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概念】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导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晓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礼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同一切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斗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至于具体的保密范围,则由各机关、各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具体划定,并且根据该法第九条规定的秘密程度分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作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对象的秘密,则只要是国家的秘密级的秘密即可。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国家保密法,主要是198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198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1990年5月2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各个有关的国家机关,依据国家保密法所规定的保密范围、保密制度和职责,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作的具体保密规定,都是国家保密法的具体实施规定,违反了这些具体实施规定的,必然违反保密法规,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都认为属于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行为。

所谓泄露,就是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道的国家秘密让不应该知道的人知道。泄露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拍摄、复制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但是,如果是敌人或他人以盗窃、侦察、破译、遥测等方式获取了秘密,因而造成的泄露,而本人没有违反保密法规定,不属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不能据此而追究主管、经管该项秘密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按照本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为方便起见刑法在条文中作统一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其动机则多种多样,如为了显示自己消息灵通而加以炫耀,为了贪图私利而加以出售,因贪恋女色或碍于情面而泄露,被威胁利诱而提供等等。

【案例重现】

2003年,曹宇与刘晨在廊坊大学城合办了东方大学城宇航培训学校,办学范围包括自考、成人高考、国家英语等级考试等考前辅导培训。同年8月,为使9月20日开课的国家英语四级考试考前辅导班能够吸引更多生源,曹宇与刘晨预谋,利用曹宇与担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务处教务科副科长的史晓龙的关系,让负责保管全国英语四级考试试卷的史晓龙透露部分试题内容。经过多次“磋商”,史晓龙终于答应了曹宇的要求。

2003年9月19日上午,史晓龙代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将英语四级考试试卷从教委取回本校,当日中午,其将曹宇约至公安大学团河校区,将所保管的英语四级试卷拆封后提供给曹宇阅览。当天下午,曹宇回到宇航学校,先后在宇航学校的点题班和地质大学礼堂的点题班上泄露所记录的部分试卷内容,还将部分考试内容整理后,公布在宇航学校的网站上。曹宇在地质大学授课时还向学生们讲:“明天你们在考试中将会发现有相同和相似的题,请不要吃惊。”

据调查,仅在地质大学听取曹宇“权威”讲课的学生就有700多名。2003年9月20日,全国英语四级考试结束后,有人向媒体反映英语四级考试的内容在考前被宇航学校泄露。第二天,媒体刊登了英语四级考试可能泄题的文章。之后有学生向报社提供了在宇航学校点题班上听课的录音和笔记。

2003年10月2日,曹宇在北京被抓获。根据曹宇的交代,同年10月5日,北京市公安机关在鞍山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将刘晨抓获。2003年10月8日,史晓龙向领导交代了将英语四级考试试题泄露给曹宇的事实。法院认定,三个人故意泄露国家考试内容,犯有泄露国家秘密罪。鉴于被告史晓龙在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因有犯罪嫌疑被本单位盘问,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曹宇在交代共同犯罪时主动与司法机关配合。考虑这些情节,2004年6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史晓龙有期徒刑三年,曹宇有期徒刑三年,刘晨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