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司法解释其表述方式为“法院是否支持”

物业管理活动是一种市场行为,根据“司法”的基本理论,只要契约双方当事人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无违法、违反社会道德、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尊重双方当时人的意思表示,即尊重合同。

原则上“不告不理”。从程序上讲,只有当事人诉讼,法院才能受理并做出判决;从实体上讲,法院受理和判决,仅对当事人主张权利部分,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因此,虽然本司法解释中,罗列了一些物业管理活动中经常发生的纠纷,但这些法律纠纷,不同于“公法”,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权利后,法院才能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