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奏申文檄品

神仙之門戶不一,而立功濟世為首。故法籙行持之士,宜勉力於教科。既未能通真達靈,凡有請祈,須仗文檄。然須言辭有理,亦要典格無虧。有如朝廷疏狀,尚有定格。高天上帝,無極至尊,豈可妄亂褻瀆。主領齋醮,職在闡宣通達佃誠,利濟幽顯。既在練達科教,要在少通文辭。況黃籙大齋,人天所重,全在高功立意措辭。不當隨順俗情,鹵莽備奏,於理窒礙,决難感通。科法之中,事先關奏,故以奏申文檄,隨法應用,而不敢略也。

奏狀式

具法位臣姓某,誠惶誠懼,稽首再拜上

言。臣入意謹錄狀,上奏

某帝尊玉陛下臣恭望

天慈,允臣所奏,特賜頒降施行。臣干冒

天威,下情無任惶懼,待罪之至,謹奏。

年歲次月日具法征臣姓某奏。

此一奏式,世人用之者少,浙中尤不識此格。允中師傳一宗,行之久遠,仍只用於三清上帝、吳天北極天帝而已。蓋以三清天尊,、即玄元始三炁也。三界為萬化之根源,三界之宗祖。生育天地,肇造陰陽,無形無名,難思難識,號為天尊,蓋強名之也。至于昊天上帝,為萬天之主宰,統御萬靈,上應玄炁。北極大帝,總錄萬星,為天之樞紐,上應元炁。天皇大帝,現象則居句陳之下,位亞紫微垣,上應始炁。三界之外,六極之中,莫尊於此矣。故甩此奏牘,略如章首之文,不敢於世間常禮瀆之也。故其所乞,亦不敢繁辭,只乞頒降施行而已。至於請醮則於上帝之前,只云欲望天恩鑒錄,可也。奏狀前貼黃在銜位之右,黃上之字行,與狀字行,疏密相同。貼與上言字平行,以單數。狀後倚黃云:乞付合屬真司,頒降施行。貼在年月之右,通倚黃上,用印,如世間奏狀式也。

內封皮

某天尊玉陛下具法位臣姓某謹封

方函

奏狀謹上詣

具法位臣姓某謹封

三天門下天樞院進奏

方函上或云奏狀,謹上詣

三天門下天樞院,投進。亦可仍別狀,申天樞院,謂之引進狀。單發一通,則附奏狀函內,如累牘則開列申狀,別函申天樞院。此則猶世間奏狀,別申門下省也。

申天樞院狀

具法位臣姓某,

今為某事,見行錄狀,上奏

天闕,須至申上者。

右謹具申

三天門下天樞院主宰高真,俗望真慈,特與通進施行。某干冒真威,不勝惶懼,謹狀。

年歲次月日具法位臣姓某狀。

允中考之教典,而高天主宰,亦有可知者,亦有不可窮者。若非洞徹玉清,面朝金闕,固不宜私見臆度,妄撰名位也。今於天曹省府,只稱主宰高真,免犯禁忌。正典不出,而世間所傳咒之書,難於據憑也。上界諸天尊,諸天帝,道君,元君,天君,若天尊天帝,則正典位號。如道君,則紫微上官明皇道君之類是也。元君,則萬炁祖母元君之類是也。斯皆與諸天帝相同,並用奏狀,則如世間奏狀式。近世傳受法書,妄立上真名位,不可備述,並不在此例。如天師而過呼天君,追魂玉女而呼元君者,其為紊亂典章,尤甚。斷不宜因迷蹈誤也。戒之戒之。

奏式

具法位臣姓某,

右臣謹據入意,謹錄狀,上奏

某帝尊陛下。欲望

天慈,允臣所奏,特賜如何施行。臣干冒

天威,下情無任惶懼,戰慄之至,謹狀。

歲次月日具法位臣姓某奏。

已前後貼黃,並同世法方函,則隨所詣宮闕。若非正典所載,不得撰立宮闕名號。本欲異於他人,以誑世俗。殊不知褻瀆上象,自貽天憲。愚者襲之,愈誤後學,切宜遵古,可也。若世間奏狀,亦有先具銜位,次錄事因,後起右列者。道家近用之,全依世間格也。

