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3章

述曰。即依处中。有说五处得。谓领受依处。亦望士夫为士用为观待因故。士用.作用.和合.不障碍依处所得。随顺唯望自善法等。定异亦约别别法体。不望士夫。故不得也 第二师说。法亦名士夫。即领受.习气.有润.无间灭.士用.作用.真见.随顺.差别功能.和合.不障碍十一依处得 语依处.与法。非士夫用.果。果与因不相密合。说非士夫法故。此果必生。彼语依处显于法故。以下十因中不言语因得士用果。故知依处准亦应尔。

论。所余处言至一切功能。

述曰。此即随前所不摄法并是此体。此据别体。谓语.境界.根.障碍依处全。余十一小分。若不尔者一切皆是。

依何意故作是说耶。

论。不尔便应太宽太狭。

述曰。自下立理。若不如前解者。各有太宽.太狭之失。且如习气唯目第三。即第三中有非业者。亦得异熟果便为太宽。余四依处有业种不得即太狭也。随顺处言唯目第十一。彼自依处中。亦引涅槃及非同类异界无漏等法故。非等流果故太宽失。余或六.或八.或七依处中亦有不摄即太狭失。真见处言唯目第十亦为太宽。自处亦摄俱时。及后同类诸法非离系果故。余四处中亦得离系。既为不说即太狭也。士用处言唯目第九。即自依处中。亦引增上.等流果等。若摄彼尽即太宽失。余或四.或十处亦得此果。若不摄者亦太狭失。余依处中亦有太宽。即前四外余依处中。有等流等四果体在。若并是别增上果者即为太宽。唯除前四所摄之外为所余者。前依处中亦有增上果。如习气中不得异熟果者。即诸因缘种。随顺中不得等流者。即得涅槃。真见亦有不得离系者。引后自类等。领受中亦有不得士用者。如胫待足等。若不摄彼便为太狭。故知于我所说为正。或此增上唯应难狭。余四依处得余果故。然此宽狭一准于前得果依处头数说故也。

论。或习气者至故此偏说。

述曰。第二师说。五果体性宽狭如前。但释论文有尽理.不尽为异于前。此习气言。唯属十五依处中第三依处。虽此报因余四处亦有。习气中亦有非报因者。识等五种生现行是。以异熟因熟时去果相远。习气依处望果亦远故。偏说习气得异熟果。不言习气并是报因。余依处中无此因也。

论。随顺处言至故偏说之。

述曰。此随顺处唯属第十一。得等流果。虽知如前六.七.八依处中。亦得等流果。此处亦得非等流果。如与涅槃为因者是。以等流因必下.等法。与自.上法为其因故。随顺亦尔。招胜有为行相显故论偏说之。亦不尽理也。

论。真见处言至相显故偏说。

述曰。此真见处。唯属第十处。虽如前说余四依处。或五依处亦得此果。此处亦能引同类等。非皆得离系。以真见之名招离系相显故论偏说。亦不尽理也。

论。士用处言至是故偏说。

述曰。准上可解。以士用果望于处者。即士用处名显。及体相亦显。故偏说之。非余四或十依处无也。但是士用依处必得士用果。不可同前言此处亦能得非士用果。但有总言亦能招增上等。此士用依所得士用。亦得名增上等故。亦不尽理。

论。所余唯属至故此偏说。

述曰。此摄所余 余十一处。即除前果依处之外法也。以余四依处。已显得余四果故。不说余四处亦得增上果故。此十一处亦得余四果。而增上多显故偏说之。皆不尽理略说之也。

依处既示。次明十因.四缘多少得果。

论。如是即说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中得果随文且释。其理不尽如枢要说。是十因中五因得异熟果。观待唯望士夫为因。故不取也。若望法为因即取。有十因中六因也。余可知。此中依处得有别者。如前已说。此四缘中增上缘得。大乘报因非因缘故。

论。若等流果至初后缘得。

述曰。等流果七因得如文。此中若种望现等是因缘。余是增上缘。皆应如理知。然依依处有宽狭如前。余不得可知。因缘.增上二种。四缘中居初.后故。

论。若离系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离系果五因得。以望士夫为观待故不说得之。以望清净有为牵引故亦不得。余因不得义可知也。然依处宽狭如前可知。此唯增上缘得。

论。若士用果至增上缘得。

述曰。此有二说。初师四因得。以士夫为士用故。余不得者非士夫故。各各是望别法为也。观待相同故取之也。唯增上缘得。

论。有义观待至余三缘故。

述曰。此第二师。通法为士夫。即八因得。唯说因不得。如前处中说。余者可知。以但能显非是能生。能生所生者是此果故。既尔即除所缘缘余三缘得。外法无如士夫之用故。非所缘缘得。无间亦名为士用故。依处宽狭如前已说。但无不生之士用也。

