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释梦(11)
- 释梦:弗洛伊德合集(3-4)
- (奥)弗洛伊德著 车文博主编
- 5478字
- 2014-12-14 22:30:54
斯皮塔(1882,第192页)曾引用普法夫(Pfaff,1868,第9页)的话,它改动了大家所熟知的一句俗语:“告诉我你的梦,我就知道你的内心。”
梦的道德问题是希尔德布朗特所关注的中心问题,我从他的一个小册子中引用了不少东西,因为,在所有关于这一问题的著述中,我感到它是形式上最完美、内容上最丰富的一本书。希尔德布朗特[1875,第54页]也写下过一条规律,即生活越纯洁,梦也就越纯净;生活越肮脏,梦也就越污秽。他坚信人的道德本性在梦中仍然持有。他写道:“而即使是最严重的运算错误,即使是对科学规律最浪漫的违反,或者最可笑的年代错置,也不会引起我们怀疑或使我们不安,但我们从来不会忽视好与坏、正与误、道德与罪恶的区别。无论白天在我们周围的事物在梦中有多少遗漏,康德的类别区分必要性的意识却如影随形,一刻也不离开我们,哪怕是在睡梦之中……但这仅可以被这一事实所解释,即在人的本性和道德观中最基本的那些东西是相当牢固地植根于人的思想,虽然想象、推理、记忆和其他功能在梦中都受影响,但它们却不受千变万化的变化所影响。”(同上书,第45页以下)
随着对这题目讨论的不断深入,这两种不同看法的作者们也开始显示出明显的观点转变或改变。那些主张人的道德人格在梦中不再发挥作用的作者,从严格的逻辑上来说应失去对不道德的梦的兴趣。他们可能会把任何探讨梦者应对梦负责的问题的努力都排除在外,也不会再去从自己梦中的邪恶去推导自己性格深处有邪恶的痕迹,也正如他们会信心十足地反对从梦的混乱无序推导现实生活中智力活动是没有意义的类似努力一样。而另一些认为“类别区分必要性”意识会延伸到梦中的人,也应理智地接受这一观点,即产生不道德的梦的责任也可能不是由他们本质的恶而引起的。我们为他们着想,希望他们不要做那些该受斥责的梦以动摇他们对自己人格道德的坚定信念。
不过,似乎没有任何一个人那么确定他到底好到或坏到什么程度,也没有可以否认他从没做过一个不道德的梦。不论他们对梦的道德问题有何等的对立,两种作者都对梦的不道德问题做了来源的解释。但是,由于对这种来源应从心灵的功能上去寻找,还是从躯体原因对心灵的不良影响上去寻找,新的分歧又出现了。于是,事实的逻辑强制性又迫使这两种不同意见的支持者(即道德对梦的责任性与非责任性)又在承认梦的不道德性是有着特殊的精神源这一点上联合了起来。
那些认为人的道德观也同样存在于梦中的人也十分小心不断言人的道德完全对梦负责。例如,哈夫纳(1887,第250页)写道:“我们对梦不负责任,因为我们的思想和意志在梦中已被夺去了,它们是我们生活所拥有的真理与现实的唯一基础……正因为如此,梦的愿望就无所谓道德的与邪恶的。”不过他又接着写道,人应对他们罪恶的梦负一定责任,因为至少是他们间接地使这样的梦产生。他们有义务对心灵做一番道德的洗涤,这在睡前尤为必要。
希尔德布朗特[1875,第48页以下]在人的道德对梦的道德内容责任方面既反对又接受,他做了一个十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在考虑梦的不道德情况时,我们应体谅它们在表达时的那种戏剧化形式,即把思维的极其复杂的进程凝缩到一个非常短暂的时间,而且还要考虑到它们所进行的方式,他甚至承认,梦的观念成分变成如此混乱甚至失去意义。但是,他在考虑道德对梦中的罪恶、错事负责这一观点应受批判时,他承认他是相当犹豫的。
“当我们急于否认与被指责的事有关系时(特别是当此事牵扯目的、企图时),我们常说:我连做梦也不会想到去做这件事。”我们这么说,一方面是我们觉得梦境是我们能对我们的思想负责的最遥远和最偏僻的地域,而且在那里我们的思想又是与现实的自我有那么松散的联系,以致我们很难认为那些思想竟是我们自己的思想;但无论如何,由于我们必须明确地否认在这一地域存在着这样的思想,我们又同时在间接地承认,如果不是它延伸得那么远,我们的自我辩解也不那么完全。而且我认为在这一点上,我们是在说实话,尽管是不自觉的。(同上书,第49页)
“认为梦中的行为没有经过白天中的任何原始动机(无论是愿望、欲望或冲动)的支使是不可想象的。”希尔德布朗特继续说道,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原始的冲动不是梦创造出来的;梦只是复制并把它编织出来,梦只是把我们内心中的一小片历史材料以夸张的形式细致地表述出来,它只是把耶稣基督使徒(Apostie)的那句话“仇恨他的兄弟的人就是凶手”(I约翰iii15)加以戏剧化。而在我们醒来之后,我们意识到了道德的力量,我们会对梦中所编造出来的罪恶情节付之一笑,但对产生这些情节的原始材料本身却始终笑不起来。我们感到应对梦者的错误负责,当然不是负完全责任,但应负部分责任。“简言之,如果我们在这一几乎无可质疑的场景中理解耶稣的话‘恶念源于心’,我们就很难不相信梦中所产生的罪恶至少也带有一丝犯罪感。”(希尔德布朗特,1875,第51页以下)
