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以下别破空等一多。初破萨婆多等立三无为者计。第二例破余部。第三总破。言无为者。此非六释。无二义故。如云鹘路波虽有三字共目一色。无别体义不可别释。以无合故。由择所得灭名为择灭。由第三啭上依士释。不唯第六啭有依士释。非由择力所得亦尔。苦乐想受之灭。依士释也。其虚空.不动。既无别体义。不可别解。善法之真如。亦依士释。真即如者。持业释也。

论。又虚空等为一为多。

述曰。下文有二。初审。后破。此问定宗。三无为法为体是一。为体是多。萨婆多师此有二说。一云是一。一云是多。故今俱破。如婆沙第十。虚空有二说。

论。若体是一遍一切处。

述曰。此定外人三体各一。

论。虚空容受至体应成多。

述曰。且彼虚空容色等故。随其一.一色等法合。虚空体应成多。此举宗已。

论。一所合处余不合故。

述曰。更举一因。宗如前。一处色合处。余处色不合。故如余处色。余处色合处。彼色不合故体非是一。虚空亦应尔。比量应思。

下破设救。谓此合处余色亦合。

论。不尔诸法应互相遍。

述曰。比量可知。若非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不合。即色等法应互相遍。以此处色合时。余处色亦合。此处色即余处色故。一.一色等应互相遍。随彼虚空其量遍故。

论。若谓虚空至如余无为。

述曰。彼言虚空不与法合破云。虚空应不能容受。不与法合故。如余二无为。今言合者谓容受义。故初标宗。虚空容受色等法故。本计容受。今设不容受。故有此过。更非余意。

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

述曰。更审外人。

论。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述曰。有.无并难。色中有空。色体与空体应相杂。量云。色中虚空。体应即色。处无别故。如此处色体。相杂者。是一义。若此色体中无有虚空。虚空应不遍一切法。不遍一切法故应是有为。如地.水别。

论。一部一品至余品择灭。

述曰。破空一已。又若择灭体是一者。且如五部。一部九品。一品结断时。应得余未断四部。八品择灭无为。以体是一故。如彼已得一部。一品所得择灭。

论。一法缘阙至得非择灭。

述曰。非择无为体是一者。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法得非择灭。以非择体唯是一故。如已所得非择之法。

问。何故难空令色中有空。次难令亦得余部品择灭。后难令亦得余法非择灭。

论。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述曰。汝执此三各体唯一。故理应有如是过失。

论。若体是多至非实无为。

述曰。此等比量义准可知。此三无为体各多者。应是有为。便有品类。此处三品类。非彼品类故。如色等法。非实无为。此即总破三体多讫。

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述曰。别破空多。汝今既说虚空体多。应非遍。非容受。色等中无故非是遍。无色处有故非容受。此即别破萨婆多等执有实无为者。此三无为虽复各有破其一.多。毗婆沙师取空体一。余二各多。此难双关一.多并破。

论。余部所执至准前应破。

述曰。大众等四部立九无为。化地部亦执有九。各各不同。此下方破。此等无为。离心.心所体非实有。许无为故。如三无为。如是一切准前应破。

下重总破以上诸部。

论。又诸无为至非异心等有。

述曰。诸无为法。非定实有。无因果故。如兔角等。他部无为无有因果。体是因果。而无因果也。因果即是六因.五果。为离系果时。非六因所得。为能作因等时。不得五果故。自宗无为非异心等。故无过失。

论。然契经说至略有二种。

述曰。下申正义也。

若诸无为非实是有。何故经中。及此宗内。说虚空等以为无为。答此所说略有二种。

论。一依识变假施设有。

述曰。此无本质唯心所变。如极微等。

依何得生。

论。谓曾闻说至虚空等相。

述曰。闻佛.菩萨说有虚空名。随此名后起分别心。有虚空等相以为缘力。

论。数习力故至无为相现。

述曰。由曾闻说。今时复闻。数习力故。心等生起缘空等时。便似虚空等无为相现。谓变空作无色等碍相。乃至非择作法阙缘而不生相。此即七地以前有漏加行心等。缘名起分别相。入地入果圣人无漏后得智。缘前无分别智中法性之空等。及远缘加行智等中。及亲闻佛说虚空等故。变似空等相现。此皆变境而缘故也。有漏一识因无漏二识果无漏三智。或说八识。

问曰。此心之相体是有为。何故乃说虚空无为。

论。此所现相至假说为常。

述曰。所现空相前后相似无有改易。唯为一类豁虚空等相。故假说为无为。而理定无实有本质。此如显扬第十八说。若有漏心所缘现相。多分苦谛所摄。若善.不善心等。亦集谛摄。论据多分但说苦谛。无漏心者道谛所摄。实非是常。即是生灭非生灭门依他性摄。下三性中自有诚证。

