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 东坡易传
  • 苏轼
  • 2654字
  • 2015-12-23 15:17:49

《彖》曰:“中孚”,柔在内而刚得中,说而“巽”,孚乃化邦也。

“中孚”,信也。而谓之“中孚”者,如羽虫之孚,有诸中而后能化也。羽虫之孚也,必柔内而刚外,然则“颐”曷为不“中孚”也?曰:内无阳不生,故必柔内而刚外,且刚得中,然后为“中孚”也。刚得中则正,而一柔在内,则静而久,此羽虫之所以孚天之道也。君子法之,行之以“说”,辅之以“巽”,而民化矣。

“豚鱼,吉”,信及豚鱼也。

信之及民,容有伪;其及豚鱼,不容有伪也。至于豚鱼皆吉,则其信也至矣。

“利涉大川”,乘木舟虚也。

《易》至于“巽”在上而云“涉川”者,其言必及木。“益”之《彖》曰:“木道乃行。”“涣”之《彖》曰:“乘木有功。”“中孚”之《彖》曰“乘木舟虚”,以明此“巽”之功也。以“巽”行“兑”,乘天下之至顺而行于人之所说,必无心者也。“舟虚”者,无心之谓也。

“中孚”以“利贞”,乃应乎天也。

天道不容伪。

《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

化邦之时,不可以用刑。

初九:虞,吉;有它不燕。

《象》曰:“初九虞吉”,志未变也。

“虞”,戒也,燕安也。六四,初九之应也;而近于五,为五所挛。所谓“它”也,六四不专于应,而有心于五,其色不安,此必变者也。初九及其未变,而戒之不轻往应,则远于争矣,故“吉”。

九二:鹤鸣在阴,其子和之;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

《象》曰:“其子和之”,中心原也。

此“中孚”也,而爻未有能“中孚”者也。“中孚”者必正而一、静而久,而初九、六四,六三、上九有应而相求,九五无应而求人者也,皆非所谓正而一、静而久者也。惟九二以刚履柔,伏于二阴之下,端欲无求而物自应焉,故曰:“鸣鹤在阴,其子和之。”鹤鸣而子和者,天也;未有能使之者也。“我有好爵,吾与尔靡之”,有爵者,求我之辞也;彼求我、而我不求之之谓也。

六三:得敌,或鼓或罢,或泣或歌。

《象》曰:“或鼓或罢”,位不当也。

六三履非其位,虽应在上九,而上九非下我者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之,求之必过五,五无应而寇我,故曰“得敌”也。得敌而躁,躁而失常,故“或鼓或罢,或泣或歌”也。

六四:月几望,马匹亡,无咎。

《象》曰:“马匹亡”,绝类上也。

初九以应而从我,九五以近而挛我,一阴而当二阳之求,盛之至也。故曰“月几望”。“月几望”者,非四之所任也,故必舍五而从初。如有二马而亡其一,然后“无咎”,类五也。四与五皆“巽”也,故得称“类”。

九五:有孚,挛如;无咎。

《象》曰:“有孚挛如”,位正当也。

“有孚”者,六四也。自五言之,则以得四为“无咎”,非应而求,从必挛而后固。特以其位当,是以“无咎”也。

上九:翰音,登于天;贞凶。

《象》曰:“翰音登于天”,何可长也!

“翰音”,飞且鸣者也。凡羽虫之飞且鸣者,其飞不长,雉鸡之类是也。处外而居上,非“中孚”之道;飞而求显、鸣而求信者也,故曰:“翰音,登于天”。九二在阴而子和,上九飞鸣而登天,其道盖相反也;惟不下从阴得阳之正,故曰“贞凶”。

小 过 卦 (第六十二)