世格奏狀

具法位臣姓某,

準格或據詞入意,須至奏

聞者。

右所據已,如何施行,欲望真慈,允臣所奏。謹錄狀奏

聞,伏候

勑旨。

年歲次月日具法位臣姓某狀。

世間格內又一式

具法位臣姓某,

右臣入意,謹錄狀奏

聞謹狀。

年歲次月日具法狀。

前後貼黃,並如常式。但世間之格式,惟道家所奏帝尊位號不一,難悉得其傳授。近世多用此二式,而添入聖位,是又與世法大同而小異矣,如章文之狀,惟允中一派用之。從世俗者,多止用此世間之格,自從事宜也。

上界列真,日宮月府,五星四曜,北斗三官,四聖五師,高天上輔,玉帝貴臣,天曹主執,上境諸司,並用申狀。

嘗謂齋醮之儀,關宣之典,文移奏告,利害不輕。近世所行,或於七元五師,上界列真,悉用奏牘。甚至泰玄都省,亦有用奏狀者。且故依效近世朝廷名位,自行注擬高真,隨意褻瀆。且如玄中法師,雖為科教之宗,然於天則臣也。或者以為老君化身行教,而正典未見出處。設使果是老君分炁易形,亦不可尊為帝也。蓋始炁居於太清,則為天尊也。若化形而行教,且曰玄中法師,是三境之臣也。老君先天立教,歷劫度人,不可備舉。至周為柱下史,隱名易號,託質人寰,志在度人,無拘高下,當此之時,不過周室之臣爾。及其紫炁度關,青牛返闕,凝真霄極,正位太清,當此之時,謂之天帝,謂之上帝。故分形下降,臣事周室之時,不以為卑。炁返高穹,君臨上境之時,不以為尊。本於妙有妙無之間,隨其化現而名之可也。若為道德天尊,則天中之君也,合用章奏也。若為玄中大法師,則天上之臣也,合用申狀也。今欲俓指玄中為老君,則不然也。或者又稱玄中法師為靜老天尊,尤其謬矣。道經師三寶,蓋道不可名,因經立教。教典既立,非師不傳。齋壇之中,合崇宗本。故自道而經,自經而師,非以其位列三寶,而便為上帝。舊有羅天醮位,及宋朝再加編考。當時道錄院叅稽典格,而五師之位,乃在三官四聖眾真之下爾。至如正一天師,尤不可誣之。按天師以東漢光武之世,生之於吳之天目山,後世嘗立神仙觀,是其所也。漢末永壽二年,飛昇於蜀。太上遣五帝使者,授天師位為正一真人。面朝九清,臣事三境。本傳并經囗籍昭然者。齋醮之科,師為宗本,別立專幕者,禮也。文狀之間,合用申牘,降於天帝,可也。豈應君前亦奏,臣前亦奏,可乎。陞天師、玉帝為一等,可乎。天師上昇之日,位方為真人,宋朝方上號為正一靜應真君,已自穹於天爵矣。或者又稱為天君。夫天君則與天帝並也。清微天寶,禹餘靈寶,大赤神寶,即三炁天君也。東方青靈始老天君,暨西南北中,則五方天君。天師得同此位乎。天師傳通經籍,九流百家,莫不精究,功成行著,拜命升天,其於體法名分之間,其嚴也審矣。玆睹世之愚夫,貢諛獻佞,上之奏狀,呼為天君,又安得不振怒哉。第恐此等文狀,未必可通上境。無知之徒,敢致如此,良可驚也。上真名位,世莫得許詳。遵依古典而用之則可。若務過呼,以真人為真君,以真君為天君,以使者為使,則冒天禁甚矣。上界男真極尊者稱道君,女真極尊者稱元君,亦諸天尊之類也。今世但知杜撰過呼,甚至以女君過呼道君者有矣。及其經典不載之目,人自云某真知某院,某人為某主,某人總天省,唯其意之所欲,輒將天曹上聖,自加遷除,且矜己之所用異眾。吁世可罔也,而天可罔乎。天上之分司列職,嚴於世間。故神仙有上界足官府之語,毫分不可冒越,而庸人乃敢妄亂褻瀆。允中亦頗見此等行用之人,不為無報應也,而未知警省者尚多。今於上界列真,稱臣而用申狀。或者以為既稱臣,則當具奏,既用申狀,則不當稱臣。允中竊謂三代之時,陪臣於諸國之君,皆稱臣。其於天子,亦稱臣。後世廢封建而為郡邑,天下一家,故不見陪臣之禮。人間奏申之格,秦漢已前,無昭然之文可考。但陪臣之上簡牘於其國,必不敢與天子同禮也。且君臣之分,天地之大經也。堯舜禹湯,文武周公孔子,作為教化,詔天下後世。其君臣之分,父子之親,夫婦之義,亦應天而立也。且以天文言之,日月星辰燦然可睹者,已肇於開闢之初,聖人未出之前。君臣之分,在天者素定矣。北極居於天中,與南極相對,為天之樞紐。日月萬星,隨天而轉,惟兩極不動,故天得以運也。北極居於紫微垣中,常現不隱。晉《天文志》曰:北極五星,在紫微垣中。北極,北辰最尊者。句陳口中一星,曰天皇大帝,居句陳之下。今按:天皇則位同北極,則天象中之君也。上則華蓋、句陳履之,左右則上丞、上衛諸星環之,中斗囗囗囗囗囗囗囗居其前,為喉舌之司。