于是,希尔德布朗特发现梦中不道德的源头在于罪恶冲动的萌芽或暗示,它在白天以诱惑的形式经过我们的心灵;而他毫不犹豫地把这些不道德的因素都列入对自己的道德价值衡量之中,所以在历代那些虔诚和神圣的人都以有过这种一闪而过的念头的原因而视自己为可怜的罪人。
当然,这种不协调的想法无疑是普遍存在的,大多数人都会有这种情况,这倒不一定在伦理范畴之中,而是在其他领域。但有时人们没有很严肃地判断它们。斯皮塔(1882,第194页)曾引用过泽勒尔[Zeller,1818,第120~121页]的一些话,与此十分有关,“心灵很少组织得那么令人愉快,在任何时刻都具有完全的力量,使我们正常的和清晰的思路不被一些无关紧要的、稀奇古怪的以及非理智的东西所打断。的确,伟大的思想家们已不得不抱怨这种梦幻一般既可笑又令人难以忍受的乌七八糟的念头,这些念头打扰了他们深入的反省、最严肃和最真诚的思想。”
希尔德布朗特(1875,第55页)的另一段话对这种不协调念头的心理学位置有更大的启发性。其大意是,梦偶尔可以让我们窥见到人类本性最深入和最隐秘的地方,这些地方我们白天的思维活动很少深入进去。康德(Kant)在他的《人类学》[1798]中也表达了几乎相同的思想。他说梦的存在目的就是向我们揭示隐藏起来的人性,它向我们揭示的不是我们现在如何,而是我们如果在不同环境下成长起来将可能会成为的样子。拉德斯托克(1879,第84页)也说梦只不过常常揭示出那些我们自己不愿意承认的事情,所以,我们说梦是说谎者,是骗人的,这是不公平的。埃尔德曼[Erdmann,1852,第115页]写道:“梦从来不告诉我应该怎样去思考人,而是怎样确实地思考人,而且对他的感受如何,这是我偶尔从梦中学到的,这也使我十分吃惊。”同样,I.H.费希特(1864,第1卷,第539页)也表示了类似的看法:“梦的确给人们的整个气质禀性做了一个比清醒中自我观察更为真实的反映。”我们将会看到,为我们道德意识难以相信的冲动的出现仅是与我们已知道的事实相类似而已,这一事实是:梦已进入我们的意念材料中,而这种材料在清醒时是不出现的,或出现也起不了多大作用。所以贝尼尼(1898)写道:“我们某些愿望似乎在一段时间内被窒息或消失,这时又被唤醒,一些我们平时不会想的人或物又出现在你的眼前。”而沃凯尔特(1875,第105页)说:“已进入我们清醒意识中的一些想法几乎不为我们所注意,甚至再也想不起来,可是常常通过梦展示出来。”最后,就这一点,我们又想到了施莱尔马赫的论断[参看上文第49页],在入睡时人们伴随着“不随意观念”或意象。
这样,我们可以把整个观念材料归于“不随意观念”标题之下进行分类。这些材料的出现不像在不道德梦和荒诞梦中那样,会引起我们很大的困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在道德领域里这种不随意观念与我们平时的道德态度相抵触,而另一些则仅仅令我们感到奇怪和陌生。目前人们尚未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研究并取得最终的解决。
接下来提出的问题是,在梦中出现这些不随意观念的意义是什么,以及夜间出现这些道德不和谐的冲动对清醒以及梦中心理的启发性。在这里又出现了新的意见分歧和另外一批权威。希尔德布朗特和其他一些与他基本观点相同的人的思路自然会导致这样的看法,即这种不道德的冲动即使在白天也具有某种力量,尽管这种力量是受管束的而不能变成行为。但在睡梦中,它就引出一些行动来,而我们白天时受到心理压抑,意识不到这种冲动的存在。这样,梦就揭示了人的真正本性,尽管不是他的全部本性,并构筑了一种把隐藏起来的内心世界通向我们认识的途径。正是依靠这样的一些前提,希尔德布朗特[1875,第56页]才能提出梦的预警作用(力量),它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心灵中道德薄弱的地方。正如医生所承认的梦能够把观察不到的身体上的疾病变成为人们意识可以注意到的。所以斯皮塔[1882,第193页以下]在说到影响大脑的兴奋源时(如青春期),一定也是接受了这种观点。他带保证的安慰梦者,如果他在白天过着严格的道德生活,如果每当犯罪的念头刚一萌起他就小心地把它压抑下去并不让它变为行动,他就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根据这种观点,我们可以把“不随意观念”定义为在白天中“被压抑”的观念,我们将不得不把它们的出现看作一种纯精神现象。