论。二依法性假施设有。

述曰。此显空等依真如立。

何者是法性。

论。谓空无我至非一异等。

述曰。此空无我所显真如。离有。离无。离俱有无。离俱非有无。心行处灭。言语道断。与一切法非一非异 等者等取非即离等。此前总显法性之体。

论。是法真理故名法性。

述曰。释法性名。性者体也。诸法真理。故名法性。

如何依此假说空等。

论。离诸障碍至故名择灭。

述曰。即此真如离诸障碍。故名虚空。由无漏惠简择力故。灭诸杂染。杂染之言通有漏法。究竟证会。即此真如名为择灭。即由惠力方证会故。

论。不由择力至名非择灭。

述曰。而此本性不由惠能而性清净。名非择灭。或有为法缘阙不生。不生之灭显真理故。名非择灭。离无漏惠而自灭故。

论。苦乐受灭至名想受灭。

述曰。若离第三静虑欲时。得于一切苦乐受灭。即此真如说名不动。乃至若离无所有处欲想受不行。即此真如名想受灭。对法第二.及瑜伽第五十三.显扬第一.第十八等说。然显扬亦说。苦乐等无为。是暂时离系。此说二性无为。下三性中通计所执有.无合说。

论。此五皆依至假施设名。

述曰。善等真如约诠而论。体唯是一。此五无为依真如上假名空等。而真如体非如非不如。故真如名亦是假立。如食油虫等。不称彼体。唯言显故。

若真如名所诠非如体。何故说如为有。

论。遮拨为无故说为有。

述曰。遮恶取空.及邪见者拨体全无。故说为有。体实非有非不有。

若尔何故经说为空。

论。遮执为有故说为空。

述曰。遮化地部说。定有执故说为空。非言为空而体即空。非空非不空故。

何故论中说实物有。即瑜伽论五法中说。

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

述曰。遮一说部一切皆假。谓如为虚。同依他法。故说为实。又虚简所执。幻简依他。此真如体非实。非不实。

若尔何故名为真如。

论。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述曰。真以简妄。如以别倒。初简所执。后简依他。或真以简有漏。非虚妄故。如以别无漏。非有为故。真是实义。如是常义。故名真如。

若尔此与化地部计实有善等真如。有何差别。

论。不同余宗至名曰真如。

述曰。我部所言。与色等法非一异故。亦非是实。非不实故。不同于余化地部。离色.心等定实有法。

论。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述曰。此即第三总结非也。然此无为四门分别。一诸部增减。二出体性。三释名。四释妨难。第一诸部增减者。大众部.一说部.说出世部.鸡胤部立有九种。一释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空无边处。五识无边处。六无所有处。七非想非非想处。八缘起支性。九圣道支性。化地部旧云正地部。亦立有九。一择灭。二非择灭。三虚空。四不动。旧云无我谬也。五善法真如。六不善法真如。七无记法真如。八道支真如。九缘起真如。正量.及譬喻师立三无为。无有体性。毗婆阇婆提。说三灭中立无常灭。亦是无为。萨婆多部亦立三种。然是实有。乃至虚空。或说唯一或说为多。然大乘中。此.及百法但唯说六。瑜伽五十三说二。谓空.非择。五蕴论说有四。不说不动等二。即择灭故。又瑜伽论.对法.显扬等论说有八种。于此六中真如为三。约诠约理所望别故。

第二出体性者。一实体。八无为体皆是真如。由此论中依于真如立虚空等。二假体。即随有漏.无漏心中所现空等无为之相名虚空等。或依障断所得灭处。假立择灭.不动.想受无色之处假说虚空。法缘阙时义名非择。约诠为论名善等如。即依假体皆可说假。实亦可然。皆可说实。若通三性。体遍有无 三释名者。无别释名。虚空之体即是无为乃至真如此即无为。皆持业释 四释妨难者。何故择灭外别立不动.及想受灭。唯于二受灭立不动无为。舍受灭时立想受灭。非余受灭亦立无为。且依胜定障说。据实。一切染污等法无不障定。今约别行障定者说。不障一法得多无为故。又断所知障得无为不。及释诸论相违等妨。皆如此论第十卷说。于中复有内外。善等三性。依他等摄。安立非安立。世俗胜义。苦集灭道。及七真如体相摄等。得非得等体性一多。五果。凡圣得之多少。其择非择灭随有漏事。为随烦恼类数多少等诸门分别。如别章说。大般若经.辨中边论。说真如名有十二种。谓真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变异性.平等性.离生性.法定.法住.虚空界.实际.不思议界。对法第二.佛地论等。虽释此名然少于彼。

