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结论(3)
- 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
- 那思陆
- 3975字
- 2015-03-11 15:55:31
(一)有关参驳部分《诸司职掌》定曰:“候(刑部或都察院)三次改拟不当,照例将当该吏具奏送问。”这项规定在正统至弘治年间即少有事例。正德以后,更是鲜见施行。按刑部或都察院均为正二品衙门,大理寺为正三品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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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参驳部分《诸司职掌》定曰:“候(刑部或都察院)三次改拟不当,照例将当该吏具奏送问。”这项规定在正统至弘治年间即少有事例。正德以后,更是鲜见施行。按刑部或都察院均为正二品衙门,大理寺为正三品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