調理四時,斟酌元炁,出納帝命,總錄三界。外則天市垣、太微垣、紫微垣,各有帝座,乃紫微垣之分司爾。周天萬象,日月星辰,悉總于北極,北辰在象,而眾星拱之,則此也。聖人仰觀天文,以考玄度,亦因其素定者而稽之。豈非聖人未出,上天已有君臣耶。且天市、太微兩垣,帝座尚不得以並北極,矧中斗之內暗曜二星,乃斗中之帝座爾。近世妄人,以《旁通圖》、《武威經》、《北斗籙》諸書,悉更變其名,撰作《璇璣法》,遂徑尊中斗七元,及斗中帝座二星,皆與天帝同列,文移章奏,一依玉帝之例。其為不典,可勝言哉。古科固有斗醮。夫醮者,道家總祭之名。非謂有醮法,而便尊為上帝也。以其事屬斗宮,則總斗中眾真,而專醮之,以伸祈禱耳。安可以有專醮之儀,輒陞中斗星真以為天帝乎。法中有稱斗星為天之太尉者,有為天之上帝者,乃以其主宰而言。如東嶽進號天齊,功德可以齊天,非直以東嶽之神為玉帝也。古科有四十二醮,其中如丁甲之將,八史之神,亦皆有醮。儻牽於專醮之義,則亦陞丁甲之將為大帝,可乎。自星界而上九清十極之鄉,非儒書所載,無象度可窮。然三洞正經,四輔真典,述之甚詳。夫玄元始三炁,聚而成形,為三境至尊。下則吳天、北極、天皇,上應三炁,宰御萬天,為天之主。允中今遵師授,及參考事宜,用第一等奏牘,謂不敢以世間常禮而瀆天。略體章格,古人祈告,率多拜章。今章文既不可常行,未免更用奏牘,則章文之餘意耳,而非正章式也。此一式世多未知,或止從常格而不用此,亦從便也。自此而下,諸天尊天帝天君,古科正典所載者,並用第一等奏狀。乃中古立教之後,用世間奏狀格也。而世間奏狀,不用聖位,以天下一君也。若天尊上帝,現象示形,不可悉數。今隨經科,有名號者而奏位,亦不一。所以不得不入聖位於狀內。若非正典所載,而近世法中稱呼者,皆不在此例。如以玄中為天尊,以天尊為天師,為天君,其類頗多,皆不可憑據輕用。自非天尊、天帝、道君、元君者,一例用申狀。須位最貴,如上境之真君;權至要,如紫微垣之中,以至四聖上輔,天省高真,三官五師,日月星宿,悉從申例。卻復稱臣者,謂行持之士,恐未能過度三界之上,徑為金闕之臣。或得道成真,不過受書洞府,蛻質空玄而已,故於上界眾真,亦當稱臣。猶古者陪臣之於國君也。不用奏狀者,猶陪臣不敢尊其君為天子也。設若行持之士,道尊德隆,自揆他日飛昇輕舉,徑陸九清,臣』事三境,則於上界眾真,不必稱臣、不用陪臣之例。此則存乎其人,愚意恐地界法官,似未宜遽當此品。然不可謂世無其人,是以允中不敢妄議也。至於用表於師前,以後世之禮,君前方得用表。今乃用表於師前,於禮非便。所當體效古者,上太子以牋。《文選》及古書皆有格。故於師前,以牋易表也。若不分尊卑,不問典格,降三清玉帝,與五師四聖,三官七元,皆為一等,乃並用奏狀,恐人間天上,理皆不然。如諸家法書,或立格式,令人用奏狀於五師七元者,亦一時有失契勘,不應因之而亂正理。允中一介晚生,幸陶真化,罪緣深重,未遇至人,不練教科,識見短淺,非敢故為異論。欺世溢名,理之所在,不忍甘心以從謬妄。且大塊未判,至道混融,簡策不形,無名可別。中古以降,科典宏敷,因世定儀,遂有關奏。既立文字,須按科條。後世妄庸之徒,或以為只據師傳,或以為只循舊式。然迷以傳迷,而執夫師傳,可乎。俗格礙理而因夫舊式,可乎。而狂詐之言,則云道以神會,天以心通,不專俟乎。文字之間如此,則果能出神面帝,大定朝元矣。其於奏申可停,表章可罷,苟事未免於形質之間,神未超空玄之上。乃大言誇張,以文過飾非,恐為昏迷之下鬼矣。奏申之格,名分所關,不可輕也。於人間而以臣為君,是亂天下也。於高真而以臣為君,豈非亂天上乎。亂天下乎,其罪不容於誅。亂天上者,為無罪乎。天人一理;幽明一致。下俗而輕紊天規,雖天上不可亂也。然誅心之法,其罪為如何哉。人若以此而立身行已,為臣則不忠,為子則不孝。古者亂臣賊子,專致擅權當時。姦臣賣國之徒,先期尊崇之,以啟權臣之禍心。則此等人也,不恤謬妄,不顧禮義,詭詐為計,謟佞存心,其於冥間尚爾,於人世可知矣。行持之士,叨受一籙,獲傳一法,遽以不經之典,納謟於天,其於行事尚爾,於為人可知矣。蓋關奏之儀,教科所重。故允中不得不委曲而條列之。允中此論,可聞之於上帝,可白之於眾真,非私意也,非曲說也,非是己而抑人也,非己眾而沽譽也。千靈昭列,萬象森羅,實鑒允中之用心也。