论。若增上果至一切容得。

述曰。此增上果据通体者为论。十因.四缘得也 或解不尔。除前所用为四果之因。外余因所得。所望不同。果各别也 然不相违中摄无为。如何得增上。答十因皆得果无不得者。不同小乘无为非六因.五果之果.因也。不言有取.与为因。然与所不障碍为因所不碍。即是此无为之果也。无与.取义不同小乘也。即随说因是。观待等亦然。

论。傍论已了应辨正论。

述曰。此有二解。一唯明依十五处说四缘下是名傍论。余已上是正论。以明缘所生法文。应明能生缘故。四缘是正论也 第二四缘已下并傍论摄。虽明缘所生不欲辨缘故。今准此卷次云。既以缘生法相望作缘多少为正论。故知四缘是正论也。若不辨体何以解用也。此等妙焉或旧曾闻。或先所未了。后诸学者宜详义焉。然据瑜伽等。即以士夫所得为士用果。然理不障余法故二师皆是也。随用皆得。然此十因有漏无漏。有为无为。三界系不系。见所断等。皆如理思。

前问之中问缘及生。虽已明缘而未解生。自下解生。于中有二。初辨现.种生。后总结释。初中有二。初辨生现。后辨生种。生现中。初辨种生后辨现生。种.现生中各有二。初染。后净。

论。本识中种至除等无间。

述曰。谓本识中种子总而言之。容作三缘生现分别。分别之言通摄心.心所若见.相分。非唯自体也。除等无间者。唯心.心所相望立此缘故。

论。谓各亲种是彼因缘。

述曰。释为三缘。此简业种生异熟果及余增上。虽眼识生藉根等种。非亲种故。亦非因缘。总而言之。一切相.见等法。皆有此缘而生。无非识种生故。

论。为所缘缘于能缘者。

述曰。谓要能缘种心.心所法。种子方为彼所缘缘。除一切相分。相分不能缘故。及除自体分。不缘种故。然见分中除五七识。不缘种故。但与第八一切时见分。第六有时缘者彼与为缘。今简尔所不为缘故。言为所缘于能缘者。是简略言。

论。若种于彼至是增上缘。

述曰。谓有种子于现行法能助与力。如根种于识种。作意种于识等。二又虽无助力但不为障。如异识种子望异现行等。皆是增上缘。然简无漏种与有漏现行为生等缘。彼能障碍故。虽亦是增上缘不相违因摄。然于生现分别中。非能不障故非也。或亦是此缘。现未为障故。障必不生故。此中但简障碍现行令不生之缘故。此即种望染现为缘讫。

论。生净现行应知亦尔。

述曰。然此总言。于见分中通与一切见分为所缘缘。皆能缘种故。亦与自证分等为所缘缘。佛果识体缘一切法故。与染别也。

总是第一以种望现为缘能生分别。是一切种如是如是变讫。第二以现相望为缘生分别。于中初总。后别。

论。现起分别至无因缘故。

述曰。此文总也。不简自他识等。相望容作三缘。现望于现非亲辨体。无因缘故。

论。谓有情类至除等无间。

述曰。自下别中第一子门。自他身相望。谓自他身分别。展转容作二缘。因缘有无前总门中已定除讫。下但于余三缘中取舍。此除等无间。等无间法唯自一识故。此中分别既摄见.相分等故。由他生者皆名分别。但知不唯是见分也。即唯前六识。或亦第八识。许变他处故。

论。自八识聚至或无或有。

述曰。第二子门。自身八识。随一一八识相应法等见.相分等。总名自识聚。以识为主同聚法故。即下言聚皆如是知。且自八识聚相望。定有增上缘。此缘通故。必无等无间。唯自识相望为此缘故。

此即明简定有无讫。于四缘中二定无也。谓因缘.等无间。一缘定有。谓增上缘。所缘缘不定。下别辨之。

论。八于七有至所杖质故。

述曰。此谓第八于余七识有所缘缘义。七于第八无此缘义。以第八相色等为其本质。生五识相分色等故。第七亦缘彼见分为境故。第六理通以相.见为境。若无第八定为本质。五.七不生故。虽非亲所缘缘。然是疏所缘缘也。第八不托七识而生故。七非八所缘缘也。第八若有七识必有。七但为八定有增上缘。非所缘缘也。

