及入库单、付款凭证将库存商品入账:
5)根据开具的发票、收款凭证将收入入账:
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2-6】 乐上商贸2016年1月25日正式注册成立,在注册过程中,发生了业务招待费3000元,2016年2月20日企业设置账簿。
(1)发生业务招待费3000元,根据付款凭证归集到“开办费”项目中。
(2)2016年2月20日企业设置账簿后,根据业务招待费的发票及付款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企业的开办费准备在2016年一次性扣除,账务处理为:
注意:营业外支出的1200元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如果开办费准备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2016年3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为3年,账务处理为:
注意:这营业外支出的1200元也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涉税资料需要保存多长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企业哪些财务资料需要到税务部门备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提示:当企业建账后,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如果变更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如《差旅费报销制度》、《会议费管理办法》等,需要将新的制度或办法重新送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7.一个会计循环期间企业财务都有哪些主要工作?
答:每一会计期间不断往复、依次进行的账务处理步骤称为会计循环。一个会计循环主要工作有三点,如图2-1所示。
图2-1
建账的主要工作:①会计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②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新会计年度开始时,更换旧账簿,设置新账簿。
日常处理的主要工作:①经济业务发生的相关业务人员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②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记账凭证;③采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记入日记账、明细账和总分类账。
期末处理的主要工作:①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对本期的收入和费用进行确认和核算;②计算并结转存货出入库成本;③根据会计分期假设的要求,结转本期损益、确认本期财务成果;④在对账无误后,进行结账并根据相关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告。
2.2.2 科目设置
1.设置增值税核算的会计科目时应遵循怎样的原则?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设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其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相关性。其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3)实用性。其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核算的会计账户应该如何设置?
答: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只需要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核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因此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增值税的发生及缴纳情况即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是负债类账户,贷方表示负债的增加,即根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的应该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增值税;借方表示负债的减少,即已经缴纳的增值税;该账户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明会计期末应该缴纳而尚未缴纳的增值税余额。
2.2.3 基本账务处理
1.增值税核算影响会计利润吗?
答:增值税是以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应税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是“价外税”,其核算与缴纳本身对会计利润不产生影响。
2.采购或接受劳务、服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例2-7】 乐上商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3%,采购了一批商品,在2016年5月,进价为100000元,增值税为17000,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通过这样的会计分录,我们可以看出,乐上商贸是小规模纳税人,在采购或者接受劳务过程中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资产或劳务的成本。
3.销售或提供应税服务、劳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例2-8】 假设同样在2016年5月,乐上商贸将这批存货销售了出去,不含税的售价为120000元,增值税征收率为3%,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收取,该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通过上述会计分录,我们可以看出,乐上商贸销售了一批存货,收入增加了120000元,但是收取了123600元的款项,多收的3600元是客户给国家缴纳的增值税,换句话说,这部分款项是乐上商贸“替”税务局暂时收的税金,所以3600元的税金计入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使负债类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加,即表明企业应交未交的税金增加。
假设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的影响,乐上商贸2016年5月份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3600元。
这3600元可以这样来理解:乐上商贸在2016年5月“替”税务局收取了3600元的税金,因此这3600元是乐上商贸替税务局收取应该上缴而尚未上缴的税金,与乐上商贸自身的会计利润无关。
4.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提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虽然增值税是价外税,本身的核算不影响会计利润,但是,有一部分附加税费是和增值税的纳税相关的,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当期缴纳的越多,则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缴纳的越多,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影响当期会计利润的。
续【例2-8】 假设城建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费率为2%,则乐上商贸2016年5月应该缴纳的附加税费如下:
城建税:3600×7%=252元 教育费附加:3600×3%=108元 地方教育附加:3600×2%=72元
会计处理如下:
通过上述会计分录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纳税金额会影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大约是增值税的纳税金额的12%左右(城市、乡镇以及各地方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费率稍有差别)。因此,增值税核算本身不影响会计利润,但是会通过附加税费影响“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即增值税核算对会计利润的影响“较小”。
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例2-9】 次月初,乐上商贸实际缴纳上月增值税额为36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6.实际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例2-10】 次月初,乐上商贸实际缴纳上月城建税252元,教育费附加108元,地方教育附加72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