上界申狀式

具法位臣姓某,

右某謹據入意,須至申

聞者。

右謹具申

某聖銜。欲望

真慈,允玆申請,特與

施行。臣干冒

真威,下情無任,惶懼之至,謹狀。

年歲次月日具法位臣姓某狀。

中界下界,如酆都大帝,扶桑大帝,五嶽上卿,五嶽聖帝,暘谷神王,洞天福地主宰,九江水帝,泰山府君,地府六天,十洞酆宮,凡有司及累經封爵貴典祀之類,當用申狀。前以司額,年月下具銜位。或狀前俓用銜位,亦可。

中界下界申狀式

靈寶大法司。

切照本司,據某處入意,須至申

聞者。

右謹具申

某聖銜,恭望

聖玆,允從申請,特與施行。謹狀。

年歲次月日具法位臣姓某狀。

中界下界之神位,次稍輕及,酆宮泉曲諸府,九州社令城隍,祀典太歲官君,神虎將吏,皆用牒。法官端楷僉名,細謹押字,不可輕慢無禮。且如州縣城隍,自來天心諸法,並行公牒。蓋法官濟人利物,事皆公行。兼中界有酆都大帝,五嶽聖帝,尊崇宜分高下故也。後世行遣失中,狂妄之人則大書押字,言辭輕瀆無禮。而退懦之士,至有城隍,亦有申狀者。過與不及,悉為失格。今具二等牒式。

靈寶大法司牒上某神。

當司據某處入意,須至移文者。

牒請詳前事理,云云謹牒。

年歲次月日牒。

具法位姓押。

中界下界之神位稍輕,或祀典得額而未受封爵,或山川之正神未受封額,及法中將吏之次者,或尊貴典祀廟下分司之神,並用次等牒,則牒前不用上字。後只云故牒,於禮輕已。若祀典之神,雖不受今朝之封號,而是古之聖帝名王,忠臣烈士,生前位號尊崇,至今廟食者。自當用申狀,不得一例行牒。且如越中有大禹廟之類,皆古之聖君,豈可輕忽。自宜酌量事體,施行可也。

牒式

靈寶大法司牒某神。

當司據入意,須至移文者。

牒請詳事理,云云故牒。

年歲月日牒。

具法位姓押。

中界下界神衹,位次卑者,及本司將吏,如天心中於嶽下借到將兵之類,並用帖。三洞四輔法籙,本有定品。今世法書,家數不一,流派散殊,將史名稱無限極,不復在三洞四輔之內矣。若其高下位次,既不出正典,則在行其法者,自加詳酌。

