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自学与拓展——政府采购法
在财务、营销管理工作中,有一部重要的财务法规需要经济类所有职业均要了解,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财政预算单位是企业最大的客户,财政预算单位包括所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款的单位,如各级政府、学校、医院、社会团体等。因此,精通政府采购,就可以在与财政预算单位的经济活动中如鱼得水、游刃有余。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与一般民事采购相比,具有非营利性、资金来源的财政性和公共性、管理上的规范性和公开性的特点。因为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程序都是公开的,采购的过程也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一切采购活动都要做出公开记录,所有的采购信息都是公开的,所以政府采购也被称做“阳光下的交易”。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主体。供应商主体却可以是任何有供货条件的个人或企业公司。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部门偿还的公共借款,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对公共服务的收费。在财政支出中具体表现为采购支出,即财政支出减去转移支出的余额。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所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都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二、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购又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属于通用性的项目采购活动。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的,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属于本部门或本系统有专业技术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采购代理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代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四、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
1.邀请招标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①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的相关规定
货物或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 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货物或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3.废标的情形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做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①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 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1.单一来源采购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①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2.单一来源采购的相关规定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五)询价
1.询价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2.询价的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要,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业务监督检查。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政府采购监察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管理的工作要求
为保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公正有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