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停战令
- 国共内战与中美关系:马歇尔使华秘密报告
- (美)马歇尔
- 832字
- 2019-04-03 09:38:20
三人小组经过四天的正式会议,于1946年1月10日达成一项发布停战令的协议,命令由蒋介石委员长向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一切部队,包括正规军、民团、非正规军和游击队发布,并由中共毛泽东主席向中共领导的同样的军队发布。停战令分别宣布,内容相同的备忘录由三人小组各委员1月10日签署,并于同日经小组各自的代表递交蒋介石委员长和毛泽东主席批准和采取必需的行动。
停战令规定立即停止冲突。但鉴于命令传达至广阔地区的部队有困难,三人小组正式会议同意有一个至1月13日(包括13日)为止的三天时间,国民政府与中共均在此期间发布命令,以便1月13日午夜一切冲突可望均能停止。
停战令禁止中国境内的一切军队调动,唯对于复员、换防、给养、行政及地方安全必要的军事行动,属于例外。停战令提到的此种例外情况,在关于停战令的条款中加以列举,这些条款已被允准并作为三人小组会议记录的一项有案可查的记载,由张群将军与周恩来将军签署,于1月10日新闻稿中公开宣布。在新闻稿中声明,国民政府代表张群将军及中共代表周恩来将军已建议蒋介石委员长和毛泽东主席发布一项停止冲突的命令,并受权宣布,新闻稿中所说的此种命令业已发布。根据上述条款,准许国民政府军队在长江以南因继续实行军队整编计划而进行的军队调动,准许为恢复中国主权将军队开入满洲并在满洲境内移动。规定国民政府军队根据上述条款之行动,应每日报告军事调处执行部,军调部将根据停战令而设立,以履行已达成的协议。
停战令还规定,停止破坏与扰乱一切交通线的行动,拆除阻碍此种交通线的一切障碍物。条款声明交通线包括邮政交通在内。
停战令最后一节规定,立即在北平设立军事调处执行部[3] ,以履行关于停止冲突的协议。军调部由三委员组成,一代表国民政府,一代表中共,一代表美国。必要的训令和命令由三委员一致同意,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名义经军调部发布。
在宣布停战令的新闻稿中明确声明,军事调处执行部的一切协定、建议和指示,只涉及停止冲突所引起的直接问题,美国参加军调部仅为协助中国委员实施停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