帖式

靈寶大法司帖某神。

當司據入意,須至移文者。

帖云云故帖。

年歲次月日帖。

具法位姓押。

功曹并本司吏兵用關

應關引,不可撰寫功曹姓名,所宜叮嚀。齋送關尾,不得用如違等語。法官行移,全賴功曹傳達。古今齋醮壇儀,皆以功曹為重。法官既未能乘空馭炁,非功曹何所倚仗。儻輒加凌慢,及寫如違,自干壇律等語。未審有違,則法官欲如何懲治。關後當云,以時傳達,切勿稽停之類,可也。正緣近世詭詐之徒,好異之士,私見臆度,杜撰法書。是致更易古文,增飾舊典,或取他書中符咒,添减撰集,妄置名額,自造印文,偽立天條,詐作壇律,千變萬化,惑亂世人,典格乖疏,行遣粗謬,以致侮慢典祀,憑忽正神,不識重輕,文移失當,有不可勝言者。高達之士,當深考是非,可也。

關式

靈寶大法司關某神。

當司據入意須至關行者。

右關某神施行,故關。

年歲次月日關。

具法位姓押。

凡人家司命土地神,名位最小,可以指揮者,用籙。

靈寶大法司。

當司據入意,須至指揮者。

右劄付某神,仰詳事理,特與遵準施行,故劄。

年歲次月日劄。

具法位姓押。

凡沿路土地發城隍牒,或嶽下申狀,不當關功曹者,用引。付土地傳遞前去。

靈寶大法司引。

當司今發某狀,前去某處,須至指揮。

右仰某處土地,某處等土地神,以次遞發。云云

年歲次月日引。

具法位姓押。

凡關申之式,大藥如此。古者符法則出於經誥。若行移文狀,則體世法而為之。然師尊付授,其來久矣。所宜稍遵舊典。毋越禮經,輕重務得其中,言詞不致得理。庶幾幽明可格,誠捆能通。若法職不合古儀,行遣出於鄙俚,以致上真名位,亦加改更。三界神物,多換曹局。無非好奇尚異,以眩一時。如北斗星宮,卻稱九晨玉闕之類,則以意妄加尊崇者也。如日宮稱鬱儀宮之類,則以經中別號而用之。似此尚多,皆為失當。所是黃籙之齋,顯幽并濟,古今之所重者。今略撰述奏申關牒一宗文字,以備修建。若其事體之重輕,行遣之詳略,卻乃在高功臨事,自加裁度,非取一定之規也。預告以至散壇,但干狀牒,悉列于左。凡應授黃籙,投詞先期奏告。

奏吳天上帝

具法位臣姓某,

右臣謹據某府州縣鄉貫某人等投詞,擬就某處,啟建

無上黃籙大齋。上資

社稷尊靈,升神霄漢。

今朝皇帝,壽等乾坤。海宇乂寧,生靈昭泰,三途五道,俱冀升遷,九地六天,悉祈超濟。集玆善果,專為某人,薦拔宗祖先亡,保安五姻六族。臣承玆精禱,不敢抑違,除已擇日開壇,修建別行,詳具上