上来三别破外道.小乘法非有讫。自下第四合破小乘.外道所.能取无。

论。外道余乘至如心心所。

述曰。言余乘者。显非此乘。所执诸法通三聚法。除心.心所。为简自许依他性心.及心所.所变色等诸法。法性真如与心等法不一异等。不同彼执一向异。故无过失也。谓立量云。外道.余乘所执三聚如前诸法。是有法也。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即是法也。合名为宗。因云。是所取故。喻云。如心.心所。若心.心所亦是所立。今此比量即有一分相符之过。故今除之。此成所取无。

次成能取亦不缘彼。

论。能取彼觉至如缘此觉。

述曰。萨婆多等言。若境无实。云何缘时生心心所 今立量云。汝言能取彼色等觉。亦不缘彼色等诸法。是能取故。如缘此觉之所有觉。觉者是心.心所总名。此者即是心.心所也。缘心等心。即他心智等。然有法中先言如汝所执法能缘之觉。不缘于彼故。无自言相违。又无违自宗等。我不许缘彼心外实法生心故。前我执下亦有此结。

上来难破心外境无。仍恐许心等同外计实有故今应破。

论。诸心心所至非真实有。

述曰。谓立量云。诸心.心所。非实有性。依他起故。如幻事等。诸部皆许幻事非实。

问若尔心.境都无差别。何故乃说唯有识耶。

论。为遣妄执至说唯有识。

述曰。为外道等心.心所外执实有境故。假说唯有识。非唯识言便有实识。

论。若执唯识至亦是法执。

述曰。由是理故但应遣彼心外之境同兔角无。能缘彼心如幻事有。故别不同。非谓即心亦名实有量云。执心所取真实唯识。体非实有。执所取故。如所执色等。执实唯识心等。亦是法执。执实有法故。如执色心等。

论。然诸法执至二者分别。

述曰。自下第五解上法执分别.俱生伏.断位次。二障三住通。十地断位诸门分别。如第九卷。文中有二。初解二执行相.断位。如是所说下。显执所缘或无。或有。初中有三。初牒执举数。次依执别烈。后依烈别释。准义可知。护法云。法执宽故。人执俱时必有法执。有法执时可无人执。与前人执不同性起。体宽广故。有唯法执种子生故。无有唯从人执种起。又俱所变似我法亦尔。故无妨难 问曰何故人执必带法执。法执亦有不带人 答能持自体说名为法。即一切法皆持自体。有常一用方名为我。故非一切法皆是我。如计外境为法非我。即显内法有非一常。

论。俱生法执至恒与身俱。

述曰。下随别释。此中显彼俱生法执。由自种子内因力生。释其俱义。

论。不待邪教至故名俱生。

述曰。显非外缘方始得起。释其生义。

论。此复二种至执为实法。

述曰。此显相续唯第七识。未得无漏圣道已来。恒相续起要入佛地方永不生。中间亦有间转位次。未入圣时恒无转故。名为相续。然第七识亦唯有说。唯我无法。法执亦通第八识有。今此但举正义所取。此中解释准我执说。此识执相如下当知。

论。二有间断至执为实法。

述曰。识既不能取心外法。唯缘所变蕴.界相等。或总缘蕴。或别缘蕴。界.处亦然。起自心相执为实法。非二十句见.及六十五等。见道断故。如我见说此执。有说。通五识起。今举正义故不相违。然我本相即唯言蕴。其法本相言界.处者。我作用义。故说言蕴。无为无用计为我少。故不说处.界。然说我为一.及常者亦说有。于作.受之用其法不然。但计有体即计为法。故计于法亦依处.界。处.界即是真如.择灭等。不了此界.处而执有法故。下准此知。又缘识所变诸蕴.处.界。起自心相执为实法。同前我中二解。然涅槃经。外道以佛性为我。此不相似。非我相故。无作用故。但名缘蕴。法可与同。佛性不失法自体故。故于我中唯言缘蕴。虽无作用缘有少功能故。法体不然。故通界.处。又依于本质与相分。相似不相似合说。我中应言处.界。故计佛性为我。若但依相似法为论。法中应但言蕴。以亲所取。与本质真如不相似故。以前准后前加处界。以后准前应除界.处。以亲相分唯有漏故。我执加取字。后依本质有无漏故。故减取字。又我唯总执故缘五蕴。法通总.别故说三科。

论。此二法执至方能除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