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章

述曰。此外问也。前言忍者即谓胜解。忍可境故。即是此信同时之因。下言乐.欲并是欲数。乐希境故。即是同时信所生果。此中何者是信自相。确实论其自相是何。确者实也。或忍.乐.欲。异时因果。理无遮也。

下论主答彼。因解心净。

论。岂不适言心净为性。

述曰。适者向也.才也。

论。此犹未了至为难亦然。

述曰。三外难言。此由未了彼心净言。若净体即是心持业释者。信应非心所。净即心故 若净体非即心令心净者。心之净故依依士释第三转声。惭等何别。亦令心净故。若心俱净法。邻近释者。净与心俱故。为难同令净。亦惭等无别。

论。此性澄清至立心净名。

述曰。论主通曰。此信体澄清能净心等。余心.心所法但相应善。此等十一是自性善。彼相应故。体非善。非不善。由此信等俱故心等方善。故此净信能净心等。依依士释。又惭等十法体性虽善。体非净相。此净为相。故名为信。唯信是能净。余皆所净故。以心王是主。但言心净。不言净心所。文言略也。

论。如水精珠能清浊水。

述曰。喻如水精珠能清浊水。浊水喻心等。清珠喻信体。以投珠故浊水便清。以有信故其心遂净。

若尔惭等例亦应然。体性净故。斯有何别。

论。惭等虽善至无滥彼失。

述曰。其余惭等体性。虽善令心等善。不以净为相。但以修善.羞耻等为相。此信以净为相。无滥惭等之失。非惭惭故。信是无惭。非信信故。惭是不信。今此净者。信体之能。

论。又诸染法至故净为相。

述曰。此第二义。所余一切染法等中。各别有相。如贪.爱等。染心所内唯有不信。自相浑浊。浑浊余心等令成染污。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亦如泥鳅动泥浊水。不信亦尔。唯一别相浑秽染污。得总染也。信正翻彼不信浑浊。故以净为信之相也。下破有二。如文可知也。

论。有说信者爱乐为相。

述曰。上座部义。或大乘异师。谓爱乐彼法故。

论。应通三性至非信所缘。

述曰。论主难云。应通三性。爱三境故。若许三性体应即欲。欲缘所乐故。若汝之信有其善.恶。恶不信可是有。于无记中其信是无。复非是欲。又信于三。信非三性。何妨爱三而唯性善。及为遮此妨作是言。又于四谛皆有信生。若爱乐是信。应于苦.集二谛信不缘之。谁有圣者爱乐苦.集故。苦.集谛应非信所缘。

论。有执信者随顺为相。

述曰。或大乘异师。或是大众部。以随顺彼法是信相故。

论。应通三性即胜解欲。

述曰。境有三性故随通三。若许尔者应胜解.欲。

彼若救言虽言随顺体非解欲者。

论。若印顺者至即是欲故。

述曰。论主难云。随顺有二种。一者印顺即是胜解。印而顺彼故。二者乐顺即是欲数。乐于彼法即是欲故。

若彼救言二俱之顺体是信。非即欲.解。

论。离彼二体至心净是信。

述曰。论主难云。若离欲.解决非顺相。非彼二故。如受.想等。故论但言离彼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为信。忍可及欲是信之具。正理论师以忍可为信。即当此胜解也。

论。云何为惭至止息恶行为业。

述曰。下第二段惭.愧合解。于中有二。初别解。后总解 依自法力者。显扬云。依自增上及法增上羞耻过恶。即是二缘。今此乃显惭之别相。即是崇重贤.善二法。谓于有贤德者若凡若圣。而生崇敬。于一切有漏.无漏善法。而生崇重。此是惭之别相。至下当知。对治无惭其义可知。与止息恶行为所依。由此故恶不转。显扬皆例于信起五业。初皆所治别业。即皆同此。

论。谓依自法至息诸恶行。

述曰。谓于自身生自尊爱。增上于法生贵重。增上二种力故。崇贤重善。羞耻过恶。谓作是意言。我如是身乃作诸恶。彼法甚好次依用之。即虽依周.孔之书皆名贵法。世礼仪故。然以刑防恶如国法律。即是后文世间愧摄。

论。云何为愧至止息恶行为业。

述曰。依世间力轻拒暴恶。别者谓若他人讥毁。及羞诸恶法。而不作皆名依世间。恶法名他。故对法但言羞他为体。显扬即言于世增上。即是缘也。有恶者名暴。染法体名恶。于彼二法。轻有恶者而不亲。拒恶法业而不作。或总轻拒。或总暴恶。此皆是愧别相。余业如前。