震上

艮下

“小过”:亨,利贞。可小事,不可大事。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

《彖》曰:“小过”,小者过而亨也。

阴自外入据用事之地,而囚阳于内,谓之“小过”。“小过”者,君弱而臣强之世也。“小者过而亨”,则大者失位而否矣。

“过”以“利贞”,与时行也。

《彖》之所谓“利贞”,则《象》之所谓过乎恭、俭与哀者,时当然也。

柔得中,是以小事吉也;刚失位而不中,是以不可大事也。

“小过”者,臣强而专。小事,虽专之可也

有“飞鸟”之象焉。“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

“小过”有鸟之象。四阴据用事之地,其翼也;二阳囚于内,其腹背也;翼欲往,腹背不能止;翼欲止,腹背不能作也,故“飞鸟”之制在翼。鸟之飞也,上穷而忘返,其身远矣,而独遗其音;臣之僭也,必孤其君、远其民,使其君如飞鸟之上穷,使其民闻君之声不见其形也,而后得志。故曰:“飞鸟遗之音,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顺也。”“小过”之世,其臣则逆,而其民顺,故“不宜上、宜下”。上则无民而主孤,下则近民而君强也。

《象》曰:山上有雷,“小过”;君子以行过乎恭、丧过乎哀、用过乎俭。

“小过”之君弱,是以臣子痛自贬以张君父也。

初六:飞鸟以凶。

《象》曰:“飞鸟以凶”,不可如何也。

“大过”之“栋”,小过之“飞鸟”,皆以为一卦之象。而其于爻也,皆寄之于初、上者,本末之地也。《春秋传》曰:“凡师能左右之,曰‘以’。”飞鸟见“以”于翼;欲左而左,欲右而右,莫如之何也,故凶。

六二:过其祖,遇其妣;不及其君,遇其臣,无咎。

《象》曰:“不及其君”,臣不可过也。

卦合而言之,“小过”者,臣强之世也;爻别而观之,六五当强臣。六二以阴居阴,臣强而不僭者也。“大过”以夫妻为君臣,而“小过”寄之“祖”与“妣”者,“大过”君骄,故自君父言之;而“小过”臣强,故为臣子之辞,其义一也。曰:不幸而过其祖矣,而犹遇其妣;妣未有不助祖者也,不幸而不及其君矣,而犹遇其臣;臣未有不忠于其君者也,故“小过”之世,君弱而不能为政,臣得专之者,惟六二也。然而于祖曰“过”,于君曰“不及”者,以见臣之不可“过”其君也。

九三:弗过防之,从或戕之,凶。

《象》曰:“从或戕之”,“凶”如何也?

九四:无咎,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

《象》曰:“弗过遇之”,位不当也;“往厉必戒”,终不可长也。

“小过”,阳失位而不中,故其君在三、四。三之所臣者,初与二也;四之所臣者,五与上也。《春秋》:臣弑其君,故曰“弑”。或曰“伐”。“弑”者,其所从来有渐,而“伐”者,一朝一夕之故也。六二,强臣也,而未之过;九三刚而不中,莫能容也,故曰:“弗过防之,从或伐之,凶。”言六二弗过,而九三疑之,故或从而伐其君。谓之“伐”者,以明二本无意于逆,咎在三也。九四以阳居阴,可谓“无咎”矣,然而失位自卑,臣虽弗过,我则开之。“遇”,逢也。臣未僭而逢其恶,故曰:“弗过遇之,往厉必戒,勿用永贞。”言九四失位,而往从五,危而非正,不可长也。

六五:密云不雨,自我西郊;公弋,取彼在穴。

《象》曰:“密云不雨”,已上也。

“已上”者,其势不可复下之辞也。六五之权,足以为密云,而终不为雨,次于西郊而不行。岂真不能哉?其谋深也。强臣之欲为变也,忧在内,是故见利而不为,见益而不取,緼畜以自厚①,持满而不发者,凡皆以遂其深谋也。当是时也,必有穴其间而为之用者,故戒之曰:“公弋,取彼在穴。”君子之居此,苟无意于为盗,莫若取其在穴者,以自明于天下,而天下信之矣。

【校注】

① 緼畜:《苏氏易传》作“蕴畜”。

上六:弗遇过之,飞鸟离之,凶;是谓灾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