论。第七于六至一切皆无。

述曰。第七于余前之六识。于初五识无此缘义。与一意识为所缘缘。意缘一切法故。五识无者不缘七故。前之六识于第七识。并非彼所缘缘。彼不缘六故。自是一行法故不问八。

论。第六于五无至第八相故。

述曰。其第六识于前五识无此缘义。五识于六有此缘义。五识缘本识所变为境。不待第六识所变色等为自境故。有力生识者方为此缘故。不以五识自相望为所缘缘者以定无故。

论。自类前后至取现境故。

述曰。第三子门。自身八识一一自类前后相望能为几缘。前第六识聚。容作三缘生后自第六识聚。即除因缘现行相望故。有所缘缘据缘者说故。此中不除阿罗汉末后心等无间缘。据长时故。但说容故。余之七识但有二缘。无因缘.所缘。皆非种子。又不能自缘前念识聚故唯缘现境故。此第一师即长途义。

论。许五后见至亦有三缘。

述曰。自下第二依陈那观所缘缘论中。说许五识后念见分缘前念相分。彼论言或前为后缘引彼功能故。彼随经部因果异时。既非现境生五识故。前念五识现行相分为能熏。引相分种子。生于后念五识相分。前念五相有力能生后识见分故是缘义。后念之识带彼前相生故是所缘义。即以相分为行相。本质为疏所缘缘义。今叙彼意许五识后见缘前念自识相者。五识及第七识前与后亦有三缘。亦者亦第六也。非第八识者。以非能熏不能引种。故前念相非自后识所缘缘也。此师自识前后。异于前义也。

论。前七于八至相见种故。

述曰。若后以前念为所缘缘。自身八识品相望中。前七于第八亦容有所缘缘。以前七识皆能熏成彼第八品相.见种故。谓前五识为能熏。成彼第八相分色等相分种故。是第八见分所缘缘。第七识为能熏。成彼第八见分种故。是自证分所缘缘。自证等种生自证等随应亦尔。第六识若缘第八见相而熏种。即双熏彼二分种子。若缘虚空.心心所等以为相分。亦熏彼生空等相种也。非是能熏生彼第八现行相.见分种也。第八不缘虚空等故。此七识中望彼第八相.见分等应作四句。其第六识具后二句如理可知。即是二义与前师别。六望七等准此应知。

论。同聚异体至不相缘故。

述曰。第四子门。就如一眼识中。俱时心.心所。一一别互相望。虽是同聚而是别体。展转相望唯有增上缘。见分.相分一切皆然。不相缘故。然此心.心所不相缘。相分所杖本质同。若见分.相分不相缘故。非如大众部缘俱生心.心法故。若许缘者不同一所缘过。受不与心同一缘故。大乘见分不许自缘。亦有此妨。然极相近不缘俱法。说自证分既得自缘。即无前过但有后失 若尔如何名同一所缘 谓所杖质同名同一。非多见分共一亲相分名为同也 若尔且如第八心王。不能缘心所之相。即无本质。如何名为同一所缘 同一所缘总有二义。一所杖质同名为同一。如五识等俱心所法。必同本识所变质生故。二相似名同一。即第八俱心.心所法。及第六识缘过.未等。虽或无本质不托他变。各各自变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缘心所之境生名为同一也。此第一义。

论。或依见分至为触等相质。

述曰。此第二释。亦许相缘。或依见分同聚心.心所说不相缘。无缘俱时他见分故。此依因位。佛则不然 若依相分有相缘义。谓诸相分互为本质方得起故。如本识中诸法种子。为同时五所触等相分本质。此显其事。

论。不尔无色彼应无境故。

述曰。若不尔者。无色界中五种心所应无境故。既彼有境故。必以本识所变为质也。诸心.心所理例并然 然前师意各各缘自所变种子。然唯心王所变种子能生现行。非五所变。如眼根等无能生识用也。此师难曰。何故同一所缘分为二义。第八五数无本质也。前师解云。若必有本质。如第六识缘虚空时以何为质。第八心王不托五数境生。如何同本质。有说一切心必托本质方生。如缘虚空托名为本质。第八心王以五数所变相假力故为本质起。名同所缘。

论。设许变色至不同质故。

述曰。此依因位。果亦可然。至下当知。今此后师设许无色界第八亦变下界之色。五所如。本识亦定缘种。勿第八俱六个见分境不同质故。自证分境许不同缘缘自见故。今依可尔说有本质。非要尔也。此义应思。同一所缘相似名同。各各变故。何要同质方名同也。又唯识之境取心内境。若待外质方生。良恐理乖唯识。是故前师甚可玩矣。

论。同体相分至但有增上。

述曰。第五子门。如一受相分与见同体。相望为缘者为见分二缘。谓所缘.增上。见分于境无所缘缘。但有增上。相与余分但为增上。若约疏所缘缘亦非。见与相分不相似故。或可说得。由相为缘见分生故。

第六子门。

论。见与自证相望亦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