另一些作者则认为刚才这个结论是不合理的。詹森(1855)就认为这种不随意观念无论在白天还是在梦中,或是在发烧或谵妄状态中,“都有一种自主活动被迫休息的特点和或多或少由内在冲动引起的机械性连续的观念和意象的特点。”所有不道德的梦,作为对梦者的精神生活来说,根据詹森的说法,都证明是在某些时候他有对这一理念内容的觉察;而又当然没有梦者自己的精神冲动的证明。
而另一位作者默里似乎也对梦的形成赋予了一种能力,这种能力当然是为了把梦分析成为组成成分,而不是为对精神活动的任意破坏。他在写那些逾越道德界限的梦时说:“那是我们的冲动在说话,在指导我们的行动,而理智却无法把我们拉回去,尽管有时它会警告我们。我也有时出毛病,产生邪恶的冲动,在我清醒时我能抵御它们,而且常常是制服它们。但在夜里我却向它们屈服,甚至在它们的压力下行事,也不感到害怕,也不后悔。在我脑海里展现的图景构成的梦,我感到是一种冲动所促成,但我不在场的意志却又无法把它们驱走。”(默里,1878,第113页)
没有一个相信梦具有揭示人的非道德倾向(尽管这种倾向被压抑着和隐藏着)的作者会比默里揭示得更清楚精确了,他说:“于是在梦中一个人自我暴露地站在那里,完全是原始、赤裸裸的毫无装饰的样子,一旦他摆脱了意志的控制,他立刻就变成了各种激情的玩物。可是在白天,良心、荣誉感、恐惧等把他同各种激情隔离开来并把他保护起来。”(同上书,第165页)在下面一段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这样的一些话:“梦所揭示的人是原始本性的人。可以说人回到梦中就是回归到自然状态。一个人的心灵受到后天学得的观念侵蚀越少,他在梦中受到与之性质相反的冲动的影响就越大。”(同上书,第462页)他还以自己的梦为例继续说明这一问题,说他在梦中就很少成为这种迷信的牺牲品,对于这种迷信,他在著作中曾予以猛烈的抨击。
默里的这些深刻反省失去了对梦生活探讨的价值,因为他把自己如此仔细地观察的现象仅仅看成是“自主心理”(automatisme psychologique)的证据。根据他的观点,正是这种自主心理支配着梦,并构成精神活动的对立物。
斯特里克尔(1879,第51页)写道:“梦并不仅仅是幻觉。例如,如果一个人说在梦中很怕强盗,强盗的确是想象的,但是恐惧却是真实的。”这句话使我们注意到,梦中情感不能同梦的内容残留物以同样的方法来判断;而且我们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发生在梦中的精神过程哪一部分被看作是真的,也就是说,哪一部分有必要被归类于清醒生活的精神过程。
七、做梦及其功能的理论
任何从某一角度对观察到的有关梦的特点寻找解释,同时又对梦所占据的位置从更广的领域进行界定的阐述都可以被称做关于梦的理论。人们会发现各种理论是如此不同,这主要在于它们选择了梦的不同特征作为最基本特征,并把它作为解释及相关性的出发点。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从这些理论中推论出一个梦的功能(无论从功利主义出发或其他什么方面)。不过,由于我们习惯于找到一些目的性解释,我们将更容易接受那些把某种功能归之于做梦过程的理论。
我们实际上已经熟悉了几种观点,这些观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或多或少可以称之为梦的理论。古代人们所持有的信念,认为梦是神给人的启示以指导人的行动,这就是一种地道的理论,它给我们各种有关梦的事情的信息,而这些事情都是值得我们知道和了解的。随着梦的研究已成为一个科学研究的题目,有相当多的理论也随之发展起来,包括那些目前还很不完整的论述。
没有必要去做一个详尽的统计,我们仅根据它们对梦中精神活动的数量与性质的基本假定把梦的理论粗略地分为三大类。
(1)有这样一些理论,例如德鲍夫(1885,第221页以下)的理论,根据他的说法是白天的精神活动完全继续到梦中,他们假定心灵并不入睡,它的机能仍保持不变;但因处于睡眠状态之中,它们和清醒时不同,在睡眠中它的正常功能必然产生不同的结果。对于这种理论,人们不禁要问,它是否能够从睡眠的条件下找出梦与清醒思想之间的所有区别。此外,它也不可能为梦找到任何功能;不能说明为什么人要做梦的理由,以及回答为什么精神结构的复杂机制如何能在似乎没有预设的条件下继续运作的问题。无论是无梦的睡眠或是由干扰刺激的介入而清醒过来,似乎都只是合宜的反应,而不会是梦的第三项选择。