论。谓依世间至息诸恶业。

述曰。谓为世人所诃。自厌于恶染己二增上力。所以乃止息诸恶业。

论。羞耻过恶至假说为体。

述曰。下总解有四。一会旧文。二难古说。三释外问。四解自他。此初也。羞耻等是惭.愧二法之通相。故诸对法.显扬等。依此通相假说为二别体。彼虽言他.自增上等。然是起缘非是别相。

今难彼言。

论。若执羞耻至有此义故。

述曰。下难古说有四。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非实有难。四不遍善难。此初二难也。执彼羞耻为此二别相。应此二体无有差别。相无异故。既尔二体定不相应。无二受二想等体有此俱起义故。二量可知。

论。若待自他至便违圣教。

述曰。此非实有难。谓彼若言由待自.他境差别故二体有别可俱起者。应此二种。皆非实有。有所待故。如长短等。无别自体待自.他故方成二别。岂非是假。若许是假便违圣教。五十五等说十一善中八是实有。

论。若许惭愧至十遍善心。

述曰。不遍善难。又彼若言此二体定实有。然前后生。不可俱起。待自.他故。若尔复违论说十遍善心。此大论中六十九说。至下当知。故知二法非前后起。

论。崇重轻拒至何乃偏责。

述曰。下解释外问有六。一问。二答。三难。四通。五征。六释。此问也。若崇重善为惭。唯缘善故。轻拒恶为愧。唯缘恶故。是二之别相者。此二所缘既有异故。应不俱生。彼此二失既同。何乃偏能啧我。我亦境别。缘自他故。不同时故。

论。谁言二法所缘有异。

述曰。此论主答。即是惭.愧同一境也。

论。不尔如何。

述曰。此外人难。

论。善心起时至所缘无别。

述曰。此论主通。善心起时随缘何境。不简诸谛.实等。皆是随一善心。此一聚心等中。皆有崇重善及拒惮恶义。此二种义是二别相。非二所缘。所缘同故。即是二法各别功能。是二别相。一性能崇善。一性能拒恶。善心起时必有此二故得俱起。此中非是二所缘故二必同缘。故此二法遍善心也。

论。岂不我说亦有此义。

述曰。外人复征。我前所言亦有不缘自他境别。但是二法待自及他。功能异故。许俱时生。体非假有。

论。汝执惭愧至前所设难。

述曰。此论主释。惭.愧俱以羞耻为相。即是此二自相既同。何理能遮我前所设难。一体无别难。二不相应难。三应假有难。四非遍善难。故我可然。有二别相所缘不别故。

论。然诸圣教至名自他故。

述曰。下解自.他。其中二释。一自身及法名自。世间王法等名他。内外异故。又涅槃经.对法等。说此二别顾自他者。崇善是顾自义。拒恶名顾他义。所以者何。下通二义。于己益名自。于己损名他。故即会自他是二别相。正理论师云。羞现罪因名自。现属身故。羞罪果名他。非现属己故。今显别彼也。

论。无贪等者至近对治故。

述曰。下文有二。初总。后别。总中又二。初牒颂显。后释善根。颂中所云无贪等三根。等者等取无嗔.无痴。释根名者。生善胜故。有何胜也。三不善根正相翻对。近别对治故。此远总对治。即正见也。非别治故。然准此下文。三不善根。由三义故。一六识相应。二正烦恼摄。此二简诸一切心所非不善根。三起恶胜故。正释根义。其此三法正对翻彼名为善根。今准此文。善根由二义。一三不善根近对治故。简余一切善心所等不名善根。非不善根近对治故。二生善胜故。正释根义。余论无此。如文可解。

论。云何无贪至作善为业。

述曰。下别释有二。初解无贪嗔。后解无痴。初中又二。初别解二。后总解之。有谓三有之果。有具即能生三有之因。相顺之因唯是有漏。为缘之因亦取涅槃。能发贪等故亦是具。中有.业.惑皆是业具。无著为性。恶行不起故善能作。

论。云何无嗔至作善为业。

述曰。苦谓三苦。苦具即彼能生苦者一切皆是。准无贪中。灭谛涅槃亦是苦具。违理生故。

论。善心起时至俱遍善心。

述曰。此总解二。其诸善心随缘何境。一一心中皆无著无恚。此是功能。贪对有.有具。嗔对苦.苦具。立二别相。观谓观待。如惭与愧观待自.他。非要无贪缘有.有具。无嗔缘苦.苦具。故遍善心。如惭.愧说。贪通三界发业。润生。总说有.有具。嗔唯欲界发业力胜。故云于苦.苦具。然对法与此同。显扬嗔但约有情重处为论。今能除法并通三界。