聞外,謹先錄狀,上奏

太上開天執符御曆含真體道吳天玉皇上帝玉陛下。臣恭望

天慈,曲垂矜允,容臣奏行。仍乞告下三界合屬,有司照應。候開建齋壇,文移所至,悉與遵禀施行。臣干冒

天威,下情無任惶懼,激切之至,謹狀。

年歲次月日具位臣姓某狀奏。

右用引進狀申天樞院

具法位姓某。

今為某人,修建

無上黃籙大齋。先期具奏

吳天金闕,須至申上者。

右謹具,申

三天門下天樞院主宰高真。恭望

聖慈,特與通進施行。謹狀。

年歲次月日具法位姓某狀。

預告申天省

具法位臣姓某,

謹據入意,除已擇日開壇,謹先次錄,奏

天闕外,須至申

聞者。

右謹具,申

三天門下泰玄都省主宰高真。欲望真慈,特與敷奏

天闕,容臣奉行,仍冀取旨,告下三界合屬,真司照應。候開壇建齋,文移所及,咸令遵

禀施行。臣干冒

真威,下情不勝惶懼。謹狀。

年歲次月日具法位臣姓某狀。

預告申童初府

具法位臣姓某,

謹據入意,須至申

聞者。

右謹具,申

三天扶教輔玄大法天師正一靜應真君,

真武靈應佑聖真君,

翊聖儲慶保德真君,

天猷副元帥真君,

天蓬都元帥真君。恭望

真慈,允今申請,特與敷奏

天廷。取旨行下三界合屬真司,依格照應施行。仍冀容臣書行符命,給降靈寶官屬。臣干冒

真威,不勝惶懼。謹狀。

年歲次月日具法位臣姓某狀。

預告申三官

具法位臣姓某,

謹據入意同前,須至申

聞者。

右謹具,申

下元水官帝君,

中元地官帝君,

上元天官帝君。恭望

真慈,允從申請。特與行下三元九府,百二十曹,十方三界,應干合屬去處,依格照應。仍乞容臣奉行,俾成齋事。臣干冒

真威,臣下情不勝惶懼,謹狀。

預告申五師

具法位臣姓某,

謹據入意同前,須至申

聞者。

右謹具,申

靈寶度師真君,

靈寶籍師真君,

靈寶經師真君,

三天扶教輔元大法天師正一靜應真君,玄中大法師。恭望

師慈,同天省狀式。

預告牒九州社令

靈寶大法司牒上某州社令。所屬分野州名。

當司據鄉貫某人投詞,伏為某人年月日時生,於某年月日於某處身故。今來乞行,崇建

無上靈寶黃籙大齋幾晝夜,用薦超生。本司據詞難抑,除已錄奏

天闕外,須至移文者。

牒請詳前事理,即與牒諸州社令,關告天下名山大川,城隍典祀,古跡靈壇,考錄世人罪福,校量亡魂功過,主掌魂魄,宰制冥途,應干合屬去處,悉令依格照應。凡遇文移所及,并與遵守施行。仍請前赴齋壇,同力協贊,俾遂善功。牒至,疾速依應施行。謹牒。

年歲次月日牒

具位姓押。

預告牒當處城隍

靈寶大法司牒上某州城隍主者。

當司據同前入意,須至移文者。

牒請詳事理,即與行下管內,名山大川,及諸州縣城隍典祀。同前結尾。

此黃籙預告,大略如此。或欲詳盡,則別增申牒者,臨時詳度而行。但近世多牒天下都城隍司。及遍考典故,並無所出。如宋朝建都之地,亦止有本府城隍佑聖王而已。今駐蹕錢塘,亦不過立臨安府城隍廟,已封顯正王。夫城者,州軍之城郭是也。隍者,城外之池是也。蓋此神乃主城隍之事,是一郡之所屬者也。今若言都城隍,則天下之大,恐不可總以一城一池繞之。雖秦始皇之長城,東自臨洮,北至遼水,亦甫能繞東北之半而已。天下之大,既不共成一池城,則稱都城隍者,未便。夫城隍之稱,因城池之建,而有神以主者爾。今無如是之城池,實難置其神矣。以朝廷言之,今無都城隍之廟。以道典言之,又無所出。故今牒九州社令,隨其分野,以布文移,可也。近者亦有人指冥中之他神,以其意義相似者,謂便是都城隍。殊不知城隍二字,難以言天下,都作一城,盡繞一池也。儻自欲隨俗行牒,亦可。但冥中無此神,世間無此廟。況黃籙科式嚴重,考錄功過,神物司臨,自預告之後,一符一字,不可妄用。不考是非,公然印押,關告文檄,豈宜不加謹審,使其別有所據,實有此神,而不行文移,卻不致違背典格。或無其神,蹈非習妄,以取美觀,則冥譴可進乎。此說為博古高識之士而言之。愚陋俗夫,不學小輩,必加竊笑矣。學者更加考訂而行之。

私家專薦,一名啟建,即用此齊意。

具法位臣姓某。

右臣謹據某人投詞,伏為亡過某年月日時生,於某年月日時身故。經今幾日,未測升沉,齎信效心,據誠列悃,修建

無上黃籙大齋幾晝夜。上資

邦國,普福寰區,開度五道三途,保寧九州四海。集玆善果,專用薦拔亡過某,超生度化,臣據詞虔切,不敢抑違,除已擇日建

壇次第修建外,須至先次錄狀,上奏。云云。

已上申奏,狀關上界功曹,日時主者遞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