下解无痴有二。初略。后广。

论。云何无痴至作善为业。

述曰。此略也。无痴于理及一切事明解不迷。作善止恶是此体.业。

论。有义无痴至决择性故。

述曰。广有二说。体即别境惠。对法第一说。报.教.证.智决择为体。彼是本论。彼释云。谓报.教.证.智。是生得.闻.思.修。如次配之。以报为生得。生便即得故。从所依名报。闻缘教生。从境为名故。思能引证故。说思为证。证是修惠。是思所生。思惠从果以彰号。智谓修惠。是所生故。当体得名。若名修惠。从因定为名。

问若体即是别境惠者。何须善中唯说于惠。余四别境善中不说也。

论。此虽即惠至故复别说。

述曰。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增长善故。断不善根故。如烦恼中见用增胜故别说之。

论。有义无痴至善根摄故。

述曰。下文有四。一标宗。二引证。三会违。四立理。此初也。此以量破。无痴。非惠别有自性。正对不善之中无明善根摄故。如无贪等 量云。无痴。定别有体。所正对治是不善根故。如无贪嗔 又此离惠实有自性无贪等三善根摄故。如无贪嗔 不言是善十一善根摄。舍等为过故。

论。论说大悲至应惠等根摄。

述曰。下引证。有二文证。此以教理齐难。何以知实。亦有文证。瑜伽五十七卷说大悲以彼无嗔.无痴二法为体。非二十二根摄。若无痴以惠为性。此大悲如十力。应二十二根中惠根。三无漏等根所摄。彼说十力.四无畏等惠根等摄。不摄悲故。此为一违。然彼前师何以解此文。彼云以有无嗔为体故非根摄。至下当知。

论。又若无痴至余皆是实。

述曰。又引论难。若此无痴以惠为性。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不害以无嗔为性。此以惠为体故。若许无痴是假。便违大论五十五说十一善中不放逸.舍.及不害三是世俗有。余皆实有。由前一理二教故别有体。

若尔对法文如何通。

论。然集论说至理必应尔。

述曰。此会违也。惠为体者。举无痴之因果以显无痴。无痴之因及果皆通四惠。或是俱时。或是别念。此是等流.增上.士用果故。如彼论解信中。亦以忍乐即胜解欲。举信因果以解信故。无痴亦然。以为同喻理必应然。以四惠为因果而表无痴。

所以者何。

论。以贪嗔痴至立不善根。

述曰。下立理也。由此三种能具二义。一六识相应。即简疑等。二正烦恼摄。简不信等。余非此位。小乘三义简。此中二义简。及起恶胜故。解于根义。二简余法。由一义故立不善根。

举此所治方辨能治。

论。断彼必由至必应别有。

述曰。断彼三时必由二对治。一通对治。即唯善惠。能总断故。二别对治。即无贪嗔痴。如贪.嗔二有通.别对治。不善根摄故痴亦尔。不善根摄亦有二对治。如贪.嗔二故。必别有无痴。以不善根起恶胜故须二对治。余惑不然。由此因缘无痴离惠定别有体 前师解大悲非根摄云。以用无嗔.无痴二法为体。论从无嗔说为非根。实是根摄 若尔即三念住等亦尔 不尔大悲似四无量中悲唯以无嗔为性。今从无嗔说根所不摄。念住依惠故根所摄。且约影显非实理文 若尔即三世俗有文如何通 答实有者体即惠故 问不害体即无嗔。应非假有 答世俗有言通假实故。如种子世俗有言。即是实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见惠分说为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无痴亦尔 若尔不害无嗔分。如何通 故后师为正。

颂所言勤安等者。

论。勤谓精进至满善为业。

述曰。下文有二。初略后广。勤苦名通三性。此即精进故体唯善。于善品修。于恶品断。事中勇健。悍且勇而无惰。自策发也。悍而无惧耐劳惓也。勇者升进义。悍者坚牢义 满善为业者。对法云成满一切善品为业。彼释云。满善品者。谓能圆满随初所入根本静虑。成善品者。谓即于此极善修治。此中但言满善。彼据因中一分随所入定更复修治。此据行因成佛果满。更不修治故唯言满。即通三乘究竟果位。或作善事圆了名满。能满善故。非要圣果。

若唯言勤。三性之法俱可勤苦。然此中言何性所摄。

论。勇表胜进至唯善性摄。

述曰。下广解有二。初释前难。后辨差别。此初也 勇表念念高胜。非如染法。设虽增长。望诸善品。皆名为退。亦不名进。无益进故 进谓进成圣者身故 悍表精纯。简四无记无覆净也。彼虽加行作意修习。而非精纯。不应正理故不名精。复非染故乍可名纯。今此精纯即总释也。

论。此相差别至无退无足。

述曰。有五如文。下辨差别有三。初论家作名。次引经属。后显位异。此初也。

论。即经所说至如次应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